婁艷芳、湖南省公路設計有限公司勞動爭議再審審查與審判監督民事裁定書
案號:(2019)湘民申3370號
判決日期:2020-01-04
法院: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再審申請人婁艷芳因與被申請人湖南省公路設計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路設計公司)勞動爭議糾紛一案,不服湖南省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2018)湘01民終9024號民事判決,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查,現已審查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婁艷芳申請再審稱:一、本案二審判決生效后,申請人找到新的證人。有菜市場人員能夠證明申請人每天早上6點在菜市場買菜,銀行流水可以證明每天有上千元的菜款支付,早上5點半到中午一點半就已經是8小時了,晚餐完全是加班時間。二、原審判決認定申請人在工作期間負責被申請人約40人的中晚工作餐供應,認為申請人無證據證明存在周一至周五延時加班的事實,是錯誤的。三、申請人在二審審理過程中提交了銀行流水和被申請人的公司通訊錄,證明申請人存在周一至周五加班的事實,但原審對此未予采納并質證。綜上,請求依法再審。
公路設計公司提交意見稱:一、被申請人不存在加班事實,公路設計公司無需支付其延時加班工資。雙方在合同中約定工作時間為不定時工作制,合同到期后雖未續簽合同,但實際已按原合同履行。從申請人的陳述來看,其早上6點左右買菜符合常規采購安排,也是婁艷芳對自身工作的合理安排。婁艷芳在工作期間,公路設計公司從未對其進行考勤,僅要求其負責15-20人的中晚工作餐供應。廚房配備了2人,均為不定時工作制。二、公路設計公司從未承諾支付婁艷芳2018年1-2月補貼,婁艷芳的工資流水顯示公路設計公司也不存在拖欠工資的情形,故公路設計公司無需支付婁艷芳2018年1-2月的補貼。三、婁艷芳提交的證人證言在一審中已提交,不屬于新證據。請求依法駁回婁艷芳的再審申請
判決結果
駁回婁艷芳的再審申請
合議庭
審判長涂曉輝
審判員羅斌
審判員劉前進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羅婷玉
書記員李睿茜
判決日期
2020-01-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