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億科希特商貿有限公司等與北京魯美科思儀器設備有限公司不正當競爭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9)京73民終3216號
判決日期:2020-01-06
法院:北京知識產權法院
當事人信息
上訴人北京億科希特商貿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億科希特公司)因與被上訴人北京魯美科思儀器設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魯美公司)、一審被告北京嘉維泰銀律師事務所(以下簡稱嘉維律所)、一審被告北京嘉觀律師事務所(以下簡稱嘉觀律所)不正當競爭糾紛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簡稱一審法院)作出的(2017)京0108民初43205號民事判決(簡稱一審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開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億科希特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吳晨、于嶸彬,被上訴人魯美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趙文科,嘉維律所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曹春芳,嘉觀律所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陳美竹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億科希特公司上訴請求:撤銷一審法院作出的(2017)京0108民初43205號民事判決第一、二項,改判駁回對方全部訴訟請求。事實與理由:1.億科希特公司與魯美科思公司具有授權經銷的合作關系,不存在競爭關系;2.雙方是否存在獨家代理關系,一審法院認定事實錯誤;3.億科希特公司正常的維權行為不存在任何違法性。綜上,請求撤銷一審判決,并判令由魯美科思公司承擔一、二審的全部訴訟費用。
魯美公司答辯稱,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當依法予以維持。
嘉維律所辯稱:1.同意一審判決中陳述的律師事務所是受委托人億科希特公司委托實施代理行為,所以行為后果應當是由億科希特公司來承擔,一審法院也判決了律師事務所不構成不正當競爭,不需要承擔法律責任;2.律師事務所在發送相關文件的時候,根據本案已經查明的事實,已經盡到了必要的注意義務,措辭是恰當的,并不構成魯美公司所稱的詆毀行為;3.律師事務所不應當成為本案不正當競爭法律關系的當事人,律師事務所與魯美公司并未經營銷售同類產品,不具有競爭關系,所以,魯美公司將律師事務所作為一審被告訴到一審法院是錯誤的行為。
嘉觀律所辯稱,其同意一審判決中關于律師事務所責任承擔問題的認定,其他意見同意嘉維律所的辯論意見。
魯美公司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億科希特公司、嘉維律所、嘉觀律所立即停止涉案不正當競爭行為;2.億科希特公司、嘉維律所、嘉觀律所在北京市發行的任意一家報紙和任意一家媒體網站刊登聲明,為魯美公司消除影響;3.億科希特公司、嘉維律所、嘉觀律所連帶賠償魯美公司經濟損失50萬元。事實和理由:魯美公司與億科希特公司曾于2014年11月14日簽訂《合作協議書》,約定億科希特公司設立“Lumex中國銷售公司”,負責魯美公司在中國約定區域的銷售代理工作。《合作協議書》簽訂后,億科希特公司一直未按照約定設立“Lumex中國銷售公司”,《合作協議書》履行前提條件未成就,給魯美公司造成了巨大的經濟損失。魯美公司多次與億科希特公司協商雙方合作方式未果。后億科希特公司在儀器信息網上聲明其為魯美公司的獨家代理商和銷售公司、在微信朋友圈發布不實博文、派人至魯美公司張貼不實標語,詆毀魯美公司的商譽;同時億科希特公司還委托嘉維律所、嘉觀律所向其臆斷的魯美公司代理商、潛在客戶發送告知函、異議函,并在展會上發送不實材料,以惡意訴訟的方式起訴魯美公司的代理商,上述行為均構成商業詆毀的不正當競爭行為,給魯美公司造成很大損失,故訴至一審法院。
億科希特公司辯稱:1.魯美公司為生產商,億科希特公司為經銷商,二者之間不存在競爭關系;2.根據《合作協議書》,億科希特公司為魯美公司的獨家代理公司,魯美公司欲單方改變《合作協議書》的約定導致雙方出現爭議,億科希特公司向有關經銷商、采購方等發函均是為了維護自己的權益,事出有因、用詞恰當,未捏造、散布虛偽事實,亦沒有使用侮辱性語言貶損魯美公司商譽,且發送對象有限;3.億科希特公司提起另案訴訟是為了維護正當權益,不存在惡意訴訟的行為;4.百靈網聲明無法證明系億科希特公司所發;5.微信朋友圈發文及張貼不實標語的相關證據無法核實真實性,且內容亦是針對欠款事宜,與本案無關。綜上,億科希特公司不同意魯美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
嘉維律所、嘉觀律所共同辯稱:1.本案為不正當競爭糾紛,律師事務所與魯美公司之間不存在競爭關系,故嘉維律所、嘉觀律所非適格被告;2.嘉維律所、嘉觀律所與億科希特公司是委托關系,發送律師函是律所正常的業務范圍,相關的后果亦應由委托人承擔。綜上,嘉維律所、嘉觀律所不同意魯美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
一審法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
一、魯美公司、億科希特公司以及雙方的合作情況
魯美公司成立于2013年1月30日,注冊資本8萬美元,經營范圍包括儀器設備和相關零部件的批發及進出口、儀器設備的維修服務等。
億科希特公司于2014年5月23日注冊成立,注冊資本500萬元,經營范圍包括銷售儀器儀表及文化、辦公用機械、日用品、工藝品、五金、交電、專用設備、電器機械、電子產品等。
2014年11月14日,魯美公司(甲方)與億科希特公司(乙方)簽訂了《合作協議書》,約定:一、合作方式:億科希特公司成立“Lumex中國銷售公司”。銷售公司定義是通過甲方授權許可,乙方在中國區負責產品推廣和市場活動,提供Lumex相關技術和產品的售前售后技術支持和咨詢工作,甲方提供相關支持協助甲方合作開發和執行相關項目。銷售公司應旨在提高甲方知名度和擴大甲方市場份額和競爭力,而非在甲方不知情況下,通過不恰當行為和不正當競爭獲利或損害甲方市場和公司形象。二、合作內容和要求:合作范圍主要涵蓋市場推廣、技術服務、銷售活動,均由乙方單獨或者甲方協助合作完成。乙方匯報,甲方監督并協助指導和支持。所有上述活動以及項目授權,項目合作等所有相關活動,乙方人員需以甲方工作人員身份以甲方公司名義開展進行,不得以其他公司名義開展。銷售活動由乙方獨立完成或者雙方協同完成,定期及時提供市場反饋和項目信息。三、產品、行業、區域:1.產品包括Lumex所有產品,主要涵蓋測汞儀系列產品和其他產品。行業區域除水資源外的所有行業。地理區域除廣東廣西以外的中國大陸地區(廣東廣西主要是針對環保行業,其他項目可協商合作完成)。水資源行業包括:水利部、南水北調、七個流域機構、各地水利廳、水務局、水文局、水保局、自來水及以上機構的下屬單位。由江河瑞通公司先行報備項目和執行情況,執行統一價格。在協議到期時自動終止,由乙方統一安排接管。2.a價格管理:雙方統一對外市場價格,嚴格按照雙方制定的價格體系執行,公開成交價格不得低于規定成交價??梢暰唧w市場情況酌情考慮,并告知雙方。其他和甲方合作的經銷商也需嚴格按照價格體系執行。如違反價格體系但未通知雙方,雙方拒絕供貨。b發貨管理:發往中國大陸的雙方貨物統一從乙方銷售公司香港公司發貨(現有合作經銷商科迪隆發貨除外,其他渠道發貨需經由協商解決),發貨由甲乙雙方監督管理,乙方需告知收發明細,定期提供收發報告。四、甲方權利和責任7.在本合同有效期范圍內,甲方需配合乙方銷售和市場推廣活動安排,項目管理和報價體制,產品供應。五、訂貨、付款和交貨2.合同和付款:甲方為乙方提供依據本合同規定交付的所有貨物的價格列表。甲方應在貨物的價格和產品范圍發生變化之前至少1個月將此種變化告知乙方。對于特殊情況和市場早期推廣階段,價格結構和策略由雙方協商制定貨物的款項應通過銀行付款委托書以美元支付。七、合同有效期:合同于2014年11月14日簽訂后生效,雙方簽字起表示意向性合作正式開始有效期5年。合同期間內,乙方需完成相應銷售額,銷售目標逐年確定,每年銷售額增長為不少于20%,銷售目標確立需從2015年開始執行(相對2014年銷售額,需增長20%)。魯美公司與億科希特公司均認可《合作協議書》真實有效。億科希特公司認為根據《合作協議書》,其為魯美公司中國區獨家代理銷售公司,《合作協議書》所稱成立Lumex中國銷售公司系虛指。魯美公司表示《合作協議書》未約定億科希特公司為獨家代理公司。
為證明億科希特公司為魯美公司的獨家代理銷售公司,億科希特公司、嘉維律所、嘉觀律所提交了《鄭重聲明》《授權聲明》復印件。其中《鄭重聲明》載明:“首先感謝廣大用戶和同業人員長久以來對LUMEX公司的支持。由于總公司政策調整和策略需求,魯美公司作為LUMEX-Marketing有限公司在中國的唯一合法代表,在2014年9月1日成立LUMEX(中國)銷售公司,由銷售公司全面負責中國市場的相關業務和Lumex品牌產品的銷售等相關事宜。自2015年1月1日起,中國區域內所有關于LUMEX品牌產品供應、產品配送、分銷渠道、產品售前和售后支持均由銷售公司統一負責管理。LUMEX銷售公司全權負責整合銷售渠道、規范市場行為,嚴格執行和管理中國區域內的統一產品價格體系,以防止出現惡意低價競爭提供劣質貨品等損害廣大用戶和合作方相關利益的擾亂市場行為。自2015年1月1日起,我公司在中國區域內不設任何產品代理商和行業代理商,所有項目均需向銷售公司進行詳細報備且需獲得銷售公司同意許可,方可由我公司出具有效項目授權,進而開展相關產品銷售工作。對于執行低價銷售不能執行全國統一價格的經銷商,將不能從總部獲得供貨支持以及相關售后服務。本公司還將根據性質保留進一步訴訟的權利?!甭淇钊掌跒?014年12月10日,加蓋有魯美公司公章及亞歷山大的人名章?!妒跈嗦暶鳌份d明:“魯美公司作為LUMEX-Marketing有限公司在中國的LUMEX(劉梅克斯)品牌產品生產廠商的唯一合法代表正式成立銷售公司,注冊公司名稱為億科希特公司,注冊地址:北京市海淀區清楓華景園5號樓1層105號。茲授權證明億科希特公司作為我公司獨家代理銷售公司,全權負責中國區域內所有關于LUMEX品牌產品供應、產品配送、分銷渠道、產品售前和售后支持。特此聲明!”落款日期為2015年3月13日并加蓋有魯美公司公章。億科希特公司表示上述文件在魯美公司官方網站發布過,但相關原件其未持有。魯美公司否認《鄭重聲明》《授權聲明》真實性,并表示其從未出具前述聲明。另,億科希特公司、嘉維律所、嘉觀律所為證明億科希特公司根據《合作協議書》約定如約向魯美公司報告業務機會進展,還提交了落款為董禹宣2016年6月24日向薩沙發送的電子郵件打印件,附件為6月-7月份預成交客戶名單,億科希特公司表示董禹宣為其公司員工,薩沙為魯美公司的前法定代表人。前述電子郵件無法當庭勘驗核實真實性,魯美公司亦否認該電子郵件真實性。
魯美公司表示,《合作協議書》履行過程中,由于億科希特公司一直未成立“Lumex中國銷售公司”,該協議無法履行,為此,魯美公司希望重新簽訂協議并多次與億科希特公司磋商。2016年8月23日,魯美公司向億科希特公司發送《就履行情況之工作函》(以下簡稱《工作函》),要求簽署新的協議,《工作函》載明:億科希特公司迄今未成立“Lumex中國銷售公司”,銷售額未能達到預期,同時,在銷售過程中,魯美公司收到諸多投訴,提出億科希特公司存在虛假宣傳和代理服務工作不到位等現象……鑒于《合作協議書》簽訂已近兩年,億科希特公司一直未能實現《合作協議書》約定的目標,未能設立“Lumex中國銷售公司”使《合作協議書》履行的前提條件一直未能成就,導致《合作協議書》依法已經無法履行并未能正式生效……建議通過雙方協議約定方式,億科希特公司直接成為魯美公司代理商,完成正在進行的銷售項目,并就未來的代理合作依法依約提供代理服務。億科希特公司認可收到該《工作函》,但認為該函中所述《合作協議書》無法履行的理由不屬實,并表示該函內容可證明魯美公司知曉《合作協議書》所約億科希特公司非普通代理商。
億科希特公司、嘉維律所、嘉觀律所另提交電子郵件打印件,證明魯美公司欲單方改變《合作協議書》的約定,將億科希特公司變為普通代理商。該電子郵件顯示:2016年8月3日,落款為“Lumex集團亞太區發展戰略副總裁譚瑾”的用戶向億科希特公司法定代表人發送郵件,稱“鑒于LUMEX集團對中國區的業務發展給出了明確的時間表以及執行進度要求,我們希望趙總能夠繼續支持和配合LUMEX中國的工作。故煩請貴公司在8月10日或之前簽署合作備忘錄并回復。根據近期我們雙方多次會議的溝通結果,我們認為LUMEX中國于2014年11月14日與貴公司簽署的合作協議已停止及取消(詳見附件該文本)。LUMEX中國與貴公司合作的新模式將根據合作備忘錄的條款進行。”郵件附有合作備忘錄。2016年8月11日,落款為“劉文玉”的用戶回復郵件稱“我做為億科希特的顧問,為了雙方更好的合作與發展,結合我20年在外企工作經驗,我想說雙方合作協議的解除應該在雙方友好協商達成一致的前提下以書面形式達成一致才會有效!任何單方面的理解和認知都無法得到法律的承認!”億科希特公司、嘉維律所、嘉觀律所表示,該電子郵件無法當庭勘驗,魯美公司否認該郵件的真實性。
億科希特公司表示,雙方之間至2016年6、7月份均正常履行《合作協議書》,之后發生如上爭議。2016年9月9日,億科希特公司向一審法院提起訴訟,認為魯美公司與其他經銷商聯系合作、推延給億科希特公司發貨并拒絕簽訂新項目的授權、對外聲稱和億科希特公司沒有獨家代理關系等構成違約,要求魯美公司繼續履行《合作協議書》,一審法院于2018年9月6日作出(2016)京0108民初33196號民事判決書,判決魯美公司繼續履行與億科希特公司于2014年11月14日簽訂的《合作協議書》,魯美公司不服提出上訴,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24日作出終審判決,駁回魯美公司的上訴,維持一審判決。
億科希特公司、嘉維律所、嘉觀律所另提交了億科希特公司于(2016)京0108民初33196號案件中提交的證據目錄,以此證明雙方的《合作協議書》一直處于實際履行中。魯美公司認可雙方的《合作協議書》一直正常履行,但否認億科希特公司為獨家代理商。
為證明前述合同案件起訴后,雙方曾就合作事宜進行協商而后魯美公司再次違約的事實,億科希特公司、嘉維律所、嘉觀律所提交了2016年12月9日魯美公司與億科希特公司溝通的會議紀要、《購貨合同》、付款郵件予以證明。魯美公司認可《購貨合同》真實性,亦認可雙方曾召開過溝通會,但對于會議紀要、付款郵件的真實性均不予認可,亦否認前述證據的證明目的。
二、魯美公司主張億科希特公司、嘉維律所、嘉觀律所實施的商業詆毀行為
本案中,魯美公司主張億科希特公司、嘉維律所、嘉觀律所實施了如下商業詆毀行為:
1.嘉維律所代表億科希特公司向其臆斷的魯美公司的代理商及潛在客戶發送《告知函》及《協助訴訟告知函》
《告知函》載明:“關于:維護獨家代理權利事宜敬啟者:本律師受億科希特公司委托,就Lumex產品授權事宜特向貴公司致函如下:據億科希特公司陳述,億科希特公司在指定地域和行業內具有Lumex所有產品的獨家授權,并完成市場推廣、技術服務和銷售活動。據悉,目前有其他公司與貴公司就Lumex產品的推廣和銷售聯系合作事宜。鑒于此,億科希特公司特委托我們向貴公司聲明,如有任何非屬億科希特公司的其他企業或工作人員就Lumex產品的銷售向貴公司發出合作邀請,請貴公司立即停止與他們的單方聯絡并向我們報告或向億科希特報告。如貴公司與其他任何企業或個人私自締約,銷售Lumex產品所產生的法律責任和法律后果將由貴公司承擔。特此函告?!甭淇钐帪榧尉S律所及律師名字,落款時間為2016年8月19日。發送對象包括三通生物工程(濰坊)有限公司、北京華新安科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億森寶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北京普立泰科儀器有限公司。魯美公司指出,《告知函》中捏造散布的虛偽事實體現在:標題“關于維護獨家代理權利事宜”“億科希特在指定地域和行業內具有Lumex所有產品的獨家授權”“如有任何非屬億科希特公司的其他企業或工作人員就Lumex產品的銷售向貴公司發出合作要求,請貴公司立即停止與他們的單方聯絡并向我們報告或億科希特報告”“如貴公司與其他任何企業或個人私自締約,銷售Lumex產品所產生的法律責任和法律后果將由貴公司承擔?!濒斆拦颈硎颈本┤A新安科科技有限公司為其代理商,北京普立泰科儀器有限公司非其代理商,無法確認其余兩家公司是否為魯美公司代理商。魯美公司認為,嘉維律所代表億科希特公司向其臆斷的魯美公司代理商發送捏造、散布虛偽事實的《告知函》,構成商業詆毀?!秴f助訴訟告知函》載明:“本律師受億科希特公司的委托,就億科希特公司與魯美公司代理合同糾紛訴訟一事,特向您致函如下:一、訴訟情況:因魯美公司違反和億科希特公司簽署的獨家代理協議,將Lumex產品通過其他渠道進行銷售,億科希特公司已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魯美公司繼續履行協議并賠償因其違約所造成的損失。二、協助訴訟:因魯美公司或其通過任何第三方企業、個人所從事的任何未經億科希特公司同意的對Lumex產品的銷售、宣傳、推廣和服務行為均系訴訟索賠的內容,如貴公司發現上述行為,請及時向億科希特公司或本律師通報,協助我公司進行索賠。特此函告?!甭淇顬榧尉S律所及律師名字,落款時間為2016年9月20日至2017年1月5日?!秴f助訴訟告知函》的發送對象包括北京華新安科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億森寶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北京普立泰科儀器有限公司,中國地震局地殼應力研究所、上海海洋大學、新疆工程學院、新疆環境監測總站、河北省鍋爐壓力容器監督檢驗院、新疆油田公司采氣一廠、甘肅省環境監測中心站及甘肅中金國際招標有限公司、中國儀器進出口(集團)公司。魯美公司指出,《協助訴訟告知函》中捏造散布的虛偽事實體現:第一部分訴訟情況中提到獨家代理協議,第二部分協助訴訟提到未經億科希特公司同意的對Lumex產品的銷售、宣傳、推廣和服務行為均系訴訟索賠的內容。魯美公司表示,《協助訴訟告知函》的發送對象為億科希特公司臆斷的魯美公司的代理商和潛在客戶,嘉維律所代表億科希特公司發送含有捏造散布虛偽事實的《協助訴訟告知函》構成商業詆毀。
嘉維律所認可上述《告知函》《協助訴訟告知函》均為其發送,但表示其系接受億科希特公司委托,代表億科希特公司發送的《告知函》《協助訴訟告知函》?!陡嬷穬热菔腔趦|科希特公司所述其與魯美公司具有獨家代理關系,是客觀陳述,不包含侮辱性質的措辭,不構成商業詆毀?!秴f助訴訟告知函》發出的時間均是在億科希特公司于2016年9月9日向一審法院提起案號為(2016)京0108民初33196號合同之訴后,內容亦是客觀陳述,不屬于商業詆毀。同時,億科希特公司表示其發送《告知函》的對象系其所了解的與魯美公司協商進行一級代理銷售的公司。發送《協助訴訟告知函》的對象系其所了解的采購Lumex產品的客戶。
2.億科希特公司在儀器信息網上聲稱其為魯美公司獨家代理商和銷售公司
(2016)京海誠內民證字第11765號公證書記載:2016年8月26日使用公證處電腦訪問儀器信息網(網址為www.instrument.com.cn),在該網搜索欄搜索“LUMEX”,搜索結果第一項為“LUMEXINSTRUMENTS(劉梅克斯分析儀器)”,點擊進入該頁面,首頁顯著位置有“獨家代理授權—聲明文件”,最新動態第一條內容為2016年8月19日的“獨家代理授權聲明”。點擊首頁“聯系我們”欄目,顯示單位名稱為億科希特公司,并有聯系人、詳細地址、聯系電話。選擇最新動態第一條,顯示點擊次數101,內容除前述億科希特公司提交的《授權聲明》《鄭重聲明》外,還有落款日期分別為2014年12月31日、2015年1月30日的兩份《聲明》(以下分稱《聲明一》《聲明二》)。其中,《聲明一》載明:致相關人士:首先感謝廣大用戶和同業人員長久以來對LUMEX(劉梅克斯)公司和品牌的信賴和支持。由于總公司政策調整和策略需求,魯美公司作為LUMEX-Marketing有限公司在中國的唯一合法代表正式成立銷售公司,并于2015年1月1日在中國區域內嚴格就LUMEX品牌產品全面實施整體價格調整,以便更好的服務于用戶,規范公司產品市場,促進相關市場的良性發展。自2015年1月1日起,中國區域內所有關于LUMEX品牌產品供應、產品配送、分銷渠道、產品售前和售后支持均由銷售公司統一負責管理,整合銷售渠道,規范市場行為,嚴格執行和管理中國區域內的統一產品價格體系,以防止出現惡意低價競爭、提供劣質貨品等損害廣大用戶和合作方利益的擾亂市場行為。特此聲明!為您帶來的不便表示歉意。再次感謝您的理解和支持!落款單位為魯美公司,加蓋公章,時間為2014年12月31日?!堵暶鞫份d明:感謝廣大用戶長久以來對LUMEX公司的信賴與支持!魯美公司作為LUMEX-Marketing有限公司在中國的唯一合法代表成立銷售公司,自2015年1月1日起,在中國區域內所有關于LUMEX品牌產品供應、產品配送、分銷渠道、產品售前和售后支持均由銷售公司統一負責管理。針對LUMEX品牌的所有產品,售前和售后我公司設有專業的技術團隊安裝與維修,在中國區域內不設有任何渠道代理商及授權維修單位。本公司產品的相關配件及耗材等均經過嚴格的篩選與加工,只提供本公司的技術人員維修使用,不對任何個人及單位售賣。由不具備維修能力與資格的人員及單位對儀器的非正常途徑處理,如惡性拆解及更換配件等所造成的一切后果LUMEX公司將不承擔負責!特此聲明!望周知!落款日期為2015年1月30日,并有魯美公司公章及亞歷山大印章。點擊該頁面的公司簡介,顯示有億科希特公司相關介紹。魯美公司表示,前述網頁中“獨家代理授權”字樣以及2016年8月19日發布的《授權聲明》《鄭重聲明》均系偽造,雙方無獨家代理關系,故億科希特公司的行為屬于捏造散布虛偽事實,構成商業詆毀。億科希特公司表示前述四份聲明是雙方簽訂了《合作協議書》之后,為統一經銷渠道,魯美公司制作的,原件均在魯美公司處,聲明內容不存在不實的表述,亦不構成商業詆毀。億科希特公司指出,2016年9月7日,儀器信息網告知其相關展位下架,故前述內容均于當時被撤下。為此,億科希特公司、嘉維律所、嘉觀律所提交了儀器信息網發出的《企業品牌及產品信息授權問題處理協議》打印件,魯美公司否認該打印件真實性。
3.億科希特公司在百靈環保網發布不實文章
證據顯示2016年10月14日百靈環保網(網址為www.blhbnews.com)發布了《Lumex產品代理侵權案已被法院受理》一文,文中載明:億科希特公司于2014年和魯美公司簽訂為期五年的合作協議,成為Lumex產品在中國區域內的獨家代理銷售公司,負責Lumex產品在中國的市場推廣、技術服務和銷售。近期,魯美公司開始違反協議約定,詆毀億科希特公司的聲譽,否認獨家代理關系,給億科希特公司造成了極大損失。在多次與魯美公司溝通未果的情況下,億科希特公司已正式委托律師對魯美公司提起訴訟,要求其繼續履行合作協議并賠償損失。該文還附上了2016年8月19日億科希特公司委托嘉維律所發送的《律師函》內容,《律師函》內容包括:據億科希特公司陳述,魯美公司的下述行為已經嚴重影響到億科希特公司依據協議所享有的獨家銷售代理權利,包括但不限于:1.魯美公司與國內其他經銷商聯系合作事宜;2.魯美公司單獨組織產品和技術培訓;3.魯美公司直接與國內客戶聯系產品銷售;4.魯美公司聘用從億科希特公司離職的銷售人員等。鑒于以上行為已經構成對協議的根本違約并造成對億科希特公司財產和聲譽的損害,現要求:1.魯美公司立即停止違約,切實履行協議;2.魯美公司應在2016年8月31日前向億科希特公司做出書面履約承諾并發放確認獨家代理的授權證書;3.魯美公司應在2016年8月31日前書面通知魯美公司所接觸的Lumex產品的所有經銷商和客戶,聲明億科希特公司為Lumex產品在國內的獨家代理公司,與產品銷售有關的一切事宜均應與億科希特聯系?!蔽闹懈接袃|科希特公司委托嘉維律所向魯美公司發送的《律師函》照片、一審法院受理案件通知書照片、訴訟費票據照片等。魯美公司表示前述載明內容系億科希特公司捏造散布虛偽事實,構成商業詆毀。億科希特公司、嘉維律所、嘉觀律所否認其于百靈環保網上發布前述內容,嘉維律所表示其確實曾經向魯美公司發送過該《律師函》,但《律師函》對事實部分用詞謹慎,是律師的合理判斷,且億科希特公司確向一審法院提起了合同之訴,不存在任何捏造散布虛偽事實的情況。
4.億科希特公司派人至魯美公司經營地張貼不實標語
魯美公司提交了部分照片復印件,照片為辦公場所,該辦公區域的門、玻璃門、桌子、白板、門牌上有“欠債”“還錢”“跑沒用”“Lumex跑路新址”等字樣。魯美公司表示上述照片無原件提交。億科希特公司否認上述照片真實性,并表示,上述行為非億科希特公司做出,與本案無關聯性,且雙方之間存在欠款糾紛,即便億科希特公司討要欠款亦具有正當性。為此,億科希特公司、嘉維律所、嘉觀律所提交了(2016)京0108民初33608號、(2016)京0108民初33609號民事調解書,證明億科希特公司等公司曾因魯美公司欠款起訴至法院,后經法院調解結案。魯美公司認可民事調解書真實性,但認為與本案無關。
5.億科希特公司在微信朋友圈發布不實博文
魯美公司提交了部分微信朋友圈的網頁打印件,顯示名為高陽、張志勇、宋佳路、繆吉龍等在微信朋友圈發布了魯美公司欠款等言論。魯美公司表示無法勘驗前述朋友圈內容,相關人員均為億科希特公司員工,其在微信朋友圈發布不實言論的行為,構成商業詆毀。億科希特公司表示無法核實前述微信朋友圈的真實性,即便是相關人員發布過前述言論,亦代表員工個人的行為,且所涉內容均與欠款、起訴相關,為客觀事實,不存在商業詆毀的行為。
6.億科希特公司以惡意訴訟方式起訴魯美公司代理商
魯美公司提交了億科希特公司起訴北京華新安科科技有限公司的民事起訴狀等材料。起訴狀載明:億科希特公司為魯美公司的獨家代理商,億科希特公司已經就獨家代理關系及相關糾紛函告北京華新安科科技有限公司,并要求北京華新安科科技有限公司尊重億科希特公司與魯美公司之間的合作關系,協助億科希特公司調查取證,后億科希特公司發現,北京華新安科科技有限公司在參與采購項目投標中,向采購方發送魯美公司捏造的聲明,詆毀億科希特公司的聲譽,并達到了中標目的,構成不正當競爭。魯美公司主張該起訴狀內容虛假,億科希特公司在明知其沒有獨家代理權的情況下,采用起訴的方式恐嚇魯美公司的客戶,對魯美公司構成商業詆毀。億科希特公司認可其曾提起過該訴訟,但主張訴訟行為并不構成商業詆毀,且該案起訴后,因(2016)京0108民初33196號合同糾紛案件尚未判決,億科希特公司撤回該案起訴。
7.億科希特公司向招標方發送質疑函
魯美公司表示億科希特公司以獨家代理商的名義,向魯美公司的招標方發送了捏造散布虛偽事實的《質疑函》,構成商業詆毀?!顿|疑函》的發送對象為國家質檢總局、中國通用咨詢投資有限公司?!顿|疑函》顯示:億科希特公司作為本次采購項目第一包與第十包中標公示定量便攜PCR,原子吸收分光光度計和測汞儀廠商LumexMarketing股份有限公司在中國唯一合法的銷售公司,同LumexMarketing股份有限公司在中國的全資子公司魯美公司簽訂有具有法律效力為期五年的合作協議書……在合作期間內,在中國大陸內Lumex所有產品的銷售均由億科希特公司獨立完成。2015年3月13日魯美公司向億科希特公司出具《授權聲明》授權其全權負責中國區域內所有關于LUMXE品牌產品供應、產品配送、分銷渠道、產品售前和售后支持。基于此,億科希特公司為Lumex公司在中國大陸內唯一合法的銷售主體,該項目的合法授權函應由億科希特公司出具,其他任何單位出具的任何形式的授權函均不具備法律效力……此次北京格盟科技有限公司所投定量PCRAriaDNA……四款產品并未取得合法、有效授權。億科希特公司認為,該質疑函系按照招標法的規定,根據相關程序提出的招投標異議,不構成商業詆毀。
8.億科希特公司在展會上分發嘉觀律所出具的《協助訴訟告知函》
魯美公司表示,億科希特公司在貴州的一個展會將嘉觀律所出具的發送給江西省環境監測中心站、江西省機電設備招標有限公司的《協助訴訟告知函》作為展會材料向公眾分發,屬于捏造散布虛偽事實,構成商業詆毀,但其未提交證據證明相關展會及分發情況。魯美公司另表示,該《告知函》為證明嘉觀律所代表億科希特公司亦發送了《協助訴訟告知函》。億科希特公司否認其在展會上分發上述《協助訴訟告知函》,嘉觀律所認可其曾向江西環境監測中心站、江西省機電設備招標有限公司發送過該《協助訴訟告知函》,但認為《協助訴訟告知函》的內容均為客觀事實,不構成商業詆毀。
魯美公司另表示,前述第二、三、六項行為在2018年1月1日之前已經停止,故主張適用1993年12月1日起實施的反不正當競爭法的第14條;其余行為均未停止,相關函件億科希特公司、嘉維律所、嘉觀律所均未撤回,故主張適用2018年1月1日實施的反不正當競爭法的第11條。
三、億科希特公司、嘉維律所、嘉觀律所的其他抗辯意見
關于競爭關系,億科希特公司抗辯稱,其為LUMEX產品代理商,與作為生產商的魯美公司為上下游關系,故雙方之間不存在競爭關系。魯美公司則表示其非生產商,亦銷售LUMEX產品,雙方之間存在直接競爭關系。嘉維律所、嘉觀律所則認為其與億科希特公司為委托代理關系,發送律師函系律所的正常行為,相關的代理后果由委托人承擔,律所與魯美公司之間不存在競爭關系。魯美公司表示嘉維律所、嘉觀律所接受億科希特公司的委托,代表億科希特公司對外發送前述《告知函》《協助訴訟告知函》,二律所在明知前述函件內容虛假的情況下,仍以律所名義發送相關函件,致使代理商和經銷商信以為真,故其應就相關行為承擔連帶責任。
億科希特公司、嘉維律所、嘉觀律所另提交前述(2016)京0108民初33196號案件一審民事判決書以及(2018)京01民終9198號二審民事判決書,以此證明魯美公司與億科希特公司的《合作協議書》繼續履行,雙方合作關系持續,故億科希特公司的行為系合法維權。億科希特公司、嘉維律所、嘉觀律所還提交了法院協助調查函,證明在(2016)京0108民初33196號案件中,法院也要求律師對招標項目的中標情況進行調查,故二律所受億科希特公司的委托發送函件要求客戶協助調查的行為系合法行為。
億科希特公司、嘉維律所、嘉觀律所另主張,魯美公司亦將雙方合作的相關情況在儀器信息網上、微信朋友圈等進行發布,而其自身并不認為前述發布行為具有違法性。為此,億科希特公司、嘉維律所、嘉觀律所提交了:1.儀器信息網網頁打印件,顯示2017年10月26日,魯美公司在儀器信息網上發布了《訴訟情況說明》,提及魯美公司與億科希特公司于2014年簽訂了合作協議,雙方建立代理合作關系,億科希特公司作為代理商代理銷售LUMEX品牌產品。后億科希特公司的銷售額遠低于合作協議的要求……億科希特公司開始實施詆毀魯美公司聲譽的行為……為此,魯美公司已經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后附本案傳票。2.帳號為×××的微信朋友圈,內容附有《訴訟情況說明》的鏈接。3.魯美公司于2017年1月8日向儀器信息網發送的《告知函》,提及“魯美公司為LUMEX公司在中國注冊的全資子公司,為LUMEX品牌在中國區的唯一代表,負責LUMEX品牌及產品的所有相關活動。LUMEX品牌在中國區域均為LUMEX集團公司全資子公司魯美公司持有和代表。任何非魯美公司人員不得在貴網站以我公司名義進行宣傳,所有涉及我公司品牌產品及公司名義的宣傳均須魯美公司出具的最新正式書面授權許可方可。億科希特公司非LUMEX集團公司或魯美公司投資成立的銷售公司,與LUMEX集團公司無任何隸屬關系。無權未經正式書面授權許可以我司名義在貴網站進行宣傳?!濒斆拦菊J可儀器信息網網頁打印件、《告知函》的真實性,否認微信朋友圈真實性,并表述其所述內容均為客觀事實。
四、其他
另查,因認為億科希特公司發布《授權聲明》《聲明》《鄭重聲明》、電子郵件、展示報道以及使用lumexchina.com網站宣傳Lumex產品等行為中使用了相關商標,侵害其商標權,魯美公司的關聯公司劉梅克斯-市場有限責任公司于2018年起訴億科希特公司至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后該院于2019年作出(2018)京0105民初28349號民事判決書,認定億科希特公司使用lumexchina.com網站宣傳Lumex產品,侵害劉梅克斯-市場有限責任公司享有的商標權,故判令其停止侵權并賠償經濟損失10萬元,未支持劉梅克斯-市場有限責任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億科希特公司已經就該案提起上訴。
一審法院認為,結合雙方的訴辯意見,本案的爭議焦點有:一是億科希特公司、嘉維律所、嘉觀律所是否實施了魯美公司主張的行為;二是魯美公司主張的涉案行為是否構成商業詆毀;三是如構成商業詆毀,億科希特公司、嘉維律所、嘉觀律所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一、億科希特公司、嘉維律所、嘉觀律所是否實施了魯美公司主張的行為
本案中,魯美公司主張億科希特公司、嘉維律所、嘉觀律所實施了如下八項行為:一是嘉維律所代表億科希特公司向其臆斷的魯美公司代理商及潛在客戶發送《告知函》及《協助訴訟告知函》;二是億科希特公司在儀器信息網上聲稱其為魯美公司獨家代理商和銷售公司;三是億科希特公司在百靈環保網發布不實文章;四是億科希特公司派人至魯美公司經營地張貼不實標語;五是億科希特公司在微信朋友圈發布不實博文;六是億科希特公司以惡意訴訟方式起訴魯美公司代理商;七是億科希特公司向招標方發送質疑函;八是億科希特公司在展會上分發嘉觀律所出具的《協助訴訟告知函》。億科希特公司認可其實施了第一項、第二項、第六項、第七項行為,否認其實施了其他行為。
鑒于魯美公司未提交充分證據證明億科希特公司實施了前述第四項、第五項、第八項行為,億科希特公司對此亦予以否認,在無充分證據的情況下,一審法院對魯美公司主張億科希特公司派人至魯美公司經營地張貼不實標語、在微信朋友圈發布不實博文、在展會上分發嘉觀律所出具的《協助訴訟告知函》構成商業詆毀的不正當競爭行為,不予支持。
至于第三項行為,一審法院認為,百靈環保網上的文章雖未顯示由億科希特公司發布,但文章中包含了嘉維律所發送給魯美公司的《律師函》、法院的受理案件通知書及訴訟收費專用票據,一般情況下,上述信息并非網站編輯可自行獲得并發布,而是由億科希特公司提供并經其許可發布至網絡中,在沒有充分證據證明該文章的發布主體與億科希特公司無關的情況下,一審法院認為魯美公司主張的第三項行為系億科希特公司所為,對億科希特公司稱系百靈環保網編輯自行發布、與其無關的抗辯,不予采信。
二、前述五項行為是否構成商業詆毀
本案中,魯美公司與億科希特公司均經營、銷售同類產品,具有直接競爭關系。億科希特公司主張魯美公司系生產商、其為經銷商,故不存在競爭關系的抗辯理由,無事實依據,一審法院不予采信。
魯美公司認可第二項、第三項、第六項行為于2018年1月1日之前已停止,但認為由于億科希特公司、嘉維律所、嘉觀律所未撤回其發送的《告知函》《協助訴訟告知函》及《質疑函》,故第一項、第七項行為尚未停止。對此,一審法院認為,發送前述函件的行為在相關函件送達發送對象時即已完成,該行為非持續行為,撤回前述函件亦非停止該行為的方式,且本案無證據證明億科希特公司于2018年1月1日之后持續向相關主體發送前述函件,魯美公司亦認可嘉維律所、嘉觀律所未再發送前述函件,故一審法院認定第一項、第七項行為已于2018年1月1日前停止。鑒于涉案行為均已于2018年1月1日前停止,故本案應適用1993年12月1日起施行的反不正當競爭法。
1993年12月1日起施行的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四條規定:經營者不得捏造、散布虛偽事實,損害競爭對手的商業信譽、商品聲譽。判斷前述行為是否構成商業詆毀,首先要考查是否存在“捏造、散布虛偽事實”的行為,其次是考察該行為是否降低了相關公眾對魯美公司本身及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的社會評價,是否對魯美公司造成了損害,這種損害既包括直接利益的損失,亦包括喪失交易機會、削弱競爭優勢等潛在的利益損失。一審法院就魯美公司主張的行為逐一分析如下:
(一)關于魯美公司主張的第一項行為
在市場經營活動中,相關主體為了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可以發送侵權警告等函件,此種函件雖然系由發送方掌握的信息單方作出,但并不可隨意撰寫或與事實有較大偏離,否則,作為合作對象或潛在客戶的收函對象往往難以判斷真實客觀的情況,容易受到此類函件的影響而影響其決策,使得函件所涉經營者喪失交易機會或減少競爭優勢,因此發函者應當盡到謹慎的注意義務,確保相關措辭理性、有依據,避免產生誤導,損害競爭對手的商譽。
首先,本案證據顯示2016年8月魯美公司與億科希特公司就《合作協議書》的履行產生爭議,億科希特公司向魯美公司發送《律師函》要求確認獨家代理關系,魯美公司則認為億科希特公司未成立銷售公司,銷售額未達預期,發函建議通過雙方協議約定方式,由億科希特公司直接成為魯美公司代理商??梢姡p方就《合作協議書》是否約定億科希特公司為Lumex產品獨家代理商的問題存在很大爭議。其次,雙方簽訂的《合作協議書》無明確條款約定億科希特公司為Lumex產品獨家代理商,合同內容亦無相關的明確表述,而對《合作協議書》具體條款的解讀,雙方亦各執一詞。再次,億科希特公司提交的《鄭重聲明》《授權聲明》均無原件,亦無法證明為魯美公司出具,億科希特公司亦未提交其他充分證據證明其當時為Lumex產品獨家代理商。在雙方就《合作協議書》是否約定億科希特公司享有獨家代理權存在如此大爭議的情況下,億科希特公司委托嘉維律所向其所認為的魯美公司代理商等發送《告知函》,該《告知函》的目的即為維護其獨家代理權利事宜,并稱億科希特公司“在指定地域和行業內具有Lumex所有產品的獨家授權”,顯然沒有客觀、充分地披露相關事實,難謂盡到審慎注意義務,屬于“捏造虛偽事實”。同時,該《告知函》還稱“如貴公司與其他任何企業或個人私自締約,銷售Lumex產品所產生的法律責任和法律后果將由貴公司承擔”,此種表述容易使相關代理商受到誤導從而拒絕交易產品,造成魯美公司正常交易機會的喪失。
至于《協助訴訟告知函》,億科希特公司雖確于2016年9月9日向一審法院提起合同之訴,但如前所述,雙方就《合作協議書》是否約定億科希特公司享有獨家代理權存在巨大爭議,在此情況下,億科希特公司向其所認為的魯美公司的代理商或潛在客戶發送《協助訴訟告知函》中卻明確起訴原因系因魯美公司違反和億科希特公司簽署的獨家代理協議,將Lumex產品通過其他渠道進行銷售,并強調“因魯美公司或其通過任何第三方企業、個人所從事的任何未經億科希特公司同意的對Lumex產品的銷售、宣傳、推廣和服務行為均系訴訟索賠的內容”,此種表述顯然未客觀、充分地披露雙方之間爭議的事實,具有一定的主觀惡意,非單純要求接受函件主體協助其訴訟程序,帶有一定的誤導性,容易使得接受函件主體誤認為魯美公司或其授權方無權銷售、代理Lumex產品,可能影響魯美公司的正常交易機會。
綜上,一審法院認為,億科希特公司向北京華新安科科技有限公司等發送《告知函》及《協助訴訟告知函》的行為,屬于捏造、散布虛偽事實,系以不正當的方式破壞了億科希特公司的競爭優勢,損害了魯美公司的商譽,構成商業詆毀。
(二)關于魯美公司主張的第二項行為
本案證據顯示,億科希特公司于2016年8月19日在儀器信息網上發布了《鄭重聲明》《授權聲明》,均以魯美公司的名義出具,而魯美公司表示其從未出具過前述聲明,聲明系億科希特公司偽造,億科希特公司亦無法提交前述聲明的原件??梢?,現有證據無法證明《鄭重聲明》《授權聲明》為魯美公司出具。
從內容上看,《鄭重聲明》明確魯美公司成立Lumex(中國)銷售公司,由銷售公司全面負責中國市場的相關業務和Lumex品牌產品的銷售等相關事宜,自2015年1月1日起,魯美公司在中國區域內不設任何產品代理商和行業代理商;《授權聲明》則明確億科希特公司為《鄭重聲明》中提及的銷售公司,其為魯美公司的獨家代理銷售公司,全權負責中國區域內所有關于Lumex品牌產品供應、產品配送、分銷渠道、產品售前和售后支持。而如前所述,魯美公司與億科希特公司簽訂的《合作協議書》中并無“獨家代理銷售公司”的表述,且此時雙方就《合作協議書》的履行、億科希特公司是否為獨家代理商等問題已經產生爭議,億科希特公司在前述聲明中仍聲稱魯美公司確認其為獨家代理商,顯然缺乏事實依據,屬于“捏造虛偽事實”。同時,億科希特公司在儀器信息網上向不特定的主體發布前述虛假聲明,使得公眾誤認為億科希特公司系獨家代理商,屬于以不正當方式破壞了魯美公司的競爭優勢,損害了其商譽,構成商業詆毀。
(三)關于魯美公司主張的第三項行為
億科希特公司于2016年10月14日在百靈環保網上發布《Lumex產品代理侵權案已被法院受理》,一審法院認為,雖然該文章中提及億科希特公司為魯美公司獨家代理銷售公司,但該文主要為介紹該案已被法院受理的客觀事實,相關公眾亦主要關注糾紛立案情況及案件進展,至于其在案件中如何表述與爭議主體的關系,屬于該案審查的糾紛事實,故一審法院認為,億科希特公司的該行為不屬于捏造、散布虛偽事實之情形,不會給魯美公司造成損害,不構成商業詆毀。
(四)關于魯美公司主張的第六項行為
一審法院認為,億科希特公司以商業詆毀為由將魯美公司代理商北京華新安科科技有限公司起訴至法院,理由為北京華新安科科技有限公司發送了捏造的虛假聲明、達到中標目的,并無證據證明億科希特公司提起訴訟的行為存在主觀惡意,采用偽造證據或虛構事實的方式妨礙人民法院審理案件,且該案起訴后,億科希特公司亦撤回了起訴。同時,億科希特公司起訴北京華新安科科技有限公司的行為亦難以與構成對魯美公司商業詆毀的行為相關聯,故一審法院認為,魯美公司主張億科希特公司以惡意訴訟方式起訴魯美公司代理商,構成對其商業詆毀的行為,無事實依據,一審法院不予支持。
(五)關于魯美公司主張的第七項行為
一審法院認為,億科希特公司在向國家質檢總局、中國通用咨詢投資有限公司《質疑函》內容中附上了《授權聲明》,而前述一審法院已認定,該《授權聲明》非魯美公司出具,億科希特公司亦無法提交《授權聲明》原件,而億科希特公司據此向招標方發送質疑函,并強調其為“Lumex公司在中國大陸內唯一合法的銷售主體,該項目的合法授權函應由我方出具,其他任何單位出具的任何形式的授權函均不具備法律效力”,顯然與雙方之間就獨家代理關系存在爭議的事實不符。同時《質疑函》中億科希特公司還提及魯美公司單方面違反《合作協議書》的約定,授權多家單位參與Lumex產品的銷售工作,億科希特公司對此已經起訴至法院,故要求招標方回復《質疑函》并暫停對四款產品的評估。前述內容容易使相關招標方受到誤導,影響魯美公司的交易機會,屬于捏造虛偽事實,構成商業詆毀。
綜上,一審法院認為,億科希特公司在雙方就獨家代理關系存在較大爭議的情況下,向北京華新安科科技有限公司等發送含有虛假信息的《告知函》及《協助訴訟告知函》、在儀器信息網發布虛假聲明、向招標方發送含有虛假《授權聲明》的《質疑函》,上述行為屬于捏造、散布虛偽事實,損害了魯美公司的商譽,構成商業詆毀。
三、法律責任
億科希特公司應為其商業詆毀行為承擔法律責任。關于停止侵權,鑒于一審法院認定涉案行為均已于2018年1月1日前停止,故一審法院對此不再另行判令。關于消除影響,因雙方均從事Lumex產品等儀器的銷售業務等,且億科希特公司在儀器信息網向不特定的公眾發布相關聲明,《告知函》《協助訴訟告知函》等函件的發送范圍較廣,確實對魯美公司開展正常經營造成不利影響,故一審法院對魯美公司的此項主張予以支持,消除影響的范圍應當與涉案行為的影響范圍相適應。關于賠償損失的主張,鑒于雙方未能提交充分證據證明因涉案行為對魯美公司造成的實際損失或億科希特公司因涉案行為所獲利潤,一審法院綜合考慮以下情節對賠償數額酌予確定:1.億科希特公司發送相關函件的對象涉及魯美公司代理商、潛在客戶等,意圖影響魯美公司交易機會的主觀惡意較為明顯。2.億科希特公司發送相關函件、聲明的范圍較廣、影響較大。3.魯美公司未提交證據證明因億科希特公司的涉案行為導致其交易機會的實際減少或產生實際經濟損失。綜合以上因素,一審法院認為,魯美公司提出的50萬元經濟損失額過高,一審法院不予全部支持。
至于嘉維律所、嘉觀律所,涉案《告知函》、《協助訴訟告知函》、《質疑函》雖為嘉維律所、嘉觀律所制作并發送,但兩個律所均是受委托人億科希特公司委托實施代理行為,該代理行為的后果應由被代理人億科希特公司承擔,故嘉維律所、嘉觀律所無需另行承擔相關民事責任。
綜上,依照1993年12月1日起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判決如下:一、一審判決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北京億科希特商貿有限公司在儀器信息網(網址為www.instrument.com.cn)連續二十四小時刊登聲明,就本案不正當競爭行為為北京魯美科思儀器設備有限公司消除影響(聲明內容須經一審法院審核,逾期不履行,一審法院將根據北京魯美科思儀器設備有限公司申請,在相關媒體公布判決主要內容,費用由北京億科希特商貿有限公司承擔);二、一審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北京億科希特商貿有限公司賠償北京魯美科思儀器設備有限公司經濟損失10萬元;三、駁回北京魯美科思儀器設備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未按判決所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則應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二審期間,億科希特公司提交的三組證據材料:第一組證據用以證明《鄭重聲明》、《授權聲明》的真實性,即雙方為獨家代理關系。包括:1.2014年11月13日會議紀要,用以證明相關聲明出具的背景;2.2015年1月30日通知,用以證明雙方的獨家代理關系;3.2015年7月28日香港公司授權郵件及登記信息,用以證明魯美公司為億科希特公司在香港設立的銷售公司提供了獨家代理證明;第二組證據為2016年6月21日投標授權郵件及制造商授權函,用以證明魯美公司在中國市場中以制造商身份出現,不直接向用戶銷售產品,和億科希特公司不構成競爭關系;第三組證據為一審判決中載明因無原件而未采納的《鄭重聲明》原件。
對于億科希特公司于二審中提交的證據,魯美公司發表的質證意見如下:1.對于第一組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和關聯性均不予認可。本組證據均不屬于新證據,不是一審過程中無法取得的證據,其次,對郵件的真實性不予認可,郵件的發送主體和接收主體均為億科希特公司員工,不能作為證據使用。2.對于第二組證據的真實性不予認可。該證據沒有原件,其中“制造商”是錯誤的,我方是銷售商。3.對于第三組證據的真實性不予認可。本證據不是新證據,其真實性無法確認,且與本案無關。嘉維律所發表的質證意見如下:我方不是當事人,但是從證據的內容上還是指向獨家代理關系的,可以證明律師事務所在出具函件時未違反注意義務,同時我方再次強調我方不是不正當競爭案件的當事人。嘉觀律所表示對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及證明目的均予以認可。
本院二審確認一審法院查明的事實與證據
判決結果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2300元,由北京億科希特商貿有限公司負擔(已交納)。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合議庭
審判長楊潔
審判員李迎新
審判員姜麗娜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江珞伊
書記員孫汝函
書記員孟楊
判決日期
2020-01-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