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陽雙源熱電有限責任公司與洛陽鈺隆集團有限公司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8)豫0322民初1714號
判決日期:2020-02-26
法院:河南省孟津縣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洛陽雙源熱電有限責任公司訴被告洛陽鈺隆集團有限公司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洛陽雙源熱電有限責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麟、陳楠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洛陽鈺隆集團有限公司經本院公告送達應訴手續及開庭傳票逾期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訴稱:原告的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剩余熱費122950元;2、訴訟費由被告承擔。事實與理由:被告自2005年3月15日起開始與原告簽訂供用熱合同,購買原告蒸汽做為生產用熱和居民取暖使用,被告按月根據原告的結算單向原告支付熱費,直至2014年4月1日,被告欠原告熱費122950元未付。原告多次討要無果,無奈起訴。
被告洛陽鈺隆集團有限公司缺席無答辯。
庭審中,原告為證明自己的訴訟主張,提供以下證據:證據1:2005年3月15日原被告雙方簽訂的大唐洛陽熱電有限責任公司2X300MW熱電聯產工程熱力供銷協議一份。擬證明:被告購買原告蒸汽作為生產用熱和居民取暖使用并按月根據原告的結算單向原告支付熱費;大唐洛陽熱電有限責任公司系原告的母公司,合同是母公司和被告簽訂的,但合同的履行是母公司委托子公司即本案原告代為履行,被告實際欠的的錢是欠原告的錢。證據2:供熱結算通知書、增值稅專用發票及2013年2月工商銀行現金存款憑證和原告應收賬款賬目。擬證明:被告曾于2013年2月支付過原告104200元,現仍欠原告供熱費122950元。證據3:2014年4月1日熱費催收通知書。擬證明:原告曾以原告母公司的名義向被告催要122950元熱費。
被告洛陽鈺隆集團有限公司(缺席)未向法庭提供證據。
庭審結束后,原告向法庭提供其母公司大唐洛陽熱電有限責任公司出具的情況說明,內容顯示“大唐洛陽熱電有限責任公司是洛陽雙源熱電有限責任公司的母公司,洛陽雙源熱電有限責任公司是大唐洛陽熱電有限責任公司的全資子公司,兩個公司之間是一套班子,兩塊牌子。因此,大唐洛陽熱電有限責任公司將其與洛陽鈺隆集團有限公司簽訂的2X300MW熱電聯產工程熱力供銷協議的債權特別授權給洛陽雙源熱電有限責任公司享有,所有的權利義務關系由洛陽雙源熱電有限責任公司承擔”,擬證明:原告有權向被告討要其拖欠的熱費。
根據審理情況,可以確認以下事實:2005年3月15日,原告母公司大唐洛陽熱電有限責任公司與被告洛陽鈺隆集團有限公司簽訂《大唐洛陽熱電有限責任公司2X300MW熱電聯產工程熱力供銷協議》一份,約定由被告購買原告母公司大唐洛陽熱電有限責任公司蒸汽做為生產用熱和居民取暖使用。合同簽訂后,大唐洛陽熱電有限責任公司委托其子公司即本案原告洛陽雙源熱電有限責任公司代其向被告履行合同。原告向被告供應蒸汽期間,被告起初根據原告的供熱結算單據向原告支付費用,但2013年2月被告向原告支付過104200元熱費后,剩余的122950元熱費一直未付原告,原告討要無果后,遂訴訟來院
判決結果
被告洛陽鈺隆集團有限公司在判決生效后十日內付給原告洛陽雙源熱電有限責任公司熱費122950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受理費2760元,由被告洛陽鈺隆集團有限公司承擔(原告已預交)。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人數提交副本,上訴于洛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長韓南方
陪審員潘明麗
陪審員李潤生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三日
書記員張翔飛
判決日期
2020-02-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