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公路設計有限公司、婁艷芳勞動爭議二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9)湘01民終10820號
判決日期:2019-11-20
法院:湖南省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上訴人湖南省公路設計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路設計公司)與上訴人婁艷芳勞動爭議糾紛一案,雙方均不服湖南省長沙市開福區人民法院(以下稱一審法院)(2019)湘0105民初6635號民事判決,分別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公路設計公司上訴請求:1、判令公路設計公司無需向婁艷芳支付違法解除勞動關系的賠償金21352元。2、判令婁艷芳承擔本案全部訴訟費用。事實與理由:一審法院認定事實不清。婁艷芳于2016年6月21日入職公路設計公司從事廚師工作。2018年,由于公路設計公司管理需要,決定在食堂安裝監控設備,但婁艷芳百般阻撓并持刀威脅公路設計公司管理人員,此種行為嚴重違法,也違反了公路設計公司正常經營管理秩序,因此公路設計公司向其出具了《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本案已經過仲裁,后公路設計公司又向一審法院起訴,就“支付違法解除勞動關系賠償金21352元”一項,公路設計公司認為雙方解除勞動關系系合法行使企業自主管理權,無需支付賠償金。因婁艷芳嚴重違反公路設計公司的規章制度,公路設計公司依據《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解除與婁艷芳的勞動關系系合法解除,無需向其支付賠償金。綜上,請求判如所請。
婁艷芳答辯稱:1、公路設計公司違法解除勞動關系,應當支付賠償金。2、公路設計公司沒有為婁艷芳繳納社會保險,應當支付失業保險金損失。
婁艷芳上訴請求:1、判令公路設計公司支付婁艷芳違法解除勞動關系的賠償金21352元。2、判令公路設計公司支付婁艷芳失業保險金損失5372元。3、判令公路設計公司向婁艷芳出具解除勞動關系證明。4、判令公路設計公司承擔本案全部訴訟費用。事實與理由:一審判決公路設計公司無需向婁艷芳支付失業保險金損失系認定事實不清。婁艷芳于2016年6月21日入職公路設計公司,婁艷芳在公路設計公司工作期間,公路設計公司未按法律規定為婁艷芳繳納社會保險,且未向婁艷芳出具解除勞動關系的證明,導致婁艷芳無法領取失業保險金。根據《湖南省失業保險條例》及《長沙市失業保險辦法》的相關規定,公路設計公司應當支付婁艷芳失業保險金損失。綜上,請求判如所請。
公路設計公司答辯稱:同上訴狀意見。
公路設計公司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判令公路設計公司無需向婁艷芳支付違法解除勞動關系賠償金21352元;2、判令公路設計公司無需為婁艷芳繳納2016年7月至2018年3月期間的社會保險;3、判令公路設計公司無需向婁艷芳支付失業保險金5372元。
一審法院認定:婁艷芳于2016年6月21日進入公路設計公司工作,工作崗位為廚師。2018年3月21日,公路設計公司以婁艷芳擾亂公司正常經營、違反公司管理秩序為由向婁艷芳發出《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解除了雙方的勞動關系。因認為公路設計公司無故開除婁艷芳,造成糾紛,婁艷芳遂向長沙市開福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提出勞動人事爭議仲裁申請,2019年5月14日,該仲裁委作出開勞人仲字(2019)第180號裁決書,裁決公路設計公司向婁艷芳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賠償金21352元,失業保險金損失5372元,并責令公路設計公司為婁艷芳補繳2016年7月-2018年3月期間社會保險,同時向婁艷芳出具解除勞動合同關系證明。公路設計公司對該仲裁裁決結果不服,遂訴至一審法院,請求判如所請。另認定,婁艷芳離職前12個月平均工資為5338元/月,在公路設計公司工作期間,公路設計公司未為婁艷芳繳納社會保險。
一審法院認為,對于經濟賠償金的支付問題,經查明,婁艷芳、公路設計公司雙方的勞動關系系公路設計公司提出解除。雖然公路設計公司主張其解除雙方勞動關系系因婁艷芳“擾亂公司正常經營、違反公司管理秩序”,但公路設計公司并未舉出充分證據證明婁艷芳存在嚴重違反公司勞動紀律的情況,且根據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湘01民終9024號生效判決書確認,婁艷芳、公路設計公司雙方解除勞動關系的主要原因系因雙方就勞動合同簽訂事宜未協商達成一致,以及婁艷芳向公路設計公司主張要求支付加班工資及年休假工資造成,故一審法院確認公路設計公司主動解除雙方勞動關系違法,因此,公路設計公司應當向婁艷芳支付經濟賠償金21352元。對于社會保險金的補繳問題,因社會保險的補繳不屬于人民法院勞動爭議案件審理范圍,故對于公路設計公司提出的該項主張,一審法院不予處理。對于失業保險損失的支付問題,經查明,婁艷芳在公路設計公司工作期間,公路設計公司并未為婁艷芳參加社保并依法繳納社會保險,但婁艷芳并未遞交足夠證據證明其離職后存在應當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情況,故公路設計公司無需向婁艷芳支付因其未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而導致的婁艷芳失業保險金損失。對于開勞人仲字(2019)第180號裁決書中記載的要求公路設計公司向婁艷芳出具解除勞動合同關系證明的裁決,因婁艷芳、公路設計公司雙方均未對此裁決提出異議,一審法院亦予以確認。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第五十條、第八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之規定,判決:一、公路設計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起三日內向婁艷芳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賠償金21352元;二、公路設計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起三日內向婁艷芳出具解除勞動合同關系證明;三、公路設計公司無需向婁艷芳支付失業保險金損失5372元;四、駁回公路設計公司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金錢給付義務,則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的利息。案件受理費10元,因適用簡易程序減半收取5元,由公路設計公司承擔。
本院二審期間,雙方當事人均未提交新的證據。
本院二審審理查明,婁艷芳沒有辦理失業登記。
雙方當事人對一審法院查明的事實均無異議,本院予以確認
判決結果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本案二審案件受理費10元,由湖南省公路設計有限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合議庭
審判長張玉霞
審判員王紅蘭
審判員李興艷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日
書記員陳濤
判決日期
2019-1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