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大井子礦業有限公司與韓永彬勞動爭議再審審查與審判監督民事裁定書
案號:(2016)內民申704號
判決日期:2020-01-02
法院:內蒙古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再審申請人赤峰大井子礦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大井子礦業公司)因與被申請人韓永彬勞動爭議糾紛一案,不服內蒙古自治區赤峰市中級人民法院(2015)赤民一終字第1456號民事判決,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查,現已審查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大井子礦業公司向本院申請再審稱,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的規定,請求對本案再審,依法撤銷內蒙古自治區赤峰市中級人民法院(2015)赤民一終字第1456號民事判決和林西縣人民法院(2015)林民初字第01594號民事判決。主要事實和理由:(一)一審判決在查明韓永彬拒絕勞動能力復查鑒定的事實后,仍判決韓永彬享受工傷保險相關待遇錯誤。(二)一審判決以2009年社會平均工資2284.58元為基數向韓永彬支付停工留薪期間工資、傷殘補助金錯誤。由于韓永彬在大井子礦業公司工作不足三個月,在無法確定其本人前十二個月平均繳費工資的前提下,應依據社會保險機構2008年度統籌地區應征繳的月平均繳費工資1249元為基數進行計算,而非以2009年度的社會平均工資為基數。(三)一審法院按每年相應的社會平均工資為基數計算傷殘津貼錯誤。應按其受傷時前12個月社會保險機構所規定的平均繳費標準的60%計算傷殘津貼。(四)一審判決未查清大井子礦業公司是否可以為韓永彬調整工作崗位的前提下,即判決大井子礦業公司每月支付60%傷殘津貼錯誤。(五)判決大井子礦業公司支付韓永彬的醫療保險、工傷保險、養老保險錯誤,韓永彬該項訴訟請求不屬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案范圍。(六)一審判決應對本案勞動爭議的時效依法予以審查。韓永彬于2008年5月29日受傷,于2009年8月28日作出勞動能力鑒定,其于2014年2月17日請求仲裁,林西縣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以仲裁時效已過為由作出不予受理通知書,該仲裁時效同樣適用于本案訴訟時效。(七)一審判決對韓永彬停工留薪期間的工資予以保留15個月沒有法律依據。(八)韓永彬在一審期間增加的訴訟請求應適用仲裁前置程序,一審法院直接審理錯誤。(九)《勞動能力鑒定結論通知書》評定韓永彬為六級傷殘程序違法。
韓永彬未提交意見
判決結果
一、指令內蒙古自治區赤峰市中級人民法院再審本案;
二、再審期間,不中止原判決的執行
合議庭
審判長王書勤
代理審判員張國婷
代理審判員王相瑞
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一日
書記員趙慧
判決日期
2020-01-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