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昌琴、貴州奇峰宏建置業有限公司商品房預售合同糾紛再審審查與審判監督民事裁定書
案號:(2018)黔民申2610號
判決日期:2020-01-15
法院:貴州省高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再審申請人楊昌琴因與被申請人貴州奇峰宏建置業有限公司商品房預售合同糾紛一案,不服貴州省貴陽市中級人民法院(2018)黔01民終1371號民事判決,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查,現已審查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楊昌琴申請再審稱,(一)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的規定,被申請人是于申請人起訴后才取得案涉房屋的預售許可證,本案的《商品房買賣合同》應為無效合同,一、二審認定合同有效違反法律的強制規定。(二)根據《商品房買賣合同》第十一條、第十三條的規定,被申請人應當在2017年6月30日前取得建筑工程竣工合格證明文件,才能通知申請人交房。且逾期90日以上交房的,申請人可以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退還購房款和獲得賠償。一、二審遺漏審理申請人的訴訟請求。(三)一審判決認定被申請人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的情況下與申請人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違反法律規定和誠實信用原則,其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但對于被申請人應承擔民事責任的大小未進行認定不當。據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第二項、第六項、第十一項之規定申請再審
判決結果
本案由本院提審
合議庭
審判長劉薈宇
審判員舒宇亮
審判員張瑋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日
書記員石霜雪
判決日期
2020-0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