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城鄉規劃設計研究院工程設計中心、山西省城鄉規劃設計研究院工程技術咨詢中心與浮山縣住房保障和城鄉建設管理局、陜西明泰工程建設有限責任公司建設工程合同糾紛再審審查與審判監督民事裁定書
案號:(2018)晉民申216號
判決日期:2020-01-15
法院:山西省高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再審申請人山西省城鄉規劃設計研究院工程設計中心(以下簡稱設計中心)、山西省城鄉規劃設計研究院工程技術咨詢中心(以下簡稱咨詢中心)因與被申請人浮山縣住房保障和城鄉建設管理局(以下簡稱浮山住建局)、一審被告、二審上訴人陜西明泰工程建設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明泰公司)建設工程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山西省臨汾市中級人民法院(2017)晉10民終1733號民事判決,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查,現已審查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設計中心申請再審稱:(一)原判決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1.二審法院依據沒有鑒定資質的北京市建設工程質量第二檢測所(以下簡稱第二檢測所)出具的京建質檢(J2-J)字(2016)第343號鑒定結論作為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是錯誤的。一、二審庭審中,浮山住建局未出具報告機構的相關資質。設計中心在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中查詢第二檢測所的經營范圍,其載明“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材料試驗;技術開發、咨詢、服務;計量器具檢定”。很明顯該機構屬于檢測類機構。對于此類司法鑒定,最重要一點就是把爭議參數實事求是地檢測出來,即為經持證上崗的技術人員采用計量認證合格的檢測儀器采集數據,提供檢測參數,該類鑒定只提供監測數據,不做評價。另一類為建筑工程質量鑒定類的司法鑒定機構,此類機構不僅要提取爭議參數,并且要對出現某種現象的原因進行分析及機構安全性評定。結合本案,第二檢測所只有檢測類資質,其無權對工程質量出現某些現象的原因作出評價。2.二審法院依職權調查收集的證據未依法在庭審時出示并聽取當事人意見,并以此證據作為定案依據屬于程序違法。二審判決本院認為部分中陳述,“本院于庭審后依職權向第二檢測所調取了相關材料……第二檢測所出具證明該兩枚印章為鑒定所不同的內設機構所使用,故兩枚印章均具有代表第二檢測所的外部效力”。首先,二審法院以存有爭議的鑒定機構單方出具的證明材料作為認定《鑒定報告》有效性的支撐,設計中心對此證據的真實性與合法性存有嚴重質疑。其次,二審法院依職權調取相關證明材料后未能按照法定程序進行庭審屬于程序違法。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五十一條規定:“人民法院依照職權調查收集的證據應當在庭審時出示,聽取當事人意見,并可就調查收集該證據的情況予以說明。”本案中,二審法院于庭審后調取的證據材料并未再次組織各方進行庭審并出示,也未聽取當事人意見。二審法院程序違法,應撤銷二審判決。最后,設計中心通過北京司法鑒定業協會、北京市司法局網站認真查閱《北京建筑工程質量責任鑒定單位名單》及北京地區《國家司法鑒定人和司法鑒定機構名冊》,均沒有發現“第二檢測所”這樣的字眼,但是這個名稱卻出現在《北京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機構名錄》中。仔細比對不難發現,第二檢測所與北京市建設工程質量第二檢測所司法鑒定所他們具有不同的機構名稱、不同的業務范圍、使用著不同的公章等等,二審法院僅僅依據《鑒定報告》主體單位給自己出具的證明材料就認可《鑒定報告》的真實性、有效性及關聯性是極其錯誤和不負責任的。3.浮山縣堯天大街工程最終未經國家驗收合格。在一、二審庭審中,設計中心多次懇請法院查明浮山縣堯天大街工程的合法性,也多次要求浮山縣住建局提供證明該工程屬于合法工程的依據。據設計中心了解,該工程監理單位最終都沒有簽署質量合格文件。本案中,浮山縣堯天大街工程沒有經過國家驗收合格便交付使用。自2006年11月5日雙方簽訂《工程設計合同》至第一次出現坍塌,工程巳使用八年之久,兩年之后再次發生坍塌。未經竣工驗收合格的工程就可能存在質量瑕疵,浮山住建局擅自使用未經竣工驗收工程,違反了法律法規強制性規定的安全注意義務,故由其承擔工程修復責任和損害賠償責任。(二)原判決適用法律確有錯誤。1.二審法院未明示設計中心承擔責任的劃分標準,卻直接判決設計中心承擔40%的責任不公。二審判決本院認為部分并沒有闡述設計中心承擔40%責任的劃分標準,而是籠統用“一審綜合考慮各方對造成損失的大小,認定設計中心承擔40%的責任……”一句話略過。既然浮山住建局認為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是由于設計單位設計變更采用的涵管不滿足涵洞設計荷載條件,那么浮山住建局就應當提供相應證據予以證明。二審法院依據浮山住建局提供單方委托的、沒有鑒定資質的機構出具的《鑒定結論》認定案件事實,沒有做到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的原則。2.二審法院認定的關于工程修復總費用為968.28萬元缺乏證據支持。二審法院在判決中陳述“P12關于工程修復所支出的總費用,浮山住建局對工程進行了搶險修復,并與相關的公司簽訂的工程設計合同、監理合同等……所約定的工程價款浮山住建局必然開支的費用,一審以此認定損失數額亦無不當。”首先,浮山住建局在庭審中出具的一系列合同不符合國家規范,沒有一項經過招投標程序,沒有經過第三方審計,沒有支付憑證也沒有正式發票。庭審中浮山住建局出具的證據無法達到其證明目的。浮山住建局既然訴請賠償工程修復總費用968.28萬元,就應當出示這些費用實際發生的證明材料,法院在認定損失數額時則應當以客觀性原則、實際損失賠償原則為依據,法律絕不允許通過賠償而額外獲利的情況出現。3.工程修復過程是否存有因浮山住建局不當行為造成的擴大損失,二審法院并未查清。綜上所述,設計中心的再審申請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第二、六項的規定,請求對本案進行再審并依法改判,以維護設計中心的合法權益。
咨詢中心申請再審稱:(一)原判決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1.二審法院依據沒有鑒定資質的第二檢測所出具的京建質檢(J2-J)字(2016)第343號鑒定結論作為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是錯誤的。一、二審庭審中,浮山住建局未出具報告機構的相關資質。咨詢中心在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中查詢第二檢測所的經營范圍,其載明“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材料試驗;技術開發、咨詢、服務;計量器具檢定”。很明顯該機構屬于檢測類機構。對于此類司法鑒定,最重要一點就是把爭議參數實事求地檢測出來,即為經持證上崗的技術人員采用計量認證合格的檢測儀器采集數據,提供檢測參數,該類鑒定只提供監測數據,不做評價。另一類為建筑工程質量鑒定類的司法鑒定機構,此類機構不僅要提取爭議參數,并且要對出現某種現象的原因進行分析及機構安全性評定。結合本案,第二檢測所只有檢測類資質,其無權對工程質量出現某些現象的原因作出評價。2.二審法院依職權調查收集的證據未依法在庭審時出示并聽取當事人意見,并以此證據作為定案依據屬于程序違法。二審判決本院認為部分中陳述,“本院于庭審后依職權向第二檢測所調取了相關材料……第二檢測所出具證明該兩枚印章為鑒定所不同的內設機構所使用,故兩枚印章均具有代表第二檢測所的外部效力”。首先,二審法院以存有爭議的鑒定機構單方出具的證明材料作為認定《鑒定報告》有效性的支撐,咨詢中心對此證據的真實性與合法性存有嚴重質疑。其次,二審法院依職權調取相關證明材料后未能按照法定程序進行庭審屬于程序違法。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五十一條規定“人民法院依照職權調查收集的證據應當在庭審時出示,聽取當事人意見,并可就調查收集該證據的情況予以說明。”本案中,二審法院于庭審后調取的證據材料并未再次組織各方進行庭審并出示,也未聽取當事人意見。二審法院程序違法,應撤銷二審判決。最后,咨詢中心通過北京司法鑒定業協會、北京市司法局網站認真查閱《北京建筑工程質量責任鑒定單位名單》及北京地區《國家司法鑒定人和司法鑒定機構名冊》,均沒有發現“第二檢測所”這樣的字眼,但是這個名稱卻出現在《北京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機構名錄》中。仔細比對不難發現,第二檢測所與北京市建設工程質量第二檢測所司法鑒定所他們具有不同的機構名稱、不同的業務范圍、使用著不同的公章等等,二審法院僅僅依據《鑒定報告》主體單位給自己出具的證明材料就認可《鑒定報告》的真實性、有效性及關聯性是極其錯誤和不負責任的。3.浮山縣務天大街工程最終未經國家驗收合格。因工程質量存在瑕疵,咨詢中心作為監理單位最終都沒有簽署質量合格文件。本案中,浮山縣堯天大街工程沒有經過國家驗收合格便交付使用。自2006年11月5日雙方簽訂《工程設計合同》至第一次出現坍塌,工程巳使用八年之久,兩年之后再次發生坍塌。未經竣工驗收合格的工程就可能存在質量瑕疵,浮山住建局擅自使用未經竣工驗收工程,違反了法律法規強制性規定的安全注意義務,故由其承擔工程修復責任和損害賠償責任。(二)原判決適用法律確有錯誤。1.二審法院未明示咨詢中心承擔責任的劃分標準,卻直接判決咨詢中心承擔20%的責任不公。二審判決本院認為部分并沒有闡述咨詢中心承擔20%責任的劃分標準。既然浮山住建局認為咨詢中心作為監理部門,在施工過程中不按規定監理給建設單位造成損失,那么浮山住建局就應當提供相應證據予以證明。二審法院依據浮山住建局提供單方委托的、沒有鑒定資質的機構出具的《鑒定結論》認定案件事實,沒有做到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的原則。2.二審法院認定的關于工程修復總費用為968.28萬元缺乏證據支持。首先,浮山住建局在庭審中出具的一系列合同不符合國家規范,沒有一項經過招投標程序,沒有經過第三方審計,沒有支付憑證也沒有正式發票。浮山住建局出具的證據無法達到其證明目的。浮山住建局既然訴請賠償工程修復總費用968.28萬元,就應當出示這些費用實際發生的證明材料,法院在認定損失數額時則應當以客觀性原則、實際損失賠償原則為依據,法律絕不允許通過賠償而額外獲利的情況出現。3.工程修復過程是否存有因浮山住建局不當行為造成的擴大損失,二審法院并未查清。綜上所述,咨詢中心的再審申請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第二、六項的規定,請求對本案進行再審并依法改判,以維護咨詢中心的合法權益
判決結果
一、指令山西省臨汾市中級人民法院再審本案;
二、再審期間,中止原判決的執行
合議庭
審判長許文杰
審判員劉慧慧
審判員閆成先
二○一八年十一月二十日
書記員王婷婷
判決日期
2020-0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