賀州市八步區漂亮多多服飾店與中國聯合網絡通信有限公司賀州市分公司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9)桂1102民初1736號
判決日期:2019-12-31
法院:賀州市八步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賀州市八步區漂亮多多服飾店與被告中國聯合網絡通信有限公司賀州市分公司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鄧秀娟適用簡易程序于2019年8月7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賀州市八步區漂亮多多服飾店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張啟清,被告中國聯合網絡通信有限公司賀州市分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吳雁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確認原、被告所簽《中國聯通集團業務代理協議》合法有效。2、判令被告繼續履行合同并依約支付傭金即按中國農行賀州分公司、廣西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有限公司、宣信普實惠信息咨詢(北京)有限公司賀州分公司、賀州正通投資建設有限公司在聯通公司每月消費支付費用入帳總額的10%支付傭金。3、本案的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原告與被告于2017年所簽訂的《中國聯通集團業務代理協議》是雙方真實的意思表示,并未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所規定的無效情形,被告應當依約履行相應的合同義務。該合同第四條第4.4項明確約定:“除非本協議相關附件另有明確約定或雙方另有書面正式協議,本協議項下原告的代理費每月結算一次,被告在原告的當期業務收入確認到賬且金額核對無誤后,在收到原告開具的等額有效發票之日起30日內,將原告上賬期應得的代理費支付給原告。”原告按照合同約定為被告拓寬業務代理,被告按約定每月結算一次代理費給原告,自2016年11月到2019年3月,被告都能依據原告所拓展的渠道按約支付傭金。原告自取得代理權限后,經過不懈努力拓展了許多優質的客戶,為被告取得業務量的同時也為被告創造了可觀的利潤。但自被告開展了所謂的內部“三一合專項檢查”后,被告罔顧事實停止發放本屬于原告的傭金。被告依據其內部檢查,在沒有充分理由證明原告存在違約的前提下停止發放傭金的行為,已經構成違約,且被告不愿協商處理。故原告訴至法院。
被告辯稱:1、原告請求代理費的業務并不是原告開拓和銷售所得,原告取得的代理費沒有事實依據。原告成立的時間為2013年9月9日,原經營范圍“服裝、包皮、鞋類、飾品零售”,在2017年11月16日才增加經營范圍“代辦中國聯合網絡通信有限公司賀州市分公司授權的業務”,2017年12月20日與被告簽訂《中國聯通集團業務代理協議》(以下簡稱代理協議)。原告之前根據代理協議取得代理費,主要基于原告開拓和銷售中國農業銀行有限公司賀州分行(以下筒稱農行)和中國石油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廣西賀州銷售分公司(以下簡稱中石油)兩個大客戶的事實。而被告現提供證據可以證明:農行廣西分行早于2011年4月就已經與被告廣西分公司達成《二級分行生產網數字電路租用合同》,農行廣西各市分行都基于該合同租用包括被告在內的聯通公司提供的線路,該業務是被告上級公司開拓和銷售,不存在代理銷售,更不可能是原告在2017年12月20日之后代理銷售。同樣,中石油在2016年12月與被告上級公司簽訂《業務合作協議》也屬于同類情況。2、原告沒有代理銷售事實,原告得到的代理費是被告員工陳萍利用自己擔任客戶中心主任的職務便利,將上級直銷業務變更到代理商,將上級公司開拓的業務登記為原告開拓,偽造原告代理銷售的事實,從而讓原告非法獲利。陳萍的違紀行為,在被告上級公司的“三合一專項檢查”中被發現并核實。中國聯通廣西分公司《關于對陳萍等22人組織通知》核查并認定陳萍將直銷業務變更到代理商,為代理商非法謀利,造成公司損失70500元。鑒于原告與陳萍非法騙取被告代理費的行為已經涉嫌經濟犯罪,被告按上級公司的要求,召開總經理辦公會已經決定向公安機關報案,目前正在準備報案資料。原告作為所謂的“代理商”,除了收取代理費外,根本沒有任何實質的代理行為,也沒有任何其開拓、銷售客戶,維護客戶,甚至都不清楚客戶支付業務款項情況,原告所有業務的拓展、維系、服務都是被告員工所為,而陳萍作為被告員工,開拓、銷售業務是本職工作,是不可以領取代理費的。長期以來,客戶的維系和服務工作都是由被告的戰略客戶部員工去進行。綜上所述,原告沒有為被告開拓、銷售業務的事實,甚至都不清楚代理客戶的情況,其此前得到的代理費是陳萍利用職務便利而非法獲取的,鑒于原告與陳萍騙取被告代理費的行為已涉嫌經濟犯罪,希望法院依法將有關材料移送公安機關,或者中止本案審理,待被告刑事報案偵察有結論后再行恢復審理。3、原告要求繼續履行合同是是無法實現的,因為紀委查處已經把線路封住了,而且公司召開的內部會議決定把這個案件移送公安機關審理,要繼續封住線路以保全證據。4、根據法律的規定,訴訟主張必須要明確,現原告無法明確這幾家公司開了多少條線路,每條線路多少錢,10%傭金的如何計算。5、本案是委托代理合同,委托人可隨時終止代理關系。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原告賀州市八步區漂亮多多服飾店是肖梅經營的個體工商戶。2017年12月20日,原告與被告簽訂《中國聯通集團業務代理協議》,約定甲方(被告)指定乙方(原告)為甲方集團業務的渠道代理商,乙方向客戶收取代理業務的收入并對客戶繳費情況進行統計,按月將當期業務收入統計數據和欠費客戶的詳細信息和資料及時送交甲方,并在賬期屆滿后3日內將其向客戶收取的當期全部業務收入支付到甲方指定的銀行賬戶,甲方核對后根據《代理費結算方案》將乙方應得的傭金支付給乙方。原告于2018年6月28日向被告交納了代理渠道保證金10000元。協議簽訂后,被告支付傭金至2019年3月份止。從2019年4月起,被告停止向原告發放傭金,原告追索未果,訴至本院。
另查明,中國農行賀州分行2019年8月6日出具了《情況說明》,說明:中國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賀州分行與被告簽訂的《通訊線路租用協議》是基于2011年中國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廣西壯族自治區分行與中國聯合網絡通信有限公司廣西分公司簽訂的《二級分行生產網數字電路租用合同》。《通訊線路租用協議》從2011年延續至今,期間為自動續約
判決結果
一、確認原告賀州市八步區漂亮多多服飾店與被告中國聯合網絡通信有限公司賀州市分公司2017年12月20日簽訂的《中國聯通集團業務代理協議》合法有效。
二、駁回原告賀州市八步區漂亮多多服飾店的其他訴訟請求。
本案受理費100元(原告已預交),由原告賀州市八步區漂亮多多服飾店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賀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鄧秀娟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徐秀云
書記員雷雨熹
判決日期
2019-12-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