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合木提·阿布都克力木與展旭光、奇臺縣程勝運輸有限責任公司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8)新4221民初924號
判決日期:2020-01-09
法院:額敏縣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買合木提·阿布都克力木與被告展旭光、奇臺縣程勝運輸有限責任公司、額敏縣龍城商貿有限責任公司、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托里支公司(以下簡稱:財險托里支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8日立案受理,依法適用簡易程序于2018年7月11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買合木提·阿布都克力木、被告展旭光及委托訴訟代理人朱嵩、被告奇臺縣程勝運輸有限責任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陳林、紀建明,被告額敏縣龍城商貿有限責任公司的法人代表人牟艮峰、被告財險托里支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董建明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完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買合木提·阿布都克力木向本院提出的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賠償醫療費、誤工費、殘疾賠償金、護理費、住院伙食補助、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共計177983.23元。2、本案訴訟費及其他費用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2016年12月18日11時許,原告駕駛×××號小型轎車(車內乘坐阿里甫·杰孜米爾)沿S201線由西向東行駛至肇事處時,與前方停靠在道路南側車道內被告展旭光駕駛×××號重型半掛牽引車(后懸掛×××號重型自卸半掛車)相撞,致原告、阿里甫·杰孜米爾受傷,車輛損壞的交通事故。后原告入額敏縣人民醫院、新疆醫科大學第一附屬醫院、解放軍第四七四醫院住院治療。額敏縣公安交通警察大隊作出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認定原告承擔此次交通事故的主要責任,被告展旭光承擔此次交通事故的次要責任,阿里甫·杰孜米爾無此次交通事故責任。因雙方協商未達成賠償協議,為維護原告合法權益,故提起訴訟,請求依法判決。
被告展旭光答辯稱,對此次交通事故發生的事實及責任認定沒有意見。被告承擔此次事故次要責任,按照30%的責任比例賠償。被告駕駛的車輛已投保了機動車交強險和第三者商業險,原告主張的賠償數額沒有超出保險范圍,應當全部由保險公司賠償。原告和被告保險公司達成賠償協議后,又拒不履行,導致該案訴訟解決,訴訟費應當由被告保險公司承擔。對原告主張的醫療費100186.45元、傷殘等級、住院伙食補助費、搶救費沒有異議,對誤工期限、護理期限、后續治療費、撫養費、贍養費、精神撫慰金有異議。
被告奇臺縣程勝運輸有限責任公司答辯稱,被告只是登記車主,不是車輛實際所有人,被告也不是車輛實際控制人,被告沒有侵權行為,被告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其他意見與被告展旭光意見一致。
被告額敏縣龍城商貿有限責任公司答辯稱,被告展旭光所有的掛車掛靠在被告公司,不是車輛實際所有人,被告公司也不是車輛實際控制人,被告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其他意見與被告展旭光意見一致。
被告財險托里支公司答辯稱,對此次交通事故發生的事實及責任認定沒有意見。第一,掛車在被告公司投保了商業險,掛車性質上不是機動車,牽引車和掛車連接在一起,掛車才能成為機動車的一部分,發生事故后應掛車和主車各自承擔一半責任,被告承擔展旭光30%責任的50%賠償責任。第二,原告主張的贍養費、撫養費、營養費,沒有法律依據,不予認可。其他意見與被告展旭光意見一致。
本院經審理認定的事實如下:2016年12月18日11時許,原告駕駛×××號小型轎車(車內乘坐阿里甫·杰孜米爾),沿S201線由西向東行駛至肇事處時,與前方停靠在道路南側車道內被告展旭光駕駛×××號重型半掛牽引車(后懸掛×××號重型自卸半掛車)相撞,致原告、阿里甫·杰孜米爾受傷,車輛損壞的交通事故。后原告入額敏縣人民醫院、新疆醫科大學第一附屬醫院、解放軍第四七四醫院住院治療。2016年12月27日,額敏縣公安交通警察大隊作出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認定:原告承擔此次交通事故的主要責任,被告展旭光承擔此次交通事故的次要責任,阿里甫·杰孜米爾無此次交通事故責任。另查,一、2016年12月18日,原告入住額敏縣醫院住院治療,同年12月27日出院。住院9天。診斷為:面部多處皮膚撕裂傷、鼻骨骨折、上頜骨骨折、右眼外傷等。二、2016年12月22日,原告入住新疆醫科大學第一附屬醫院住院治療,同年12月30日出院。住院8天。診斷為:右側上頜骨骨折、右眼眶骨折、右側眼球破裂等。三、2017年1月4日,原告又入住額敏縣醫院住院治療,同年1月18日出院。住院14天。診斷為:鼻骨骨折術后、上頜骨骨折術后、右眼球結膜裂傷術后等。四、2017年8月14日,原告入住解放軍第四七四醫院住院治療,同年8月28日出院。住院14天。診斷為:1、右眼外傷性淚囊炎。2、右眼球萎縮。3、右眼結膜囊狹窄。以上原告支付醫療費,共計100186.45元。原告支付交通費2040元。另外,原告向托里縣鐵廠溝鎮社區醫療衛生服務中心支付出診費、救護車費,計2176元。另,被告展旭光給付原告9990元。
另查,2017年5月10日受原告委托新疆新醫司法鑒定中心作出[2017]新醫臨字第269號鑒定意見書,鑒定意見:1、2016年12月18日車禍致買合木提·阿布都克力木右面顱骨多發骨折、右眼球破裂及面部軟組織挫傷等,目前遺留右眼球萎縮,傷殘等級為七級;右眶部及右上頜部塌陷畸形,傷殘等級為十級;面部范疇內條狀瘢痕累計12.3cm,傷殘等級為十級。誤工期限為180日。2、買合木提·阿布都克里木目前頜面部多出內固定物存留體內、右眼萎縮事實存在,需擇期行內固定取出術、眼球摘除及義眼植入術,內固定取出后續醫療費需人民幣捌仟元(8000元)。眼球摘除及義眼植入需分期手術,具體費用需根據手術情況決定,現有資料無法明確,建議待實際發生后另行主張。原告支付鑒定費1950元。支付復印費96.60元。
另查,被告展旭光為×××號重型半掛牽引車向中國人民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奇臺支公司投保了交強險,中國人民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奇臺支公司在交強險范圍內賠付原告12.2萬元,包括財產損失險2000元。×××號重型半掛牽引車掛靠奇臺縣程勝運輸有限責任公司營運。被告展旭光所有的×××號重型自卸半掛車在財險托里支公司投保了機動車第三者責任險,保險金額50萬元,保險期限:2016年8月10日0時-2017年8月9日24時。×××號重型自卸半掛車掛靠額敏縣龍城商貿有限責任公司營運。
另查明,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統計部門公布的新疆維吾爾自治區2017年:在崗職工年平均工資67932元。城鎮居民家庭可支配收入30775元。
認定以上事實的證據有:1、原、被告當庭陳述;2、額敏縣公安交通警察大隊作出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3、保險單抄件;4、醫院診斷證明和病歷;5、醫療費發票;6、新疆新醫司法鑒定中心作出[2017]新醫臨字第269號鑒定意見書
判決結果
一、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托里支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在機動車商業保險第三者責任險限額內賠償原告買合木提·阿布都克力木經濟損失91886元(注:總額101876元,扣除被告展旭光墊付的9990元)。
二、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托里支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在機動車商業保險第三者責任險限額內賠償被告展旭光墊付款9990元。
三、被告展旭光、奇臺縣程勝運輸有限責任公司、額敏縣龍城商貿有限責任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賠償原告買合木提·阿布都克力木鑒定費1950元。
四、駁回原告買合木提·阿布都克力木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爭議標的金額177983.23元,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1930元,投遞費200元,計2130元(原告已預交),原告買合木提·阿布都克力木負擔825元,被告展旭光負擔1305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預交二審案件受理費,上訴于塔城地區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李斐民
二○一八年七月二十三日
書記員閆佩玉
判決日期
2020-01-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