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宇、深圳市五大湖新概念環保科技有限公司公司決議效力確認糾紛再審審查與審判監督民事裁定書
案號:(2019)粵03民申345號
判決日期:2019-09-16
法院: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再審申請人張宇與被申請人深圳市五大湖新概念環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五大湖公司)、原審第三人紀偉杰公司決議效力確認糾紛一案,不服深圳市南山區人民法院(2018)粵0305民初15079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出再審申請,請求撤銷原審判決,判決五大湖公司于2018年5月20日召開的臨時股東會會議決議議案一、議案二、議案三的決議內容無效。本院予以受理并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審查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再審申請人張宇提出再審申請稱,一、申請人因大股東紀偉杰違反約定獨斷把控公司運營,操縱公司財務,從未公開財務情況,長年不分紅,才被迫離職創業。且法律對股東同業競爭沒有禁止性規定,被申請人股東或公司章程等也沒有禁止股東同業競爭的相關約定,即申請人成立深圳市方圓環保科技有限公司既沒有違反法律規定,也沒有違反被申請人公司章程的規定,是合情合理合法的。大股東紀偉杰在臨時股東會中單方臨時提議要求追究申請人同業競爭的法律責任并要求在《公司章程》中增加股東不能同業競爭的義務及違約責任,大股東的議案提議顯然屬于大股東濫用股東權利損害其他股東的利益,違背了自愿、公平、誠實信用及公序良俗原則,違反了《公司法》《民法總則》等法律規定,該決議內容應當是無效的,至少在申請人對該決議投了反對票的情況下,對申請人不具有約束力。原審法院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十二條的理解顯然是違背了立法原意,肆意擴大股東會的自主權。二、議案二中大股東紀偉杰要求修改《公司章程》變更出資期限的內容,顯然屬于其濫用大股東地位、濫用股東權利損害申請人的合法權利,違背了自愿、公平、誠實信用原則,違反了《公司法》《合同法》《民法總則》等法律規定,應當是無效的,至少在申請人對該決議投了反對票的情況下,對申請人不具有約束力。三、議案一及議案二中修改《公司章程》的內容都是大股東在股東會會議上臨時單方增加,根本沒有提前書面通知,該等事實也充分證明大股東紀偉杰濫用其大股東地位、濫用股東權利損害申請人的合法權益。四、申請人和案外人一并提出的議案即議案三完全符合《公司法》的相關規定和《公司章程》的相關約定,大股東紀偉杰卻利用其大股東身份,否決了議案三,顯然屬于濫用股東權利,其表決結果形成的議案內容應當是無效的
判決結果
駁回申請人張宇的再審申請
合議庭
審判長時春蕾
審判員唐國林
審判員尹伊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六日
書記員甘凱麗
判決日期
2019-09-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