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蘭生物工程重慶有限公司與重慶市開州區華源康樂醫藥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9)渝0102民初4153號
判決日期:2020-02-07
法院:重慶市涪陵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華蘭生物工程重慶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華蘭生物公司)與被告重慶市開州區華源康樂醫藥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華源康樂醫藥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30日受理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缺席審理。原告華蘭生物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冉小平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華源康樂醫藥公司經本院公告傳喚,逾期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華蘭生物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判決被告支付原告貨款362500元及資金占用費(以123500元為基數從2018年2月28日起算、以41000元為基數從2018年3月17日起算、以200000元為計算從2018年4月2日起算至付清之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規定同期同類貸款基準利率計算)。事實和理由:2017年12月29日,原、被告簽訂售貨合同后,原告按照約定分別于2017年12月29日、2018年1月16日和4月2日向被告供應人血白蛋白、靜注人免疫球蛋白、破傷風免疫球蛋白,共計貨款364500元,被告僅支付原告貨款2000元,尚欠貨款362500元未支付。為此訴至你院,望判如所請。
被告華源康樂醫藥公司未作答辯。
本院認定事實如下:2017年12月29日,原、被告簽訂《售貨合同》約定,被告向原告購買人血白蛋白等藥品。2017年12月29日至2018年4月2日期間,原告先后向被告供應了人血白蛋白、靜注人免疫球蛋白、破傷風免疫球蛋白等藥品,共計364250元。被告支付原告貨款2000元,尚欠貨款362500元未支付。原告訴至本院。訴訟中,原告請求被告從起訴之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規定同期同類貸款基準利率計算的資金占用費。
上述事實,有庭審調查中當事人的陳述,原告提供的《售貨合同》、運輸單及發票簽收回執等證明材料在卷佐證
判決結果
被告重慶市開州區華源康樂醫藥有限公司在本判決生效后10日內支付原告華蘭生物工程重慶有限公司貨款362500元,并以該款為基數從2019年5月30日起之付清之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規定同期同類貸款基準利率計算的資金占用費。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6938元,由被告重慶市開州區華源康樂醫藥有限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重慶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
(此頁無正文)
合議庭
審判長黎霞
人民陪審員易先蓮
人民陪審員冉健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五日
書記員簡媛
判決日期
2020-02-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