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鄲市春泰建筑安裝有限公司、邯鄲市規劃設計院房屋租賃合同糾紛管轄民事裁定書
案號:(2019)冀04民轄終431號
判決日期:2020-01-09
法院:河北省邯鄲市中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上訴人邯鄲市春泰建筑安裝有限公司因房屋租賃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河北省邯鄲市叢臺區人民法院(2019)冀0403民初2781號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訴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邯鄲市春泰建筑安裝有限公司上訴稱,本案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分別于2012年7月17日和2014年4月28日簽訂了兩份房屋租賃合同,兩份合同租賃標的物同為被上訴人的房屋,均在同一建筑(邯鄲市規劃科研大廈)中,租賃合同均未到期,且兩份合同的出租人及承租人均屬同一單位。因此,本案案由、合同履行主體及履行標的物種類、權屬、位置相同,符合合并審理的法律規定。因兩案訴訟標的總額相加已超過3000萬元,故根據級別管轄的相關規定,本案應由邯鄲市中級人民法院管轄。請求撤銷一審裁定,將本案移送至河北省邯鄲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
判決結果
駁回上訴,維持原裁定。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合議庭
審判長楊俊英
審判員李巍
審判員張靜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梁賓賓
書記員劉璐瑤
判決日期
2020-01-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