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南天源集團物業管理有限責任公司與貴州百淼置業有限公司物業服務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8)黔2732民初1013號
判決日期:2019-12-31
法院:貴州省三都水族自治縣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黔南天源集團物業管理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天源公司)訴被告貴州百淼置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百淼公司)物業服務合同糾紛一案。本院2018年8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天源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林嵐婷,被告百淼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石貴銀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天源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決被告賠償原告預期損失5.64萬元;2、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事實與理由:2014年1月3日原告與被告簽署了《水瀾山商業街前期物業服務合同》,合同約定位于三都縣××鎮河濱路××69000㎡的“三都縣水瀾山商業街”商業住宅區內原告提供物業管理服務。2014年3月10日起被告開始通知交付“風情商業街”、“三都縣水瀾山商業街”項目,原告根據合同以及《物業管理條例》等相關法律的規定對被告移交的項目進行查驗。查驗后得知該項目并未通過竣工驗收,電梯、消防等設施沒有獲得相關檢驗的合格證書,項目部分的配套工程還處于施工階段,且電梯一直違規使用,沒有達到交房的條件。原告為保證業主人身安全及利益,于2016年7月29日曾函告被告,要求被告停止交房,被告接到函告后擅自聘請貴州博航佳物業管理有限公司作為新的物業管理公司,并組織物業向業主交房。原告曾與被告協商要求其他物業公司退出該項目,但被告不愿配合。綜上,原告認為被告違反合同約定,侵害原告利益。為此,起訴至人民法院,請求支持原告的請求。
被告百淼公司辯稱:原、被告簽訂合同是基于被告屬于房開公司對物業管理公司委托先行管理,但該合同所約定的服務內容以及物管費是物管公司與業主形成的,原告在管理商業街過程中收取相關的物管費、垃圾管理費、押金等,現原告已經將交付的垃圾管理費折抵為物業管理費,然而原告收取費用及裝修抵押金,擅自撤離不管,沒有為其提供服務,導致小區垃圾成堆無人管理,這才有第三方的物業公司提供物業服務,原告沒有將裝修保證金退換業主,也沒有提供相關的物業服務,屬違約行為,對此業主已經按照所交納的物管費提起訴訟,經過一審二審判決,認為原告違約在先,所收取的押金如數退換業主。
經審理本院認定事實如下:2014年1月3日原、被告簽訂《水瀾山商業街前期物業服務合同》,主要約定原告天源公司為三都縣水瀾山商業街提供物業服務,服務的內容為物業共用部分的小型維修、養護和管理;設施設備的運行、小型維護和管理;場地的清潔衛生,生活垃圾的收集、清運;公共綠化的養護和管理了車輛停放管理;公共秩序管理;裝飾裝修管理服務;物業檔案資料管理。收費具體標準為:電梯住宅1元/月.平方米,多層住宅0.5元/月.平方米,首層商業1.2元/月.平方米,其他商業0.6元/月平方米;業主應于每月28日之前起交納當月物業服務費用。因市場和物價影響,物業費標準應每三年進行一次適當的調整,調整標準不低于上次物業費的10%;停車場車位所有權或使用權由業主購置的車位50元/個.月的標準向天源公司交納停車管理服務費;百淼公司保證交付使用的物業符合國家固定的驗收標準,按照國家規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圍承擔物業的保修責任;業主大會成立前,天源公司應制定本物業管理區域內物業共用部分和共用設施設備的使用、公告秩序和環境衛生的維護等方面的規章制度;合同期限自簽訂之日起至業主委員會代表全體業主與物業管理企業簽訂的物業服務合同生效時自動終止。2016年百淼公司開始向業主交房,2016年6月1日天源公司開始為水瀾山商業街提供物業服務,后原告認為被告開發修建的該項目達不到相關驗收標準,于2016年7月29日停止提供物業服務。后百淼公司與貴州博航佳物業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博航物業)簽訂合同,由博航物業為三都縣水瀾山商業街業主提供物業服務。
另外,原告天源公司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起訴要求被告百淼公司履行《水瀾山商業街前期物業服務合同》,本院作出判決駁回原告天源公司訴訟請求后,天源公司不服判決向黔南州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黔南州中級人民法院認為天源公司自行退出物業服務,單方中止合同的履行,百淼公司將該物業交由案外公司服務,百淼公司解除與天源公司物業合同并不不妥,天源公司上述請求不能成立,二審法院維持一審判決。此外,謝鴻斌等36位業主于2017年向本院提起訴訟,要求原告天源公司退還裝修保證金、物業管理等費用。本院已判決原告退還相應款項。因原、被告雙方因協商未果,原告以被告侵害原告利益為由向本院提起訴訟,請求支持原告訴訟請求。
當事人提交的《水瀾山商業街前期物業服務合同》,(2017)黔27民終2432號民事判決書,三都縣住建局工程質量安全生產質量安全生產監督站“證明”,照片十六張,(2017)黔2732民初989號、990號、991號、992號民事判決書,與當事人在本案的陳述能夠相互印證上述事實,本院予以認定。原告提供的財務核對函、投訴報告,因該兩份證據只蓋有原告公司公章,且被告公司不認可,原告沒有其他證據進行佐證,對該兩項證據,本院不予采信
判決結果
駁回原告黔南天源集團物業管理有限責任公司的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1210元,減半收取605元,由原告黔南天源集團物業管理有限責任公司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貴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蒙玉勛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潘孟馨
書記員李婷婷
判決日期
2019-12-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