朔州市市政公用處、新興鑄管股份有限公司石家莊銷售分公司買賣合同糾紛再審審查與審判監督民事裁定書
案號:(2019)冀民申6013號
判決日期:2020-01-08
法院: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再審申請人朔州市市政公用處(以下簡稱市政公用處)因與被申請人新興鑄管股份有限公司石家莊銷售分公司(以下簡稱新興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河北省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2019)冀01民終3493號民事判決,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查,現已審查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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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信息
市政公用處申請再審主張:撤銷河北省石家莊市橋西區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冀0104民初5430號民事判決和河北省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冀01民終3493號民事判決,對本案依法再審。主要事實和理由:原判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一百零九條、一百一十四條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四條等規定,認定案涉買賣合同有效是錯誤的,明顯與案件性質不符,違背立法原意,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第(六)款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的解釋》第三百九十條之規定,本案應由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審。案涉買賣合同因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而無效。1.市政公用處自新興公司購買的貨物系用于“朔州市七里河北岸污水主干管及配套提升泵站工程”,該工程系大型基礎設施的公用事業工程,是關系到社會公眾利益和公眾安全的項目,合同總價款550余萬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五項、《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四條、《工程建設項目招標范圍和規模標準規定》(國家發改委2000年3號令)等規定,案涉買賣合同所含貨物需經招投標程序采購,因此,案涉買賣合同因未經招投標程序而應屬無效,原判認定合同有效顯屬錯誤。二、原判認定案涉買賣合同效力的理由和依據嚴重違背法律適用規則和立法愿意,導致適用法律錯誤。1.無效合同自始無效,以后也不能轉化為有效合同,不以當事人是否實際履行了合同為要件。“合同當事人一方是否實際履行完畢合同義務”與當事人“是否有權主張合同無效”沒有因果聯系,因此,原一審法院認定“新興公司依約履行完畢供貨義務,市政公用處未依約付款,已構成違約,無權主張合同無效。”屬適用法律錯誤。2.簽訂合同是否是當事人真實意愿、本案的案由糾紛是什么、合同是否約定標的物的用途、當事人一方是否履行完畢合同義務以及當事人在簽訂合同時主觀上是否明知合同存在無效情形等因素與合同客觀上是否無效并不存在必然的因果聯系,只要合同客觀上存在無效情形就必然導致自始無效的結果。因此,原二審法院在一審法院認定結論的基礎上又以案涉買賣合同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未約定市政公用處所購貨物系用于應招標的建設工程、市政公用處多次對賬均對欠付款項無異議以及市政公用處對于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采購應進行招投標為明知而未進行招投標程序、無證據證明新興公司對設備、材料采購需經招投標程序明知等理由認定案涉買賣合同有效屬適用法律錯誤。綜上,原判適用法律有誤,本案應予再審
判決結果
駁回朔州市市政公用處的再審申請
合議庭
審判長堵中陽
審判員邢榮允
審判員張新峰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五日
書記員安銘靜
判決日期
2020-01-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