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快達建設安裝工程集團有限公司蒼南分公司、中國第四冶金建設有限責任公司、蒼南縣文化和廣電旅游體育局等建設工程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8)浙0327民初11105號
判決日期:2020-01-08
法院:蒼南縣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浙江快達建設安裝工程集團有限公司蒼南分公司(以下簡稱快達公司)與被告中國第四冶金建設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四冶公司)、蒼南縣文化和廣電旅游體育局(以下簡稱縣文廣局)、黃崇誼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0日立案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分別于2019年2月14日、2019年6月12日、2019年12月16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在案件審理過程中,因蒼南縣黨政機構調整優化,蒼南縣文化廣電新聞出版局不被保留,該機構的文化、廣播電視等管理職責歸整至縣文廣局,經原、被告雙方確認,本院依法將被告的主體作了變更。快達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黃雄雄、縣文廣局的委托代理人楊平度、黃崇誼的委托代理人夏加良到庭參加了三次庭審,四冶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楊田金到庭參加了前兩次庭審,最后一次庭審未到庭參加訴訟。因案情復雜,經本院院長批準后,本案延長審限六個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快達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四冶公司支付原告工程款2057870元;2.判令被告縣文廣局、黃崇誼對第一項訴請承擔連帶清償責任;3.判決原告對蒼南縣文博館水電消防安裝二次工程的折價或者拍賣的價款在被告欠付工程款范圍內享有優先受償權;4.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在案件審理過程中,快達公司將其第1項訴訟請求變更為“判令被告四冶公司支付原告工程款2057870元并賠償利息損失(自2015年1月23日起至實際清償之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同期同類貸款基準利率計算)。”事實和理由:2011年6月,蒼南縣文博館建設工程由四治公司中標承建。同年8月19日,縣文廣局作為發包人與四冶公司簽訂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約定承包范圍為施工圖范圍內的建筑、安裝工程。之后,四冶公司將相關的水電、消防、排煙系統等安裝工程交給原告承包施工,原告按期完成了全部工作。后因文化館三層與四層主體發生變化,水電、消防、排煙系統重新施工,至2014年年底已完工,并于2016年1月22日通過竣工驗收,同年12月29日完成竣工驗收備案。2017年11月29日,浙江建安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出具了工程結算審核報告書,明確水電、消防聯系單部分審核金額為1547778元、二次裝修排煙系統323092元,另外,標內人工及主材料動態補差(消防水電部分)187000元,合計2057870元。為此,原告多次要求各被告支付工程款,但各被告至今拒不支付。綜上,原告系蒼南縣文博館水電、消防安裝、二次排煙系統的實際施工人,四冶公司作為總承包人,將工程交給原告施工,應承擔支付責任。縣文廣局作為發包人,應在其未付的工程款范圍內承擔責任。黃崇誼作為四冶公司的代理人,應承擔連帶責任。故提起訴訟,請求支持原告的訴請。
快達公司在本院指定的舉證期限內提供了以下證據材料:1.營業執照、負責人身份證明書、身份證,證明原告的主體資格;2.企業工商信息、戶籍信息,證明被告的主體資格;3.消防備案表、銀行流水單、金穗公司統計說明,證明原告為涉案的水電消防、排煙系統等工程實際施工人以及被告支付給原告款項的事實;4.現場簽證單、工程結算審核報告書,證明原告實際施工及工程款已結算等事實;5.(2016)浙0327民初12650號民事判決書,證明涉案工程承包情況以及已竣工驗收等事實。
在案件審理過程中,快達公司委托代理人向本院提出調查令申請,本院經審查依法予以準許,快達公司委托代理人持本院開具的調查令向浙江建安工程管理有限公司調取《消防水電標內人工調差表》一份,以此作為蒼南縣文博館工程款中標內人工及主材料動態補差(招投標中消防水電部分)187000元的計算依據。
在第三次庭審時,快達公司補充提交了三組證據:1.快達公司負責人張淑芳妻子與被告黃崇誼財務鮑宗慶之間的微信聊天記錄、鮑宗慶發送的被告部分欠款列表,證明原告代被告支付工程款稅金等費用合計217800元,該部分款項應由被告支付給原告;2.協議書,證明法院調取的匯總表1.4通風排煙系統差額20余萬元應屬于原告工程款的事實;3.浙江金穗工程項目管理有限公司出具的《工程造價咨詢報告書》,證明通風工程中工程造價金額,該部分款項應當支付給原告。
四冶公司辯稱:1.2011年6月答辯人中標承建,將其中水電、消防、排煙系統分包給黃崇誼,因其不具有資質,其與原告合作,答辯人沒有與原告合作,他們合作與答辯人無關。工程結束之后,原告和黃崇誼之間至今未結算,原告的200余萬元沒有基本的事實依據,因為沒有簽合同也沒有結算;2.經了解,黃崇誼已經付清工程款,原告要求我們支付工程款沒有事實依據;3.施工過程中,相關的管理費用、稅收、工資、招投標費用、履約保證金均通過答辯人和黃崇誼繳納,原告沒有承擔。通過蒼南市場了解,如果分包,在中標價基礎上下浮20%,是一般的交易習慣。原告沒有分攤費用,要按照審定的價格要求答辯人支付,不符合市場的交易規則,是不公平的。合同的履約保證金答辯人交付10%,2011年8月繳納,到2016年保證金才退回,保證金又沒結算利息,這個方面原告也沒有分攤,按照這樣計算,原告多領了工程款,答辯人保留追回的權利。綜上,請求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四冶公司在本院指定的舉證期限內提供了營業執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法定代表人證明等材料,以證明四冶公司主體資格。
縣文廣局辯稱:一、蒼南縣文博館建設工程于2011年6月由四冶公司中標承建,同年8月19日,我局作為發包人與四冶公司簽訂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約定承包范圍為施工圖范圍內的建筑、安裝工程,包工包料施工總承包。工程已于2016年1月22日竣工驗收,備案日期為2016年12月29日;二、我局與四治公司簽訂的合同中明確約定禁止承包人分包、轉包工程。我局與快達公司之間不存在任何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法律關系;三、蒼南縣文博館鋼結構裝飾及幕墻工程的竣工結算已于2016年1月27日通過審核,核定造價為29080735元。主體工程的竣工結算,四冶公司已于2016年5月18日送審,審核單位已于2016年11月14日核定造價47386125元,綜上,蒼南縣文博館工程總造價為76466860元,我局已通過蒼南縣財政局核算中心支付74227962.55元,剩余應付工程款2238897.45元也已配合法院執行司法劃扣,我局已全部付清工程款。我局作為發包人已全面依法履行自己的合同義務,請求駁回原告對我局的訴訟請求。
縣文廣局在本院指定的舉證期限內提供了下列證據材料:1.蒼財委字[2016]123號工程預算審核核定單,證明蒼南縣文博館鋼結構裝飾及幕墻工程,于2016年1月26日審核核定造價為29080735元;2.蒼財委字[2016]272號工程結算審核核定單,證明蒼南縣文博館工程,于2016年11月14日審定造價為47386125元;3.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驗收備案表,證明蒼南縣文博館工程于2016年1月22日通過竣工驗收,于2016年12月30日完成竣工驗收備案;4.蒼南縣財政局核算中心支付工程款清單、中國建設銀行銀行客戶專用回單,證明文廣局已全部付清蒼南縣文博館工程的工程款。在第三次庭審中,縣文廣局向本院提交中共蒼南縣委蒼委發[2019]5號文件及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證書,以證明蒼南縣文化廣電新聞出版局主體應變更為蒼南縣文化和廣電旅游體育局。
黃崇誼答辯稱:一、有關工程款已結清,不存在欠款的事實。當初原告和四冶公司約定水電、消防等工程是內部核定包干承包,總承包價為5969475元(原中標價是4657726元,后因調整而增加),另按總包合同約定應預留5%保修金,現保修金也未預留,原告實際已超額領取,被告保留追回權利;二、原告在施工中只是作為被告的一個下屬承包班組,發包建設單位與四冶公司的結算效力不能溯及施工班組。四冶公司在項目中承擔了投標費用、合同履約金費用、管理成本、腳手架費用、水電費、臨時設施費等綜合施工成本,這些成本都包含在聯系結算中,如果該結算直接作為施工班組與四冶公司的結算依據顯然不公平;三、黃崇誼系另一被告在該項目的經濟責任人,系履行職務行為,該行為產生的法律責任應當由項目部或設立項目部的公司來承擔。原告也已明確認可答辯人是四冶公司的代理人,按照法律規定,被代理人對代理人的代理行為,承擔民事責任。綜上,請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黃崇誼在本院指定的舉證期限內提供了付款憑證,以證明被告支付工程款5969475元的事實。
案件審理過程中,本院依職權就蒼南縣文博館消防、水電、排煙安裝工程的總造價向該工程的審價單位浙江建安工程管理有限公司進行調查核實,該公司向本院出具了《蒼南縣文博館工程匯總表》一份。
原、被告提供的上述證據以及本院調取的證據,經庭審質證,對于雙方均無異議的證據,本院予以確認;原告提供的證據3-5以及其持本院調查令調取的證據材料,各被告對真實性、合法性并無異議,本院認為《建設工程竣工驗收消防備案申報表》上施工單位一欄有快達公司名稱并由快達公司等加蓋公章,且在工程聯系單聯系內容一欄均由快達公司負責人張淑芳作為經辦人進行簽名,結合四冶公司蒼南縣文博館工程項目部及黃崇誼會計鮑宗慶通過銀行向張淑芳轉賬支付工程款的記錄以及當事人庭審時的陳述,本院對快達公司為蒼南縣文博館消防、水電、排煙工程實際施工人這一事實予以認定。原告補充提交的證據1、證據2,被告黃崇誼不予認可,在原告缺乏其他相關證據佐證的情況下,本院對其待證目的不予認定;原告補充提交的證據3,本院將結合本院調取的證據一并予以認定。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11年6月,蒼南縣文博館(文化館、博物館)建設工程由四冶公司中標承建。2011年8月19日,縣文廣局作為發包人與四冶公司簽訂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約定承包范圍為施工圖范圍內的建筑、安裝工程,包工包料施工總承包。此后,四冶公司將上述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分包給黃崇誼,而黃崇誼又與快達公司達成口頭協議,將文博館消防、水電、排煙等安裝工程(包括二次裝修)轉包給快達公司施工建設。達成協議后,快達公司即組織人員進場施工,并于2014年底完工。蒼南縣文博館工程于2016年1月22日通過竣工驗收,同年12月29日完成備案。2016年5月,蒼南縣財政局委托浙江建安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對蒼南縣文博館工程進行結算審核,該公司于2017年11月29日出具工程結算審核報告書,蒼南縣文博館工程審定造價為47386126元,共核減8567982元。經審價單位浙江建安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匯總,本案涉及的消防、水電、排煙工程送審造價包括兩部分:1.中標價(安裝部分):強電2602467元、消水1173380元、消電556980元、通風(排煙)349527元、給排水324899元、人工調差187785元;2.聯系單部分:蒼南縣文博館-水電消防聯系單部分2182126元、二次裝修排煙系統602481元,合計7791860元,共計對聯系單部分送審造價核減913737元,案涉消防、水電、排煙工程最終審定造價為7065908元。縣文廣局已支付蒼南縣文博館工程核定總造價76466860元工程款。
另查明,根據浙江金穗工程項目管理有限公司出具的《縣文博館主體工程安裝部分付款統計說明》及黃崇誼提供的付款記錄,黃崇誼在收到建設單位即縣文廣局支付的工程款后向快達公司支付工程款的情況如下:2012年7月建設單位支付591725元,黃崇誼則于次月30日向林尚珍支付526635元(591725元×89%),領款憑證上記載著:8月份水電安裝工程款;2012年12月,建設單位支付1460496元,黃崇誼于2013年2月7日向林尚珍支付1299840元,領款憑證上記載著:水電消防安裝班,1460496×0.89=1299840;2014年3月,建設單位支付1500000元,2014年4月3日,黃崇誼通過其財務人員鮑宗慶向快達公司負責人張淑芳支付1335000元(1500000元×89%),領款憑證上記載著:水電消防工程款;2014年8月,建設單位支付1000000元,2014年8月22日,四冶公司蒼南縣文博館工程項目部向快達公司負責人張淑芳支付808000元;2014年12月,建設單位支付900000元,同月23日,黃崇誼通過其財務人員鮑宗慶向快達公司負責人張淑芳支付900000元;2015年2月,建設單位支付800000元,同月,黃崇誼通過蒼南縣文博館室外裝飾及鋼結構工程實際施工人曾云萬向張淑芳支付800000元;2016年1月,建設單位支付300000元,同月29日,四冶公司蒼南縣文博館工程項目部向張淑芳支付300000元。庭審中經向原告問詢,原告認可黃崇誼向林尚珍支付的工程款即為向原告支付的工程款,且在庭審之后,原告向本院提交收到工程款明細,確認已收到被告黃崇誼所稱的5969475元。因認為被告未支付剩余工程款,原告故訴至本院
判決結果
一、黃崇誼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支付浙江快達建設安裝工程集團有限公司蒼南分公司工程款319183.12元并賠償利息損失(從2016年1月22日起,按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同期同類貸款基準利率計算至實際履行完畢之日止);
二、駁回浙江快達建設安裝工程集團有限公司蒼南分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受理費23263元,由浙江快達建設安裝工程集團有限公司蒼南分公司負擔19950元,由黃崇誼負擔3313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浙江省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長林春曉
人民陪審員李發獎
人民陪審員黃振群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九日
書記員尤文倩
判決日期
2020-01-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