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萬斯達集團有限公司、山東萬斯達建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糾紛二審民事裁定書
案號:(2019)魯15民轄終285號
判決日期:2020-01-01
法院:山東省聊城市中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上訴人山東萬斯達集團有限公司、山東萬斯達建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與被上訴人山東聊建集團有限公司合作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山東省聊城市東昌府區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魯1502民初6729號之二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訴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二上訴人上訴稱:1、本案糾紛明顯不屬于《民事案件案由規定》規定的“追償權糾紛”,原審法院將本案案由確定為“追償權糾紛”明顯錯誤。《民事案件案由規定》規定的“追償權糾紛”僅指“擔保責任追償權糾紛”和“合伙債務追償權糾紛”。但本案不屬于這兩種情況,不能將本案確定為“追償權糾紛”。2、本案糾紛明顯屬于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原審法院認定聊建公司與萬斯達集團公司、萬斯達股份公司之間的糾紛并非發包方與承建方之間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明顯錯誤。雙方當事人簽訂的《補充協議》均是各方當事人圍繞如何履行包括案涉項目在內的兩個項目的施工總承包合同而進行的約定,《補充協議》針對建設工程施工合同關系這一民事權利義務關系而訂立的,因《補充協議》產生的糾紛當然還是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涉2018年2月11日的《補充協議》實際上是聊建公司將案涉項目轉包給萬斯達股份公司施工所簽訂的合同,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態度,本案糾紛屬于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應當適用不動產糾紛專屬管轄。綜上所述,請求二審法院撤銷原審裁定,并將該案移送至濟南市歷城區人民法院管轄。
被上訴人辯稱,1、本案系明確清晰的追償權糾紛,案由合法正確。本案所涉《補充協議》的當事人,系聯合總包人之間即答辯人與上訴人之間,就本案所涉工程的對外墊資、管理費用、利潤分配、爭議管轄等相關事宜而簽訂的協議,合同僅僅是答辯人與上訴人之間的權利義務之約定,與建設方沒有任何關系,合同當事人也沒有出現建設方,且協議的主旨意思非常明確,即僅僅是對答辯人的對外墊資、管理費用等款項的支付方式、支付比例、支付方法、支付期限等進行的約定,與建設工程合同本身并無關系,所以,本案不屬于建設工程合同糾紛。2、《補充協議》的管轄約定合法有效,且不違反關于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綜上,一審裁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依法予以維持
判決結果
駁回上訴,維持原裁定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合議庭
審判長孟凡利
審判員楊紹輝
審判員宋傳寶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書記員郭珠珠
判決日期
2020-0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