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留明、蘇艷金等與云南省東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8)云0328民初2112號
判決日期:2020-01-05
法院:云南省曲靖市沾益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陳留明、蘇艷金與被告云南省東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東源建筑公司”)、曲靖銀發危險廢物集中處置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銀發危險廢物處置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尹進方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陳留明、蘇艷金,被告東源建筑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陳潤波,被告銀發危險廢物處置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馮燕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陳留明、蘇艷金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判令被告東源建筑公司、銀發危險廢物處置公司支付原告工程款1092124.67元,并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基準利率的兩倍向原告支付自2018年3月8日竣工審計之日起至款項清償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事實和理由:2017年6月28日,二原告通過借用被告東源建筑公司的資質和被告銀發危險廢物處置公司簽訂了《云南曲靖銀發危險廢物集中處置工程污水系統工程施工合同》,2017年9月14日,施工合同所有施工內容均由二原告施工完畢,通過驗收合格后交由銀發危險廢物處置公司使用。2018年3月8日,所涉合同工程審計完畢,2018年8月14日,雙方對賬確認后,尚有工程款1092124.67元未支付。二原告多次找東源建筑公司索要欠款,東源建筑公司均以銀發危險廢物處置公司未付款為由拒不履行支付工程款的義務,而銀發危險廢物處置公司又以東源建筑公司無法開具正式發票為由,拒不支付工程款。為維護二原告的合法權益,特依法提起訴訟。庭審中,二原告以質量保修金的給付條件尚未成就為由不再主張質量保修金并自愿放棄主張欠負工程款的資金占用利息。
被告東源建筑公司辯稱,原告陳留明、蘇艷金確實是本案所涉污水系統工程的實際施工人,我們公司將工程交由二原告施工后收取4%的管理費,銀發危險廢物處置公司打給我們公司的工程款,我們收取管理費后,已經都付了給二原告。由于銀發公司未及時向我公司支付工程尾款,導致我公司資金運轉出現問題,賬戶被凍結,無法開具發票,也無法向二原告支付相應工程款,現在差二原告的工程款與二原告主張的數額一致。
被告銀發危險廢物處置公司辯稱,涉案污水系統工程已實際交付,工程結算價款為6440919.53元。二原告稱其借用東源建筑公司資質與我公司簽訂施工合同不屬實,實際上不是借用,原告蘇艷金強調其是受東源建筑公司授權與我公司對接,二原告的所有行為應歸屬于東源建筑公司,我公司只是與東源建筑公司簽訂工程施工合同,合同權利義務的主體為我公司與東源建筑公司,且無相關證據證實蘇艷金、陳留明是所涉工程的實際施工人,故陳留明與蘇艷金作為原告的訴訟主體不適格。原告所主張工程款尾款,被告東源建筑公司未能向我公司開具增值稅發票,達不到付款條件,因為我公司與東源建筑公司在施工合同中12.4.3條中約定有“進度付款申請單提交時需同時提交相應金額增值稅專用發票”條款,需東源建筑公司先向我公司開具增值稅發票,我公司再行支付進度工程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七條“當事人互負債務,有先后履行順序的,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履行其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相應履行要求”規定,東源建筑公司未履行開具發票的先合同義務,我公司有權拒絕履行向東源建筑公司支付相應工程款的要求。另外,《施工合同》中約定了質量保修金條款,質量保修金為工程審計結算總價的5%,現該工程約定現污水處理工程已經出現質量問題,東源建筑公司也沒有來修復,質保金應當扣除。二原告主張逾期付款利息無事實和法律依據。綜上,我公司已按施工合同約定履行了向東源建筑公司支付工程款的義務,并無違約行為,請求法院依法駁回二原告的全部訴訟請求。
本院經審理,對于當事人雙方沒有爭議的事實認定如下:2017年6月,被告東源建筑公司和銀發危險廢物處置公司簽訂《云南曲靖銀發危險廢物集中處置工程污水系統工程施工合同》,約定由銀發危險廢物處置公司將公司廠區污水處理系統工程發包給東源建筑公司承建,該合同對工程承包范圍、工期、質量標準、竣工結算、合同價款、質量保證金等作出約定,其中質量保證金條款為“以相關部門的審定總造價的5%作為質量保修金,保修金根據工程質量保修書按分部工程比例在壹年內無息退還”。另外,合同中還對進度付款申請單的提交作出約定,即“進度付款申請單提交時需同時提交相應金額增值稅專用發票”。上述工程竣工后,結算價款為6440919.53元,現該污水處理系統工程已交付被告銀發危險廢物處置公司實際使用,因被告東源建筑公司對下余工程款未先行向銀發危險廢物處置公司出具增值稅發票,被告銀發危險廢物處置公司據此作為抗辯,未予對下余770078.69元的應付工程款給予撥付。
關于雙方當事人爭議的原告陳留明、蘇艷金是否是涉案工程的實際施工人,其作為原告的訴訟主體是否適格的問題,通過二原告的起訴以及被告東源建筑公司的自認,結合被告東源建筑公司提交的《中國工商銀行客戶存款對賬單》,可以得出銀發危險廢物處置公司所付涉案工程的大部分工程款都流向了原告陳留明、蘇艷金處的結論,應予認定二原告為涉案建設工程的實際施工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十六條規定“實際施工人以轉包人、違法分包人為被告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實際施工人以發包人為被告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轉包人或者違法分包人為本案當事人”之規定,本案陳留明、蘇艷金作為實際施工人向被告銀發危險廢物處置公司主張權利并無不當,其作為原告的訴訟主體適格。
關于雙方爭議的東源建筑公司未開具增值稅發票,被告銀發危險廢物處置公司是否享有先履行抗辯權的問題,由于先履行抗辯權的構成要件之一是雙方當事人因同一合同關系互負債務,在履行上存在關聯性,且形成對價關系,而本案雙方訂立的是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東源建筑公司只要完成合同所指工程項目并交付驗收,銀發危險廢物處置公司支付合同對價工程款才是雙方應負的合同對價義務,本案合同中雖約定“付款申請單提交時需同時提交相應金額增值稅專用發票”條款,但出具增值稅發票只是本案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從義務,而非主要義務,而從合同義務的延遲履行,并沒有直接影響到合同目的的實現,且本案涉案工程已交付使用,被告銀發危險廢物處置公司的合同目的已經實現。綜上,銀發公司支付工程款的義務和東源建筑公司開具發票的義務并不具有合同對價關系,故被告銀發公司主張的先履行抗辯權的理由不能成立
判決結果
由被告曲靖銀發危險廢物集中處置中心有限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內支付原告陳留明、蘇艷金工程款770078.69元。
案件受理費7315元,由原告陳留明、蘇艷金負擔2340元,被告曲靖銀發危險廢物集中處置有限公司負擔4975元。
負有義務的當事人如果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云南省曲靖市中級人民法院。
本判決生效后,若負有義務的當事人不自動履行,享有權利的當事人可在判決規定的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二年內申請本院強制執行
合議庭
審判員尹進方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一日
書記員王路強
判決日期
2020-01-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