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淮安區殘疾人聯合會與綠藝園林建設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9)蘇08民終3297號
判決日期:2019-12-31
法院:江蘇省淮安市中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上訴人淮安市淮安區殘疾人聯合會(以下至判決主文前簡稱淮安殘聯會)因與被上訴人綠藝園林建設有限公司(以下至判決主文前簡稱綠藝園林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淮安市淮安區人民法院(2019)蘇0803民初2295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9年9月26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淮安殘聯會上訴請求:撤銷一審判決,依法改判上訴人不承擔工程增量費用833332.26元,不承擔招標代理費46000元,不承擔鑒定費104300元,不承擔利息,并由被上訴人承擔一、二審訴訟費。事實和理由:1、工程增量部分均系被上訴人單方行為,且均沒有履行審批手續,上訴人不應承擔該增量部分工程款的給付義務。涉案工程增量部分費用合計833332.26元,均未履行審批手續,且其中部分項目系被上訴人為了施工方便,自行更改原設計方案,故上訴人不應承擔相關費用;2、上訴人不應承擔招標代理費,一審法院僅以交易習慣判令上訴人承擔招標代理費沒有依據;3、上訴人不承擔鑒定費,因被上訴人擅自增加工程量且擅自變更原設計方案致工程不能及時審計,責任在被上訴人,鑒定費用應由被上訴人自行承擔;4、因被上訴人擅自增項并擅自變更設計方案致工程未能及時審計,無法確定工程造價,責任在被上訴人。上訴人按照合同約定時間節點及時支付應付到期工程款,不存在逾期支付的事實,被上訴人主張逾期支付應付工程款利息不應得到支持。
綠藝園林公司辯稱,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程序合法,證據確實充分,請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綠藝園林公司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判令原審被告立即給付工程款4507758.72元及利息(利息以4507758.72元為基數,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從2018年1月10日計算至實際給付之日);2、原審被告立即向原審原告支付其墊付的招標代理費46000元;3、原審被告承擔本案鑒定費用104300元;4、原審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5年6月2日,綠藝園林公司與淮安殘聯會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綠藝園林公司負責承建淮安殘聯會發包的淮安區殘疾人綜合服務中心園林綠化景觀工程,合同暫定總價為8319768.86元,合同約定質量保修期為2年,自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計算。該工程于2016年2月26日竣工,2016年3月1日竣工驗收合格,淮安殘聯會在單位工程竣工驗收證明書上蓋章確認。綠藝園林公司于2017年7月11日向淮安殘聯會移交涉案工程的竣工結算書及完整的竣工結算資料,按合同約定,淮安殘聯會應當及時移交審計機關進行審計,并在6個月內審計結束,截止目前已經超過審計期限。2018年2月26日工程養護質保期滿,2018年2月28日,綠藝園林公司將涉案工程全部移交給淮安殘聯會。因施工圖紙及工程量的變更,導致工程總價款發生變更。經淮安市淮安區人民法院選定的鑒定機構江蘇江淮工程建設管理有限公司鑒定,涉案工程的總造價為9317758.72元。淮安殘聯會于2015年9月29日支付工程款83萬元、2015年10月28日支付工程款166萬元,2016年10月22日支付工程款200萬元,2017年1月26日支付工程款32萬元,合計481萬元,尚欠4507758.72元工程款未付清。綠藝園林公司是有建筑資質的公司。
一審法院認為: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建設工程驗收合格的,發包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價款。當事人對欠付工程價款利息計付標準有約定的,按照約定處理;沒有約定的,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息,工程款的利息從應付工程價款之日計付。
綠藝園林公司和淮安殘聯會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合法有效。涉案工程系園林綠化景觀工程,該工程竣工驗收合格,綠藝園林公司繼續進行養護二年符合質量保修期要求,并將全部工程移交給淮安殘聯會,履行了全部合同義務,綠藝園林公司主張淮安殘聯會依據合同約定支付工程價款,符合法律規定,予以認定。
綠藝園林公司主張工程總造價9317758.72元,淮安殘聯會已付款481萬元,淮安殘聯會應給付工程款4507758.72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利息)。淮安殘聯會對已付款數額無異議,對工程總造價有異議。因工程變更是經淮安殘聯會同意并經監理簽證,其對工程款的異議不成立,確認淮安殘聯會尚欠綠藝園林公司工程款4507758.72元。按照合同17.3.1約定,淮安殘聯會負沒有及時審計責任,2018年2月26日工程養護質保期滿,綠藝園林公司于同月28日將涉案工程移交給淮安殘聯會,綠藝園林公司已全部履行合同義務,質量保修期滿,質保金在過質保期后退還,故淮安殘聯會應于2018年3月1日起承擔工程款4507758.72元逾期付款責任,給付綠藝園林公司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利息。淮安殘聯會辯稱不應給付利息無事實和法律依據。
淮安殘聯會辯稱鑒定費104300元應當由綠藝園林公司承擔,因工程變更是經淮安殘聯會同意并經監理簽證,涉案工程未能審計的原因在于淮安殘聯會,且合同中沒有約定由綠藝園林公司承擔審計費用,淮安殘聯會應承擔審計的責任,其辯稱不承擔鑒定費無事實和法律依據,對其主張不予支持。
綠藝園林公司主張淮安殘聯會承擔其墊付的招標代理費服務費46000元,雙方合同中未約定綠藝園林公司承擔招標代理費,交易習慣一般由中標單位先墊付投標費,付工程款時候一并支付給中標單位,綠藝園林公司該主張符合規定,予以確認。
一審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第二百六十九條、第二百七十九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十八條規定,作出一審判決:一、淮安殘聯會在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給付綠藝園林公司工程款4507758.72元及承擔逾期利息(利息計算方法為以4507758.72元為基數,從2018年3月1日起至給付之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利息);二、淮安殘聯會在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給付綠藝園林公司招標代理費46000元。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一審案件受理費44064元,鑒定費104300元,合計148364元,由淮安殘聯會負擔。
雙方當事人在二審均未提供新證據。
本院對一審查明的事實予以確認
判決結果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12593元,由淮安市淮安區殘疾人聯合會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合議庭
審判長江東新
審判員張兆宇
審判員鄒艷萍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日
書記員呼延嫄嫄
判決日期
2019-12-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