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山縣農村信用合作聯社與杜五牛、范小連等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9)晉1128民初1041號
判決日期:2019-12-30
法院:山西省方山縣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方山縣農村信用合作聯社與被告杜五牛、范小連、馬明福、李改連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5日立案受理,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委托訴訟代理人李娟、郭耀勇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杜五牛、范小連、馬明福、李改連經本院傳票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杜五牛、范小連共同清償向原告借款本金19元及至還款之日的全部利息;截止至2019年10月23日欠期內利息2617.23元、逾期利息63254.11元,本息共計255871.34元。2、判令擔保人馬明福、李改連對該貸款承擔連帶擔保償還責任;3、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事實和理由:2015年12月29日,被告杜五牛與原告方山縣農村信用合作聯社下設的大武信用社簽訂《貸款合同》并立有借據,貸款金額為19萬元,用途為種植,貸款到期日為2016年11月28日,年利率8.27%,逾期利率為在原利率基礎上加收50%。杜五牛夫妻雙方提供相應資料并簽名。該貸款由被告馬明福夫妻提供相關資料進行連帶責任保證擔保。貸款按期發放,期內清理部分利息。截至2019年10月23日欠期內利息2617.23元、逾期利息63254.11元。到期后,經原告催收,被告違反誠信原則未予還款,擔保人對該貸款負有連帶清償責任,故提起訴訟,請依法判決。
原告方山縣農村信用合作聯社針對自己的訴訟請求向法庭提交了以下證據:
原告的基本信息。
1、原告的營業執照復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
證明原告方山縣農村信用合作聯社訴訟主體適格。
二、貸款基本資料。
1、借款人夫妻身份證、結婚證復印件。
證明被告杜五牛、范小連訴訟主體適格。
2、貸款合同復印件。
證明2015年12月29日,被告杜五牛與原告方山縣農村信用合作聯社下設的大武信用社簽訂《貸款合同》并立有借據,貸款金額為19萬元,用途為種植,貸款到期日為2016年11月28日,年利率8.27%,逾期利率為在原利率基礎上加收50%,擠占挪用貸款在原利率基礎上加收100%。擔保方式為保證,對違約責任以及爭議解決方式等作出約定。
3、借款借據復印件。
證明借款金額、用途、借款期限、月利率、逾期加罰比例為50%、擠占挪用比例為100%以及貸款賬號、貸款轉存賬號和自動扣款賬號等,并有信貸員、杜五牛的簽字及馬明福的標注,證明其自愿為該貸款承擔保證責任。
4、借款人資料真實性承諾書。
證明借款人杜五牛、范小連清楚知悉貸款的詳細情況及所產生的法律后果。
5、借款人共有人承諾函。
證明杜五牛配偶范小連清楚借款事實,并同意在不能償還貸款的前提下同意用共同財產清償貸款本金及利息。
第三組、貸款擔保資料。
1、擔保人夫妻身份證、結婚證復印件。
證明被告馬明福、李改連訴訟主體適格。
2、保證合同復印件。
證明2015年12月29日,被告馬明福與原告方山縣農村信用合作聯社下設的大武信用社簽訂《保證合同》,被告馬明福自愿為被告杜五牛在方山縣農村信用合作聯社的該筆貸款承擔保證擔保責任。擔保的主債權為190000元,保證方式為連帶責任,擔保范圍為貸款合同項下的貸款本金、利息、罰息等,擔保期間為貸款約定的債務履行期滿之日起兩年,以及保證的義務、爭議解決方式等。
3、擔保承諾書。
證明被告馬明福自愿為貸款提供擔保并清楚知悉貸款的詳細情況以及擔保所產生或將產生的法律后果,同意以本人的財產及收入作為上述貸款的還款責任。
4、借款人資料真實性承諾書。
證明擔保人馬明福、李改連夫妻二人承諾提供的全部貸款資料真實有效,否則愿意承擔一切法律責任。
5、擔保人財產共有人承諾函。
證明被告馬明福的配偶被告李改連清楚貸款的詳細情況以及擔保所產生或將產生的法律后果,本人同意以本人和擔保人共有財產作為擔保,借款人如不履行債務時,本人同意以共同財產清楚擔保合同約定的擔保范圍內的債務。
第四組、其他資料。
影像資料。
證明被告與信貸員辦完手續后共同合影,均到場親自辦理貸款事宜。
貸款情況說明
證明截止2019年10月23日欠本金19萬元、期內利息2617.23元、逾期利息63254.11元,本息共計255871.34元。
被告杜五牛、范小連、馬明福、李改連經本院傳票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亦無書面答辯。
經審理查明,2015年12月29日,被告杜五牛與原告方山縣農村信用合作聯社下設的大武信用社簽訂《貸款合同》并立有借據,貸款金額為19萬元,用途為種植,貸款到期日為2016年11月28日,年利率8.27%,逾期利率為在原利率基礎上加收50%。被告杜五牛與被告范小連為夫妻關系,且其向原告出具《借款人共有人承諾函》,承諾“到期后,如不能按期歸還貸款本息,本人同意貸款人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置我們的共有財產,處置財產所得用于清償該筆貸款本金及利息”。2015年12月29日,被告馬明福與方山縣農村信用合作聯社下設的大武信用社簽訂《保證合同》,擔保范圍包括本金、利息、罰息、復利,約定本合同采用連帶責任保證方式。被告馬明福與被告李改連是夫妻關系,且其向原告出具《擔保人財產共有人承諾函》,承諾“本人同意以本人和馬明福共有的財產作為上述貸款的抵押物。借款人不履行債務時,本人同意貸款人依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及貸款人與借款人簽訂的貸款合同的約定,處置以上共有財產,處置財產所得用于清償擔保合同約定的擔保范圍內的債務。”《貸款合同》簽訂后,原告履行了19萬元的貸款義務,截至2019年10月23日欠本金19萬元、期內利息2617.23元、逾期利息63254.11元,本息共計255871.34元
判決結果
被告杜五牛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償還原告方山縣農村信用合作聯社借款本金19萬元及從2015年12月29日起至2019年10月23日止的利息65871.34元,本息共計255871.34元;被告范小連以夫妻共同財產償還原告借款本金及利息;
被告杜五牛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償還原告方山縣農村信用合作聯社從2019年10月24日起至實際償還之日止的利息(按月利率10.33125‰計算);被告范小連以夫妻共同財產償還原告借款利息;
三、被告馬明福對上述借款本金及全部利息承擔連帶清償責任;被告李改連應以夫妻共同財產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如果未按照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4100元,減半交納2050元,由被告杜五牛、范小連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之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當事人的人數提交副本,上訴于山西省呂梁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王釗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四日
書記員賈晨
判決日期
2019-12-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