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海康威視數(shù)字技術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與晨翔鳴遠(北京)科技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8)京0108民初10359號
判決日期:2020-01-13
法院:北京市海淀區(qū)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杭州海康威視數(shù)字技術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以下簡稱海康威視公司)與被告晨翔鳴遠(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晨翔鳴遠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海康威視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劉道博到庭參加訴訟,被告晨翔鳴遠公司經(jīng)本院公告送達開庭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院依法缺席審理。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shù)據(jù)
案件基本信息
海康威視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請求判令晨翔鳴遠公司支付貨款132280元;2、請求判令晨翔鳴遠公司支逾期付款違約金(以132280元為基數(shù),自2016年12月16日起至付清貨款之日止,按日萬分之四的標準計算);3、請求判令本案訴訟費、公告費由晨翔鳴遠公司承擔。事實和理由:晨翔鳴遠公司與海康威視公司簽訂產(chǎn)品購銷合同,約定:晨翔鳴遠公司向海康威視公司購買大屏控制設備等視頻監(jiān)控產(chǎn)品。合同生效后,海康威視公司向晨翔鳴遠公司交付了全部貨物,但晨翔鳴遠公司僅支付了部分貨款,至今欠付貨款132280元。依據(jù)上述合同約定,如晨翔鳴遠公司逾期付款應按日萬分之四的標準支付違約金。
晨翔鳴遠公司未提交任何答辯意見。
海康威視公司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jù)。本院查明:2016年11月4日,晨翔鳴遠公司(甲方、購貨方)與海康威視公司(乙方、供貨方)簽訂《產(chǎn)品購銷合同》(合同編號:xxx),約定:甲方向乙方采購大屏控制設備、大屏支架。大屏控制設備8臺,金額共計156000元;大屏支架2個,金額共計3200元;工程安裝費4600元。甲方應于合同生效后1日內(nèi)支付預付款81900元,于2016年12月5日支付余下貨款81900元。如逾期付款則按該款項的日萬分之四支付違約金。乙方負責將產(chǎn)品運輸至甲方指定交貨地點,貨到7日內(nèi)甲方應將加蓋印章或經(jīng)收貨代表簽字的到貨確認書郵寄或傳真給乙方。本合同經(jīng)雙方簽字、蓋章即生效。該合同尾部“甲方”處有“晨翔鳴遠公司合同專用章”字樣的印章,“乙方”處有“海康威視公司合同專用章”字樣的印章。
2016年11月10日,晨翔鳴遠公司(甲方、購貨方)與海康威視公司(乙方、供貨方)簽訂《產(chǎn)品購銷合同》(合同編號:xxx),約定:甲方向乙方采購大屏控制設備、視頻綜合平臺、網(wǎng)絡攝像機。大屏控制設備8臺,金額共計87040元;3種型號的視頻綜合平臺,各1臺,金額分別為26520元、12920元、16320元;網(wǎng)絡攝像機2臺,金額共計600元。甲方應當于合同生效后5日內(nèi)支付預付款43020元,于2016年12月15日支付余下貨款100380元。如逾期付款則按該款項的日萬分之四支付違約金。乙方負責將產(chǎn)品運輸至甲方指定交貨地點,貨到7日內(nèi)甲方應將加蓋印章或經(jīng)收貨代表簽字的到貨確認書郵寄或傳真給乙方。本合同經(jīng)雙方簽字、蓋章即生效。該合同尾部“甲方”處有“晨翔鳴遠公司合同專用章”字樣的印章,“乙方”處有“海康威視公司合同專用章”字樣的印章。
訴訟中,海康威視公司提交了6張《到貨確認書》,用于證明已經(jīng)履行了涉案的2份合同約定的交貨義務。對此,海康威視公司稱上述確認書記載的發(fā)貨物品與涉案的2份合同約定的貨物一致。
訴訟中,海康威視公司提交了1份《應收賬款對帳函》,載明:“致:晨翔鳴遠公司。現(xiàn)將海康威視公司與貴單位的經(jīng)濟業(yè)務往來情況知會貴單位,請核對,并請盡快支付到期貨款。截止到2017年5月16日,貴單位仍欠本公司貨款135580元。”該對帳函附有1張表格,表格中記載了交貨日期、訂單單號、發(fā)運單號、產(chǎn)品名稱、數(shù)量、應收余額、已收金額、付款到期日等內(nèi)容。該對帳函尾部“貨物已收訖,信息證明無誤,我公司將盡快清償欠款”字樣下方處有“晨翔鳴遠公司”字樣的印章。對此,海康威視公司稱上述表格中既包括涉案的2份合同約定的貨物也包括雙方?jīng)]有簽訂合同而晨翔鳴遠公司要求增加的貨物;上述表格中記載的交貨日期為2017年1月6日、2017年1月7日的貨物系晨翔鳴遠公司要求增加的貨物,金額共計3300元;上述表格中5筆已收金額系針對涉案的2份合同的付款;該對帳函出具后,晨翔鳴遠公司支付了3300元,該款項系增加貨物的貨款。
以上事實,有海康威視公司提供的《產(chǎn)品購銷合同》(合同編號:xxx)、《產(chǎn)品購銷合同》(合同編號:xxx)、《到貨確認書》、《應收賬款對帳函》等證據(jù)材料及本院的開庭筆錄在案佐證
判決結果
一、被告晨翔鳴遠(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向原告杭州海康威視數(shù)字技術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支付貨款132280元,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付清;
二、被告晨翔鳴遠(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向原告杭州海康威視數(shù)字技術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支付逾期付款違約金(以132280元為基數(shù),自2016年12月16日起至實際付清之日止,按日萬分之四的標準計算),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3160元,原告杭州海康威視數(shù)字技術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已預交,由被告晨翔鳴遠(北京)科技有限公司負擔,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nèi)交納。
公告費260元,原告杭州海康威視數(shù)字技術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已預交,由被告晨翔鳴遠(北京)科技有限公司負擔,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nèi)交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及副本,并按照不服一審判決部分的上訴請求數(shù)額交納案件受理費,上訴于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如在上訴期滿后七日內(nèi)未交納上訴費,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合議庭
審判長王焱
人民陪審員張淑萍
人民陪審員薛曉光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書記員竇文冉
判決日期
2020-0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