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執行人定襄縣同立重工有限公司申請執行被執行人禹州市和匯超硬材料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執行裁定書
案號:(2019)晉0921執306號之一
判決日期:2019-11-26
法院:山西省定襄縣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本院在執行申請執行人定襄縣同立重工有限公司與被執行人禹州和匯超硬材料有限公司買賣合同一案中,定襄縣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晉0921民初541號民事判決書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申請執行人于2019年7月10日向本院申請執行,要求被執行人禹州和匯超硬材料有限公司支付貨款140.91萬元,依法承擔案件受理費17481.9元,執行費16666.00元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執行過程中,1、本案于2019年7月19日依法給被執行人郵寄送達執行通知書、報告財產令。
2、本院通過全國網絡查控系統查詢被執行人名下的財產信息,被執行人銀行賬戶僅有少量存款。
3、本院通過全國網絡查控系統查詢被執行人名下有車輛登記信息,但已被另案處置;
4、本院通過被執行人提供被執行人名下有不動產登記信息,但已被另案處置;
5、本院已將被執行人納入失信名單、發出限制高消費令,并在中國執行信息公開網上公布。
上述執行情況及信息,本院于2019年11月25日通過談話方式告知申請執行人,申請執行人認可本院的調查結果,并向本院申請終結本次執行程序,如有可供執行財產或財產線索時再恢復執行
判決結果
終結本案本次執行程序。
申請人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財產的,可以再次申請執行,不受申請執行時效期間的限制。
本裁定書送達后立即生效
合議庭
審判長張磊
審判員薄榮偉
審判員薄海偉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書記員郗淵
判決日期
2019-11-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