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家港康得新光電材料有限公司與桂林電器科學研究院有限公司財產保全執行裁定書
案號:(2019)蘇0582民初11370號
判決日期:2019-09-06
法院:江蘇省張家港市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申請人桂林電器科學研究院有限公司與被申請人張家港康得新光電材料有限公司承攬合同糾紛一案,申請人桂林電器科學研究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請財產保全,請求凍結被申請人張家港康得新光電材料有限公司銀行存款8089478.44元或查封、扣押其相應價值的財產,擔保人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以其信用提供擔保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暫無數據
判決結果
凍結被申請人張家港康得新光電材料有限公司銀行存款8089478.44元或查封、扣押其相應價值的財產。
(凍結銀行存款期限不超過一年,查封扣押動產期限不超過二年,查封不動產、凍結其他財產權的期限不超過三年,申請人可申請延長期限,續行期限不超過前述規定的期限)。
本裁定立即開始執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書之日起五日內向本院申請復議一次。復議期間不停止裁定的執行
合議庭
審判長唐勇
人民陪審員盧麗萍
人民陪審員尤海琴
二〇一九年九月六日
書記員張殷
判決日期
2019-09-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