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勁松與上海合全醫藥有限公司勞動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9)滬0115民初6559號
判決日期:2020-01-08
法院: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朱勁松與被告上海合全醫藥有限公司(以下至判決主文前簡稱合全醫藥公司)勞動合同糾紛一案,雙方均不服同一仲裁裁決先后向本院提起訴訟。本院于2019年1月17日立案受理后,以朱勁松為原告、合全醫藥公司為被告予以合并處理,并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分別于2019年3月6日、3月29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朱勁松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陸劍平、被告合全醫藥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汪宇鵬、范宏濤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朱勁松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判令被告支付2017年至2018年度共計21.5天的應休未休年休假工資157172.41元。事實和理由:2018年7月1日,原告進入被告處擔任安全、健康、環保管理部門負責人。2018年9月29日,被告以不正當理由非法解除與原告的勞動合同,且拒絕支付賠償金。原告自2014年11月20日起先后供職于上海藥明康德新藥開發有限公司、上海合全藥業股份有限公司自貿試驗區分公司以及被告公司,上述三家公司存在一定的互相持股關系,原告每年可享有5天的法定年休假和10天的福利年休假,原告之前在上海藥明康德新藥開發有限公司和上海合全藥業股份有限公司的年休假可以帶入被告來休,且被告發某給原告的電子郵件也認可截止到2018年9月原告的未休年休假累計為21.5天,故被告應支付21.5天的應休未休年休假工資。現因原告不服仲裁裁決,故向法院提出起訴。
被告合全醫藥公司辯稱,不同意原告的訴請,原告每年可享有5天的法定年休假,被告處無福利年休假。原告于2018年7月1日入職被告,同年9月29日離職,經折算只能休1天的法定年休假,原告已休完,故被告不需要支付原告應休未休年休假工資。
被告合全醫藥公司向本院提出反請求:判決被告不支付原告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149772元。事實和理由:2018年7月1日,被告合全醫藥公司與朱勁松簽訂了《勞動合同》和《雇員保密信息和發明轉讓協議》,該合同及協議均將公司的規程、SOP定義為公司保密信息。并且合全醫藥公司所屬的藥明康德集團曾通過規章制度的形式和發郵件給全員的方式,三令五申地告知員工不允許私自復制筆記本電腦信息至硬盤上。被告監測到原告在2018年7月5日至2018年7月16日期間數次復制筆記本電腦里的信息到其他設備上,復制信息包括《密閉設施使用指南》、《職業衛生采樣計劃》、《職業危害因素控制原則》、《職業危害因素控制程序》、《員工急救管理程序》、《粉塵安全管理程序》、《工業衛生風險定性評估規定》等信息,上述信息都屬于公司的SOP(標準操作程序)。根據2017年9月8日版《藥明康德獎懲管理制度》的規定,未經批準,私自復制、摘抄、傳送公司秘密資料行為的員工,公司將處于留司查看直至解除勞動合同,故被告系合法解除,無需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現被告不服仲裁裁決,故向法院提出起訴。
針對被告合全醫藥公司的反請求,原告朱勁松辯稱,2018年7月3日起電腦頻繁出現死機情況,導致文件存在丟失風險,故原告對文件打包復制備份至被告的移動硬盤中,原告復制的打包文件數量多達1千多份,其中包含原告自己的復習資料、網上下載文件以及被告主張的SOP,原告并非僅就SOP文件單獨復制,故原告并非惡意復制SOP文件。被告所主張的SOP文件都不是被告的原創文件,均是常識性的文件,生產性企業均會涉及到這些文件。另外被告解除勞動合同所依據的文件《合全藥業獎懲管理制度》未經民主程序,且并非系原告入職后發某給原告的文件,不能作為被告解除的依據。因此不同意被告的上述反請求。
原告朱勁松圍繞訴訟請求及辯稱意見依法提交了浦勞人仲(2018)辦字第8015號仲裁裁決書、勞動手冊、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被告對其訴訟請求及辯稱意見依法提交了勞動合同、朱勁松2018年7月至9月的工資明細、朱勁松簽署的《雇員保密信息和發明轉讓協議》、2017年9月8日版《藥明康德獎懲管理制度》。本院組織當事人對以上證據進行了質證,根據當事人質證意見,本院對以上證據均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
對有爭議的證據和事實,本院認定如下:1、原告提供了人事部門郵件、請假申請截圖,旨在證明2018年1月由被告人事部門發某郵件給原告,確認原告2017年剩余年休假8.5天,2018年剩余年休假15天,共計23.5天,原告之前在上海藥明康德新藥開發有限公司和上海合全藥業股份有限公司的年休假可以帶入被告來休。請假申請,因原告離職無法進入系統當庭演示;被告提出異議認為請假申請截圖,無法當庭演示,真實性不認可。郵件的真實性也不認可,系第三方公司的郵件,與被告無關,原告2018年7月1日才入職被告。對此,本院認為,請假申請截圖未當庭演示,故本院對請假申請截圖的真實性不予認可;人事部門郵件系案外人發某,與本案無關,本院不予采納。2、原告提供了短信詳單原件、通話詳單原件、報修郵件,硬盤采購信息,其中短信詳單原件、通話詳單原件旨在證明2018年7月至8月期間,原告筆記本電腦頻繁出現問題向被告IT部門進行報修,被告IT工程師會發某短信代碼至原告手機里以完成解鎖,短信詳單中1069開頭的短信均是被告IT后臺所發,通話詳單中XXXXXXXXXX電話是被告IT的報修電話;報修郵件旨在證明被告對原告的報修進行確認,故原告無惡意復制被告文件,完全是為了防止文件丟失才復制備份;硬盤采購信息旨在證明原告復制文件至被告所購買的移動硬盤中,移動硬盤也于原告離職當天交還給了被告。被告對短信詳單和通話詳單的真實性認可,但主張針對電腦故障的報修,被告有且只有2個報修平臺:其一為撥打XXXXXXXXXX電話報修;其二為發某電子郵件至helpdesk@wuxiapptec.com報修,成功報修后,IT部門會將保修的內容及處理結果以電子郵件形式發某至報修人的郵箱。被告并未設置短信報修平臺,短信詳單中的1069開頭的短信平臺并非被告所持有或控制。2018年7月3日并無任何原告的電腦報修記錄,且根據原告提供的郵件報修單也可顯示,原告的報修內容僅是賬戶、公共盤或郵箱權限解鎖,并不涉及電腦硬件損傷或死機,故原告主張因電腦死機,為防止文件丟失而進行文件拷貝是不符合邏輯的;關于報修郵件,因原告電子郵箱已被注銷,故無法核實真實性,但根據被告IT后臺記錄,可以看到朱勁松曾在2018年7月9日、7月23日、7月26日、8月6日提交過報修申請;對于移動硬盤,被告確認原告在被解除勞動合同后,曾向被告歸還過一個移動硬盤,但是該移動硬盤上沒有任何資產編號和標記,并且被告也未找到該硬盤的采購記錄,故無法證明該移動硬盤是由被告采購,被告在這個硬盤中發現了IT后臺服務器監控到的朱勁松拷貝列表上的部分文件,但被告無法確認朱勁松是否將該硬盤中的文件另行復制到其他設備上。對此,本院認為,鑒于被告對短信詳單和通話詳單的真實性認可,本院予以確認,但證明內容以本院認定為準;鑒于被告認可原告曾于在2018年7月9日、7月23日、7月26日、8月6日提出過保修,故本院對于2018年7月9日、7月23日、7月26日、8月6日的4份電子郵件的真實性均予以認可;硬盤采購信息,僅為復印件,故本院對該證據的真實性不予認可,但關于原告離職時交接的移動硬盤的所有權歸屬,以本院認定為準。3、被告提供了2018年6月27日藥明康德合規部發給藥明康德所有分公司、子公司全員的郵件及(2019)滬浦證經字第347號公證書,旨在證明該郵件已經過公證,《藥明康德獎懲管理制度》中關于保密的規定已向原告公示;原告提出異議認為,雖然對郵件及347號公證書的真實性認可,但認為《藥明康德獎懲管理制度》并非系原告入職后發某給原告的,不能作為被告解除的依據,該制度也未經民主程序,效力存疑。對此,本院認為,鑒于被告對郵件及公證書的真實性認可,本院予以采信,但證明內容以本院認定為準。4、被告提供了(2019)滬浦證經字第346號公證書,并當庭演示了346號公證書中所附光盤內容以及原告朱勁松USB拷貝記錄,旨在證明原告未經批準私自復制了被告SOP等業務信息,該等業務信息構成公司的保密信息;原告提出異議對346號公證書的真實性認可,但主張原告并非惡意復制,且這些文件并非被告原創,生產性企業均會涉及到這些文件。對此,本院認為,根據被告當庭演示了346號公證書所附光盤內容,與原告朱勁松USB拷貝記錄能夠對應,故本院對該組的真實性予以確認,但對證明內容以本院認定為準。5、被告提供了(2019)滬浦證經字第348號公證書,旨在證明原告目前電腦中還保留一些秘密信息;原告提出異議認為對348號公證書的本身的真實性認可,但原告已經將電腦交還給被告,無法證明是否經過刪改。對此,本院認為,原告主張合理,故本院采信原告的意見。6、被告提供了2017年11月15日合全藥業制度辦發給原告的郵件及(2019)滬浦證經字第582公證書,旨在證明被告處有獎懲制度《合全藥業獎懲管理制度》,原告對此知曉;原告提出異議認為雖然對582公證書本身的真實性認可,但2017年11月15日發某郵件的時候原告還未入職被告,該證據與本案無關,且原告入職后被告也未向其提供獎懲制度。對此本院認為鑒于被告對郵件及公證書的真實性認可,本院予以確認,但證明內容以本院認定為準。
根據上述確認的證據及當事人陳述,本院認定本案事實如下:
原告朱勁松于2018年7月1日入職被告,同日與被告合全醫藥公司簽訂期限為2018年7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止的勞動合同,同日與被告簽訂《雇員保密信息和發明轉讓協議》,該協議中規定“公司保密信息”是指本人通過,包括但不限于,書面文件、口頭交流或觀察等各種方式直接或間接地從公司獲取的專有信息、具有保密性質的信息、技術資料、商業秘密或專有技術,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的研究資料和與研究相關的資料、產品計劃、產品、服務、客戶名單及客戶(包括但不限于本人于受雇期間曾因業務往來而接觸的公司客戶)、業務協作及商業交易、市場、軟件、發展、發明、程序、配方、技術、設計、數據、圖樣、管理、硬件管理、計算機程序、數據庫、業務計劃、市場營銷、公司SOP、客戶SOP、公司與客戶間的協議、財政預算及業務信息等。
2017年11月15日被告“合全藥業制度辦”向原告等其他員工發某主題為“管理制度發布通告”的電子郵件,附件中有《合全藥業獎懲管理制度》等6個管理制度。《合全藥業獎懲管理制度》第1.3“適用范圍”規定,“本制度適用于上海合全藥業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控股各分公司、子公司”;第3.3“處罰細則”的3.3.3規定,“未經批準,私自復制、摘抄、傳送公司秘密資料的,將被留司查看至解除勞動合同”。
被告分別于2018年7月9日、7月23日、7月26日、8月6日向原告發某電子郵件確認保修工單已被創建。2018年8月6日原告兩次撥打XXXXXXXXXX被告電腦報修電話。原告分別于2018年7月5日、7月7日、7月11日、7月14日、7月16日將筆記本電腦中的文件復制傳送至被告所有的移動硬盤中,其中7月16日的復制內容包含了22個SOP文件。
2018年9月29日,被告合全醫藥公司以原告朱勁松“拷貝大量公司科研信息和其他內部商業秘密信息,公司要求其刪除相關信息,但原告置若罔聞拖延多日拒不改正,其行為已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為由,根據《合全藥業獎懲管理制度》解除了與原告之間的勞動合同。原告離職前月平均工資已超過上海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三倍。
2018年10月23日,上海市浦東新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原告的仲裁申請,原告要求被告支付:1、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149772元;2、2017年度8.5天、2018年度13天共計21.5天未休年休假工資187858.84元;3、2018年年終獎143100元。2018年12月11日,該仲裁委員會裁決被告支付原告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149772元,對于原告的其他仲裁申請均未支持。原告及被告均不服該裁決,遂訴至本院,提出如上訴請。
另查,原告于2014年11月20日至2017年6月30日期間在上海藥明康德新藥開發有限公司工作,2017年7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期間在上海合全藥業股份有限公司自貿試驗區分公司工作。
庭審中,雙方確認原告2017年、2018年每年可享有5天的法定年休假,原告于2018年7月19日和7月24日已休年休假2天。雙方確認原告的工作年限自2014年11月20日起算。雙方確認上海合全藥業股份有限公司系被告的控股公司
判決結果
一、被告上海合全醫藥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朱勁松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149772元;
二、被告上海合全醫藥有限公司無需支付原告朱勁松2018年年終獎143100元;
三、駁回原告朱勁松的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0元,減半收取計5元,免予收取。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沈肖偉
二〇一九年四月九日
書記員邱燕
判決日期
2020-01-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