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產業電子第十一設計研究院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院與山東海盛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建設工程設計合同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
案號:(2015)普民四(民)初字第2245號
判決日期:2020-01-14
法院:上海市普陀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本院審理原告信息產業電子第十一設計研究院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院與被告山東海盛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建設工程設計合同糾紛一案后,被告在提交答辯狀期間對管轄權提出異議,認為:本案合同是被告為配合原告投標所簽草案,且未實際履行,所以本案依法應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即山東省聊城市東昌區人民法院管轄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暫無數據
判決結果
駁回被告山東海盛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對管轄權提出的異議。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張瑩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九日
書記員漢靜
判決日期
2020-0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