趙曉宇、大慶北大健康綜合門診部勞動爭議二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9)黑06民終3433號
判決日期:2020-01-09
法院:黑龍江省大慶市中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上訴人趙曉宇因與被上訴人大慶北大健康綜合門診部(以下簡稱北大綜合門診部)勞動爭議一案,不服黑龍江省大慶市龍鳳區人民法院(2019)黑0603民初1155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9年11月20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趙曉宇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董中奇與劉亞男、被上訴人北大綜合門診部委托訴訟代理人董鵬均已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趙曉宇上訴請求:一、請求撤銷一審判決,依法將本案發回重審或改判北大綜合門診部支付趙曉宇7天試用期工資675.85元,支付未繳納社會保險賠償金4410元,支付雙休日加班工資4192.8元,支付法定節假日加班工資4648.05元,支付延長工作時間加班工資2358.45元,支付未簽訂勞動合同雙倍工資11800元,上述金額總計36103.3元;二、本案一、二審訴訟費由北大綜合門診部承擔。事實和理由:一、一審法院認定事實不清。1.趙曉宇的工作性質應為全日制工時工作制。趙曉宇自2019年3月24日開始到北大綜合門診部工作,至2018年10月23日被迫解除勞動關系,除試用期7天外,自2018年4月1日正式入職,一直是全天上班,工資包括基本工資和崗位及滿勤等項,并按月發放。如果是非全日制工時工作制,按照法律規定,發放工資最長不得超過15日。一審庭審筆錄第8頁,北大綜合門診部主張趙曉宇每月工資1680元,這明顯屬于對全日制工時工作制的自認。對于趙曉宇每天的實際工作時間,考勤表能說明,從仲裁至一審北大綜合門診部一直拒絕提供。一審中,趙曉宇已經提交了工資條及同事等人與北大綜合門診部人事負責人的錄音等證據,可以相互印證,一審法院沒有采納,顯屬認定事實錯誤。2.北大綜合門診部拖欠趙曉宇工資事實客觀存在。趙曉宇入職后,試用期7天的工資沒有發放,按照法律規定,試用期期間同工同酬,北大綜合門診部應當補發。趙曉宇正式入職后的前三個月,北大綜合門診部以只發工資80%為由繼續克扣工資,在6月至10月期間,雖然沒有按照80%計算,但是克扣行為仍舊存在,仍未足額發放工資。3.北大綜合門診部應承擔沒有為趙曉宇繳納社會保險的賠償責任。北大綜合門診部作為用人單位,按照法律規定,應當為趙曉宇繳納社會保險,北大綜合門診部未繳納,應按照其應承擔的份額向趙曉宇承擔賠償責任。4.趙曉宇周末及法定節假日加班事實客觀存在。根據趙曉宇向法庭提交的工資條,可以證明每個月都存在加班情況,而且上班時間不區分是否為周末和法定節假日,北大綜合門診部在事后也從未安排趙曉宇串休或補休,北大綜合門診部除要求勞動者周末及法定節假日加班,不能正點下班,延長工作時間也是常有之事。北大綜合門診部的行為,明顯違反法律規定,也侵害了趙曉宇的合法權益,對于加班及延長工作時間的費用,應當依法承擔給付責任。5.趙曉宇并非自愿離職,北大綜合門診部應支付經濟賠償金。北大綜合門診部存在拖欠工資以及未依法為趙曉宇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行為,所以趙曉宇有權利單方解除勞動關系,并獲得賠償金。北大綜合門診部提交的以趙曉宇名義出具的離職申請,并非趙曉宇的真實意思表示,是北大綜合門診部強迫出具的。6.按照法律規定,即便是非全日制工時工作制,超過一個月也是應當簽訂勞動合同。從仲裁至一審,北大綜合門診部對于是否與趙曉宇簽訂勞動合同一直無法確認,雙方應視為未簽訂勞動合同,北大綜合門診部應支付未簽訂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二、一審法院程序違法。北大綜合門診部一直使用釘釘系統打卡,要求所有的員工每天上下班都要打卡考勤,該考勤記錄能夠清楚明晰的反映出趙曉宇的實際工作時間,按照相關法律規定,該考勤記錄的舉證責任本身是在于北大綜合門診部,但是北大綜合門診部卻以超過三個月系統不保留為由沒有提供。在一審過程中,趙曉宇已經多次提出申請調取該記錄,但是一審法院不但沒有責令北大綜合門診部提供,對趙曉宇提交的申請拒不接受,一審法院的該做法違反法定程序,也侵害了趙曉宇的合法權益。根據趙曉宇向釘釘客服了解,只要用人單位向釘釘(中國)信息技術有限公司提交工作聯系函,該公司就會為使用釘釘的用人單位反饋其要求提取的數據,也就是說用人單位只要沒有注銷,在公司存續任何時間段內的考勤記錄都是可以提取的,不存在只能保留三個月之說,二審法院也可以進行核實。趙曉宇申請二審法院依法責令北大綜合門診部提交該考勤,否則應承擔舉證不能的責任。三、一審法院判決駁回訴訟請求法律依據錯誤。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六條,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與爭議事項有關的證據屬于用人單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單位應當提供,用人單位不提供的,應當承擔不利后果。考勤記錄是本案的關鍵證據,屬于用人單位掌握管理的范圍,用人單位應當承擔舉證責任,以便查明案件事實。一審法院沒有依據上述法律規定分配當事人舉證責任,簡單以主動申請離職,且沒有提供充分證據為由判決駁回趙曉宇的所有訴訟請求,法律依據錯誤。
北大綜合門診部辯稱,一、標準的全日制用工實行每天工作八小時,而北大綜合門診部冬季上班時間為早8時至午12時,夏季上班時間為早7:30至午11:30。從公眾號、門口對外時間公示牌都已明確營業時間,下午分院不營業,現今為止也是一如既往,中午即停止所有運營。因此實際根本不存在全日制。體檢行業因有空腹項目,在11:00左右即可完成全部體檢,員工一般到11:30左右就可以到食堂吃飯了。二、不論是非全日制小時工用工還是全日制勞動用工,因企業行業的特殊性,院辦實際上有6天的觀摩學習期而非試用期,趙曉宇屬于混淆概念,6天到分院不參與直接工作,作為旁觀者進行學習,只是半天的時間,中午提供午餐。觀摩學習期不從事實際工作,不屬于工作時間,不產生用工事實。因此趙曉宇所陳述的關于支付7天試用期工資與客觀事實不符。三、我們為非全日制用工,故不繳納社保,不存在賠償責任。服從一審法院的最后認定。四、非全日制用工,大慶本土或很多城市的餐飲業、服務業,醫療行業等等周末均有運營。為客戶提供最大的便利。因此不存在周末屬加班的情況。來上班時就約定了此事。對方不認可便不會同意。每年所有法定假日為11天,北大綜合門診部所有的法定假日均放假不存在上班情況,并且對外發放的所有放假通知都寫的清楚。并上交數份放假通知證明,趙曉宇此請求不成立。五、趙曉宇具有完全民事責任能力,自行提出離職申請,申請中明確寫明,因本人家里有事現申請離職,有院辦負責人同意離職的簽字確認。此解除合同由趙曉宇方單方提出,我方不存在違法。趙曉宇提出的并非自愿離職與客觀事實不符。六、非全日制用工可口頭約定,未簽訂合同屬合情合理合法。故我方認定此請求不成立。七、釘釘打卡只作為人事管理的一種補充,是一種發放工資或報酬的一種調查依據而已。我公司對人員管理人性化,較寬泛。好多崗位都不打卡,全憑自覺。但如果有特殊情況員工自己會請假,以月底上報的紙質考勤為主,并會直接標注。考勤是管理制度規范的執行,只是確定員工是否到崗的依據,至于時間段和點的掌控屬于我司管理的漏洞,但非員工工作事實。提供原始釘釘載體非常有困難,因員工離職后釘釘中就沒有相關數據了。況且我司使用的釘釘系統未繳交服務費,至于數據的準確性和操作的規范性都無從考評和考證。趙曉宇系非全日制用工僅工作半天,實屬事實。釘釘考勤系統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依據,我公司不予認同趙曉宇調取釘釘記錄的請求。
趙曉宇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依法撤銷黑龍江省大慶市龍鳳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以下簡稱龍鳳仲裁委)慶龍勞人仲字(2019)第108號仲裁裁決;2.依法支持趙曉宇仲裁程序中的仲裁請求:判決北大綜合門診部支付7天試用期工資540.68元、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28800元、支付賠償每月未開工資7630.3元、支付未繳納社會保險賠償金6000元、支付補償雙休日加班工資10359.6元、支付補償法定假日工資1103.4元、支付正常工作日延長加班工資2358.4元、支付賠償誤工費520元;判決北大綜合門診部向趙曉宇公開道歉;3.北大綜合門診部承擔本案訴訟費。
一審法院認定的事實:2018年3月24日,趙曉宇到北大綜合門診部從事非全日制導診崗位工作,每日上午工作,工作日為半天。其從事的VIP崗位每月工資1680元,普通導診崗位每月工資1900元。2018年10月23日,趙曉宇因家里有事向北大綜合門診部提出離職申請從北大綜合門診部離職,雙方解除勞動關系。一審法院認為,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因用人單位做出開除、除名、辭退、解除勞動合同、減少勞動報酬、計算勞動者工作年限等決定而發生的勞動爭議,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本案中,趙曉宇系因自身原因主動申請離職,無證據證明其離職受脅迫或者因北大綜合門診部的過錯等違法行為所致,不屬于《勞動合同法》規定應給付賠償金的情形,故趙曉宇關于賠償金的請求,不予支持。趙曉宇從事非全日制崗位工作,根據法律規定,應由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北大綜合門診部對此并無法定義務,故對趙曉宇要求北大綜合門診部支付未繳納社會保險賠償金的請求不予支持。趙曉宇的其他訴訟請求,無證據證實,亦無事實和法律依據,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第八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十條第二款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的規定,判決:駁回趙曉宇的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10元,由趙曉宇負擔。
本院二審期間,當事人圍繞上訴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和質證。
趙曉宇為證明其主張,向本院提交證據如下:
提交光盤一張及文字整理資料一份。欲證明:根據該份證據的內容顯示,用人單位可以隨時調取釘釘APP的上下班打卡記錄,但在本案審理過程中北大綜合門診部卻自始至終沒有提供,根據法律規定上下班考勤記錄,屬于應當由用人單位提供的證據,用人單位不提供的,應當承擔不利后果,應認定趙曉宇與北大綜合門診部之間為全日制用工勞動合同關系,對勞動仲裁階段及一審階段北大綜合門診部出示的不完整的釘釘APP的上下班打卡記錄不予采納。
北大綜合門診部質證稱,對證據的真實性不認可,釘釘考勤只是我們管理員工的輔助工具,不能證明我公司的用工性質,我們也沒有繳納考勤釘釘服務費,主要用作辦公審批,我方員工工資與釘釘打卡也沒有關系。結合一審視頻照片,中午至下午不存在營業的狀態。
本院認為,該組證據來源于與釘釘客服的通話錄音,將結合全案證據綜合予以認定。
經二審查明:2019年2月11日,趙曉宇向龍鳳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請:1.請求北大綜合門診部支付工資4660元;2.請求北大綜合門診部支付未繳納社會保險賠償金6348元;3.請求北大綜合門診部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13980元。另,趙曉宇與北大綜合門診部于2018年4月1日起建立勞動關系。
二審查明的其他事實與一審一致
判決結果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10元,由趙曉宇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合議庭
審判長周鐵峰
審判員楊社娟
審判員趙博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邢智超
書記員王曉萍
判決日期
2020-01-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