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全、陽原縣第一建筑建材工業(yè)總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9)冀07民終2773號
判決日期:2019-12-30
法院:河北省張家口市中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上訴人吳全因與被上訴人陽原縣第一建筑建材工業(yè)總公司(以下簡稱陽原縣一建公司)、劉文宏、王佃江、陽原縣教育和科學技術局(以下簡稱陽原縣教科局)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河北省陽原縣人民法院(2019)冀0727民初525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9年10月23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吳全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趙建斌,被上訴人陽原縣一建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武啟,被上訴人劉文宏到庭參加訴訟。被上訴人王佃江、陽原縣教科局經(jīng)本院依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shù)據(jù)
案件基本信息
吳全上訴請求:請求撤銷河北省陽原縣人民法院(2019)冀0727民初525號民事判決書第二、三項,改判被上訴人陽原縣一建公司、劉文宏、陽原縣教科局對欠上訴人的工資70000元承擔連帶給付責任。事實和理由:一、一審判決認定被上訴人劉文宏系代表被上訴人一建公司發(fā)包工程錯誤。涉案工程是被上訴人劉文宏借用被上訴人一建公司資質(zhì)承包,劉文宏是實際施工人,之后劉文宏又將工程承包給了另一實際施工人(其內(nèi)弟)王佃江。這一事實盡管一建公司和劉文宏否認,但從一建公司將工程款全部撥付到劉文宏賬上,劉文宏又將款撥付到王佃江的賬上這一事實,以及劉文宏提供的結賬憑證可以證實。而一審判決僅憑劉文宏是一建公司的項目經(jīng)理即認定其發(fā)包行為是代表一建公司,該認定實屬錯誤。二、一審判決被上訴人陽原縣一建公司、陽原縣教科局在10000元欠款范圍內(nèi)承擔責任錯誤。首先,上訴人在被上訴人陽原縣一建公司承包的東井集小學教學周轉樓工地擔任施工負責人,該職務從建設開始,到工程竣工結束。這一事實被上訴人劉文宏在庭審時也認可;其次,被上訴人劉文宏也承認欠上訴人的工資,但只是提出上訴人在東井集教學樓工程施工期間,又在他處為王佃江施工。庭審中,各被告均未提出證據(jù)證明上訴人在他處工作是否會影響上訴人在東井集教學樓工地的工作。而一審判決隨意杜撰了一個10000元,并判決被上訴人陽原縣一建公司、陽原縣教科局在此10000元范圍內(nèi)承擔責任,毫無事實依據(jù)。對于拖欠農(nóng)民工工資,有關法律、法規(guī)均規(guī)定用人單位應承擔舉證責任。《工資支付暫行規(guī)定》(1994年)第6條第3款規(guī)定,“用人單位必須書面記錄支付勞動者工資的數(shù)額、時間、領取者的姓名以及簽字,并保存兩年以上備查”,《建設領域農(nóng)民工工資支付管理暫行辦法》第八項規(guī)定,“企業(yè)支付農(nóng)民工工資應編制工資支付表,如實記錄支付單位、支付時間、支付對象、支付數(shù)額等工資支付情況,并保存兩年以上備查”。這兩個規(guī)定表明,用人單位有義務保存已支付工資的證據(jù),而勞動者一般不可能掌握未支付工資的證據(jù),在勞動者提出已履行勞動義務的證據(jù)并提出追索拖欠工資的主張時,如果用人單位不能舉證證明已支付工資,就應當認定未支付工資的事實并支持勞動者的主張。另外,《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三條規(guī)定,“因用人單位作出的開除、除名、辭退、解除勞動合同、減少勞動報酬、計算勞動者工作年限等決定而發(fā)生的勞動爭議,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jù)的若干規(guī)定》第六條也規(guī)定:“在勞動爭議糾紛案件中,因用人單位作出開除、除名、辭退、解除勞動合同、減少勞動報酬、計算勞動者工作年限等決定而發(fā)生勞動爭議的,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這兩個規(guī)定非常明確規(guī)定了用人單位對減少的勞動報酬應承擔舉證責任。本案中,被上訴人一建公司既然認可上訴人在其承包的工地工作,同時又認可欠上訴人工資,只是因為對欠款數(shù)額不認可,而在拿不出充足證據(jù)的情況下,應對只欠上訴人10000元工資也即減少的勞動報酬承擔舉證責任。一審判決在被上訴人未提供任何證據(jù)的情況下采納其陳述意見,該判決明顯違反了前述法律規(guī)定。綜上所述,上訴人在教科局的工地上工作近二年,只掙了區(qū)區(qū)70000元工資,而各被上訴人卻互相推諉,致使上訴人的血汗錢不能收回,嚴重違反了誠信原則。一審法院明知將欠款判到王佃江名下上訴人的欠款肯定要不回來,卻在無充分證據(jù)的情況下免除了被上訴人陽原縣一建公司、劉文宏、陽原縣教科局的責任,該判決嚴重錯誤。為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上訴人現(xiàn)提起上訴,請二審法院依法改判,支持上訴人的上訴請求。
陽原縣一建公司答辯稱,吳全提供的欠條是王佃江簽字的,我公司對工程項目有異議,劉文宏提供了吳全不在工地的時間證明,王佃江打的欠條不是一個工地的欠款,吳全要求我公司給付欠款不正確。
劉文宏答辯稱,欠條是王佃江簽的字,內(nèi)容是吳全自己寫的,吳全在王佃江的好幾個工地干活,欠條上的欠款是吳全在其他工地干的活,吳全應該提供施工的考勤表和工資表以證明2016年、2017年在東井集小學工地做了多少工,東井集小學的全部土建工程也就30多萬元,吳全一個人不可能掙7萬元,一審時我也提交了證據(jù),證實王佃江欠吳全的工資不是東井集小學工地的,吳全的上訴請求缺乏事實與法律依據(jù)。
王佃江未答辯。
陽原縣教科局答辯稱,一、工程建設資金撥付情況。東丼集小學教師周轉樓是發(fā)改項目,規(guī)劃資金230萬元,由陽原縣第一建筑公司中標承建。該工程于2015年開工,2017年完工,2018年驗收審計,審定價為213.725675萬元。按照施工合同,縣教科局和財政局對該工程款分三次撥付給一建公司,共計撥付資金207.725675萬元(有支付憑證為證),尚有6萬元質(zhì)保金未撥付(2019年11月5日質(zhì)保到期,等待法院判決支付)。所以不存在因為工程款撥付不到位而造成拖欠農(nóng)民工工資的問題。二、對工資糾紛所做的調(diào)解工作。2018年年底,工人李軍等人到教育局反映拖欠工資問題,我局當即找來當年施工負責人了解情況、商議解決方案。因欠薪只是發(fā)生在工程組織者與施工工人之間,施工方對欠薪的數(shù)量及其真實性存有質(zhì)疑,因而多次調(diào)解無效。三、我局對該事件的意見。我局實施該項工程,嚴格按照工程進度和施工合同按時撥付工程款,不存在因工程款撥付不到位造成欠薪;欠薪事件發(fā)生后,我局做了大量調(diào)查、調(diào)解工作,然而雙方各執(zhí)一詞,調(diào)解無果,因而也同意通過法律程序解決該問題。相信法院能夠澄清事實真相,做出公正判決,我局堅決維護和服從法院所做的判決,該付款額積極籌措解決。
吳全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判令陽原縣一建公司、劉文宏、王佃江給付所欠人工費70000元,陽原縣教科局在欠工程款范圍內(nèi)承擔連帶給付責任;2、判令陽原縣一建公司、劉文宏、王佃江、陽原縣教科局承擔自本案起訴之日至給付之日的欠款利息(按年利率24%計息);3、判令陽原縣一建公司、劉文宏、王佃江、陽原縣教科局承擔吳全為了訴訟支出的律師費及本案的訴訟費。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約在2016年,陽原縣一建公司中標承建了由陽原縣教科局發(fā)包的東井集小學教師周轉樓工程,2017年8月31日竣工。2018年8月27日對工程進行了竣工結算審核,審定工程價2137256.75元,陽原縣教科局已撥付給陽原縣一建公司2077256.75元,尚有60000元質(zhì)保金未撥付。劉文宏是一建公司第十一項目部經(jīng)理,工程由劉文宏承建,陽原縣一建公司將陽原縣教科局支付的工程款中的2063456.75元支付給劉文宏,陽原縣一建公司留下工程項目費用款13900元。2017年10月10日,劉文宏作為發(fā)包人、王佃江作為承包人進行了結賬,在結賬憑證上簽字確認以下內(nèi)容:王佃江于2016年至2017年承包劉文宏東井集小學的工程項目,所有的材料款、工資款已和劉文宏于2017年10月10日全部結清。2018年2月15日王佃江給吳全出具欠條1份,欠條由吳全書寫,王佃江簽名,欠條上載明:今欠吳全人工費70000元,工地東井集小學。
一審法院認為,王佃江雇傭吳全在其承攬的建筑工地工作,約定年工資60000元,在2016年、2017年欠吳全工資70000元并為吳全出具欠條,故吳全要求王佃江給付所欠工資70000元的訴訟請求,符合法律規(guī)定,予以支持。因雙方未約定還款時間,故吳全可隨時向王佃江主張還款。吳全要求王佃江給付從本案立案之日即2019年5月14日到工資實際給付日按照年利率24%計算的利息,在吳全起訴向被告王佃江主張還款時,王佃江未及時給付吳全欠款,給吳全造成一定的損失,故吳全要求王佃江給付欠款利息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持;吳全要求按照年利率24%計算利息無法律依據(jù),利息應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發(fā)布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從2019年5月14日計算到實際給付日。陽原縣一建公司承包了陽原縣科教局東井集小學教師周轉樓工程后,從劉文宏提交的結賬憑證可以證明劉文宏將工程發(fā)包給沒有用工主體資格的王佃江進行施工,而劉文宏作為一建公司項目部經(jīng)理將工程發(fā)包的行為,應視為代表一建公司的職務行為,其行為后果應由一建公司承擔。《建設領域農(nóng)民工工資支付管理暫行辦法》第十二條規(guī)定“工程總承包企業(yè)不得將工程違反規(guī)定發(fā)包、分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者個人,否則應承擔清償拖欠工資連帶責任”,參照上述規(guī)定,劉文宏代表陽原縣一建公司將工程發(fā)包給沒有用工主體資格的王佃江進行施工,陽原縣一建公司應對因東井集小學教師周轉樓工程所欠吳全工資款及利息與王佃江承擔連帶給付責任。吳全與王佃江約定年工資為60000元,其提供的70000元欠條按吳全陳述,由2016年欠10000元,2017年欠60000元構成。吳全并無證據(jù)證明其與王佃江約定的年工資60000元是僅在東井集小學教師周轉樓工地的工資,劉文宏提供的劉強、王利軍的證言證實吳全在2017年期間還在王佃江的其他工地做工,吳全對此事實也認可,因此,吳全提供的欠條上所記載的“工地東井集小學”的內(nèi)容與事實不符,也不符合情理,故吳全提供的欠條并不能證明王佃江在2017年因東井集小學的工程欠其工資60000元,對于2016年欠工資款10000元,劉文宏及其他被告未明確提出異議,故對王佃江因東井集小學教師周轉樓工程在2016年欠吳全10000元工資的事實應予認定。另,劉文宏在訴訟中認可吳全因東井集小學教師周轉樓的工地欠工資10000元。故陽原縣一建公司應在10000元欠款及相應利息的范圍內(nèi)與王佃江承擔連帶給付責任。《建設領域農(nóng)民工工資支付管理暫行辦法》第十條規(guī)定,“業(yè)主或工程總承包企業(yè)未按合同約定與建設工程承包企業(yè)結清工程款,致使建設工程承包企業(yè)拖欠農(nóng)民工工資的,由業(yè)主或工程總承包企業(yè)先行墊付農(nóng)民工被拖欠的工資,先行墊付的工資數(shù)額以未結清的工程款為限”,參照上述規(guī)定,教育局欠付一建公司質(zhì)保金60000元,故應在60000元范圍內(nèi)對王佃江欠吳全的工資10000元及相應利息承擔連帶責任。吳全主張陽原縣一建公司將該工程轉包給了劉文宏,劉文宏又將工程轉包給了王佃江,但未提供證據(jù)證實,故對吳全的該主張不予支持。王佃江經(jīng)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應視為其對自己訴訟權利的放棄,本案依法缺席判決。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一百零七條、第一百零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百四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的解釋》第九十條的規(guī)定,判決:一、王佃江在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給付吳全工資款70000元及相應利息(利息以70000元為本金,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發(fā)布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從2019年5月14日計算到實際給付日。二、陽原縣第一建筑建材工業(yè)總公司對王佃江欠吳全的工資款10000元及相應利息承擔連帶責任(利息以10000元為本金,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發(fā)布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從2019年5月14日計算到實際給付日)。三、陽原縣教育體育和科學技術局在60000元范圍內(nèi)對王佃江欠吳全的工資款10000元及相應利息承擔連帶責任(利息以10000元為本金,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發(fā)布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從2019年5月14日計算到實際給付日)。四、駁回吳全的其他訴訟請求。
本院二審期間,當事人沒有提交新證據(jù)。本院查明的事實與原審無異
判決結果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1550元,由上訴人吳全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合議庭
審判長何燕芬
審判員梁金前
審判員吳義清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王向東
書記員劉長偉
判決日期
2019-12-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