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昊鵬與華夏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勞動爭議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9)浙0102民初199號
判決日期:2019-10-11
法院:杭州市上城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查昊鵬訴被告華夏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以下簡稱華夏人壽浙江分公司)勞動爭議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0日立案受理,由審判員孫穎璇適用簡易程序獨任審理,并于2019年2月15日、8月13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查昊鵬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劉曉東及被告華夏人壽浙江分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章劍飛、艾琇玲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訴請:1、確認原告與被告于2018年3月至2018年8月期間存在勞動關系;2、被告補繳原告于2018年3月至2018年8月期間的社會基本養老保險費;3、本案的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被告答辯稱:原告在被告處學習及簽訂代理合同時間并非原告提及的2018年3月至6月。根據簽到了情況,原告在被告處學習時間為2018年4月16日至2018年6月8日,后原告于2018年6月3日簽訂了《個人壽險保險代理合同》,雙方代理合同成立。雙方是代理關系而非勞動關系,被告無需為原告交納社會保險費,請求駁回原告的訴訟。
經審理認定:2018年3月22日,原告進入被告公司參加培訓,5月21日原告取得保險銷售從業人員執業證書,原告在被告處培訓,被告支付給原告每天100元的培訓補貼,原告于2018年5月28日收到1000元培訓補貼,6月26日收到1744元培訓補貼。2018年6月3日,雙方簽訂了為期三年的《華夏人壽保險有限公司個人壽險保險委托代理合同》,約定:原告從事保險代理業務,被告支付原告代理業管傭金。原告的主要工作是組建團隊,若原告組建立3人至4人的團隊成功,被告給予一定的報酬。若該團隊的業績達到考核標準,被告再行向原告支付一定的報酬。但原告與被告簽訂代理合同后,未能成功組成團隊。
另查明,原告于2017年7月20日,通過富德生命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的新籌高級營銷經理培訓,取得了該單位的《結業證書》。原告在進入被告公司前,在平安保險公司工作,被告沒有為原告繳納社會保險。
原告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證據:保險銷售從業人員執業證、借記卡賬戶歷史明細清單、浙江省社會保險參保證明、華夏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保險業務及薪資政策入職培訓材料、杭州市上城區勞動人事仲裁委員會《仲裁裁決書》微信聊天記錄等證據。
被告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證據:原告在杭州營銷本部本級營服簽到表、傭金計稅方法、浙江分公司杭州本部本級營服2018年新籌團隊補充方案、《個人壽險保險委托代理合同》等證據
判決結果
駁回原告查昊鵬的全部訴訟請求。
預收案件受理費10元,由原告查昊鵬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長孫穎璇
人民陪審員王明珠
人民陪審員駱仕君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一日
書記員趙劼
判決日期
2019-1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