陶躍平與安徽黃埔駕駛培訓有限公司勞動爭議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8)皖1702民初1586號
判決日期:2019-12-31
法院:池州市貴池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陶躍平與被告安徽黃埔駕駛培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黃埔培訓公司)勞動爭議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陶躍平及委托訴訟代理人李燃、被告黃埔培訓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唐華生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陶躍平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為原告補交社會保險(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生育保險,自2014年12月起開始補交,至勞動終止日止);2、判令被告退還保證金(即押金)20000元;3、判令被告支付提成工資47910元;4、判令被告支付經濟補償金32000元;5、判令被告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22069元;6、判令被告支付未提前一個月通知解除合同替代工資8000元;7、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加班工資267770元;8、判令被告為原告出具解除勞動合同證明,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轉移手續。事實和理由:原告于2014年12月起受被告聘用,被告安排原告從事駕駛教練工作。采取招收學員提成計算工資發放,按每招一學員提成計算工資發放,按每招一學員提成1110元,原告每月工資約8000元。自2014年12月份開始,被告從原告工資中每月扣發2000元,扣發10個月,總計扣發20000元。原告工作兢兢業業,任勞任怨,2018年6月20日無故辭退原告。截止2018年6月20日,原告招收學員66人未給予提成。其中27人正在訓練,39人科目二已過,科目三在訓練中。原告認為,雙方簽訂有勞動合同,合同截止日期至2018年12月31日止。被告違法提前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承擔法律責任。被告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相關規定,嚴重侵害了原告合法權益。原告提起勞動仲裁,貴池區仲裁委作出貴勞仲裁字(2018)62號仲裁裁決書。原告不服仲裁裁決起訴,請求依法支持原告訴求。
黃埔培訓公司辯稱:1、被告不存在違法解除勞動合同,2018年2月份原告沒有確認某個學員居住證已過期,導致該學員通過考試但成績無效,原告在此事件中沒有盡到自身的檢查義務以及告知義務,該事件引起學員的不滿以及對被告造成一定的不良影響,被告要求原告作出書面檢討,但是引起原告不滿,故原告就未到被告處上班至今,原告的行為屬于自己主動離職,且也違反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而非被告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故不存在經濟補償問題和提前一個月通知解除合同問題;2、被告已為原告交納社保,原告第一項訴請無依據;3、被告未欠原告提成工資,且原告的工作自由,自己安排時間,并不存在加班現象,原告提出加班工資無依據;4、根據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原告自愿放棄未帶薪年休假,故不存在未帶薪年休假工資的問題;5、因原告存在違約,原告主張退還保證金2萬元無法律依據,且根據雙方簽訂的《教練車輛經營權承包合同》,原告實際系承包被申請人教練車輛經營權,原告每月應支付承包費2500元給被告,五年期內如原告原因和需求導致中途解除合同或違反合同附件規定的,承包費用每月3000元,原告一次性追加差額部分給被告,原告應該按照雙方簽訂的合同,應將差額部分支付給被告,且保證金不在勞動仲裁范圍內,此屬于合同糾紛。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和質證。
根據當事人陳述和經審查確認的證據,本院認定事實如下:2014年12月,原告在被告處從事駕駛教練工作。勞動關系存續期間,被告為原告繳納了2016年2月至2018年6月的社會保險,2014年12月至2016年1月被告未為原告繳納社會保險。2018年6月20日,原告陶躍平與被告辦理了車輛交接的書面手續,雙方未辦理解除勞動合同的書面手續。后雙方因社會保險的繳納及工資問題發生爭議,協商未果后,原告向池州市貴池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提起仲裁申請,池州市貴池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于2018年8月24日作出貴勞仲裁字(2018)62號《仲裁裁決書》
判決結果
一、解除原告陶躍平與被告安徽黃埔駕駛培訓有限公司的勞動合同;
二、被告安徽黃埔駕駛培訓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陶躍平未休年休假工資2639.25元;
三、被告安徽黃埔駕駛培訓有限公司按照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核定,到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為原告陶躍平繳納自2014年12月至2016年1月的社會保險費,其中個人繳納的部分,由原告陶躍平承擔;
四、被告安徽黃埔駕駛培訓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退還原告陶躍平保證金20000元
五、駁回原告陶躍平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0元,減半收取5元,由被告安徽黃埔駕駛培訓有限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或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安徽省池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吳俊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日
書記員曾小嬌
判決日期
2019-12-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