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鴻泰融新工程項目咨詢股份有限公司、河北鴻泰融新工程項目咨詢股份有限公司滄州分公司合同糾紛再審審查與審判監督民事裁定書
案號:(2019)冀民申4618號
判決日期:2020-01-14
法院: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再審申請人河北鴻泰融新工程項目咨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鴻泰公司)、河北鴻泰融新工程項目咨詢股份有限公司滄州分公司(以下簡稱鴻泰滄州分公司)因與被申請人和恩通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河北省滄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19)冀09民終438號民事判決,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查,現已審查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鴻泰公司、鴻泰滄州分公司申請再審稱,一、原判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本案涉嫌虛假訴訟。1、被申請人起訴的標的與其自身不符。其身份為農民。2、被申請人起訴事實理由不合常理。其報酬比例高達50%,不符合交易習慣。近200萬元業務提成是如何履行的,原審時被申請人與沈永際均未說明。3、被申請人與沈永際之間存在利害關系。二、原判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不真實,系偽造。原審對2010年7月2日及2015年10月25日的《合作協議》及《補充協議》真實性予以認定是錯誤的。三、對審理案件的主要證據申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調查收集。四、原判適用法律錯誤
判決結果
駁回河北鴻泰融新工程項目咨詢股份有限公司、河北鴻泰融新工程項目咨詢股份有限公司滄州分公司的再審申請
合議庭
審判長王倩
審判員邢榮允
審判員張新峰
二〇一九年七月三十日
書記員安銘靜
判決日期
2020-0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