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富隆城投資發展有限公司、南昌海韻實業有限公司承攬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9)贛01民終3286號
判決日期:2019-12-31
法院:江西省南昌市中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上訴人江西富隆城投資發展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富隆城公司)因與被上訴人南昌海韻實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海韻公司)承攬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區人民法院(2019)贛0103民初2167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江西富隆城投資發展有限公司上訴請求:1、改判一審判決,支持上訴人的一審訴訟請求;2、本案一、二審案件受理費均由被上訴人承擔。事實和理由:一、一審法院以上訴人僅提交合同和支付憑證不足以證明被上訴人未開具發票給上訴人造成經濟損失,且土地增值稅抵扣系專業領域為由,從而駁回上訴人該部分的訴訟請求,系事實不清,法律適用錯誤。關于發票的開具,《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十九條規定“銷售商品、提供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對外發生經營業務收取款項,收款方應當向付款方開具發票;特殊情況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開具發票?!钡诙畻l規定“所有單位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個人在購買商品、接受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支付款項,應當向收款方取得發票。取得發票時,不得要求變更品名和金額?!备鶕@兩條規定,在承攬合同項下,開具發票系承攬人的法定義務,同時也是定作人的法定權利。根據《土地增值稅清算管理規程》第二十條規定土地增值稅扣除項目審核的內容包括:……(二)房地產開發成本,包括:土地征用費及拆遷補償費、前期工程費、建筑安裝工程費、基礎設施費、公共配套設施費、開發間接費用?!诙粭l規定審核扣除項目是否符合下列要求:(一)在土地增值稅清算中,計算扣除項目金額時,其實際發生的支出應當取得但未取得合法憑據的不得扣除。……,上訴人在一審庭審后向法庭提交了一系列證據上訴人系房地產開發企業且就涉案房地產開發已經繳納了稅款,因被上訴人未向上訴人開具合法的憑證,導致上訴人應當扣除房地產開發成本而未扣除,從而多繳納稅費。根據《富隆城多聯機設備采購及施工合同》的約定,上訴人已依約向被上訴人支付合同價款,但被上訴人并未依法、依約向上訴人開具相應的正規發票。這直接導致上訴人多繳納了土地增值稅4593749.5元以及企業所得稅2041666.445元,合計6635415.950元,損失慘重。二、一審法院認定案涉工程不存在整改必要性、上訴人不存在整改損失,屬于認定基本事實不清。2018年,上訴人于深圳市成大機電科技有限公司簽訂《翠林大廈4F、29F-39F空調整改工程施工合同》,約定深圳市成大機電科技有限公司為案涉工程“4F、29F-39F的全部現場未完成以及已完成需要整改調試的各項內容”?!洞淞执髲B4F、29F-39F空調整改工程施工合同》是在被上訴人施工成果不合格(包括但不限于空調控制面板未安裝、部分主機冷媒通道未聯通、部分樓層室內空調的送風和回風口未安裝、室外機電纜未安裝、室外空調主機至空調控制柜未敷設、冷媒井澆注及開孔未完成等)、且上訴人無法與被上訴人取得聯系人前提下,與成大機電簽訂的。三、一審法院無視案涉合同關于工程延誤的明確約定,屬于基本事實認定不清。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簽訂的《富隆城多聯機設備采購及施工合同》第十二條第二款約定:工期延誤索賠,乙方應在甲方要求的時間內完成,否則沒逾期一日按合同總價的1‰計算,但不能超過總工程款的5%。被上訴人一直無法按照《富隆城多聯機設備采購及施工合同》約定,向上訴人提供合格的施工成果,上訴人甚至于2019年1月向被上訴人發律師函,要求解決問題,但無果。另外需要說明的是,上訴人名下的房產已經開始進行銷售。所以,上訴人向被上訴人就其未依約完工而產生的延誤索賠890000元有合同依據。
富隆城公司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請求法院判決海韻公司向富隆城公司承擔未向富隆城公司開具發票給富隆城公司造成的經濟損失6635415.95元;2、請求依法判決海韻公司向富隆城公司承擔工程整改費用1617509元;3、請求依法判決海韻公司承擔工期延誤索賠890000元;以上三項合計:8142924.95元。4、請求依法判決本案的訴訟費68800元、保全費、公告費等訴訟費用由海韻公司承擔。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5年5月8日,富隆城公司(甲方)與海韻公司(乙方)簽訂《富隆城多聯機設備采購及施工合同》,主要內容為:一、工程概況:工程名稱為富隆城中央空調系統工程。工程地點為紅谷灘?!⒑贤瑑r款:合同包干總價17800000元(其中設備價:16500000元(開具設備銷售發票),安裝價1300000元(開具建安發票)?!摹⒐こ炭钪Ц斗绞剑?、設備部分:甲方按已確認的設備清單,貨到工地前15天支付該批次空調設備價值的30%預付款,該批次空調設備到達施工現場并經甲方現場工程師和監理驗收合格六個工作日內,甲方支付至該批次空調設備價值的90%(含預付款),該批次空調施工完畢并經甲方現場工程師和監理驗收合格后,甲方支付至該批次空調設備價值的95%,該批次空調設備價值的余款5%作為該批次貨物質量保證金;以此類推。每次付款后兩個月內乙方需提供合格的正式設備銷售發票給甲方。質保期為自該批次貨物驗收合格之日起24個月,質保期滿后7個工作日無息支付清。2、安裝部分:人員進場安裝3個工作日內,甲方支付空調安裝價的10%預付款。按形象進度每月向甲方申報產值進行支付,該施工段室內施工完工并經甲方現場工程師、監理驗收合格后支付該段施工段安裝完成申報產值款項的80%。該施工段所有施工內容完工,并經甲方現場工程師、監理驗收合格后支付該施工段安裝完成申報產值款項的95%。該施工段安裝完成申報產值款項的5%作為質量保證金,在工程驗收合格后24個月后于7個工作日無息支付。(每次付款后兩個月內乙方需提供合格的建安發票給甲方)。質保期自工程驗收合格之日起24個月以內保修。……八、合同工期:根據寫字樓裝修進度,乙方應保證嚴格按照甲方現場要求的時間或期限,予以完成實施并承擔全部責任。施工進度不能影響整個裝修進度。施工總工期為乙方施工人員進場施工起至完工,若因甲方原因延長工期時,則設備、材料、人工費按市場價格作相應的調整?!?、索賠與賠償:1、質量索賠,在檢驗和驗收過程中,發現材料的質量不能達到相關的技術要求,除按合同有關規定進行處理外,甲方有權提出索賠。乙方須在收到甲方的索賠文件后三天內作出答復以確認是否接受甲方的索賠要求。如乙方在收到索賠文件三天內不作答復,則應視為該索賠要求已被乙方接受。按規定對設備材料提出的質量索賠,若乙方一次未能修理的,甲方可自行進行修理或更換,所有的費用由乙方承擔。2、工期延誤索賠,乙方應在甲方要求的時間內完成,否則每逾期一日按合同總價的1‰計算,但不能超過總工程款的百分之五?!贤炗喓?,富隆城公司向海韻公司支付了下列款項,分別為:2014年3月17日支付832796.4元;2015年6月2日支付1000000元(備注:設備進度款);2015年10月30日支付500000元(附言:設備預付款);2015年12月18日支付2000000元(摘要:貨款);2016年1月20日支付3370000元(附言:中央空調款);2016年3月16日支付2336625元(附言:空調設備款);2016年3月28日支付2600000元(附言:工程安裝款);2016年4月8日支付232500元(附言:工程進度款);2016年5月6日支付1082686.39元(附言:空調設備款);2016年5月20日支付516779.89元(附言:工程款);2016年5月24日支付1000000元;2016年5月25日支付700000元(附言:工程款);2016年7月22日支付1428540元(附言:設備購銷款);2017年5月3日支付500000元(附言:中央空調系統工程);2017年5月5日支付500000元(附言:中央空調系統工程);2017年5月10日支付500000元(附言:中央空調系統工程);2017年5月17日支付500000元(附言:中央空調系統工程);2017年11月22日6000元(附言:暫借款);2017年12月8日支付214000元(附言:借款);2017年12月8日支付30000元(附言:借款);2018年1月19日支付30000元(附言:借款);2018年2月12日支付7000元(附言:海韻工程款);2018年2月12日支付7000元(附言:海韻工程款)。2018年富隆城公司(甲方)與深圳市成大機電科技有限公司(乙方)簽訂《翠林大廈4F、29F-39F空調整改工程施工合同》一份,主要內容為:工程名稱為翠林大廈4F、29F-39F空調工程,工程地點為江西省南昌市紅谷灘新區翠林大廈,工程內容為:翠林大廈4F、29F-39F空調整改工程空調圖紙內的全部現場未完成及以已完成需要整改調試的各項內容,具體以設計圖紙、工程量清單及現場實際施工情況為準。開工日期暫定2018年7月7日(具體以工程師下達開工令之日為準),竣工日期為36-39F8月15日達到使用條件,3F、4F、29-34F8月底達到使用條件。本工程為固定總價合同,本工程合同包干總價為1030000元。工程款支付方式為:本工程不設預付款,29-39F空調系統安裝及調試完成,達到使用條件后支付至合同總價的70%,其余樓層空調系統安裝調試完成,驗收合格,達到使用條件后,支付至合同總價的90%;工程結算完成后30天內支付到結算價的97%,余3%作為保修金,按工程質量保修書相關條款支付。
一審法院認為,富隆城公司、海韻公司簽訂的合同系雙方當事人真實的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規定,雙方均應全面的履行合同。關于海韻公司未開具發票造成損失的問題,土地增值稅抵扣系專業領域的問題,富隆城公司僅提交了合同和支付憑證不足以證明其損失,故對于富隆城公司要求海韻公司承擔未開具發票造成的經濟損失不予支持。關于工程整改損失,富隆城公司僅提交了與深圳市成大機電科技有限公司簽訂的整改工程施工合同,但未有結算憑證證明該整改工程已完工,也未有證據證明進行該整改的必要性,故對于富隆城公司要求海韻公司承擔工程整改損失的訴請不予支持。關于工期延誤損失的問題,富隆城公司提交的《富隆城多聯機設備采購及施工合同》對于合同工期并無明確約定,富隆城公司也未有證據證明海韻公司延誤的具體時間,故對于富隆城公司要求海韻公司支付工期延誤損失的訴請不予支持。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六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駁回江西富隆城投資發展有限公司的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68800元,由江西富隆城投資發展有限公司負擔。
本院二審期間,當事人未提交新證據。對一審法院認定的事實,本院二審予以確認
判決結果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68800元,由江西富隆城投資發展有限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合議庭
審判長胡朋
審判員謝蕓
審判員李揚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魏娟
書記員劉惠文
判決日期
2019-12-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