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艾迪康醫學檢驗所有限公司與三明市安琪婦女兒童醫院有限公司技術服務合同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
案號:(2018)閩0402民初3080號
判決日期:2020-01-20
法院:三明市梅列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三明市艾迪康醫學檢驗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艾迪康公司)與被告三明市安琪婦女兒童醫院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安琪公司)技術服務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23日立案
訴訟參與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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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信息
艾迪康公司訴稱,2016年10月10日,艾迪康公司、安琪公司簽有《臨床檢驗項目技術服務合同》一份,合作期限自合同生效之日起算五年。合同約定由艾迪康公司協助安琪公司,在安琪公司處完成臨床檢驗項目的合作共建,艾迪康公司負責檢驗科的裝修、設備投放等,安琪公司負責向艾迪康公司提供符合當地衛生部門要求的場地、水電、網絡等必要的設施。合同簽訂后,艾迪康公司按約定對安琪公司檢驗科進行裝修,并按合同約定采購檢測設備,但安琪公司卻于2016年底單方面停止裝修(除艾迪康公司已完成裝修的檢驗科外,其它區域基本無裝修),導致無法開展任何檢測業務。根據合同第14.4條約定,由于安琪公司原因導致雙方不能繼續合作(如:未按合同約定時限支付款項等),除艾迪康公司投入的設備由艾迪康公司收回外,安琪公司還應向艾迪康公司支付設備折舊剩余部分的違約金以及檢驗科場地裝修費13.8萬元。同時,安琪公司向艾迪康公司保證五年折前總銷量達到1500萬元(其中第一年200萬元,第二年250萬元,第三年300萬元,第四年350萬元,第五年400萬元),根據合同第9.2款約定,參照第三方福州艾迪康醫學檢驗所有限公司近三年平均18.5%的利潤率計算,安琪公司還應向艾迪康公司賠償可得利益損失2334294.52元。合同還約定雙方發生爭議時,可向艾迪康公司所在地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綜上因安琪公司單方面停止裝修已構成根本性違約,并造成艾迪康公司巨大經濟損失。據此,艾迪康公司請求判令:1.解除雙方簽訂的臨床檢驗項目技術服務合同;2.由艾迪康公司收回設備,安琪公司支付艾迪康公司設備折舊損失340234.52元及裝修費131202.28元;3.安琪公司賠償艾迪康公司損失2334294.52元(按福州艾迪康醫學檢驗所有限公司近三年平均18.5%的利潤率,以每年不同銷量為基數,自2017年12月1日起,計算至2021年10月9日);4.本案的訴訟費用由安琪公司承擔。
安琪公司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未對管轄權提出異議
判決結果
本案移送三明市中級人民法院處理。
本裁定一經作出即生效
合議庭
審判長鄭芳遠
人民陪審員袁福寧
人民陪審員張美華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七日
書記員黃鴻珊
判決日期
2020-0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