錢廷義、田情竹等與何某等共有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9)黔0222民初6470號
判決日期:2020-02-28
法院:貴州省盤州市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錢廷義、田情竹訴被告何某、錢某1、錢某2及第三人貴州盤南煤炭開發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盤南煤炭公司)共有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5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于2019年8月28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錢廷義、田情竹及其共同委托訴訟代理人楊顯光,被告錢某1、錢某2的法定代理人即被告何某及其共同委托訴訟代理人卜珍肖、馮進,第三人盤南煤炭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楊兆雄均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錢廷義、田情竹共同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決確認二原告對其子錢正永工亡所獲賠償款1137650元,應分割得493113.10元;2.判令第三人向二原告支付前述賠償款份額493113.10元,并向原告錢廷義支付撫恤金6066元;3.本案訴訟費用由三被告負擔。事實和理由:2018年4月25日,錢正永工亡。后達成協議,由第三人支付喪葬補助金29199元、一次性工亡補助金727920元,且因錢正永父母即二原告年邁又無勞動能力,錢正永孩子即被告錢某1、錢某2年幼又需要照顧等,第三人同意支付二原告及被告錢某1、錢某2家庭困難補助金380531元,此外,第三人還需每月支付二原告及被告錢某2撫恤金各2022元。協議簽訂后,因被告何某對上述款項分配提出異議,故第三人未向二原告支付上述款項,并停發原告錢廷義的撫恤金。對依賠償協議確定的喪葬補助金29199元、一次性工亡補助金727920元,合計757119元,按原被告5人分割,二原告應得302847.60元;對依三份補充協議確定的家庭困難補助金380531元,按二原告和被告錢某1、錢某2均分,二原告應得190265.50元。在補充協議中,就家庭困難補助金,系基于錢正永父母即二原告年邁多病又無勞動能力,錢正永孩子即被告錢某1、錢某2年幼又需要照顧所給付,此款專屬于二原告及被告錢某1、錢某2。從共有關系來看,被告何某與二原告系姻親,在錢正永去世后,錢正永與被告何某的婚姻關系消滅,被告何某不再屬于二原告的家庭成員,不能參與分割家庭困難補助金。針對訴請的原告錢廷義的撫恤金6066元,是2019年5月至7月共3個月每月2022元的撫恤金。對第三人認可的原告錢廷義的撫恤金2022元,應予支持。通過庭審,針對第三人所述其已支付過50000元的賠償款及8088元的家庭困難補助金,二原告予以確認,但涉及8088元的這一部分的家庭困難補助金,并非支付給被告錢某2一人。針對三被告所述被告何某實際支出了喪葬費70000元,二原告不予認可,二原告只認可支出過36000元,二原告未支出過喪葬費。針對被告何某所列債務,系其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與錢正永的共同債務,就算此債務真實存在且確系二人共同生活產生,在錢正永去世后,雙方的婚姻關系消滅,共有基礎消失,應由被告何某承擔一半,另一半債務應按繼承相關法律規定,由錢正永的繼承人在繼承遺產限額內償還。涉案款項不屬于遺產,不能用于償還錢正永生前債務。
被告何某、錢某1、錢某2共同辯稱,對喪葬補助金,應按實際支出的70000元計算,并應與賠償協議所確定的喪葬補助金29199元抵扣,抵扣后不足部分,再與一次性工亡補助金727920元,并扣抵給被告何某,因錢正永的喪葬事宜全部是由何某一人處理。剩余部分的一次性工亡補助金,因被告何某照料二個尚處年幼的孩子被告錢某1、錢某2而需承擔更多義務,又因錢正永死亡給被告何某的精神打擊更大,且被告何某現無穩定的經濟收入來源,應分割給三被告70%、二原告30%。困難補助金其中185475元,亦應分割給三被告70%、二原告30%。困難補助金其中97057元,此款系明確給被告錢某2,且第三人也是將此款打入了被告錢某2的法定代理人被告何某的賬戶。對錢正永的生前債務192350元,也要與剩下的一次性工亡補助金先予抵扣。一次性工亡補助金其性質屬于財產損失,是對死者剩命年齡可得收入的賠償,是死者的合法收入,而非是對死者近親屬的未來收入損失的賠償,可以用于為死者償債,之后才可用于繼承。在審判實務中,對一次性工亡補助金,通常是參照繼承法所規定的法定繼承順序和范圍進行分配,由此可見,將一次性工亡補助金參照遺產用于償還死者生前債務,符合繼承法的規定。且從平衡死者繼承人與死者債權人之間利益的角度考量,也符合民法的基本原則、公平原則。針對第三人所述已付款項50000元和8088元的情況,是屬實的,三被告予以確認。針對第三人所述對補充協議中的97056元這一筆款項,是明確賠付給被告錢某2一人用于其生活,三被告予以確認。對此款97056元,在相應補充協議中有備注,從備注來看,其計算方式上,相應計算時間與被告錢某2自事發時六周歲算至十八周歲的時間吻合,且第三人亦同樣予以了明確。
第三人盤南煤炭公司述稱,對依四份賠償協議及補充協議所確定的款項,第三人均無異議。截止于庭審,第三人已預付前述款項其中50000元給了被告何某。對補充協議中的97056這一筆款項,是明確賠付給被告錢某2一人用于其生活,由此,第三人已付其中2018年5月至2019年4月共12個月按674元/月計算的8088元,此款匯入了錢某2的法定代表人被告何某的賬戶。關于撫恤金,是從2018年5月1日起付,分別付至被告錢廷義死亡時止與被告錢某1、錢某2各自年滿十八周歲時止,按季支付。被告錢廷義的至2019年6月30日前的撫恤金,已全部付清,是付至其賬戶的;被告錢某1、錢某2的至2019年4月30日的撫恤金,已全部付清,是付至其法定代理人何某的賬戶。針對原告訴請其中2019年7月的被告錢廷義的撫恤金2022元,第三人無異議。
原告錢廷義、田情竹與被告何某、錢某1、錢某2各自圍繞其訴訟請求與抗辯意見分別依法向本院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和質證,現具體認定如下:1.二原告共同提交的錢廷義和田情竹的居民身份證、《關于工亡職工錢正永善后處理協議書》及不同的三份《關于工亡職工錢正永善后處理補充協議書》,結合原被告及第三人的陳述,其對本組證據的“三性”均無異議,本院予以采信;2.二原告共同提交的田情竹的新農合慢性病醫療卡、田情竹的門診病歷及2019年7月1日盤州市大山鎮云南寨村出具的證明,結合二原告的陳述,其擬用于證明二原告年邁、多病,生活困難,其就錢正永工亡賠償款應予多分;對此,三被告不予認可;本院認定,本組證據其中醫療卡和門診病歷,僅能證實原告田情竹患有糖尿病這一慢性疾病,并曾就醫門診治療過焦慮癥,以此不能認定二原告患有嚴重疾病,并致生活困難,其中證明,僅憑該證明,無其他相應證據加以佐證,亦不能作為認定二原告因年邁、多病致無勞動能力、無收入來源,導致生活困難的依據,故本院不予采信;3.三被告共同提交的錢正方、楊漢等、邵加軍、楊兆仙、司萬益的調查筆錄及貸款證、銷售單、銷貨清單、收款收據,其擬用于證明錢正永生前欠債情況;對此,在本案中,系審處原被告及第三人之間的共有糾紛(就相應本案案由變更問題,本院將在本判決下文中予以闡述),前述舉債問題所涉及債權債務糾紛屬另一法律關系,相關當事人可另行主張權利,故本組證據與本案待證事實無關,本院不予采信;4.三被告共同提交的錢廷松的收據,結合三被告的陳述與二原告的自認,可以作為認定經二原告所自認的被告何某為錢正永死亡已實際支出的喪葬費36000元中,包含有該棺木費16000元的依據;5.三被告共同提交的錢某1的病歷,其擬用于證明被告錢某1患有眼疾,需長期治療;對此,二原告不予認可,本院認定,本組證據,系醫療機構出具,可以作為認定被告錢某1患有眼部疾病的依據,但結合三被告的證明目的及相關抗辯意見來看,僅憑該證據,僅能證實被告錢某1患有眼部疾病,而不足以證實被告錢某1所患眼部疾病嚴重,并致無勞動能力、無收入來源,導致生活困難等,故本院不予采信;6.三被告共同提交的2019年8月10日盤州市大山鎮云南寨村村委會出具的家庭關系證明,未經戶籍管理機關予以確認屬實,故本院不予采信。
根據當事人陳述和經審查確認的證據,本院認定事實如下:錢正永于2018年4月25日工亡。錢正永工亡后,其用工單位第三人盤南煤炭工作與其妻子被告何某、父親原告錢廷義、母親田情竹共同于2018年4月19日同日簽訂一份《關于工亡職工錢正永善后處理協議書》及不同的三份《關于工亡職工錢正永善后處理補充協議書》。在《關于工亡職工錢正永善后處理協議書》中,約定由第三人一次性支付錢正永近親屬喪葬補助金29199元(為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由第三人一次性支付錢正永近親屬一次性工亡補助金727920元;由第三人支付錢正永父親被告錢廷義每月撫恤金2022元,付至錢廷義死亡時止;由第三人支付錢正永長女被告錢某1每月撫恤金2022元,付至錢某1年滿十八周歲時止;由第三人支付錢正永次子被告錢某2每月撫恤金2022元,付至錢某2年滿十八周歲時止,前述撫恤金由上級工傷保險管理機構從保險基金按月支付給本人。在第一份《關于工亡職工錢正永善后處理補充協議書》中,約定因錢正永父母年邁、多病,兩個孩子年幼需人照顧,且家庭困難,給予錢正永家屬家庭困難補助金185475元,此款由第三人一次性支付。在第二份《關于工亡職工錢正永善后處理補充協議書》中,約定因錢正永父母年邁、多病,兩個孩子年幼需人照顧,且家庭困難,給予錢正永家屬家庭困難補助金98000元,此款由第三人一次性支付。在第三份《關于工亡職工錢正永善后處理補充協議書》中,約定因錢正永父母年邁、多病,兩個孩子年幼需人照顧,且家庭困難,給予錢正永家屬家庭困難補助金97056元,此款由第三人一次性支付;同日協議中備注:“每月支付674元,支付時間為2018年5月10日至2030年4月10日。此款項與主協議的90%撫恤金于每月10日按時支付。。”
上述協議簽訂后,基于上述協議的約定,第三人支付給被告何某款項50000元及支付給被告何某對應上述第三份《關于工亡職工錢正永善后處理補充協議書》的2018年5月至2019年4月共12個月每月674元共計8088元的家庭困難補助金;對截止于2019年6月30日的被告錢廷義的撫恤金,第三人已向被告錢廷義足額付清;對截止于2019年4月30日的被告錢某1、全部的撫恤金,第三人均已向被告錢某1、錢某2的法定代理人被告何某足額付清。之后,因原被告之間就錢正永工亡賠償金分配事宜產生爭議,第三人遂未再繼續支付相應賠償金款項。
另查明,經二原告所自認的被告何某為錢正永死亡已實際支出的喪葬費用36000元中,包含有棺木費16000元
判決結果
一、針對錢正永工亡賠償金,其中一次性工亡補償金、家庭困難補助金,原告錢廷義、田情竹現應共同分配合計440660元;
二、第三人貴州盤南煤炭開發有限責任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向原告錢廷義、田情竹支付經本院所確認的應得一次性工亡補償金、家庭困難補助金合計440660元;
三、第三人貴州盤南煤炭開發有限責任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向原告錢廷義支付錢廷義的2019年7月的撫恤金2022元;
四、駁回原告錢廷義、田情竹的其他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4394元,由被告何某、錢某1、錢某2共同負擔3879元,原告錢廷義、田情竹共同自行負擔515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貴州省六盤水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余方竹
二〇一九年十月八日
書記員丁文思
判決日期
2020-02-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