鄲城縣海鵬化工設備有限公司與周口市錦源環保產業有限公司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9)豫1623民初928號
判決日期:2020-01-02
法院:河南省商水縣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鄲城縣海鵬化工設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鄲城海鵬化工)訴周口市錦源環保產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周口錦源環保)合同糾紛一案,原告于2018年8月6日向商水縣人民法院起訴,商水縣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25日作出(2018)豫1623民初3380號民事判決書,被告周口錦源環保不服一審判決,上訴至周口市中級人民法院;周口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19年1月28日作出(2019)豫16民終129號民事裁定書,認為:“按照雙方合同約定,原告依據其提供的流量記錄及分配表向被告主張日超過30000噸部分的污水處理費,被告對原告提交的流量記錄及分配表不予認可現有證據不能證明上述流量記錄及分配表系被告制作,一審依據該流量記錄及分配表判決周口市錦源環保產業有限公司支付鄲城縣海鵬化工設備有限公司效益分配款207286元及違約金,認定事實不清。鑒于雙方對設備安裝時間、污水處理量的增減與設備安裝使用是否存在因果關系存在較大爭議,故本案予以發回重審。”裁定:一、撤銷河南省商水縣人民法院(2018)豫1623民初3380號民事判決書;二、本案發回商水縣人民法院重審。本院受理后,依法另行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鄲城縣海鵬化工設備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冉麥禮、王艷紅,被告周口市錦源環保產業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胡龍、馬良偉均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鄲城海鵬化工向本院提出的訴訟請求是:一、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合同約定的效益分配款170000元;庭審中數額變更為207286.94元,并判決被告承擔違約金153237元;二、本案的訴訟費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2017年1月16日,原、被告簽訂商水污水技術改造協議書一份,合同約定:“由乙方進行投資進行技術改造,提高污水處理量,由乙方自行投資、建設、運營并承擔相應的技術風險、經濟風險、政策風險”。合同還約定“設備安裝完工使用之日起,七個月內每天超出現有設計能力(每天30000噸/天)的處理污水量收入甲方享有40%,乙方享有60%,甲方給乙方污水費的結算時間為縣城管局每月付給甲方的污水費到達甲方賬戶之后的兩天內結算,每拖延一日加收1%的罰息”。合同簽訂后,原告自己投資150多萬元,進行技術改造及相關設備投資,2017年5月底安裝完畢,2017年10月1日正式運行,運行后被告未按合同約定將日超30000噸部分的污水處理費如期向原告支付,并在運行6個月后擅自將原告的投資的設備停止運行,為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原告訴至法院。
被告周口錦源環保向本院提出的反訴請求:一、法院依法駁回被反訴人的訴訟請求;二、判決反訴人與被反訴人簽訂的合同無效;三、判決被反訴人賠償反訴人設備使用電費損失151200元及設備占用費用14200元(2018年6月1日至8月10日),并返還設備拆除費用32400元,共計197800元及墊付的電費利息。事實與理由:2017年1月16日,被反訴人與反訴人簽訂了商水縣污水廠技術改造協議書,約定被反訴人自行投資150萬元的設備并采取合法技術手段對反訴人進行提升水量的技術改造。約定的技術改造工期為20天。該設備于2017年3月中旬安裝完工,2017年4月1日開始使用。在設備開始使用后,反訴人多次發現被反訴人存在欺騙和弄虛作假的行為:一、被反訴人安裝的VPSA設備是用于制氧的設備,根本無法實現被反訴人所承諾的提升水量的效果,且沒有任何的技術質量認證,屬于假冒偽劣產品。而且該設備極為簡單,根本達不到被反訴人所說的價值150萬元。二、在設備使用初期,反訴人發現被反訴人以其所安裝的設備為幌子,實際采取做虛作假的手段,裝備在進出水量分別采用循環管道的方式來增加進出水量。反訴人發現后,反訴人立即要求被反訴人停止該行為,拆除弄虛作假的一切設備。以上事實均有反訴人職工及相關照片為證。三、該反訴人曾經向反訴人說過其曾經在鄲城污水處理廠安裝過同樣的設備,并且達到了很好的效果。但經反訴人實地考察了解,鄲城污水處理廠未安裝過該設備,屬于被反訴人的欺騙行為。四、在反訴人杜絕被反訴人的一切弄虛作假行為后,2017年4月至8月共計5個月的時間,僅僅使用被反訴人所安裝的設備,經過反復對比實驗,該設備根本沒有效果,使用與否對水量的提升毫無作用,反而給反訴人造成了電費損失。針對該事實,2017年8月底,反訴人告知被反訴人該設備無效,要求與被反訴人解除合同,且不再使用該設備。合同約定被反訴人安裝的設備功率為20KM,但被反訴人私自加大,安裝的設備功率為45KM+7.5KM,造成5個月反訴人共計損失電費151200元。五、2017年5月開始,商水縣城管局對縣城的污水管網逐步進行對接,通過污水管網進入污水處理廠逐步增加,從2017年10月份開始,截止至2018年7月,污水處理廠實際處理量突破3萬噸,而且根本沒有使用被反訴人的設備,更加證明了被反訴人所安裝的設備毫無作用。六、2018年5月,反訴人要進行項目擴建,要求被反訴人將其閑置在反訴人院內的設備移出院外,經多次溝通,反訴人出于同情,于2018年5月28日向被反訴人轉款32400元作為拆除設備的費用,但被反訴人收到反訴人轉賬后,違反約定,導致被反訴人的設備至今仍閑置在反訴人院內。綜上,請求法院依法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被反訴人的行為已給反訴人造成了實際損失。反訴人請求法院在查明本案事實、判決駁回原告起訴的同時,判決支持反訴人的請求。
原告鄲城海鵬化工針對被告提出的反訴,辯稱理由:被告的反訴沒有法律、事實依據,反訴請求應依法駁回。
經庭審質證,依據有效證據,本院確認以下案件事實:2017年1月16日,原告鄲城海鵬化工(乙方)與被告周口錦源環保(甲方)簽訂《商水污水廠技術改造協議書》一份,合同約定:“商水縣污水處理廠是甲方獲得縣政府特許經營權的企業,乙方經對污水廠運營和管網的情況考察了解,提出由乙方進行技術改造提高污水處理量,由乙方自行投資、建設、運營并承擔相應的技術風險、經濟風險、政策法律風險。甲方同意接受,經雙方協商一致達成本協議書。一、乙方技術改造的方案:1、目前根據公司的運營和管網的設施情況,乙方在集水井前端增加一套變壓吸附裝置,保障進水資源流通。該設備簡稱后能保證我們的處理能力提高到60%左右(乙方有成功案例);2、…;3、該設備運行后,能使原工藝在原來設計的基礎上提高到60%的處理能力即日處理污水達到45000噸。二、乙方技術改造后的效益分析:1、新增設備的耗電量,在原設計功率的基礎上增加20KM/h,即每月多增加電費為:20KM/h×24時=480KW×30天=14400KW×12個月=172800KW×0.8元/度=138240元/年;2、該設備增加后每天的處理能力可提高到45000立方米且出水水質達標;3、每年能給甲方凈增加效益約為2988000元。三、…。四、效益分配:1、設備安裝完工使用之日起,七個月內每天超出現有設計能力(30000噸/天)的處理污水量的水費收入甲方享有40%,乙方60%;七個月以后每天超出現有設計能力(30000噸/天)的處理污水量的水費收入甲方享有70%,乙方30%;2、甲方給乙方污水費的結算時間為縣城管局每月付給甲方的污水費到達甲方賬戶之后的兩天內結清,但水質必須達標;…。四、甲方的責任和權利:…5、甲方按約定及時結清乙方每月的費用,城管局撥付污水處理費到達甲方賬戶兩天后,每拖延一日加收1%罰息。五、乙方的責任和權利:1、乙方負責技術改造工程及設備的全部投資;…4、乙方投入的設備在投入運營期滿七個月時,無償歸甲方所有。…九、本協議書雙方應嚴格遵守履行,任何乙方不得無故單位終止協議。如有違約,違約方賠償另一方全部經濟損失。”合同簽訂后,原告自行投資150萬元為被告進行污水處理技術改造及相關設備投資。原告為被告投入的污水處理設備已停止運營。
原告鄲城海鵬化工在庭審過程中向本院申請對原告提交的被告方周口市錦源環保產業有限公司人員胡龍書寫的2017年11月、2018年1月污水流量結算表是否是胡龍書寫進行鑒定。商水縣法院技術科出具終止委托情況說明,內容為:因被告在選擇鑒定機構當天未到場,且被告不配合提供自己住址無法郵寄通知被告,無法進行鑒定程序,故我科決定終止鑒定程序。
被告周口市錦源環保產業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請“對原告提交的增加污水處理量的設備的整體上能否增加被告的污水處理量進行司法技術鑒定,原告的設備安裝后,被告污水處理量的變化與被告的設備有無法律上的因果關系。”進行鑒定,河南成因工業產品鑒定中心于2019年10月24日作出成因鑒定(2019)第108號鑒定意見書,鑒定意見:1、被申請人提供的污水處理量設備整體上不能增加申請人的污水處理量;2、被申請人的設備安裝后,申請人污水處理量的變化,與被申請人的設備無因果關系。被告支付鑒定費65000元
判決結果
一、駁回原告鄲城縣海鵬化工設備有限公司的訴訟請求;
二、原告鄲城縣海鵬化工設備有限公司支付被告周口市錦源環保產業有限公司鑒定費32500元;
三、駁回被告周口市錦源環保產業有限公司的反訴請求。
案件受理費6707元,由原告鄲城縣海鵬化工設備有限公司承擔;反訴費2621元,由被告周口市錦源環保產業有限公司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本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長于強
審判員張桂梅
審判員訾連國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書記員胡世聰
判決日期
2020-01-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