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瑞朋、趙爽等與南陽市市政工程總公司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9)豫1303民初第9669號
判決日期:2019-12-31
法院:河南省南陽市臥龍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張瑞朋、趙爽與被告南陽市市政工程總公司生命健康權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張瑞朋、趙爽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渠海瞻,被告南陽市市政工程總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吳松、梁俊偉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張瑞朋、趙爽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現請求依法判決被告賠償因趙某1死亡而給二原告造成的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精神撫慰金、處理喪葬事宜誤工費、交通費等損失共計719730.68元,由被告按50%的責任比例向原告賠償359865.34元。事實與理由:原告為案外人趙某1(已因交通事故死亡)的法定繼承人。2018年10月3日20時50分,趙爽夜間駕駛豫R×××××號普通二輪摩托車載趙某2、趙某1沿南陽市杜詩路自東向西行駛至南陽市××詩路××小區北門××處,撞在限高架支柱上,造成趙某1受傷經救治無效死亡、趙爽受傷、車輛受損的道路交通事故。經南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隊交通安全事故處理二大隊作出第411301120180001120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被告在施工作業完畢后,未迅速清除道路上的障礙物,未消除安全隱患,是造成該交通事故的次要責任,趙爽負主要責任。因原、被告無法就該事故賠償事宜達成一致意見,原告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特向法院起訴。
被告南陽市市政工程總公司辯稱,一、答辯人首先對原告的遭遇表示同情,但雖然答辯人是該道路工程的承建方,由于該工程已經完工并正常通車,事發路段道路寬闊平坦,地面整潔無任何遺留雜物,答辯人不應承擔本案交通事故的賠償責任。二、該起交通事故的發生由于原告趙爽的一系列違法行為導致的,不應由無辜人答辯人承擔責任。三、答辯人承建的杜詩路建設工程是民生公益工程,不具有營利性,為了兼顧老百姓通行方便的利益和安全責任、道路保護考慮,答辯人設置限高架并同時做好了多項安全防護措施。四、被答辯人要求賠償缺乏依據且要求數額和標準過高。五、答辯人從人道主義考慮,愿對原告損失進行部分補償。
經理查明,2018年10月3日20時50分許,原告趙爽夜間醉酒駕駛豫R×××××號普通二輪摩托車載趙某2、趙某1沿南陽市杜詩路自東向西行駛至南陽市××詩路××小區北門××處,撞在限高架支柱上,造成其中一個乘坐人趙某1受傷經救治無效死亡,原告趙爽受傷、車輛受損的道路交通事故。
2018年10月22日,南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隊交通安全事故處理二大隊作出第411301120180001120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原告趙爽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四條第三款、第十七條、第十九條第一款、第二十二條第一款和第二款、第四十二條第二款、第四十九條和第五十一條之規定;南陽市市政工程總公司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二條第二款之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一條和《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六十條之規定,趙爽應承擔此道路交通事故的主要責任;南陽市市政工程總公司應承擔此道路交通事故的次要責任,趙某2和趙某1無責任。
事故發生當天,受害人趙某1立即被送往南陽市第二人民醫院救治,后因搶救無效死亡。
原告趙爽摩托車乘坐人趙某2,系二原告長子,受害人趙某1系二原告其次子。受害人戶籍地及居住地為南陽市××區七里園鄉××組,南陽市臥龍區七里園鄉大屯村居民委員會證明,受害人所居住的轄區在南陽市城區規劃內,因修信臣、農運會安置、省職業技術學院、市檢察院、兵工城、市教師公寓、鐵路經濟適用房、綠都悅府、碧桂園等項目,且現修杜詩路、南都路、市第五完全學校等項目,轄區內土地幾乎征收完畢,且剩余土地均種植樹木未進行農作物種植。國家統計局發布的南陽市臥龍區七里園鄉大屯村統計用區域代碼為411303300203,城鄉分類代碼為112。原告趙爽自2007年起在七里園鄉大屯街經營一家洪都電動車專賣店從事買賣、維修電動車生意;原告張瑞朋自2016年元月至2017年12月25日在南陽市艾老婆艾葉有限公司上班、2018年元月9日至事發時在河南省中原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上班。南陽市艾老婆艾葉有限公司、河南省中原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對原告趙爽、張瑞朋的務工情況予以證實。受害人趙某1系南陽市第五十六小學三年級學生。
事故發生地點系被告南陽市市政工程總公司負責施工的“南陽市杜詩路道路工程”項目,被告在事故發生地點設置了高2.2M的限高桿。
原告趙爽因違反道路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在駕駛證注銷
的情況下,夜間醉酒駕駛二輪摩托車,載被害人趙某1和趙某2,發生重大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被告南陽市臥龍區人民檢察院以交通肇事罪提起公訴。2019年1月25日,本院作出(2019)豫1303刑初133號刑事判決書,判決,趙爽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
另查明,2018年度河南省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1874.196元/年,居民服務業和其他服務業收入為45677元/年,在崗職工工資為55997元/年。
上述事實,有當事人陳述、保險單、病歷、醫療費發票、交通事故認定書、七里園鄉大屯村居民委員會證明、南陽市艾老婆艾葉有限公司證明、河南省中原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證明及營業執照、(2019)豫1303刑初133號刑事判決書、現場照片等證據佐證,在庭審中均向雙方當事人進行了出示,并經雙方當事人進行了質證,已記錄在卷,足以證實
判決結果
一、本判決生效后三十日內,被告南陽市市政工程總公司向原告趙爽、張瑞朋支付賠償金100422元;
二、本判決生效后三十日內,被告南陽市市政工程總公司向原告張瑞朋支付精神撫慰金10000元;
三、駁回原告趙爽、張瑞朋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6701元,減半收取3551元,由原告趙爽、張瑞朋負擔2297元,被告南陽市市政工程總公司負擔1254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本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交副本,同時繳納二審案件受理費,上訴于河南省南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牛婭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日
書記員李楊
判決日期
2019-12-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