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五洲工程項目管理有限公司與浙江衢州建工集團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9)浙0825民初3060號
判決日期:2020-01-23
法院:龍游縣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浙江五洲工程項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浙江五洲公司)與被告浙江衢州建工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衢州建工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2日立案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于2019年11月14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浙江五洲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江明輝到庭參加訴訟,被告衢州建工公司經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浙江五洲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請求法院判決被告繼續履行《浙江省十里坪勞教所基礎設施改造工程合同》義務;2、請求法院判決被告向原告支付浙江省十里坪勞教所基礎設施改造工程資料整理費用(暫定150000元),并配合辦理工程資料蓋章等移交工作;3、請求法院確認原告已向被告付清所有工程價款,并由被告支付審計費用81331元;4、請求法院判決被告向原告支付工期違約金650000元;5、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在審理過程中,原告將第1、3項訴訟請求變更為:1、判決解除原、被告簽訂的《浙江省十里坪勞教所基礎設施改造工程合同》;3、請求法院判決被告支付結算審計費81331元。事實和理由:2013年1月原告與被告簽訂《浙江省十里坪勞教所基礎設施改造工程合同》(以下簡稱“主合同”),約定工程內容:具體包括勞教所宿舍工程外的檔案教育培訓中心、習藝廠房、鍋爐房等工程,合同價款為19288174元。經過一年的施工本項目在2014年4月26日通過竣工驗收后,被告一直未向原告方提交工程竣工資料及結算資料,2015年7月30日原告發函給被告要求被告提交工程竣工資料,并配合完成工程結算工作,但被告在收到函件后一直沒有給原告答復。原告為促成十里坪勞教所基礎設施改造工程資料整理及移交工作,多次尋找被告在本項目中的資料員(已離職)進行對接,請其幫助原告整理被告負責的十里坪勞教所改造工程資料并支付了勞務費。在整理工程資料的過程中原告發現大部分的工程資料還需要被告加蓋公章才能使用,原告通過發函、電話等方式要求被告配合在工程資料蓋章,但被告并不配合,導致了原告對十里坪勞教所基礎設施改造工程資料的整理及移交工作無法推進。
本工程項目在通過竣工驗收后,曾委托浙江宏譽工程咨詢有限公司對被告負責的項目工程進行結算審計工作,審計價為15910984元。被告未對審計單位出具的工程結算審定單蓋章確認也未向審計單位支付應付的審計費為81331元,因此浙江宏譽工程咨詢有限公司未出具正式的工程結算審計報告。截止2014年12月19日本項目原告已支付被告工程款14703004.39元。
2015年12月10日原告發函要求被告對工程項目質量履行保修義務,但被告方沒有給予任何書面答復,2016年原告又多次發函或通過電話、上門聯系被告無果。因此原告將根據主合同及雙方簽訂的《工程質量保修書》等約定扣除被告的工程質量保修金964408.70元。
根據主合同約定合同工期總日歷天數300天,本項目工程從開工到通過竣工驗收一共耗時365天,超出約定工期65天,根據主合同違約條款第35條約定“每延誤一天按10000元/天計罰違約金”,因此被告應向原告支付650000元的違約金。
綜上所述,被告負責的施工項目審計價為15910984元,扣除原告已支付的工程款14703004.39元及工程質量保修金964408.70元,工期延誤違約金650000元,原告已經付清被告所有工程價款。現被告還需向原告支付違約金406429.09元。為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特訴至貴院,請求依法判決。
衢州建工公司未答辯。
經審理本院認定事實如下:2010年2月8日,浙江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浙江五洲公司、浙江省十里坪勞動教養管理所簽訂了《浙江省政府投資項目委托代建合同》。該合同約定,工程項目為浙江省十里坪勞教所基礎設施改造工程,由浙江五洲公司代建,項目總投資4812萬元,建設工期為12個月,同時約定未按合同約定工期期限完成代建工作的,對超出日期按1000元/日進行賠償。2013年1月,浙江五洲公司與衢州建工公司簽訂了《浙江省十里坪勞教所基礎設施改造工程合同》,約定浙江五洲公司將浙江省十里坪勞教所基礎設施改造工程發包給衢州建工公司施工建設,合同工期為300日,每延誤一天按10000元/天計罰違約金,合同價款為19288174元。合同還對其他相關條款作了約定。該工程于2013年4月26日開工建設,2014年4月20日完工,2014年4月26日通過竣工驗收。工程完工后,衢州建工公司未能向浙江五洲公司移交全部工程竣工資料及結算資料,浙江五洲公司多次發函要求衢州建工公司移交工程竣工資料及結算資料,衢州建工公司均未予理采。該工程造價經浙江五洲公司委托浙江宏譽工程咨詢有限公司審核,出具了《關于浙江省十里坪勞教所基礎設施改造工程結算造價的審核報告》,審核結論為工程送審造價18063544元,審定工程結算造價15910984元,凈核減2152560元,其中核增188620元,核減2341180元。根據浙江五洲公司與衢州建工公司簽訂了《浙江省十里坪勞教所基礎設施改造工程合同》的約定,并經浙江宏譽工程咨詢有限公司計算,衢州建工公司應支付審核追加費81331元。浙江省十里坪勞動教養管理所總共支付衢州建工公司工程款14703004.39元。
上述事實,由浙江五洲公司提供的《浙江省政府投資項目委托代建合同》、《浙江省十里坪勞教所基礎設施改造工程合同》、工程質量竣工驗收記錄、函、中國建設銀行客戶專用回單、建筑業統一發票、《關于浙江省十里坪勞教所基礎設施改造工程結算造價的審核報告》等證據證實
判決結果
一、浙江衢州建工集團有限公司將浙江省十里坪勞教所基礎設施改造工程資料移交給浙江五洲工程項目管理有限公司;
二、浙江衢州建工集團有限公司支付浙江五洲工程項目管理有限公司審計費81331元;
三、浙江衢州建工集團有限公司支付浙江五洲工程項目管理有限公司違約金60000元;
四、駁回浙江五洲工程項目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以上一、二、三項均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履行完畢。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2614元,由浙江五洲工程項目管理有限公司負擔9000元,由浙江衢州建工集團有限公司負擔3614元,于本判決生效后七日內交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長傅建華
人民陪審員江秀琴
人民陪審員徐梨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日
書記員方嘉媛
判決日期
2020-0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