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川石實業有限責任公司;四川同輝建設有限公司;成都海航基礎投資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執行審查類執行裁定書
案號:(2019)川01執復554號
判決日期:2019-12-30
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復議申請人四川省川石實業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川石公司)不服成都市金牛區人民法院(以下簡稱執行法院)作出的(2019)川0106執異67號執行裁定,向本院申請復議。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審查,現已審查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執行法院查明,川石公司訴四川同輝建筑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同輝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執行法院于2016年7月8日作出(2016)川0106民初1797號《民事判決書》,判決:同輝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支付川石公司貨款9225327.8元及利息……。該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川石公司向法院申請執行,案號為(2017)川0106執465號。2017年12月15日,執行法院作出(2017)川0106執465號之一執行裁定書,裁定:凍結同輝公司在成都海航基礎投資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海航公司)的應收工程款15000000元。2019年1月16日,執行法院作出(2017)川0106執465號《履行到期債務通知書》,通知海航公司:一、根據法律規定,扣除在先查封案件的案款后,在收到本通知十五日內,將同輝公司在海航公司最終應收工程款7769000元中剩余的1979547元案款直接轉入法院賬戶。二、如有異議,應當自收到本通知之日十五日內向執行法院書面提出并通過訴訟服務大廳立案。海航公司于2019年1月22日收到上述通知書。2019年2月1日,海航公司向執行法院提出異議。
另查明,2016年4月8日,四川鴻景實業有限公司(甲方,以下簡稱鴻景公司,后更名為海航公司)與同輝公司(乙方)及徐孟懷、雷仲清、唐中平、周云京、劉理、雷福全簽訂《解除協議》,解除甲乙雙方分別于2011年2月22日、2011年4月23日、2011年4月1日簽訂的香頌湖國際社區項目G區、C區、B區《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于2011年6月17日簽訂的G區、C區、B區總包工程《補充協議》,于2012年3月21日簽訂的《備忘錄》、2012年8月28日簽訂的《備忘錄二》,于2013年8月7日簽訂的《關于香頌湖國際社區G、C、B02區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之補充協議(三)》、2014年5月7日簽訂的《關于香頌湖國際社區C區工程會議記錄》。乙方在該《解除協議》中承諾,因乙方承包該項目后,將該項目交由各區項目經理徐孟懷、雷仲清、唐中平、周云京、劉理、雷福全負責,乙方對各項目經理有應付款分別為徐孟懷36653452.22元、雷仲清14403570.8元、唐中平4845561元、周云京4573275元、劉理3492990元、雷福全786934元,一經確定乙方對甲方的應收款項后,乙方將對甲方的債權64755783.02元分別轉讓給各區項目經理徐孟懷36653452.22元,雷仲清14403570.8元,唐中平4845561元,周云京4573275元,劉理3492990元,雷福全786934元。該債權轉讓經甲乙雙方和各項目經理簽字后發生效力。2016年9月20日,鴻景公司更名為四川海航大集實業有限公司。2017年3月29日,四川海航大集實業有限公司更名為成都海航基礎投資有限公司。2019年1月2日,同輝公司與雷仲清、周中平、徐孟懷、周云京、劉理、雷福全向海航公司作出《付款委托書》,委托海航公司將全部剩余工程款7768978元支付到成都恒碩物業管理有限責任公司華夏銀行成都金沙支行賬戶。
執行法院認為,法院依法凍結同輝公司對海航公司的到期債權并通知海航公司履行到期債權后,由于海航公司對到期債權有異議,提出該債權已轉讓的意見,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的解釋》第五百零一條“人民法院執行被執行人對他人的到期債權,可以作出凍結債權的裁定,并通知該他人向申請執行人履行。該他人對到期債權有異議,申請執行人請求對異議部分強制執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利害關系人對到期債權有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七條規定處理。”之規定執行法院不得繼續執行該債權。海航公司的異議請求有事實和法律依據,予以支持。據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的解釋》第五百零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復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六條第一款、第十七條第二項規定,裁定:撤銷(2017)川0106執465號《履行到期債務通知書》。
復議申請人川石公司稱:一、(2019)川0106執異67號執行裁定書認定海航公司提出債權已經轉讓的意見有事實依據,屬于認定事實不清。海航公司主張債權已經在2016年發生轉讓與事實不符。二、海航公司向執行法院提交的證據材料自相矛盾,存在逃避協助執行義務的嫌疑。
本院查明的事實與執行法院查明的事實一致
判決結果
一、撤銷成都市金牛區人民法院(2019)川0106執異67號執行裁定;
二、駁回成都海航基礎投資有限公司的異議申請
合議庭
審判長邱家德
審判員楊芳
審判員何云鵬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王敏
書記員蔣炫怡
判決日期
2019-12-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