蚌埠江砼混凝土攪拌有限公司與安徽權宇建筑有限公司、徐云水買賣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9)皖0323民初2721號
判決日期:2019-12-30
法院:安徽省固鎮縣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蚌埠江砼混凝土攪拌有限公司訴被告安徽權宇建筑有限公司、被告徐云水、第三人孟飛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9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于2019年10月25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蚌埠江砼混凝土攪拌有限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程勇、周松,被告安徽權宇建筑有限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邱坤明,第三人孟飛到庭參加訴訟,被告徐云水經本院合法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蚌埠江砼混凝土攪拌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給付原告混凝土款315990元,逾期付款損失116916.30元,合計432906.30元。2.本案所需費用由被告承擔。事實與理由:2013年3月26日安徽權宇建筑有限公司與固鎮縣華豐紡織有限公司簽訂了一份《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約定工程名稱職工公租房一號樓和二號樓工程,簽訂地點固鎮縣四海汽貿有限公司,該工程由徐云水承建,孟飛系工程瓦工班組的負責人。被告徐云水在施工期間多次購買原告混凝土,至2014年12月28日,共計購買混凝土2372方量,款數785990元。2016年3月16日,孟飛對購買原告的混凝土的方量、應付款、已付款簽字確認,至2016年8月22日被告已付470000元,尚欠原告混凝土款315990元。后經多次協商,被告及第三人以種種理由推托,至今未果。
安徽權宇建筑有限公司辯稱:徐云水和安徽權宇建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劉海軍是朋友關系,借用安徽權宇建筑有限公司名義與固鎮縣華豐紡織有限公司簽訂合同,安徽權宇建筑有限公司并未參與,也未經手任何工程項目,徐云水和孟飛也不是安徽權宇建筑有限公司員工,其二人行為不能代表公司,應駁回原告對安徽權宇建筑有限公司的訴請。
徐云水未做答辯。
孟飛述稱:華豐小區工程,我孟飛不是老板,徐云水是華豐小區工地的老板,只要把賬目算清我從中簽字,徐云水能把欠款解決掉。
經審理查明:安徽權宇建筑有限公司與固鎮縣華豐紡織有限公司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承包華豐公司職工公租房一號樓和二號樓工程,該工程實際由徐云水承包,孟飛有時負責收料。在該工程施工期間,孟非實際接受蚌埠江砼混凝土攪拌有限公司的混凝土2327方。后經結算每方按310元計算,共計欠721370元,徐云水已付混凝土款470000元。另蚌埠江砼混凝土攪拌有限公司同意扣除101370元(蚌埠江砼混凝土攪拌有限公司購買徐云水皮卡車一輛100000元,1370元蚌埠江砼混凝土攪拌有限公司自愿放棄),剩余150000元未付。
上述事實有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固鎮縣人民法院開庭筆錄、供貨明細單、U盤一份、情況說明及庭審筆錄等在卷佐證
判決結果
一、被告徐云水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蚌埠江砼混凝土攪拌有限公司貨款150000元;
二、駁回原告蚌埠江砼混凝土攪拌有限公司其它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3897元,由原告蚌埠江砼混凝土攪拌有限公司負擔2247元,被告徐云水負擔165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魏永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日
書記員邵輝
判決日期
2019-12-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