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龍江省藍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與黑龍江中流置業有限公司建設工程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9)黑1121民初3531號
判決日期:2020-01-01
法院:黑龍江省嫩江縣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黑龍江省藍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藍竣公司)與被告黑龍江中流置業有限公司(中流置業公司)建設工程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8日立案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藍竣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劉偉、朱鵬玉,被告中流置業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王泳、李曉軍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藍竣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要求被告立即給付應繳稅款1568424.63元;2.要求被告自2016年1月1日起至2019年10月31日止按日萬分之五給付滯納金1097113元,還應承擔從2019年11月1日起至實際繳清稅款之日的滯納金;3.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2015年5月20日,原告與被告簽訂嫩江縣××天地小區××樓建設工程施工合同,2015年末施工結束,所建房屋交付使用。但被告未按合同約定支付營業稅、所得稅等項稅款,導致自2016年1月1日起至今發生日萬分之五的遲延繳稅滯納金。盡管原告系納稅人,但工程系被告自行施工,被告沒有向原告支付工程款,故該筆稅款應由被告支付給原告,由原告向稅務機關繳納,經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給付。
中流置業公司辨稱,原告作為涉案工程的承包人,就是涉案稅款的納稅義務人,應當按時足額向稅務機關繳納稅款。且原、被告在嫩江縣××天地小區××樓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約定,稅金包括在合同價款內。原告自2016年1月1日起沒有及時繳納稅款,所產生的滯納金應由原告承擔,與被告無關。原告只有向稅務機關履行了納稅義務后,才有權利主張返還,原告無權向被告主張稅款及滯納金。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雙方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和質證。對當事人無異議的證據,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對有爭議的證據和事實,本院認定如下:
1.原告提交的中標通知書。證明原告取得了被告方工程施工資格。被告提出該證據與本案無關;
2.原告提交的2015年5月20日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發包方為被告,承包方為原告,工程為嫩江縣××天地小區××樓。證明工程中標后,原、被告雙方簽訂此項合同,合同項下的工程已由被告方自行完成,原告沒有實際施工,但被告沒有按規定繳納相應稅款。被告對證據的真實性無異議,提出被告沒有施工資質,借用原告資質施工,基礎工程是原告施工的。根據相關法律規定,該合同系無效合同,被告不須承擔稅款。并且合同約定應繳納的稅金包括在合同價款內,原告無權向被告主張權利。
經審查,被告對原告提交的上述證據的真實性無異議,本院予以確認。
根據當事人陳述和經審查確認的證據,本院認定事實如下:
2015年1月6日,嫩江縣××天地小區××樓工程經公開招標,原告藍竣公司中標,2015年4月22日向藍竣公司下發中標通知書。2015年5月20日,以原告為承包人,被告為發包人,雙方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原告稱合同簽訂后,藍竣公司并未實際施工,合同項下的工程由被告方施工。被告稱該工程的基礎工程系原告施工,原告通過訴訟,被告已給付原告3900000余元工程款,其余工程由被告施工完成。原、被告對各自的主張均未提交證據加以證實。嫩江縣××天地小區××樓工程在2015年末完成,稅務機關登記該工程的納稅義務人為藍竣公司。2019年,稅務機關多次向藍竣公司催繳稅款,并下達書面催繳通知,原告沒有接收,原告所主張的稅款及滯納金系從催繳通知書上抄寫下來的
判決結果
駁回原告黑龍江省藍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要求被告黑龍江中流置業有限公司給付稅款1568424.63元及滯納金的訴訟請求。
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定,加倍給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8124元由原告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黑河市中級人民法院。
申請執行的期間為履行期限屆滿后二年內
合議庭
審判長王力
審判員于大軍
人民陪審員楊先鳳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四日
書記員杜蕊含
判決日期
2020-0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