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小輝、龐樹峰等受賄一審刑事判決書
案號:(2016)贛71刑初6號
判決日期:2017-05-05
法院:南昌鐵路運輸中級法院
當事人信息
江西省人民檢察院南昌鐵路運輸分院以贛檢鐵分公訴刑訴[2016]第6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劉小輝、龐樹峰、邱俊青、黃雄生犯受賄罪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審理過程中,公訴機關以需要補充偵查為由,于2017年1月22日提出延期審理建議,本院于次日決定延期審理;同年2月22日公訴機關提請恢復審理,本院于同日決定恢復審理。本案公開開庭審理時,江西省人民檢察院南昌鐵路運輸分院指派檢察員萬蘭庭、代理檢察員周恒超出庭支持公訴,四被告人及上列辯護人均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江西省人民檢察院南昌鐵路運輸分院指控,2007年至2016年間,被告人劉小輝、龐樹峰、黃雄生、邱俊青等人利用在南昌鐵路局管理土地房產的職務之便,為他人謀利,單獨或交叉結伙共同收受他人賄賂共計人民幣(以下幣種同)1270余萬元,其中590萬元尚未支付。在上述犯罪中,劉小輝單獨或參與共同收受賄賂共計1260余萬元,其中590萬元尚未支付,個人分贓215萬余元;龐樹峰參與共同收受賄賂共計1200余萬元,其中590萬元尚未支付,個人分贓177萬余元;邱俊青單獨或共同收受賄賂共計810余萬元,其中540萬元尚未支付,個人分贓69萬余元;黃雄生參與共同收受賄賂共計440余萬元,其中50萬元尚未支付,個人分贓115萬余元。2016年3月11日,劉小輝由南昌鐵路局紀委帶至南昌鐵路運輸檢察分院接受調查;同月15日,龐樹峰、邱俊青、黃雄生先后到紀委投案,具有自首情節。案發后,劉小輝退贓3.1萬元,龐樹峰退贓66萬,邱俊青退贓38.35萬元,黃雄生退贓35.3萬元。為支持起訴指控,公訴機關在法庭上宣讀出示了任職命令、崗位職責、合同書、銀行賬戶明細、情況說明、扣押清單、記錄本復印件等書證,證人謝某、甘某、王某甲、高某甲、蔣某、陳某甲、林某甲、黃某甲、汪某等人的證言,四被告人的供述。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劉小輝、龐樹峰、邱俊青、黃雄生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其行為均構成受賄罪,其中590萬元系犯罪未遂,請求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條、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第(三)項、第二十三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一款及第三款的規定,追究四被告人的刑事責任。
被告人劉小輝及辯護人提出,(1)劉小輝等人與甘某商定的好處費是450萬元,而非500萬元,扣除已支付的45萬元等費用,未支付的應為400萬元。(2)劉小輝收受了汪某12萬元、魏某2萬元、黃某乙2萬元,但沒有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其行為不構成受賄罪。其辯護人還提出,(1)在共同犯罪中,各被告人作用相當,劉小輝不是主犯;(2)劉小輝具有犯罪未遂的法定從輕情節;(3)歸案后劉小輝認罪態度較好,交代同種較重罪行,盡力退贓,繳納罰金。綜上,請求對其從輕處罰。
被告人龐樹峰對起訴指控無異議。其辯護人提出,(1)龐樹峰在共同犯罪中系從犯。(2)龐樹峰自動投案,如實供述,具有自首情節。(3)案發后積極退回部分贓款,真誠悔罪。綜上,請求對其從輕、減輕處罰。
被告人邱俊青及辯護人提出,(1)贛州片區項目的好處費不是150萬元,而是100萬元;(2)與甘某商定的好處費是450萬元,而非500萬元,扣除會務紅包等費用50萬元,未支付的應為400萬元。其辯護人還提出,(1)邱俊青自動投案、如實供述,具有自首情節;(2)在共同犯罪中,邱俊青系從犯;(3)邱俊青的大部分犯罪數額屬于犯罪未遂;(3)歸案后邱俊青積極退繳全部贓款,繳納罰金。綜上,請求對其做出公正恰當的判決。
被告人黃雄生對起訴指控無異議。其辯護人提出,(1)黃雄生在共同犯罪中系從犯;(2)黃雄生在未被采取強制措施時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應當認定為自首;(3)黃雄生歸案后提供本案重要物證(賬本),對偵破重大案件起關鍵作用;(4)黃雄生積極退繳全部贓款,有悔罪表現。綜上,請求對其從輕、減輕處罰。
經審理查明:
一、四被告人的主體身份
2005年8月至2007年12月,劉小輝任南昌鐵路局土地房產管理處土地管理科科長,2011年4月至2016年1月6日任南昌鐵路局土地房產管理處副處長兼南昌土地管理辦公室、福州土地管理辦公室主任,主要工作職責:負責南昌鐵路局鐵路土地權屬管理工作,負責鐵路用地檔案資料的收集、整理、保管和提供工作,承擔鐵路用地范圍內建設項目用地和開發經營項目用地審批工作等。
2011年4月至案發,龐樹峰任南昌鐵路局土地房產管理處土地管理科科長,主要工作職責:負責南昌鐵路局鐵路用地地籍管理,健全完善地籍資料,組織鐵路土地申報登記和權屬調查,地籍測繪;組織對新征建設用地竣工進行驗收交接,現場檢查核對地界樁和土地面積,確保新征建設用地范圍內無影響鐵路運輸安全建(構)筑物等。
2012年7月至案發,邱俊青擔任南昌鐵路局南昌土地管理辦公室副主任,主要負責江西境內鐵路用地地籍管理,地籍測繪和確權領證等工作。
2007年12月至案發,黃雄生擔任南昌鐵路局福州土地管理辦公室副主任,主要負責福建境內鐵路用地地籍管理,地籍測繪和確權領證等工作。
上述事實有檢察機關提交,并經法庭質證、認證的干部任免審批表,聘任、任免通知及相關崗位職責,戶籍證明等證據予以證實。
二、共同受賄事實
2013年至2016年間,被告人劉小輝、龐樹峰、黃雄生、邱俊青利用管理南昌鐵路局土地房產的職務之便,交叉結伙在鐵路土地權屬完善項目、安全樁地界樁等工程中為他人謀利,以返還配合費、勞務費等名義,共同索要他人錢款共計1207萬余元。其中,667萬余元犯罪既遂,540萬元犯罪未遂。在共同犯罪中,劉小輝參與索賄共計1207萬余元;其中,既遂667萬余元,未遂540萬元,個人分贓203萬余元。龐樹峰參與索賄共計1075余萬元;其中,既遂585萬余元,未遂490萬元,個人分贓177萬余元。邱俊青參與索賄共計761萬余元;其中,既遂271萬余元,490元未遂,個人分贓66萬余元。黃雄生參與索賄共計442萬余元;其中,既遂392萬余元,未遂50萬元,個人分贓115萬余元。具體犯罪事實如下:
1、2013年至2015年間,被告人劉小輝、龐樹峰、邱俊青利用職務便利,為江西中圖地理信息有限公司、江西省合眾勘測規劃有限公司總經理謝某承攬到滬昆鐵路、京福鐵路建設用地竣工資料整理、竣工圖、安保區平面圖繪制項目及贛州片區鐵路土地權屬完善項目,并商定:謝某按照滬昆、京福鐵路繪制項目每公里1000元、贛州片區土地權屬完善項目每平方米0.06元的比例返還好處費,具體工作由邱俊青與謝某對接。按此約定,謝某在上述三個項目中應返還60萬元、25萬元、100萬元共計185萬元的好處費。此后,邱俊青多次從謝某處提取現金共計145萬元,扣除其他費用,三人從中各分得44萬元。另贛州片區鐵路土地權屬完善項目40萬元謝某尚未支付。
上述事實有檢察機關提交,并經法庭質證、認證的下列證據予以證實:
(1)滬昆鐵路建設項目用地竣工資料整理、竣工圖、安保區平面圖繪制協議書證明,2013年12月,在南昌鐵路局南昌土地辦公室、滬昆鐵路客運專線有限責任公司土地辦的見證下,滬昆鐵路9家施工單位與江西中圖地理信息有限公司簽訂了竣工資料整理、竣工圖、安保區平面圖繪制協議書。
(2)京福鐵路(福建段)建設項目用地竣工資料整理、竣工圖、安保區平面圖繪制協議書證明,2013年3月、2014年4月,京福鐵路(福建段)9家施工單位與江西中圖地理信息有限公司簽訂了竣工資料整理、竣工圖、安保區平面圖繪制協議書。
(3)項目結算函證明,2016年1月16日,江西省合眾勘測規劃有限公司與江西省地源評估有限公司結算項目有南昌鐵路局京九、贛龍鐵路(贛州)段鐵路用地測量面積及領證、銅九鐵路用地地籍測量等7個,其中京九、贛龍鐵路(贛州)段鐵路用地測量面積為17.56萬平方米,有2個項目未進入結算。
(4)證人謝某(江西中圖地理信息有限公司、江西省合眾勘測規劃有限公司總經理)的證言證明,2013年12月份,邱俊青告訴我有滬昆高鐵的鐵路竣工資料的業務,并和我商量:第一,這項業務他們有意給我做;第二,合同單價確定是2000元每公里,但要返還他們每公里1100元左右的信息費;第三,這個也是領導的意思。我答應了邱俊青。之后經過多次商談,最后達成一致,土房處按2000元/公里給我竣工資料整理費,但要從中提取1000元/公里好處費,劉小輝指定邱俊青和我對接。2013年12月16日,邱俊青、龐樹峰召集了9家施工單位在滬昆公司會議室開會并推薦我公司承接竣工資料整理,當場有6家施工單位與我公司簽訂了竣工資料整理協議,另外3家施工單位會后由我公司人員上門逐個簽訂協議。按事先約定的
1000元/公里好處費的標準,2014年初至同年底,我分5次給了邱俊青總共60萬元。京福鐵路建設用地竣工資料整理項目也是邱俊青介紹的,好處費參照滬昆項目。2015年9月,邱俊青打電話要我準備京福項目25萬元的信息咨詢費,我就準備了25萬元裝在一個印有公司名字的綠色手提袋里,邱俊青來我辦公室后交給他。2014年8月,邱俊青要我去找龐樹峰商量江西片區鐵路土地權屬完善發證項目,龐樹峰還草擬了一份江西片區權屬完善的協議給我看,后來這個項目被江西地源公司接走了。過了一段時間,邱俊青又找到我說贛州片區的權屬完善項目從江西地源公司以每平方米0.23元分包給我公司,我公司每平方米提0.06元(不含稅)給他。從2015年2月到8月份,邱俊青每月都會到我辦公室拿錢,每次10萬元,一共來拿了6個月,總共從我手上拿了60萬元。另外我公司還在江西地源公司分包了京九、滬昆鐵路、銅九鐵路鐵路用地地籍測量等項目。2016年1月,我按邱俊青的意思做了一份與江西地源公司的項目結算單,邱俊青除明確京九、贛龍鐵路(贛州)段鐵路用地地籍測量及領證要我支付每平方米0.06元大約100萬元的好處費外,其它從江西地源公司轉包的項目他還要提取大概50萬元好處費。以上結算函中的所有項目邱俊青要我一共給他150萬元好處費,目前我已支付60萬元,還欠90萬元沒有付。
(5)被告人劉小輝的供述證明,好處費主要是邱俊青與江西中圖公司謝某談的,事后邱俊青跟我匯報滬昆項目謝某按每公里1200元左右給我們好處費。從2013年到2015年,邱俊青從謝某那里多次拿回滬昆項目好處費60萬元,我、龐樹峰、邱俊青各分得20萬元。京福項目的好處費邱俊青與謝某談的是按每公里1000元支付,京福項目謝某大概要給我們40多萬元好處費,我只拿了一次,錢是邱俊青去謝某那里拿的,25萬元左右,我、邱俊青、黃雄生、龐樹峰四人每人大概分得6萬元。2014年10月份左右,江西合眾公司在地源公司分包了贛州片區的土地權屬完善(測繪)換證工作。邱俊青向我匯報說江西合眾公司如果承攬分包合同可以壓低成本,返還一部分勞務配合費。從2015年年初到年中的時候,江西合眾公司一共給了我們60萬元左右,分批給的,每次都是邱俊青去拿。印象中第一次邱俊青從江西合眾拿了錢回來后請示我怎么處理,我說扣除協調配合工作中發生的費用,剩下的錢我們三個人(我、龐樹峰、邱俊青)平分,這樣算下來,我們三個人每人各分得20萬元左右。
(6)被告人邱俊青的供述證明,2013年12月,龐樹峰在滬昆高鐵初驗時發現缺少安全區的竣工資料,我推薦謝某來做。后來我和劉小輝、龐樹峰一起與謝某談好,每公里按
1000元的好處費給我們。按工程量,謝某應該給我們60萬元的好處費。從2014年初到2014年7、8月份,謝某分5次給了我60萬元,我、劉小輝、龐樹峰三人每人分得18萬元,另外還有部分用于竣工驗收發生的費用。每次拿錢我都是受劉小輝或龐樹峰指派去的。京福線的繪制業務也是延續滬昆線的做法。2015年9月,劉小輝和龐樹峰都跟我講京福線都做得差不多了,錢也付的差不多讓我去問問,劉小輝還跟我講過福建那邊的人也在問這個事,讓我去催催謝某。這樣我打電話給謝某,讓他準備25萬元京福線的好處費。2015年9月份,到謝某公司拿了25萬元,錢裝在一個綠色手提袋里。劉小輝讓我從袋子里拿6萬元,剩下的錢按常規還要分給劉小輝和龐樹峰,還有福建的相關人員。贛州片區的鐵路用地權屬完善發證業務在我、劉小輝、龐樹峰三人協調下,從江西地源公司甘某手上分包給謝某做。事先我們跟謝某協商,每平方米謝某給我們0.06元的好處費,經預測謝某要給我們150萬元的好處費,但實際謝某只付給了我們60萬元的好處費,從2015年2月到8月,分6次,每次10萬元,都是我到謝某辦公室拿錢,我、劉小輝、龐樹峰三人平分,每人各得20萬元。
(7)被告人龐樹峰的供述證明,2013年下半年,邱俊青介紹謝某做滬昆高鐵線鐵路用地竣工資料完善工作。有一天,在土房處辦公室,劉小輝、我、邱俊青和謝某商定按每公里1000元提取配合費,滬昆線江西境內共約600余公里,所以謝某應該給我們60萬元的好處費。劉小輝在他辦公室說過這些好處費我們三人平分,具體事情由邱俊青對接,當時我、邱俊青也在場,大家一起商量的。邱俊青每次從謝某拿了錢之后,會打電話讓我去他辦公室拿錢或者他送到我辦公室來,具體拿錢次數記不清了,我最后應該分得18萬元。因為有了滬昆高鐵竣工資料的經驗,所以土房處建議京福公司把竣工資料的整理項目交給江西合眾的謝某做,我們土房處與謝某還是約定按照每公里1000元提取配合費。京福高鐵江西福建段總共300公里左右,所以謝某應該給我們30萬元的配合費,具體是邱俊青對接的,這個項目因為涉及福建土地辦,劉小輝當時交代好處費也要給福建土地辦副主任黃雄生一部分。30萬元應該也是平分的(扣除項目驗收產生的一些費用),印象中我分得6萬元。2014年7、8月份,南昌鐵路局的土地授權經營項目開始了,劉小輝、邱俊青和我就與江西地源公司甘某協商,讓他把贛州片區的項目分包給謝某,當時商量按照每平方米的返點作為我們的配合費,具體記不得了,比江西地源的要高,返還的配合費也是平分的,具體以邱俊青說的為準,印象中這個項目我個人大概分得20萬元。
關于被告人邱俊青及辯護人提出的贛州片區項目的好處費不是150萬元,而是100萬元的意見。經查,起訴指控“贛州片區等項目”,包括贛州片區、樂某線、銅九鐵路等7個項目。書證結算函證實贛州片區的面積為17.56萬平方米,謝某的證言、被告人邱俊青的供述能夠相互印證,證實經商定后謝某支付贛州片區好處費的標準為每平方米0.06元。據此,贛州片區項目的好處費0.06元×17.56萬平方米≈100萬元,被告人邱俊青及辯護人的該意見本院予以采納。贛州片區之外的6個項目是否由各被告人利用職務便利幫助謝某從江西地源分包出來,施工、驗收等環節各被告人是否給予幫助,不僅謝某沒有明確,劉小輝、龐樹峰、邱俊青在檢察機關也沒有供述;同時,邱俊青當庭表示:“其它6個項目是謝某自己承包的。”本案現有證據不能證明贛州片區之外的6個項目與劉小輝、邱俊青等人職務存在關聯,故認定贛州片區項目好處費為100萬元,未支付的賄賂款為40萬元。
2、2014年7、9月份,在劉小輝的推薦、安排下,王某乙以江西昌泰建筑工程公司、江西維佳斯建材有限公司的名義簽訂滬昆線、向某安全樁地界樁工程。隨后,在劉小輝的辦公室,邱俊青拿來圖紙,龐樹峰指導王某乙施工方案、注意事項,并談好王某乙應支付的好處費。之后至2015年底,龐樹峰先后三次從王某乙處提取好處費共計74.27萬元,劉小輝、龐樹峰、邱俊青各分得20.25萬元。
上述事實有檢察機關提交,并經法庭質證、認證的下列證據予以證實:
(1)杭某專九江西段(東線、西線)正線安全樁地界樁施工協議、建設工程施工勞務分包合同及產品買賣合同證明,2014年7月,中鐵十五局HKJX-1標項目經理部、中鐵四局HKJX-7標項目經理部與南昌鐵路光明工程工貿有限公司簽訂上述協議,光明公司就杭某專九江西段(東線、西線)正線安全樁地界樁施工工程與江西昌泰建筑工程公司簽訂勞務分包合同,與江西維佳斯建材有限公司簽訂產品買賣合同。
(2)向莆鐵路(南昌樞紐、三江鎮至省界、福建段)正線安全樁及部分地界樁補樁協議、建設工程施工勞務分包合同及產品買賣合同證明,2014年9月,向莆鐵路股份有限公司與南昌鐵路光明工程工貿有限公司簽訂上述協議;光明公司就向莆鐵路(南昌樞紐、三江鎮至省界、福建段)正線安全樁及部分地界樁補樁施工工程與江西昌泰建筑工程公司簽訂勞務分包合同,與江西維佳斯建材有限公司簽訂產品買賣合同。
(3)協助查詢存款通知單及王某乙銀行賬戶明細證明,王某乙付給劉小輝等人配合費的賬目情況。2014年12月18日,王某乙從其農村商業銀行10×××08賬戶上取現30萬元;2015年7月4日,王某乙從其建行62×××00賬戶上取現34.4999萬元;2015年12月21日,王某乙從其工行62×××65賬戶上取現14.99萬元。
(4)證人王某乙(向某、滬昆線安全樁地界樁工程承包人)的證言證明,我和劉小輝既是同事又是老鄉。2014年夏天,通過與劉小輝吃飯認識了龐樹峰,在去吃飯的路上劉小輝問我做不做工程。我說不復雜的我就做,劉叫我具體跟龐科長聯系。過了幾天,龐科長打電話讓我去找南昌鐵路物業公司老總李軍,我去后李軍把鐵路光明工貿公司的陳崗叫了過來,并對他說:滬昆和向莆的安全樁地界樁交給我做。在與光明工貿簽完合同后,龐樹峰把我帶到劉小輝辦公室,接著打電話讓邱俊青把圖紙帶過來,龐樹峰教我怎么施工,并要我不要超工程量,每個項目只能完成100萬元左右的工作量,剩下的錢都要給他們。我當時說好,反正這個工程是他們幫我接來的,他們怎么說我就怎么做。勞務合同是拿江西昌泰建筑工程公司的資質與南昌鐵路光明工程工貿有限責任公司簽訂的,材料合同是拿江西維佳斯建材有限公司的資質與南昌鐵路光明工程工貿有限責任公司簽訂的。滬昆線安全樁地界樁合同總價為148.89萬元,向某的安全樁地界樁合同總價為146.96萬元。做的過程中,南昌鐵路局土房處龐樹峰向我要過三次錢,第一次是2014年12月,在龐樹峰辦公室給了他30萬元,第二次2015年7月,在龐樹峰辦公室給了他30萬元,第三次是2015年12月,在鐵路八村菜場給了龐樹峰14.27萬元,這三筆錢都是從我的銀行卡里自取的。
(5)被告人劉小輝的供述證明,2014年5、6月份,龐樹峰跟我提出滬昆線安全樁地界樁還沒有埋設,不能驗收。他問我能不能讓南昌物業公司把這個工程承攬下來,我當時說行。過了一段時間,我向南昌物業公司李軍推薦王某乙做安全樁地界樁,并要王某乙和龐樹峰聯系好這事。王某乙簽訂合同后,在施工前我、龐樹峰、王某乙、邱俊青商議過這個工程怎么做,事后龐樹峰跟王某乙談拿回多少錢向我匯報過。在滬昆線施工期間,向某也存在與滬昆線一樣的情況,我也推薦了王某乙參與向某安全樁地界樁的施工。我記得第一次拿錢是2014年12月份,龐樹峰從王某乙那里拿了30萬元回來后向我匯報、問我怎么分,我說平分。然后龐樹峰拿了一捆10萬元的現金到我辦公室。第二次是2015年6、7月份,龐樹峰告訴我從王某乙那里拿回30萬元,龐建議給龍魁銀5萬元,其他錢四人平分。這樣龐樹峰到我辦公室給了我6.25萬元現金。過了幾天,我跟龐樹峰到福州出差,在黃金大酒店房間里,龐樹峰當我面把黃雄生的6.25萬元和給龍魁銀的5萬元都交給了黃雄生。第三次是2015年12月份,龐樹峰跟我說王某乙給了我們滬昆線的尾款14多萬元,扣除滬昆驗收后剩下的12萬元,我、龐樹峰、邱俊青每人分了4萬元,錢是龐樹峰送到我辦公室的。王某乙送錢原因:一是工程是我們給他做的,二是這個工程也是我們驗收的。
(6)被告人龐樹峰的供述證明,滬昆線、向某鐵路建設用地完工后必須要先埋設安全樁地界樁(AB樁),才能進行鐵路建設用地竣工驗收。通過劉小輝的溝通,滬昆線、向某安全樁地界樁的工程交給南昌鐵路物業公司。2014年夏天的一天,跟劉小輝一起吃飯的時候,劉小輝把王某乙介紹給我,并說安全樁地界樁工程給王某乙做。過了幾天,劉小輝告訴我南昌物業公司已經講好了,并要我通知王某乙和光明工貿公司的陳崗經理聯系。這樣我先聯系了陳崗,再通知王某乙去找陳崗簽訂合同,并讓王某乙簽完合同后來找我。王某乙簽完合同后來到我辦公室,我把王某乙帶到劉小輝辦公室,并讓邱俊青把線路圖紙帶來,在劉小輝辦公室我跟王某乙講了施工的方案,大家也一起根據費用討論了施工方案,這個方案里王某乙要給我們100萬元左右的好處費,王某乙同意按方案做,也同意給我們好處費。我還再三提醒王某乙要按方案來做,費用就這么多,沒有追加和變更。2014年12月,滬昆線施工快完了,劉小輝要我問王某乙滬昆線的錢到了沒有,于是我打電話給王某乙讓他帶30萬元到我辦公室。過了幾天,王某乙到我辦公室把裝有30萬元錢的黑色塑料袋給了我,收到錢后直接到劉小輝、邱俊青的辦公室,我們都是平分的,每人得了10萬元。2015年6、7月份,劉小輝催我過問一下王某乙的錢,于是我打電話通知王某乙兌現30萬元。過了幾天,王某乙帶錢來了我辦公室,我按劉小輝交代除了龍魁銀的5萬元,其他的錢分成四份,每份6.25萬元,分別送到劉小輝、邱俊青的辦公室。過了幾天,我跟劉小輝到福州出差,在黃金大酒店住的房間里,當劉小輝的面把2個信封(一個6.25萬元,一個5萬)給了黃雄生。2015年1月左右,滬昆線的竣工驗收完畢,劉小輝叫我跟王某乙結算滬昆線的尾款,這樣我通知王某乙把滬昆線余款付給我們。過了幾天,在鐵路八村菜場,王某乙把裝在黑色塑料袋里的14萬元左右給了我,按劉小輝的要求錢分成三份,我、劉小輝、邱俊青各一份,每人大概4萬多元。
(7)被告人邱俊青的供述證明,2014年底,滬昆線和向某安全樁地界樁埋設工程是龐樹峰從施工單位接來的,具體施工是交由王某乙來完成,我負責現場施工的技術指導,龐樹峰也去過幾次現場。前期龐樹峰跟我提過有好處費的事,數額我不知道,也不是我去談的,具體由龐樹峰負責。我分三次從龐樹峰手上分得20.25萬元。第一次是2014年12月,我分得10萬元;第二次是2015年7月,我分得6.25萬元;第三次是2015年12月,我分得4萬元。這錢都是龐樹峰分的,我和劉小輝、龐樹峰是平分的,向某福建段是大頭,福建那邊也有參與分錢。
3、2014年9月,被告人劉小輝、龐樹峰、邱俊青三人利用職務便利,為甘某的江西地源土地房產評估規劃測繪有限公司中標江西片區鐵路用地權屬完善項目提供幫助,并商定:甘某因此需要支付三人好處費500萬元。2016年1月初左右,甘某應劉小輝要求通過謝某提供的公司轉賬45萬元,劉小輝從中拿走20萬元,用于購買豐田普銳斯汽車(車牌號MJ0696)一輛(剩余稅后23萬余元尚在謝某銀行卡里)。2016年2月左右,邱俊青和龐樹峰按劉小輝的要求又與甘某商談,最后確定:扣除前面支付的45萬元,零頭去除取整數,甘某尚欠450萬元,三年后給付。
上述事實有檢察機關提交,并經法庭質證、認證的下列證據予以證實:
(1)南昌鐵路局江西片區鐵路用地權屬完善項目合同書證明,2014年9月30日,江西省地源評估咨詢有限責任公司與南昌鐵路局簽訂江西片區鐵路用地權屬完善項目合同書,劉小輝代表南昌鐵路局在合同上簽字。
(2)證人甘某(江西地源土地房產評估規劃測繪有限公司董事長)的證言證明,2014年8月左右,通過邱俊青與劉小輝第一次見面,這次與劉小輝基本達成土地權屬完善的業務由我公司承接的意向。之后中標南昌局的土地權屬完善項目。經過多次商談,最后我答應按每平方米0.06元的標準,返還總共500萬元的費用。2015年10月底,應劉小輝的要求將45萬元錢從公司賬上打到謝某提供的賬上。2015年12月底(應為陰歷),邱俊青和龐樹峰又到我公司辦公室談返還費的事,龐樹峰提出扣除前面我給的45萬元,零頭去除取個整數,我還欠他們450萬元。我當時予以了認可,但目前資金困難,我承諾450萬元三年后給。從2014年9、10月份到2015年1、2月份,土房處牽頭召開了大概十多次會議,會議紅包發了20多萬元,以我個人名義找發票在公司財務報銷了,我沒打算從500萬元的返還費里面扣除,事實上也沒有扣除。之所以送錢,是因為南昌局土地權屬完善項目在招標前,劉小輝等人與我事前就商議好這個項目給我做,招標前的運作也是劉小輝他們負責的,路局招標辦組織的招標只是走個形式,實際上并沒有對外公開招標。
(3)證人謝某的證言證明,2015年底,邱俊青告訴我江西地源公司會打45萬元給我,考慮直接打我公司賬上稅務成本太高,我建議把江西地源公司的錢匯到我熟悉的安義一家勞務公司賬上。之后邱俊青讓我多次催促,過了一個星期,甘某才把45萬元打到我指定的安義勞務公司賬上。2016年1月,邱俊青到我公司拿走20萬元,說這筆錢是用于歸還別人墊付給劉小輝老婆買豐田普銳斯汽車的錢。甘某轉來的45萬元扣除2萬元稅款,目前還有23萬元左右在我銀行卡上。
(4)被告人劉小輝的供述證明,江西地源公司在中標前,老總甘某跟邱俊青講公司中標后會給我們10%的回扣。中標后我們找甘某多次談過回扣的事,最后我們談好總共好處費500萬元,扣除相關費用后給我們450萬元,甘某答應3年后給付,我、龐樹峰、邱俊青談過這450萬元拿到后三人平分。2015年底,我安排邱俊青從江西地源提45萬元好處費回來,甘某跟邱俊青提出要我們找家公司把錢轉出來,他公司不好提現金。邱俊青就找了江西合眾謝某,讓他幫忙提錢。謝某就找了一家公司,江西地源就把45萬元好處費打到謝某找的公司賬上。2016年1月,我安排邱俊青從謝某那里拿回20萬元,其中19萬元作為購車款還給了王剛,1萬元邱俊青交給了我。剩下的江西地源公司給的好處費還在江西合眾公司賬上。
(5)被告人邱俊青的供述證明,2014年9月,我聽劉小輝說,測算我們可以從甘某那里拿到500萬元好處費。2015年11月左右,劉小輝親自找了甘某要提45萬元錢,劉小輝問我哪里安全可以提這筆錢。我說可以找謝某,他比較安全。這樣我通知了謝某。2016年1月,謝某電話告訴我45萬元到賬了,我就告訴了劉小輝,劉小輝讓我去先提20萬元還王剛的購車款。從謝某辦公室拿到20萬元后到萍鄉給了王剛19萬元,第二天把1萬元錢交給了劉小輝。甘某應該給我們500萬元配合費,扣除已經轉出來的45萬元和以加班形式在推進會上發的錢,還剩大概450萬元沒有支付。
(6)被告人龐樹峰的供述證明,2014年,我們接到鐵路總公司發文做鐵路土地權屬完善工作。因為甘某承攬了江西境內的土地評估項目,我們很早之前也認識甘某,所以劉小輝、邱俊青和我開會商量覺得這項工作由甘某做比較合適,于是劉小輝通知邱俊青讓他把甘某叫過來商談這個項目。印象中,甘某、邱俊青、劉小輝和我在劉小輝的辦公室具體商談這件事情。經過幾次商談,雙方確定江西片區的土地權屬完善項目給甘某做,同時確定甘某按照一定的比例返還給我們好處費(具體按照每平方米返還多少錢我現在記不清了,當時雙方都說好了的),并且劉小輝指定由邱俊青負責后續工作的對接,我負責配合。按照雙方約定,甘某應該返還給我們500萬元左右的配合費,但是甘某至今一直沒有給我們。我還記得2O15年的春節前(2015年春節公歷為2016年2月8日)劉小輝叫我和邱俊青坐公交車去甘某辦公室問原定的配合費怎么辦,甘總最后承諾450萬元好處費一定會給我們。但是甘某一直推托說他資金周轉不過來,所以這筆錢我們一直沒有拿到。
針對被告人劉小輝、邱俊青及其辯護人關于劉小輝、邱俊青等人與江西地源商定的好處費應是450萬元,不是500萬元,扣除已支付的費用,未支付的應為400萬元的辯解、辯護意見。經查,江西地源公司答應支付的好處費經過與劉小輝、龐樹峰、邱俊青的多次商談,甘某最終承諾的是450萬元,三年后給付。該事實有三被告人的供述與證人甘某的證言相互印證,足以認定。且證人甘某的證言明確:該450萬元系之前商定的500萬元扣除前面已支付的45萬元,取整數而確定的數額。對此,負責具體經辦的邱俊青亦有基本一致的供述予以證實。綜上,江西地源最終承諾支付而未支付給三被告人的好處費為450萬元,被告人劉小輝、邱俊青及其辯護人的該意見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納。
4、2014年9月,被告人劉小輝、龐樹峰、黃雄生三人利用職務便利,為福建省地質測繪院(以下簡稱福建省地質院)在鐵路用地權屬完善項目中提供幫助,并約定:福建省地質院按照稅后7分錢左右/平方米的標準返還配合費,具體經辦對接工作由劉小輝指定黃雄生負責。之后,福建省地質院委托泉州市同益勘測工程有限公司高某乙支付配合費,高某乙遂安排黃某丙、許某甲、李某強開設中國建設銀行卡,并陸續將206萬元存入該三張銀行卡后由高某甲交給黃雄生,錢款由劉小輝、龐樹峰、黃雄生三人平分。2016年2月,李某強建設銀行62×××27賬戶上的34萬元(每人11.3萬元),劉小輝取走8.3萬元、龐樹峰取走10.3萬元、黃雄生未及支取;案發后,檢察機關從該張銀行卡上扣押余款15.4萬元。
上述事實有檢察機關提交,并經法庭質證、認證的下列證據予以證實:
(1)南昌鐵路局福建片區(南平、漳州、龍巖、廈門等地區)鐵路用地權屬完善項目合同書證明,2014年9月30日,福建省地質測繪院與南昌鐵路局簽訂福建片區(南平、漳州、龍巖、廈門等地區)鐵路用地權屬完善項目合同,劉小輝代表南昌鐵路局在合同上簽字。
(2)測繪合同證明,2015年8月27日,福建省地質測繪院將南昌鐵路局福建南平片區(延平區、邵武市、光澤縣)鐵路用地權屬完善項目邵武段地籍測繪及調查工作轉給泉州市同益工程勘測有限公司。
(3)協助查詢存款通知書及銀行賬戶明細證明,2014年10月至2016年2月2日同益公司高某乙將206萬元配合費轉賬至個人銀行卡的情況。高某乙轉賬至黃某丙賬戶的明細:2014年10月17日轉賬12萬元、12月23日轉入20萬元;高某乙轉賬至許某甲賬戶的明細:2015年1月27日轉入25萬元、2月16日轉入25萬元、5月23日轉入15萬元、7月9日轉入15萬元;高某乙轉賬至李某強賬戶的明細:2015年10月15日轉入25萬元、10月23日轉入5萬元、12月29日轉入30萬元、2016年2月2日轉入34萬元。
(4)扣押物品清單證明,2016年6月2日,檢察機關從李某強中國建設銀行62×××27賬戶上扣押錢款15.4萬元。
(5)證人高某甲(福建省地質測繪院測繪處副主任兼工程與航測分院院長)的證言證明,2014年7、8月份,福建省國土資源廳發證中心主任打電話給我,說他推薦了我們測繪院做鐵路土地的測繪業務。過了一段時間,黃雄生打電話給我,他先進行了自我介紹,然后說有意向和我們單位商談合作鐵路土地權屬完善項。前后商談過多次,我們初步確定了合作的意向,我記得商談時劉小輝、龐樹峰、黃雄生都在場。2014年9月下旬,劉小輝他們通知我去參加招投標,當時還有福建所思達公司一起參加投標,最后我們福建省地質測繪院中標的是南平、漳州、廈門、龍巖四個片區的鐵路土地權屬完善項目。福建省地質測繪院承接了南平、龍巖兩個片區項目,廈門分院承接漳州、廈門兩個片區。2014年10月初,我記得是鐵路土地權屬完善項目中標以后,劉小輝、龐樹峰、黃雄生叫我到福州火車站對面的黃金大酒店,要求我們單位以配合費、協調費的名義給他們返還費用,具體標準稅前9分錢,稅后大概7分錢左右每平方米。當時我回復說我們單位沒法給付這筆費用,劉小輝他們說讓我們自己想辦法。經過院測繪處的領導班子研究,決定委托外協隊(泉州市同益勘測工程有限公司)來給支付這筆費用。從2014年10月到2016年2月期間,我們單位通過高某乙的外協隊支付給劉小輝、黃雄生、龐樹峰206萬元,以高某乙往銀行卡匯款的銀行記錄為準。因為事先劉小輝和我說好了,從生產到施工及配合費的事情都由黃雄生來操辦對接,因此我每次都是聯系黃雄生來我辦公室或者來我們單位門口拿銀行卡。
(6)證人高某乙(泉州市同益工程勘測有限公司總經理)的證言證明,2014年10月左右,我們公司承接了福建南平地區部分鐵路土地權屬完善的測繪業務。10月底,高某甲打電話說需要一筆協調費,他沒有辦法直接通過福建省地質測繪院把這筆費用提取出來,希望通過我們公司走賬。我首先安排公司員工到銀行開辦卡,讓公司把協調費打到我個人的銀行賬戶上,我再從個人的銀行卡賬戶把協調費轉賬到公司員工新開戶的銀行卡上,最后我把這些存入協調費的新開戶銀行卡郵寄給高某甲。按照高某甲要求,我前后安排了公司技術員黃某丙、許某甲和李某強去建行開戶辦卡,共3張。我記得總共給了高某甲206萬元的協調費。
(7)被告人劉小輝的供述證明,2014年8、9月,鐵路總公司下達了南昌鐵路局土地授權經營任務,路局土房處根據地方推薦的單位把福建片區的鐵路土地完善項目分成兩個標段進行招標,福建省地質院和所思達分別中標。中標前,福建省地質院高某甲找了黃雄生,黃雄生事后告訴我和龐樹峰說福建省地質院中標后會給我們一定的好處費,并說高某甲想見我們倆。2014年9月初,我跟龐樹峰在廈門出差,黃雄生通知高某甲到廈門療養院來見我們,當時我不在,由龐樹峰與高某甲商談好處費的事,在高某甲要走的時候我回療養院,與高某甲見了一面。事后,龐樹峰把與高某甲談的情況告訴了我和黃雄生,他說高某甲答應每平方米給7分的好處費,我與黃雄生也沒有提出反對意見。中標后,我和龐樹峰在福州出差,黃雄生把高某甲帶到我們住的黃金大酒店,這次我們和高某甲確定每平方米給7分錢的好處費。從2014年底到2016年2月份,福建省地質院高某甲用三張銀行卡分多次給了我們好處費約200萬元,第一張銀行卡里的錢是黃雄生取好后在分發給我和龐樹峰的,第二、三張銀行卡是黃雄生把銀行卡給我和龐樹峰,由我們各取各的錢。最后一次我取錢是2016年3月初,我記得這張銀行卡的戶名叫李某強,里面有34萬元,龐樹峰先取了10.3萬元,我取了8.3萬元,這次每人應該分得11.3萬元,這34萬元我與龐樹峰沒有取完,取完后要交給黃雄生取,拿到的每一筆錢在黃雄生那都有簽字,最后一次11.3萬元沒有簽字。
(8)被告人龐樹峰的供述證明,大概2014年9月份左右的時候,福建省國土廳推薦福建省地質測繪院做福建片區土地權屬完善工作。劉小輝讓我和高某甲先談好處費的返還比例問題,事前劉小輝告訴我按照每平方米6分錢左右返還配合費作為給我們的好處費,后面劉小輝和黃雄生也一起參與了商談,確定了具體的事項,包括具體做哪些工作以及好處費的返還比例,劉小輝指定黃雄生和高某甲對接后續的工作包括好處費的返還。后來,黃雄生從福建省地質測繪院拿來的配合費,除去一些開銷的費用,一般都是三人平分,黃雄生最先是給我們現金,后來是給一張銀行卡,告訴我相應的數額讓我們自己去銀行取,我記得最后一次銀行卡的戶主是一個姓李的。從2014年底到2016年2月份,福建省地質測繪院給我們返還的好處費總計206萬元,在筆記本上我簽字分得的是54.5萬元,最后一次是2006年春節后,黃雄生給了我一張銀行卡,卡里是34萬元的好處費,每人應分得11.3萬元,但我只取了10.3萬元,還有1萬元留在銀行卡里,這次沒有來得及簽字就出事了。
(9)被告人黃雄生的證言證明,一開始與福建省地質測繪院商量勞務配合費的事情我不在場,具體的事情是劉小輝談的,談好后劉小輝、龐樹峰告訴我勞務配合費的比例按每平方米0.06元左右進行支付。經過劉小輝、龐樹峰、我和高某甲商量,以后每筆的勞務配合費存入銀行卡里,由我們自己支取。高某甲給了我三張銀行卡,分別是黃某丙、許某乙和李某強的名字。從2014年10月到2016年高某甲陸續存入206萬元到上述三張銀行卡里面,每到一筆,我就會及時向劉小輝匯報,劉小輝決定如何分配和使用。上述206萬元費用除去一些開支,我和劉小輝、龐樹峰每人分了53萬元左右,2016年l月到的最后一筆34萬元勞務配合費我沒有拿到手。
5、2014年10月,福建省地質測繪院將廈門、漳州片區的鐵路用地權屬完善項目交由廈門分院具體完成,并要求:廈門分院按照省地質院之前與劉小輝等人達成的稅后7分錢左右/平方米的標準返還配合費。廈門分院遂以工程款的名義匯給協作隊伍漳州市縱橫測繪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漳州縱橫),漳州縱橫扣除稅點后提現給廈門分院。之后至2015年7月,廈門分院蔣某、陳某甲陸續將現金56.32萬元交給黃雄生,錢款由劉小輝、龐樹峰、黃雄生三人平分。
上述事實有檢察機關提交,并經法庭質證、認證的下列證據予以證實:
(1)南昌鐵路局福建片區(廈門、漳州)鐵路用地權屬完善項目工作經費的會議紀要證明,2014年10月14日,廈門分院負責廈門和漳州地市鐵路用地權屬完善具體工作;福建省地質測繪院同意支付南昌鐵路局提出的0.09元/平方米(含稅)的工作經費,協作單位負責處理相關事宜。
(2)測繪合同、單位匯款委托書、銀行付款通知書、福建省國家稅務局通用機打發票證明,2014年10月14日、2015年3月16日廈門分院將南昌鐵路局福建片區(漳州地區)鐵路用地權屬完善項目交由漳州市縱橫測繪有限公司及支付款項情況。
(3)證人林某乙(福建省地質測繪院廈門分院院長)的證言證明,大概2014年9月,福建省地質測繪院與南昌鐵路局簽訂鐵路用地權屬完善合同后,福建省地質測繪院將廈門片區及漳州片區的具體工作交給我們廈門分院具體完成。在開始進場開展具體工作后,高某甲電話告知我:南昌鐵路局方面提出要支付“工作經費”,標準是每平方米9分錢(含稅)。經過廈門分院領導班子討論,決定由項目的承擔部門工程部牽頭負責,通過廈門分院的協作隊伍來支付這筆費用,具體辦法是廈門分院以工程款的名義打給協作隊伍,協作隊伍扣除稅點以后提現出來后交給廈門分院的具體經辦人工程部主任陳某甲,陳某甲再把現金給鐵路上的具體經辦人黃雄生。一共是56萬余元,分3次支付。
(4)證人蔣某(福建省地質測繪院廈門分院副院長)的證言證明,2014年10月開始,我們單位承接了廈門地區及漳州地區鐵路土地權屬完善項目,這個項目是福建省地質測繪院分解給我們廈門分院的。大概2014年11月,有一次,廈門分院召開會議討論鐵路方面的人提出的“工作經費”,標準是每平方米9分錢(含稅),后來會上確定了處置辦法,就是通過外協隊伍過賬提現的方式來支付這筆費用。過了一段時間,我將陳某甲準備好的18萬元現金,在華廈酒店黃雄生的房間交給了他。2015年2月,我離開廈門分院,之后關于這個項目的事情我就不清楚了。
(5)證人陳某甲(福建省地質測繪院廈門分院工程部主任)的證言證明,2014年國慶前后,我們單位承接了鐵路土地權屬完善項目。2014年國慶后,我們單位召開會議討論鐵路方面有關人員提出的工作經費問題,會議決定由我具體經辦走賬事宜及送錢給鐵路方面的人。之后,與漳州縱橫公司總經理何某聯系好,從他公司過賬,出12個稅點。通過這種方式,先后三次交給黃雄生18萬元、10萬元、28.32萬元共計56.32萬元。第一次是蔣某經辦理的,后兩次是我經辦的。
(6)證人何某(漳州市縱橫測繪有限公司總經理)的證言證明,2014年9、10月,廈門分院工程部主任陳某甲跟我說,他們承接了南昌鐵路局福建片區(漳州地區、廈門地區)鐵路用地權屬完善項目,其中漳州地區的部分業務給我公司做,同時還提出有一些錢要從我公司走賬,并要我提出現金來給他們。考慮到與他們有業務往來,我就答應走賬的事情,但要扣除12個稅點。之后,三次將提現的18萬元、10萬元、28萬余元到陳某甲的辦公室交給了陳某甲。
(7)被告人劉小輝的供述證明,從2014年底到2015年底,廈門分院一個姓陳的把現金交給黃雄生,具體給錢的標準與福建省地質院一樣,黃雄生分多次從姓陳的手上拿回約50萬元的好處費,每次給的都是現金,扣除一部分開支,剩下的錢我、龐樹峰、黃雄生三人平分,黃那里有記錄。
(8)被告人黃雄生的供述證明,福建省地質測繪院中標后,有部分測量任務分包給了廈門分院。高某甲告訴劉小輝,廈門分院所做業務的勞務配合費按照福建省地質測繪院的標準支付,并安排我具體經辦,與廈門分院的陳某甲院長對接。廈門分院分三次總共給了我們56.32萬元的勞務配合費。第一次是蔣某在我入住的華夏大酒店房間給了18萬元;后兩次都是陳某甲給我的。
(9)被告人龐樹峰的供述證明,福建省地質測繪院把廈門和漳州地區的鐵路土地權屬完善工作分包給其下屬的廈門分院做。具體商談是黃雄生和廈門分院談的。我不太清楚具體情況,返還的比例標準應該是按照福建省地質測繪院一樣的。我后來聽說廈門分院是單獨給我們返還好處費的。返還的配合費每次都是黃雄生去拿的,廈門分院一共返還給我們56萬余元的配合費,我個人分得18.23萬元。
6、2014年9、10月,被告人劉小輝、龐樹峰、黃雄生三人利用職務便利,為福建所思達勘測設計院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所思達)在鐵路用地權屬完善項目中提供幫助,并約定:所思達按6分錢/平方米的標準支付勞務費,通過第三方公司分包提現,具體經辦由黃雄生負責。黃雄生先后聯系到福州四海勘測規劃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福州四海)、福建省三明市大地測繪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三明大地)。之后至2016年1月,福州四海陸續將100萬元扣稅后交給黃雄生,錢款由劉小輝、龐樹峰、黃雄生三人平分;三明大地分兩次將30萬元交給黃雄生,扣除其他費用,錢款由劉小輝、黃雄生二人平分。三明大地另有50萬元賄賂款尚未支付。
上述事實有檢察機關提交,并經法庭質證、認證的下列證據予以證實:
(1)南昌鐵路局福建片區(福州、三明地區)鐵路用地權屬完善項目合同書證明,2014年9月30日,所思達與南昌鐵路局簽訂了福建片區(福州、三明地區)鐵路用地權屬完善項目合同,劉小輝代表南昌鐵路局在合同上簽字。
(2)南昌鐵路局福州市五區和古田縣境內鐵路用地權屬完善項目合同書、福州四海勘測規劃有限公司營業執照及海峽銀行支付系統業務憑證證明,所思達于2014年10月8日將南昌鐵路局福建片區(福州市五區和古田縣)鐵路用地權屬完善項目轉給福州四海勘測規劃有限公司;所思達向四海公司轉款情況。
(3)南昌鐵路局福建三明市境內鐵路用地權屬完善項目合同書、三明大地測繪有限公司出具的鷹廈鐵路三明市境內鐵路用地權屬完善項目收支情況、電子銀行業務憑證及相關稅務發票證明,所思達于2014年10月10日將南昌鐵路局三明市境內鐵路用地權屬完善項目轉給三明大地測繪有限公司;三明大地在該業務中的收支情況。
(4)證人張某(福建所思達勘測設計院有限公司董事長)的證言證明,所思達是個私人股份制公司,2013年4月份我們三個股東把公司業務包括人員、設備全部外包給了林某甲。2014年7、8月份,經人介紹認識南昌鐵路局土房處的劉小輝、龐樹峰、黃雄生。過了不久,在黃金大酒店劉小輝住的房間里商談了三件事,一是項目上的要求,二是林某甲提出可以每平方米0.06元的標準給劉小輝他們勞務費,三是雙方商量決定通過第三方公司套現。在場的人有劉小輝、龐樹峰、黃雄生、我和林某甲。通過哪家公司套現及后面具體操作我沒有參與,是林某甲和鐵路方福建片區的黃雄生對接。
(5)證人林某甲(福建所思達勘測設計院有限公司總經理)的證言證明,2014年8、9月份開始,所思達做了南昌鐵路局福州片區福州、閩侯、古田部分測繪、土地權屬完善業務。這之前,在黃金大酒店他們住的房間,談了三件事,一是項目如何開展實施的問題,二是黃雄生提出可以適當給他們勞務費,比例是每平方米0.06元(含稅),雙方都認可了這個比例,三是我提出來勞務費沒法直接從所思達公司賬目上支付,黃雄生說所思達做總承包簽合同,他去找兩家公司作為分包。在場的人有劉小輝、龐樹峰、黃雄生,我叫了張某一起去的。期間,路局按進度跟我結算付款,我按黃雄生給我兩家公司的工作量和發票付款,具體數額以公司的付款憑證為準。
(6)證人季某(福州四海勘測規劃有限公司業務經理)的證言證明,2014年9月底10月初,黃雄生主動找到我,經過兩次商談確定:我公司從所思達分包一部分業務;同時,不好出的費用從我們公司過賬,扣掉17%的稅。合同是2014年10月8號簽的,因為業務是從所思達分包的,所以合同的委托方是所思達,單價和所思達一樣,是每平方米0.24元,我所做的業務也是按照這個價格付款的,合同上寫的是給我們公司做福州市五區和古田境內項目,但實際上我們只做了福州市五區的業務,總價大概35萬元左右。2014年11月和12月份,所思達分兩次支付了共50萬元工程預付款給我,錢到了之后,黃雄生打電話給我要錢,我留下了10萬元作為工程的啟動資金,余下的40萬元扣除17%的稅還剩33.2萬元,分兩次給了黃雄生,一次是25萬元,一次是8.2萬元。2015年11月份,所思達又匯了60萬元到福州四海的賬上,黃雄生打電話說這筆錢都是過賬的,全部要拿走,我提出要扣除20%的稅,他同意了,這60萬元扣稅之后剩48萬元,我分三次把現金交給了黃雄生,第一次是18萬元,后面兩次每次15萬元,都是打電話約好在福建省體育中心門口給的。
(7)證人蔡某(三明市土地產權產籍登記站站長)的證言證明,2014年7月,我向劉小輝推薦了三明市大地測繪有限公司來做三明市境內的業務,他同意了,但提出給三明大地按每平方米0.17元結算,每平方米要加0.07元給他們,我同意了,把三明大地法人林某丙的號碼給了黃雄生。回去之后給林某丙打電話,說明情況。后來林某丙跟我說過他接了這個項目,他們是怎么簽合同的不清楚,我沒有參與。
(8)證人林某丙(三明市大地測繪有限公司法人)的證言證明,2014年10月10日,接黃雄生到我公司之后,他拿了合同給我簽,他說我做的三明境內項目是從所思達分包給我的,所以項目委托方是所思達,合同上的單價是每平方米0.24元,但是給三明大地按原來說的每平方米0.17元付款,多出來的0.07元扣掉稅之后大概還剩0.06元,要作為他們的辦公經費返還。10月16日,所思達按合同給我打了50萬元工程款,黃雄生打電話說要拿10萬元返還款,我就從我建行的個人賬戶里取了10萬元現金,按黃雄生的要求送到三明北站出站口廣場交給了他。2015年5月,所思達又給了100萬元工程款,黃雄生打電話說要拿20萬元返還款,我就從我建行的個人賬戶里取了20萬元現金,按黃雄生的要求送到三明北站出站口廣場交給他。按約定我應該給黃雄生大概80萬元,已經給了30萬元,所思達至今還有大概78萬元沒有支付給我,這里面還有大概49.5萬元是應該給黃雄生的。
(9)被告人劉小輝的供述證明,所思達林某甲在中標前跟黃雄生提出,中標后會給我們每平方米6分錢的好處費。事后,黃雄生把這件事告訴我和龐樹峰。中標后,2014年10月國慶節后,我、龐樹峰在福州出差,黃雄生約林某甲到福州火車站我們住的黃金大酒店房間來,這次與林某甲商定每平方米給我們6分錢(稅前)的好處費。從2014年底到2015年底,所思達林某甲給我們的好處費是通過福州四海把錢提出來給我們的,大概有80萬元現金,錢都是黃雄生去拿的,扣除相關費用,我、龐樹峰、黃雄生各分得20多萬元。福建片區的土地權完善工作是由福州土地辦副主任黃雄生負責,與對方單位聯系的也是他,所得好處費都是我、龐樹峰、黃雄生一起商量的。所思達中標后,所思達把三明地區的權屬完善項目分包給三明大地做,把福州市境內的分包給了四海公司做。2014年10月,我在福州出差,黃雄生跟我說三明大地按每平方米6分錢的比例給了錢,這筆錢用了一部分,余下7.8萬元,他拿3.9萬元,我拿3.9萬元,用的錢黃雄生跟我說了,現在記不得了。2015年5月,我在福州出差的時候,黃雄生告訴我從三明大地拿回20萬元,給了三明國土局蔡科長5萬元,給了龐樹峰5千元,扣除開支,我和他各拿6.5萬元。這兩次黃雄生從三明大地拿回錢,都是他處理后才告訴我的,黃雄生還告訴我三明大地還有50萬元的錢沒有拿來,什么原因沒有跟我說。
(10)被告人黃雄生的供述證明,福建所思達公司中標后沒過多久,劉小輝告訴我南昌鐵路局預付了一筆測量費給福建所思達公司,讓我去找一家公司作為第三方過賬提取現金。2014年11月之前的一天,我找到了福州四海勘測規劃有限公司的季總商量并經劉小輝同意后確定,所思達測量費從四海公司走賬提取現金,但要扣除17%的稅費。第一筆2014年11月左右,40萬元勞務配合費,扣除17%的稅費后就是33.2萬元,四海公司的季總分兩次給我的。第二筆2015年10月份,60萬元的勞務配合費,扣除17%的稅費。季總分三次總共給了我49.8萬元的勞務配合費。扣除其他費用,劉小輝分得24.7萬元左右,龐樹峰分得23.7萬元左右,我分得24.5萬元左右。2014年9月,福建所思達公司剛中標不久,劉小輝到福州出差,入住黃金大酒店,我當時陪同劉小輝,他打電話給福州土地辦的黃毅,讓他約三明市國土資源局發證站站長蔡某一起到酒店見面商談土地權屬測量事宜。見面后,蔡某提出如果把三明地區鐵路土地權屬測量業務給三明大地,辦證就會更方便;且三明市大地測繪有限公司按照每平方米0.06元的標準給予好處費。劉小輝表示同意,具體經辦人是我。2014年10月,劉小輝安排我與三明大地的經理林某丙商談勞務配合費的事情,我把分包的合同讓林某丙簽訂。按照每平方米0.06元的合同約定,三明大地總共應該給85.458萬元勞務配合費,但實際支付30萬元。第一次,2014年11月左右,林某丙給了我10萬元,我和劉小輝各4.75萬元,給了黃毅5千元。第二次,2015年5月,林某丙給了我20萬元,我和劉小輝各分得6.5萬元,蔡某分得5萬元,后來我給了黃毅2萬元。看了自己統計勞務配合費的筆記本,經過仔細回憶,龐樹峰不知道三明大地給予勞務費的事情。
(11)被告人龐樹峰的供述證明,福建所思達測繪公司承攬了福州、三明地區的鐵路土地權屬完善工作。福建省國土廳辦證中心推薦了福建所思達測繪公司,劉小輝、黃雄生和我去商談把這個事情給他們做,并且確定了返還好處費的比例,我印象中商定的返還比例是5分錢每平方米,具體后續工作是黃雄生去對接的。后來福建所思達給我們的錢都是黃雄生去拿回來,扣除一些開支然后按照之前的慣例三個人平分,黃雄生也讓我們在筆記本上簽了字。福建所思達測繪公司一共返還給我們80余萬元的配合費,除去相關的開支,我分得21萬元,具體數額以黃雄生記錄及我們簽字的為準。后來聽說所思達公司把三明地區的鐵路地區權屬完善工作分包給三明一家測繪公司。我沒有參與具體商談,返還的比例標準我也不是很清楚。黃雄生的筆記本上面記載了三明地區返還的配合費在我名下有5千元錢,但是我沒有簽字,印象中沒有拿這5千元。
7、2015年4月,被告人劉小輝、邱俊青利用職務便利,為江西省地礦測繪院黃某乙承接萍鄉鐵路地區土地測繪換證業務提供幫助,收受其給予的現金人民幣6.8萬元,后二人各分得2萬元。
上述事實有檢察機關提交,并經法庭質證、認證的下列證據予以證實:
(1)委托代辦國有土地使用證合同證明,2013年4月,江西省地源評估咨詢有限公司委托江西省地質工程總公司辦理位于萍鄉境內鐵路用地國有土地使用證。
(2)結算單證明,江西省地質工程總公司完成萍鄉境內鐵路國有土地測量辦證面積54.33萬余平方米,產值32.59萬余元。
(3)證人黃某乙(江西省地礦測繪院黨辦主任)的證言證明,萍鄉市鐵路地區的測繪辦證業務是邱俊青介紹從江西地源接來的,考慮管理成本等因素,我借用了江西省地質工程總公司與江西地源簽訂了委托代辦合同。2015年上半年,邱俊青給我打電話說單位有些費用不好處理,要我們公司幫忙處理一點費用,經雙方確定數額大概是工程量的20%扣稅,取整數我要給邱俊青6.8萬元。2015年4月一天,在團結路一家餐館吃過飯后,將事先準備好的6.8萬元錢交給了邱俊青。
(4)被告人劉小輝的供述證明,2015年,邱俊青告訴我萍鄉委托土地換證代辦的人給了6.8萬元的回扣,具體叫什么名字我都不知道,邱俊青說他、我、龐樹峰每人得2元,剩下的8千元分給了另外兩個人。
(5)被告人邱俊青的供述證明,黃某乙是江西省地礦測繪院的,2014年上半年,他找到我想做萍鄉鐵路地區的土地權屬完善確權領證業務,于是我把他推薦給劉小輝和龐樹峰,劉小輝和龐樹峰同意把萍鄉鐵路地區的土地權屬完善確權領證業務從江西地源公司甘某那里分包出來給黃某乙做。事前劉小輝、龐樹峰和我與黃某乙談妥,黃某乙把利潤的三分之一返還給我們。2015年4月,萍鄉業務結束后,黃某乙按事先約定給了我們6.8萬元,8千元用于獎勵,剩下的6萬元我、劉小輝、龐樹峰三人平分,每人分得2萬元。
8、2012年3月,被告人龐樹峰、劉小輝利用職務便利,為魏某承租到橫崗鐵路用地開辦駕校,收受魏某所送4萬元,二人各分得2萬元。
上述事實有檢察機關提交,并經法庭質證、認證的下列證據予以證實:
(1)臨時借用鐵路用地協議書、南昌恒德駕駛培訓有限公司工商營業執照及法人身份證復印件證明,2012年2月13日,南昌恒德駕駛培訓有限公司法人魏良華與南昌鐵路局南昌土地管理辦公室簽訂了臨時借用橫崗鐵路用地協議書。
(2)證人魏某的證言(南昌恒德駕駛培訓有限公司法人)證明,橫崗鐵路警校園旁邊有一塊空地,我想租下來辦駕校。2011年下半年,我先找橫崗警校,橫崗警校的人說這塊地出租他們沒有權利,要我去找南昌鐵路局土房處的人。于是我找到龐樹峰,龐樹峰說要跟領導匯報,讓我先回去,并相互留了電話。2012年2月,接龐樹峰通知后來到他辦公室,龐樹峰告訴我那塊地可以租,每年租金12萬元,租金打到路局賬上,另外再給他4萬元現金,我同意了。龐樹峰就帶我到另外一個辦公室,把租用鐵路用地的協議簽了。2012年3月,橫崗鐵路警校駕校土地交付后的一天,龐樹峰打電話叫我把錢拿到辦公室來,于是我從駕校財務拿了4萬元現金用報紙包好送到龐樹峰辦公室。
(3)被告人劉小輝供述證明,2012年,龐樹峰告訴過我駕校租地姓魏的老板給了4萬元,他分給我2萬元,事是怎么辦的我都不清楚,都是龐樹峰一手操辦的。
(4)被告人龐樹峰的供述證明,2011年或者2012年的時候,魏老板想租用橫崗警校的場地開辦駕校。當時橫崗警校不太同意,于是魏老板找到我們土房處幫忙協調,并且承諾事成之后會給我們一筆好處費。我和劉小輝處長到橫崗警校幫忙協調,最后橫崗警校同意把場地租給魏老板開辦駕校。過了沒多久的一天中午,魏老板來到我辦公室,給了我4萬元。我跟劉小輝處長匯報了此事,劉小輝處長說那就一個人一半吧。于是我把其中的2萬元用信封裝好,送到劉小輝處長辦公室去。
針對劉小輝只是收受了黃某乙、魏某各2萬元,但沒有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其行為不構成受賄罪的辯解、辯護意見。經查,同案人龐樹峰、邱俊青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進而向他人索要錢款;之后,基于之前早已形成的犯罪合意向劉小輝匯報、分贓,劉小輝明知錢款性質仍予以收取,即是對同案人行為的認可。故劉小輝具有共同的受賄故意和共同的受賄行為,應當認定為受賄罪的共犯,該辯解、辯護意見本院不予采納。
證實本案四被告人共同犯罪的證據還有:
(1)南昌鐵路局財務集中核算所出具的關于辦理土地授權經營費用報銷程序的說明證明,南昌鐵路局發生的土地授權經營費用全部在南昌鐵路局房產管理所列支。此項工作及費用審核主要是南昌鐵路局土地房產處及南昌、福州兩個土地管理辦公室負責。費用報銷的程序及簽字人員如下:中標公司根據所完成的工作,按照合同約定的金額,向南昌鐵路局開具發票,土地管理辦公室取得發票并審核后,由經辦人員簽字再交給土地房產處土地科審核并簽字,之后經土地房產處分管副處長簽字批準后,送路局財務處辦理集中支付,財務處付款后將有關票據轉財務集中核算所辦理列賬。福州土地管理辦公室經辦人員主要有黃雄生、陳某2;南昌土地管理辦公室經辦人員主要有邱俊青、黃某丁;土地科審核人員為龐樹峰、周某;分管副處長為劉小輝。
(2)黃雄生的記錄本證明,2014年10月23-2016年1月24日期間,在福建片區鐵路用地權屬完善項目中,收到地質院171.99萬元(最后一筆34萬元未及登記);廈門分院56.32萬元;所思達通過四海轉賬100萬元,扣稅后為81.2萬元,所思達通過三明大地轉賬30萬元,扣稅后為28.3萬元。劉小輝從中共分得104.14萬元、龐樹峰從中共分得100.23萬元,黃雄生從中共分得104.13萬元。龐樹峰在三明大地返還的配合費名下有5千元錢,但是沒有龐樹峰的簽字。
關于被告人劉小輝的辯護人提出四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作用相當,劉小輝不是主犯及被告人龐樹峰、邱俊青、黃雄生的辯護人提出龐樹峰、邱俊青、黃雄生在共同犯罪中系從犯的意見。經查,(1)從涉案項目中標、承攬的確定來看。首先,南昌鐵路局鐵路用地權屬完善項目是本案主要涉案項目,在該項目中,龐樹峰、邱俊青、黃雄生均積極參與,但代表南昌鐵路局與各家中標單位簽訂合同的是劉小輝;南昌鐵路局支付中標單位相關費用簽字批準人也是劉小輝。其次,滬昆線、向某安全樁地界樁工程系劉小輝親自推薦、安排;其它項目的確定亦得到劉小輝的首肯。(2)從共同犯罪的過程來看,具體對接工作的安排、參與分贓的人員及分配數額亦由劉小輝確定;贓款雖然基本均分,但劉小輝分贓最多。由此可見,四被告人中,劉小輝職位最高、權力最大,對涉案項目的確定等具有決定權。在共同犯罪中,劉小輝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其他三被告人作用相對次要,是從犯。被告人劉小輝的辯護人的該意見本院不予采納,被告人龐樹峰、邱俊青、黃雄生的辯護人的該意見本院予以采納。
三、個人受賄事實
2007年上半年至2014年5月間,被告人劉小輝、邱俊青利用職務便利,分別單獨收受他人錢款12萬元、3萬元。具體犯罪事實如下:
1、2007年上半年至2011年下半年間,為在上饒鐵路新村住房改造項目得到關照,汪某先后二次送給劉小輝共計12萬元。劉小輝收下后將錢款用于住房裝修、日常開銷。
上述事實有檢察機關提交,并經法庭質證、認證的下列證據予以證實:
(1)上饒鐵路經濟適用住房合作開發協議書證明,汪某作為上饒市吉陽房地產發展有限公司代表人與南昌鐵路天集房地產有限責任公司于2007年2月9日簽訂了上饒鐵路經濟適用住房合作開發協議書。
(2)證人汪某(江西省上饒市吉陽房地產發展有限公司合伙人)的證言證明,2007年上半年,上饒鐵路新村住房改造辦理土地掛牌階段,劉小輝到上饒市土地管理局辦理相關手續,我請劉小輝到我們項目部附近的一家飯館吃飯,飯后他單獨跟我說上饒鐵路新村住房改造這個項目比較大,你是能夠賺點錢的,他又說最近打牌手氣不太好,輸了十多萬。聽了他這話,我就說領導辦了這么多事很辛苦,我懂的(要給他送錢)。過了一段時間,他又來上饒出差,住在上饒老火車站附近的新龍賓館。吃完晚飯后,我送他回房間休息,然后回家從家里拿了事先準備好的10萬元現金,送到他房間。劉小輝具體負責經辦上饒項目土地掛牌手續,我希望他在辦理土地掛牌手續過程中審批快點,所以才送他10萬元。2011年下半年,在劉小輝辦公室里,先寒暄幾句,后將事先準備好了一個2萬元紅包,放在他的辦公桌上就走了。送2萬元給他,是他當上了土房處的副處長,我在南昌鐵路局做住房工程,希望在以后交往中得到他多多關照。
(3)被告人劉小輝的供述證明,汪某是天集公司在上饒鐵路新村開發項目的合作開發商,他是上饒地方一個房地產公司的負責人,我一共收受汪某兩次錢。第一次是2007年上半年的時候,上饒鐵路新村住房改造項目之前,我和李金根是代表鐵路局和上饒市政府去協調上饒鐵路新村住房改造相關事宜,汪某負責接待我們。在上饒老火車站附近的一家賓館,汪某把他帶來的一個包放進我的旅行包里。他走后,我打開包看了一下,里面總共是10萬元,這10萬元我帶回了南昌,用于房子的裝修。第二次是2011年下半年的時候,汪某來南昌鐵路局住房辦開會,他來到我的辦公室看我,說我高升了(當時我剛被提拔為副處長),從包里拿出一個大的紅包放到我桌子下面的抽屜上。他走后,我打開里面是2萬元錢。
關于劉小輝只是收受了汪某12萬元,但沒有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其行為不構成受賄罪的辯解、辯護意見。經查,2007年至2011年,劉小輝時任南昌鐵路局土地房產管理處土地管理科科長、土地房產管理處副處長。期間和李金根出差上饒,是代表鐵路局和上饒市政府協調上饒鐵路新村住房改造相關事宜。汪某送予錢款的目的是希望在上饒鐵路新村住房改造相關事宜及以后做南昌鐵路局住房工程上得到劉小輝的關照。劉小輝收受錢款與其職務有直接密切關聯,至于為他人謀取利益是否實現不影響受賄罪的成立。故該辯解、辯護意見本院不予采納。
2、2014年5月,被告人邱俊青利用職務便利,為謝某謀利,收受其所送3萬元。
上述事實有檢察機關提交,并經法庭質證、認證的下列證據予以證實:
(1)證人謝某的證言證明,2014年5月上旬,我夫妻與邱俊青夫妻一同跟團去歐洲旅游,邱俊青一家歐洲旅游的費用是我出的,大概3萬元左右。回國后,邱俊青向我要銀行帳號把歐洲旅游的費用打給我,我就把我老婆金璐的農商銀行的帳號告訴了邱俊青,邱俊青把3萬元錢打到金璐賬戶上。2014年5月下旬,邱俊青來我公司聯系工作,我在公司樓下將3萬元錢還給了邱俊青,錢是用報紙裝的,邱俊青收下信封也沒說什么。邱俊青是南昌土地辦主任,我直接從他手上或經他介紹承接了南昌鐵路局的土地權屬完善等工程,為了承接業務及后期結賬的便利,我給他好處費。
(2)被告人邱俊青的供述證明,2014年5月,我夫妻和謝某夫妻一起到歐洲四國旅游前期付的團費及其他費用都是謝某的老婆金璐墊付的,大概近3萬元左右,回來后我把近3萬元通過銀行轉帳至金璐的賬戶上。5月底,有一次我到謝某公司辦事,在辦公室樓下臨走時謝某往我包里塞了一個報紙包,當時謝某也沒有說什么,回去后我打開報紙包,看見里面裝了3萬元。
綜上,劉小輝參與共同受賄及單獨受賄共計1219萬余元;其中,既遂679萬余元,未遂540萬元,個人分贓215萬余元。龐樹峰參與共同受賄共計1075余萬元;其中,既遂585萬余元,未遂490萬元,個人分贓177萬余元。邱俊青參與共同受賄及單獨受賄共計764萬余元;其中,既遂274萬余元,490萬元未遂,個人分贓69萬余元。黃雄生參與共同受賄共計442萬余元;其中,既遂392萬余元,未遂50萬元,個人分贓115萬余元。
四、四被告人的歸案經過和贓款扣押、退繳及履行財產刑情況
2016年1月,江西省人民檢察院南昌鐵路運輸分院在辦理汪某行賄案中,發現劉小輝收受汪某所送賄賂。3月12日,該院依法對劉小輝立案偵查,次日對其指定居所監視居住。劉小輝陸續交代,至3月14日19時35分,劉小輝除交代了自己收受汪某12萬元的事實,還交代了在土地權屬換證過程中,與黃雄生、龐樹峰收受福建省地質測繪院高某甲送予的200多萬元,所思達送予的45萬元的事實;與邱俊青、龐樹峰收受江西地源、江西合眾公司謝某送予的60多萬元的事實。3月15日8時,龐樹峰到南昌鐵路局紀委投案,如實供述主要犯罪事實,包括其分得福建地質院、所思達公司所送錢款黃雄生有具體記錄等細節。同日14時、17時,根據龐樹峰的交代,南昌鐵路局紀委分別找到邱俊青、黃雄生進行廉政談話,邱俊青、黃雄生均如實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實,黃雄生還交代用于記載分贓具體情況的筆記本的藏匿處。案發后,劉小輝的贓款3.1萬元及用受賄款購買的漳州開發區南海一路29號招商卡達凱斯D10幢501室房產一套、車牌號贛M×××××的豐田普銳斯汽車一輛被依法查封扣押,其親屬代其繳納罰金15萬元;龐樹峰退繳全部贓款177萬元,其親屬代其繳納罰金50萬元;邱俊青退繳全部贓款69萬元,其家屬代其繳納罰金30萬元;黃雄生退繳全部贓款115萬元。此外,江西省合眾勘測規劃有限公司謝某、江西地源土地房產評估規劃測繪有限公司甘某、三明大地測繪有限公司林某丙尚未支付的贓款共計540萬元被檢察機關扣繳。
上述事實有檢察機關提交,并經法庭質證、認證的下列證據予以證實:
(1)江西省人民檢察院南昌鐵路運輸分院反貪局出具的歸案經過及訊問筆錄證明,2016年1月,江西省人民檢察院南昌鐵路運輸分院在辦理汪某行賄案中,發現南昌鐵路局土房處副處長劉小輝收受汪某所送賄賂。2016年3月11日,劉小輝被南昌鐵路局紀委帶至南鐵檢察分院接受調查。3月12日被立案偵查,3月13日被指定居所監視居住,之后劉小輝陸續交代,至3月14日19時35分,劉小輝交代了如下犯罪事實:一是住房建設過程中自己收受汪某12萬元。二是土地權屬換證過程中,與邱俊青、龐樹峰收受、平分江西合眾送予的60多萬元;與黃雄生、龐樹峰收受、平分福建省地質測繪院高某甲送予的200多萬元,所思達送予的45萬元。
(2)江西省人民檢察院南昌鐵路運輸分院反貪局出具的歸案經過、南昌鐵路局紀委出具的情況說明及龐樹峰3月15日自書材料證明,2016年3月15日8時,龐樹峰主動到南昌鐵路局紀委交代其與劉小輝、邱俊青、黃雄生在鐵路用地權屬完善、滬昆、京福鐵路竣工圖紙繪制項目及滬昆高鐵地界樁、安保區A、B標牌埋設等工程中收受賄賂,個人分得94萬余元(福建片區的具體黃雄生有記錄),同日17時,南昌鐵路局紀委將龐樹峰移送南鐵檢察分院。
(3)南昌鐵路局紀委出具的情況說明、邱俊青自書情況匯報證明,3月15日14時,根據龐樹峰的交代中發現邱俊青存在問題,南昌鐵路局紀委決定找邱俊青進行廉政談話。按照路局紀委通知,邱俊青被帶至路局紀委407辦公室,邱俊青承認其部分違紀問題,經南鐵檢察分院反貪局局長同意后,路局紀委讓邱俊青回家梳理違紀違法問題。16日上午,邱俊青主動到路局紀委要求交代問題,經路局紀委主要領導同意,邱俊青回去書寫交代材料;當日下午,接路局紀委通知后,邱俊青將書面材料上交,并交代自己與劉小輝、龐樹峰等人在滬昆、京福高鐵復測繪及滬昆、向莆標樁埋設工程中收受賄賂50多萬元及與地源公司談好了450萬元配合費但未得到的事實。17日14時40分許,路局紀委鑒于邱俊青的行為已涉嫌違法犯罪,將其移送南鐵檢察分院處理。
(4)南昌鐵路局紀委出具的情況說明、黃雄生自書材料證明,路局土房處劉小輝受賄案件發生后,3月15日下午5時許,路局紀委審理室主任余云打電話給福州辦公處工委主任張志堅,通知黃雄生的到其辦公室接受廉政約談。當日下午6時許,黃雄生到辦公室接受組織談話,黃雄生主動交代個人收受福建測繪所、所思達給的賄賂款共計66萬余元的事實。當日,遂將黃雄生移交南昌鐵路運輸檢察院反貪局處理。
(5)江西省人民檢察院南昌鐵路運輸分院制作的扣押物品清單、補充材料證明,甘某退款450萬元,三明大地測繪有限公司林某丙退款50萬元,龐樹峰妻子退繳贓款65萬元,黃雄生退繳贓款24萬元;從謝某處扣押200萬元(含邱俊青在案發前所退20萬元),從李某強處扣押15.4萬元(劉小輝3.1萬元、龐樹峰1萬元、黃雄生11.3萬元)。
(6)查封扣押令、退賠款繳款通知書及票據證實證明,一審審理期間,劉小輝的姐姐劉志云代其繳納罰金15萬元;龐樹峰的妻子代其退繳贓款111萬元,繳納罰金50萬元;邱俊青的妻子代其退繳贓款30.65萬元,繳納罰金30萬元;黃雄生的妻子代其退贓79.7萬元。劉小輝用受賄款購買的漳州開發區南海一路29號招商卡達凱斯D10幢501室房產一套、車牌號贛M×××××的豐田普銳斯汽車一輛被南鐵中院依法查封扣押。
關于被告人邱俊青、黃雄生的辯護人提出二人具有自首情節的辯護意見。經查,辦案機關包括紀檢、監察、公安、檢察等法定職能部門;自首的認定,需同時具備自動投案和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兩個要件。具體到本案,南昌鐵路局紀委、南鐵檢察分院反貪局分別出具的到案經過、劉小輝3月14日所做筆錄、龐樹峰3月15日自書材料相互印證,一致證實:邱俊青、黃雄生均系在南昌鐵路局紀委掌握相關犯罪事實后被電話通知到案,并非主動、直接向紀檢部門投案。邱俊青、黃雄生到案后雖能如實供述,但二被告人不具備自動投案要件,故不能認定有自首情節,該辯護意見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納。
關于被告人黃雄生歸案后提供本案重要物證-分贓具體情況記錄本,對案件偵破、定案證據的收集起到重要關鍵作用的辯護意見。經查,2016年3月13日,劉小輝被指定居所監視居住,至3月15日15時,劉小輝對其與黃雄生、龐樹峰在土地權屬換證過程中收受福建省地質測繪院、所思達送予錢款的主要犯罪事實已作交代。同月15日8時龐樹峰主動交代:其分得福建地質院、所思達公司所送錢款黃雄生有具體記錄。同月15日18時許,黃雄生供述主要犯罪事實,并交代用于記載分贓具體情況的筆記本的藏匿處。由此可見,黃雄生提供記錄本前,同案人對主要犯罪事實已經交代,該記錄本沒有對偵破案件起到關鍵作用,但該記錄本對于定案證據的收集具有一定重要作用,辯護人的相關意見予以采納
判決結果
一、被告人劉小輝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七十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指定居所監視居住的,監視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3月19日起至2027年3月15日止。罰金已繳納人民幣十五萬元,未繳納的罰金人民幣五十五萬元在判決生效十日內繳納,期滿不繳納的,強制繳納。)
二、被告人龐樹峰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十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3月17日起至2024年9月16日止。罰金已全部繳納。)
三、被告人黃雄生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四十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3月18日起至2024年3月17日止。未繳納的罰金在判決生效十日內繳納,期滿不繳納的,強制繳納。)
四、被告人邱俊青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十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3月19日起至2023年9月18日止。罰金已全部繳納。)
五、檢察機關扣押的江西省合眾勘測規劃有限公司謝謀慧、江西地源土地房產評估規劃測繪有限公司甘志伍、三明大地測繪有限公司林向華的贓款人民幣五百四十萬元上繳國庫;被告人龐樹峰、黃雄生、邱俊青退繳的贓款人民幣三百零一萬元上繳國庫;查封扣押被告人劉小輝的贓款人民幣三萬元一千元、漳州開發區南海一路29號招商卡達凱斯D10幢501室房產一套、車牌號贛M×××××的豐田普銳斯汽車一輛變價后的錢款及孳息上繳國庫,不足部分繼續追繳。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合議庭
審判長張宏
審判員項偉
審判員朱映紅
二〇一七年五月五日
書記員朱婧瑤
判決日期
2017-05-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