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如成等與繩世東等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9)京0105民初30754號
判決日期:2020-01-08
法院: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繩月紅、秀文明(以下分別簡稱姓名)與被告繩世東(以下簡稱姓名)、被告北京市朝陽區金盞鄉農工商公司(下稱金盞農工商公司)、被告北京金恒嘉業置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金恒嘉業公司)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5日立案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繩月紅之委托訴訟代理人孫曉偉,秀文明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劉正峰,繩世東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張秀琴、李詩茵,金盞農工商公司及金恒嘉業公司共同的委托訴訟代理人王敬東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繩月紅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請求法院判決確認繩世東與金盞農工商公司于2018年11月11日簽訂的《補償協議書》無效。事實及理由: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2010)朝民初字第21464號民事判決書判決北京市朝陽區金盞鄉沙窩村x號院內北數第一排北房中第一、第二和第三間以及西廂房兩間歸繩月紅、繩月南、繩世東、關興、關如成共同所有,繩月南于2017年1月1日去世后,經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調解,原屬繩月南的房屋由秀文明繼承。因上述房屋涉及拆遷,繩世東和金盞農工商公司私自簽訂了上述《補償協議書》,損害了我們作為所有權人的合法利益,故起訴。
繩世東辯稱,我不同意繩月紅、秀文明的訴訟請求。朝陽區金盞鄉沙窩村x號宅基地使用權人是我,我有權根據騰退政策的規定,選擇安置辦法并簽訂補償協議。繩月紅、秀文明均不是被騰退人和認定人口,無權簽訂拆遷協議。
金盞農工商公司辯稱,我公司不同意繩月紅、秀文明的訴訟請求。安置拆遷騰退政策,被騰退人應該有合法的權屬證明文件,本案中繩世東是朝陽區金盞鄉沙窩村x號的宅基地使用權人,安置政策規定是適格的被騰退人,我方與繩世東根據拆遷政策經過協商達成協議,該協議合法有效,且已履行完畢。繩月紅、秀文明主張權利的x號院落均已獲得應有的補償補助,包括繩月紅、秀文明享有權利的房屋,補償款我方已經下發給繩世東,院內房屋及宅基地繩世東也已經交還我方并現已拆除,我方與宅基地使用權人簽訂協議符合法律及政策規定,不存在損害原告利益的情形,繩月紅、秀文明如有利益訴求,應當找繩世東主張,請法院駁回其訴訟請求。
金恒嘉業公司辯稱,我公司不同意繩月紅、秀文明的訴訟請求。我們認為《補償協議書》是有效的,繩世東作為x號適格的被騰退人,已經簽訂協議并領取了補償款,協議也已經履行完畢。在x號騰退上,我方已經適用了政策范圍內最高額度的補償,繩月紅、秀文明利益并未受損。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和質證。對當事人無異議的證據,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據此,本院認定事實如下:
繩仿與裴某系夫妻,二人育有三子三女,分別為繩世好、繩月紅、繩月白、繩月南、繩世東、繩世正。繩月白與關如成系夫妻,育有一子關興。繩仿于2007年1月9日去世,繩月白于2008年12月2日去世,繩世正于1964年去世,其未婚也未生育。2010年6月,裴某、繩月紅、繩月南、繩世東、關如成、關興以繼承為由將繩世好訴至本院,要求判令北京市朝陽區金盞鄉沙窩村x號院內北房西數第一、二、三間,西廂房兩間歸繩月紅、關興、關如成、繩月南、繩世東共同共有,本院經審理作出(2010)朝民初字第21464號民事判決,查明:位于北京市朝陽區金盞鄉沙窩村207號院和x號院原系祖業產,現北京市朝陽區金盞鄉沙窩村x號院的宅基地使用權登記在繩世東名下,該院內現有北數第一排北房四間、北數第二排北房兩間,西廂房兩間、東廂房三間,廁所一間及門道,其中北數第一排北房中的西數第一、二、三間及西廂房兩間系繩仿與裴某所建,院內其余房屋均系繩月紅、繩月白、繩月南、繩世東共同出資所建,我院據此于2011年2月12日作出判決:一、位于北京市朝陽區金盞鄉沙窩村x號云內北數第一排北房中西數第一、二、三間以及西廂房兩間歸繩月紅、繩月南、繩世東、關興、關如成共同共有。二、原告裴某對位于北京市朝陽區金盞鄉沙窩村x號院內北數第一排北房中西數第一、二、三間以及西廂房兩間享有居住權。該判決已于2011年2月28日生效。2011年5月,繩月紅、繩月南將繩世東、關興、關如成訴至本院要求確認位于北京市朝陽區金盞鄉沙窩村x號院內北數第一排北房中西數第一、二、三間歸繩月紅所有,西廂房二間歸繩月南所有。經詢,繩世東、關興、關如成同意繩月紅、繩月南的訴訟請求。本院據此于2011年6月17日作出(2011)朝民初字第17496號民事調解書,確認位于北京市朝陽區金盞鄉沙窩村x號院內的北數第一排北房中西數第一、二、三間歸原告繩月紅所有,西廂房兩間歸原告繩月南所有。
繩月南于2017年1月1日死亡,秀文明系繩月南之夫,二人育有一子秀伯佳。(2017)經0105民初82867號民事調解書確認,位于北京市朝陽區金盞鄉沙窩村x號院內屬于繩月南的房屋由秀文明繼承。
2018年9月20日,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政府下發《關于同意北京金恒置業有限公司為金盞鄉馬各莊、沙窩、雷莊棚戶區改造和環境整治項目實施主體的批復》,內容為:“金盞鄉馬各莊、沙窩、雷莊棚戶區改造和環境整治項目騰退范圍為金盞鄉馬各莊村、沙窩村、雷莊村全村域(住宅及非宅)以及金盞西村、金盞東村、北馬房村部分村域(非宅),涉及農(居)民約5068戶,總占地面積約1085.8公頃,總建筑面積約414.37萬平方米,其中住宅面積98.5萬平方米。該項目平衡資金用地位于規劃金盞組團南區,占地面積38.6公頃,用地性質為二類居住用地,安置房位于長店組團二、三期,總建筑面積45萬平方米。經研究,同意北京金恒嘉業置業有限公司為金盞鄉馬各莊、沙窩、雷莊棚戶區改造和環境整治項目實施主體,加快辦理各項前期手續,按時完成棚戶區改造工作任務,具體手續請與相關部門接洽辦理。特此批復。”2018年10月,金盞鄉推進馬各莊、沙窩、雷莊棚戶區改造項目,出臺了《金盞鄉馬各莊、沙窩、雷莊棚戶區改造項目住宅房屋騰退補償安置辦法》,該辦法規定:第四條,本辦法所稱騰退人是北京金恒嘉業置業有限公司,北京金恒嘉業置業有限公司委托北京市朝陽金盞鄉農工商公司作為騰退主體與被騰退人簽訂補充協議,北京金恒嘉業置業有限公司委托北京市朝陽區金盞鄉人民政府負責騰退工作的管理、審核、組織和協調工作。第十四條規定,住宅房屋騰退補償安置方式由被騰退人從以下兩種方式中選擇一種:定向安置方式和貨幣補償方式,其中貨幣補償方式為騰退人按照房屋補償面積給予被騰退人基準地價、基準房價、項目配合費、房屋補貼費、放棄購買定向安置房綜合補助費和房屋重置成新價補償。選擇活不補償方式的,騰退人不負責安排定向安置房,且不給予被騰退人定向安置房周轉補助費;根據本辦法與《細則》的規定,被騰退人按其擁有的每個《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證》或鄉村兩級共同批復的建房手續或其他合法有效的權屬證明文件(法院判決除外),只能在定向安置或貨幣補償兩種方式中選擇一種,起用地范圍內土地、房屋涉及法院判決、析產或產權自行分割的,只能統一選擇定向安置或貨幣補償兩種方式中的一種。
2018年11月11日,繩世東作為乙方(被騰退人)與北京市朝陽區金盞鄉農工商公司(甲方)簽訂了《補償協議書》,約定根據《金盞鄉馬各莊、沙窩、雷莊棚戶區改造項目騰退補償政策》、《金盞鄉馬各莊、沙窩、雷莊棚戶區改造項目住宅房屋騰退補償安置辦法實施細則》等相關文件,乙方選擇的騰退補償安置方式是貨幣補償方式,乙方被騰退房屋坐落于北京市朝陽區金盞鄉沙窩村x號,控制標準面積293.48平方米,房屋補償面積210.39平方米,房屋總建筑面積210.39平方米;經北京中海城房地產評估有限公司評估,被騰退房屋評估價款合計5974062.00元,其中馬沙雷環境貢獻獎105195元,未有二層補償獎勵費525975元,未超占獎勵費294546元,放棄購買定向安置房綜合補助費336624元;甲方支付乙方其他騰退獎勵費、騰退補助費合計14207.8元,其中包括一次搬家補助費4207.8元、一次性綜合移機費10000元,騰退補償款、獎勵費、補助費共計5988269.8元;乙方應在自簽署騰退補償協議之日起7日內將被騰退房屋騰空并交付給甲方;乙方完成搬家騰房后,經審計通過后,由甲方在指定銀行以乙方名字開設賬戶,在20個工作日內,將騰退補償款存入所開賬戶,將存折、存單或銀行卡交給乙方;被騰退人及其相關權利人因騰退補償款等產生糾紛的,被騰退人需自行解決,相關責任和風險由被騰退人自行承擔。與騰退人、鄉政府、村委會及各服務公司無關。
2018年12月5日,繩世東在交房驗收單上簽字,將金盞鄉沙窩村x號共計210.39平方米的房屋及宅基地交付拆遷,2018年12月14日,繩世東簽字領取了5988269.8元補償款。2019年月2日,繩世東(被騰退人、乙方)與北京市朝陽區金盞鄉農工商公司(甲方、騰退人)簽訂了《二次結算協議書》,約定截至2018年11月30日,乙方被騰退房屋所屬本村第4組所有被騰退人在騰退期限內簽訂補償協議,按照騰退補償辦法實施細則等,乙方享受100000元整體搬遷配合獎,在甲方審計通過后,甲方于20個工作日內將上述二次結算總額支付給乙方。審理中,各方均確認繩世東簽訂協議里交付拆除的房屋,包括繩月紅、繩月南依照生效法律文書享有權利的房屋。
繩月紅、秀文明認為,繩世東作為被騰退人與北京市朝陽金盞鄉農工商公司簽訂的《補償協議書》及《二次結算協議書》損害了其利益,屬于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利益的行為,依法應當認定無效,對此,提交如下證據:1、照片一組,內容為原告家屬在拆遷騰退辦公室及接待室,用以證明其在拆遷啟動后,多次持生效的民事判決書、調解書找拆遷辦,要求保障其權利;2、照片一組,內容為“金盞鄉‘馬沙雷’棚改項目住宅騰退沙窩村人口信息公示(第三榜)”部分內容,原告稱公示的同村村民中,有和自己情況一樣,但是被列為被騰退人單獨簽訂協議的,金恒嘉業公司及金盞農工商公司對此不予認可。3、繩月紅作為乙方于2017年10月14日簽訂的《臨時周轉協議書》,用以證明繩月紅屬于被騰退人口,《臨時周轉協議書》約定本協議所涉及的周轉院落位于北京市朝陽區金盞鄉沙窩村x號,涉及的乙方周轉人員為2人,分別為繩月紅、孫世田,臨時周轉期為一年,自2017年10月15日至2018年10月14日,臨時周轉費為2017年10月15日至2018年4月14日期間3000元/人/月,2018年4月15日至2018年10月14日期間為2000元/人/月,該協議第5條約定,此次臨時周轉人口與拆遷騰退時認定人口無關,拆遷騰退人的人口以屆時發布的拆遷騰退政策為準。金盞農工商公司對該《臨時周轉協議書》的真實性認可,證明目的不認可
判決結果
駁回原告繩月紅、秀文明的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七十元,由原告繩月紅、秀文明負擔(已交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于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長陳建斌
人民陪審員王艷芬
人民陪審員駱尚樸
二〇一九年八月三十日
書記員唐哲
判決日期
2020-01-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