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安縣雙立鍛造有限責任公司與大唐保定熱電廠買賣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9)冀0602民初2397號
判決日期:2019-12-30
法院:河北省保定市競秀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固安縣雙立鍛造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原告)與被告大唐保定熱電廠(以下簡稱被告)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31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固安縣雙立鍛造有限責任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張艷恒,被告大唐保定熱電廠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高雅楠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固安縣雙立鍛造有限責任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一、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貨款47700元,按年利率6%支付到款項還清之日止的利息;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事實和理由:2017年12月29日原告從被告電子商城采購機械側濾芯2件,單價586元,總價1172元。后于2018年10月8日原告與被告訂立《物資采購合同》,原告為供方,被告為需方。合同簽訂后,被告未按合同約定履行義務,從2018年被告開始拖欠原告的貨款,原告為了雙方能夠繼續保持友好的合作關系,仍然按被告的訂單如期將貨物送至被告指定地點。原告多次要求被告支付貨款,但被告均以種種理由拒絕支付。綜上所述,原、被告簽訂的《物資采購合同》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合法有效。被告拖欠原告貨款47700元,事實清楚,證據充分,雙方債權債務關系清楚,合法有效,應當受法律保護。原告為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特向貴院提起訴訟,懇請貴院查明事實后,給予支持。
大唐保定熱電廠辯稱,關于原告訴訟請中金額46258元,2018年11月28日簽訂的物資采購合同中,雙方約定貨到指定地點驗收合格,供方提供16%的發票,如遇國家新的政策按新的政策執行,需方三個月后付款。被告未向原告出具貨物驗收合格單,原告也未向被告提供16%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因此被告不具備付款條件
經審理查明,2017年12月29日被告從原告電子商城采購機械側濾芯2件,單價586元,總價1172元。大唐保定熱電廠檢驗部出具了濾芯使用的證明。2018年10月8日,原告與被告訂立《物資采購合同》,原告為供方,被告為需方。合同總價款46528元,付款方式為需方收到貨物驗收合格3個月后,2018年10月14日,雙方簽訂了交貨清單。被告尚欠原告貨款47700元未付。原告訴至本院,要求依法支持其訴訟請求。
上述事實,由雙方當事人陳述、《物資采購合同》、交貨清單、網上訂單/合同、濾芯所有使用證明等可以證實
判決結果
被告大唐保定熱電廠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給付原告固安縣雙立鍛造有限責任公司貨款47700元及利息(按年利率6%標準,自2019年1月15日起,計算至貨款付清之日止)。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992元,減半收取496元,由被告大唐保定熱電廠負擔,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交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苑輝
二〇一九年九月三十日
書記員宋琳琳
判決日期
2019-12-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