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嘉禾縣玉翠商貿有限公司訴被告湖南省煤業集團嘉禾礦業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9)湘1024民初1319號
判決日期:2020-01-01
法院:湖南省嘉禾縣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嘉禾縣玉翠商貿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玉翠公司)訴被告湖南省煤業集團嘉禾礦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嘉禾礦業)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2019年8月16日受理,依法適用簡易程序,于2019年9月17日第一次公開開庭審理,原告法定代表人董先紅及代理人劉運波、被告代理人謝春麗到庭參加訴訟。在審理過程中,經被告嘉禾礦業申請,本院依法追加利害關系人唐某紅、伍某琳為第三人。因唐某紅下落不明,本院依法裁定轉為普通程序審理,并向唐某紅公告送達相關法律文書。于2019年12月12日進行第二次公開審理。原告法定代表人董先紅及代理人劉運波、被告代理人謝春麗、第三人伍某琳到庭參加訴訟。第三人唐某紅經合法傳喚未到庭。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玉翠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湖南省煤業集團嘉禾礦業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嘉禾縣玉翠商貿有限公司貨款人民幣44052元及其逾期付款違約金(參照人民銀行同期貸款罰息利率計算,自2017年12月27日起計算至實際付清之日止,暫計至2019年7月26日為4127元)共計:48179元。2.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事實與理由:被告嘉禾礦業因接洽業務需要,經常安排工作人員唐某紅、伍某琳在原告處簽單購買煙、酒、飲料等,2017年5月至2017年12月期間,經核算,被告尚有貨款人民幣44052元尚未支付給原告,經原告多次催討,被告單位以原辦公室經辦人員已離職為由,相互推諉,至今催討未果。原告為維護合法權益,依法提起訴訟。在訴訟過程中,原告撤回對伍某琳簽單貨款8000元的訴訟請求,要求
判令被告支付唐某紅簽單的貨款36052元。
被告嘉禾礦業辯稱,一、嘉禾礦業不是本案適格訴訟主體,請求依法駁回原告的起訴。原、被告之間買賣合同未成立,嘉禾礦業未授權委托唐某紅、伍某琳向原告購買煙、酒、水等,屬于唐某紅、伍某琳的個人行為,與嘉禾礦業不具有關聯性。二、從原告提供銷售單來看,其銷售價格均高于市場價的50%-200%,與真實市場價格不相符,如:和天下2017年價格為860元/條,而原告提供價格為1080元/條;軟芙蓉王2017年價格為510元/條,而原告提供價格為1000元/條和580元/條;水井坊(紅)2017年市場價188元-260元/瓶,而原告提供價格為488元/瓶。另該銷售單涉及造假,如書寫時間來看:2017年5月3日,軟芙蓉王6條×100元每條,卻書寫在2017年4月6日之前,與常理不符,明顯系事后添加或虛構交易事實。綜上,原、被告之間從未簽署買賣合同,被告與唐某紅、伍某琳亦不構成表見代理,請求法院依法駁回原告的起訴。
第三人伍某琳辯稱,為公務需要,伍某琳有單獨或陪同本單位綜合部部長唐某紅在原告處簽單采購物品的事實。但原告提供2017年6月6日、6月8日兩張銷售單上的簽名字跡“伍某琳”,不是伍某琳本人所簽。
第三人唐某紅未答辯。
本院經審理確認案件事實:嘉禾礦業為公務接待需要采購
煙、酒、水、飲料等,與玉翠公司存在多年的采供關系。嘉禾礦業一般安排其負責后勤的工作人員在玉翠公司簽單賒賬拿取貨物。貨物積累到一定金額后,由玉翠公司開具正式發票交嘉禾礦業報賬支付領取貨款。
2017年5月4日時任嘉禾礦業綜合部部長的唐某紅與玉翠公司銷售人員對2017年4月16日至5月3日期間簽單貨物數量及金額進行核對。玉翠公司銷售單上載明商品名稱、數量及金額如下:
“5.3軟芙王6條×1000元=6000(本院注:原告辯解“軟芙王”系筆誤,應為“和天下”,5月份以后煙草部門限價,每條“和天下”限在1000元以內)
4.17天地壹號2件×192=384、椰樹汁2件×180=360(合計744)
4.16和天下4條×1080元=4320元
4.16水井坊(紅)12瓶×488元=5856、張裕解百納12瓶×138元=1656、農夫山泉4件×42元=168、軟芙王4條×580元=2320(合計10000元)
4.24和天下5條×1080元=5400元
4.18水井坊(紅)6瓶×488元=2928、軟芙王4條×580元=2320
4.18和天下4條×1080元=4320”
以上貨物金額共計36032元,唐某紅在銷售單上簽名確認,并寫明“未付款”。
2017年底,玉翠公司分別開具數張“購買方名稱:湖南省煤業集團嘉禾礦業有限公司”的湖南增值稅普通發票交唐某紅用于單位報賬,唐某紅在其中兩張發票背面進行書寫備注,NO14150522發票背面為“接待省煤監局領導來公司檢查用(水井坊酒2件、天地壹號2件、椰樹汁2件、紅酒2件等)經辦人:唐某紅”;NO14150518發票背面為“接待省煤監局領導來公司檢查用。經辦人:唐某紅購買水井坊酒2件”。此后,唐某紅一直擱置報賬并從嘉禾礦業離職后杳無音訊。玉翠公司向嘉禾礦業主張貨款遭拒后,遂向本院提起訴訟。
以上事實有銷售單、湖南增值稅普通發票及當事人的陳述予以證實
判決結果
由被告湖南省煤業集團嘉禾礦業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嘉禾縣玉翠商貿有限公司貨款人民幣36032元、逾期付款違約金3215.5元(暫計算至2019年7月26日,之后違約金應按上述計算方式計算至本金清償為止)。
限被告湖南省煤業集團嘉禾礦業有限公司在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10日內支付到本院指定賬戶(戶名:嘉禾縣人民法院執行款專戶開戶行:中國郵政儲蓄銀行嘉禾縣珠泉支行賬號:943009010035818897)。
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二、駁回原告嘉禾縣玉翠商貿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1004元,由原告嘉禾縣玉翠商貿有限公司負擔222元,由被告湖南省煤業集團嘉禾礦業有限公司負擔782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南省郴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長歐華
審判員李享熾
人民陪審員李鵬飛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三日
書記員李玉蘭
判決日期
2020-0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