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安陽商都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建支行、安陽市榮鑫達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民間借貸糾紛執行實施類執行裁定書
案號:(2019)豫0502執1978號
判決日期:2019-12-30
法院:河南省安陽市文峰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申請執行人河南安陽商都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建支行申請執行被執行人安陽市榮鑫達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沈相欽、婁愛英民間借貸糾紛一案中,(2018)安仲案字第37號裁決書已經發生法律效力。因被執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申請執行人向本院申請強制執行,要求被執行人支付110萬元及利息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執行過程中,本院依法向被執行人送達了執行通知書、報告財產令,責令其報告財產。并通過執行網絡查控系統、銀行、房產、工商、車輛管理所等部門對被執行人名下的財產情況進行查詢,且到被執行人住所地進行了必要調查,暫未發現被執行人名下有可供執行的財產。本院已將本案的執行情況、采取的財產調查措施、被執行人的財產狀況告知申請執行人,申請執行人認可調查,但亦不能提供被執行人名下其他可供執行的財產線索。
以上有相關協助執行單位出具的財產查詢回執、追記、照片、執行筆錄等證據證實。
截止2019年12月13日,本案的執行標的未能執行到位。
鑒于被執行人未向本院報告財產,本院依法對被執行人作出司法拘留的決定,并到被執行人戶籍所在地進行了查找。同時對被執行人采取了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和限制高消費的執行措施。以督促其履行相關義務
判決結果
終結(2018)安仲案字第37號裁決書的本次執行程序。
本次執行程序終結期間,申請執行人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的財產(或上述情形消失后),可以再次申請執行,不受申請執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達后立即生效
合議庭
審判長王廷印
審判員董星
審判員郭陽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三日
書記員蔡亞杉
判決日期
2019-12-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