臧某、鄧某等詐騙罪一審刑事判決書
案號:(2019)內2501刑初41號
判決日期:2020-03-02
法院:二連浩特市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二連浩特市人民檢察院以二連檢公訴刑訴〔2019〕41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劉某1、鄧某、臧某犯詐騙罪、被告人劉某2、冀某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一案,于2019年5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二連浩特市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賀某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臧某及其辯護人張某、被告人鄧某及其辯護人王某、被告人劉某1及其辯護人于某、被告人冀某及其二連浩特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辯護人朝某、被告人劉某2及其辯護人趙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二連浩特市人民檢察院指控,2015年7月,被告人劉某1虛構了“中國鐵路總公司第一工程局”,并借中國鐵路總公司第一工程局名義虛構了“民生二六一工程”即“國家石油儲備管廊施工項目”,后偽造“中國鐵路總公司第一工程局”印章、“民生二六一工程指揮部專用章”印章、《聯合下達開工許可證》、《保密協議》、《中標通知書》、《通知函》及“施工線路圖”等,向全國各地工程公司進行招標。
2015年7月,被告人臧某通過朋友認識劉某1,并參與“民生二六一工程”,2016年底,被告人鄧某經臧某介紹認識劉某1,并參與“民生二六一工程”。后劉某1指使鄧某偽造《中標通知書》,并將多家公司虛假中標信息在北京中建金豐科技有限公司的“中國建設招標網”上公示,收取每家公司“上網公示費”3.6萬元。每公示一家公司的中標信息,鄧某向北京中建金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5000元公示費。從2017年5月至2018年6月,鄧某給北京中建金豐科技有限公司匯款51筆,總計30.5萬元,支付了61家公司中標公示費。劉某1未收取臧某的兩家公司、鄧某的兩家公司“上網公示費”,騙取其余57家公司“上網公示費”181.8萬元,其中指使被告人冀某收取“上網公示費”總計68.04萬元(其中兩家公司,每家公司各收取4萬元),指使被告人劉某2收取了6.32萬元。另劉某1指使鄧某騙取兩家公司“上網費”7.2萬元。
2018年2月,被告人鄧某以為濟寧國泰君安機械設備安裝有限公司承攬“民生二六一工程”項目為名,騙取徐某1好處費20萬元。
2018年5月27日,被告人臧某在明知“民生二六一工程”不存在的情況下,以為富順縣磊鑫勞務輸出有限公司(以下稱磊鑫勞務)分包“民生二六一工程”土石方工程為由,騙取磊鑫勞務借款200萬元,5月28日,臧某以江西省柏旺礦業有限公司名義與磊鑫勞務委托代表人湯某簽訂《二連浩特土石方工程鋼結構臨建內部施工合同》、《土石方工程內部施工合同書》;2018年6月3日,臧某以該公司委托代表人程某簽訂《土石方工程內部施工協議書》;于2017年10月至2018年4月,分多次騙取江蘇建投建設有限公司借款57萬元,5月24日與該公司法人張某2簽訂《土石方工程內部施工協議書》。被告人臧某將騙取的557萬元借款全部用于償還個人債務及揮霍。
2018年3月9日,被告人劉某2將其父親劉某1騙取所得8.02萬元存入自己的中信銀行賬戶內;2018年1月至6月,被告人劉某2將劉某1詐騙所得32.66萬元存入自己的農村商業銀行賬戶內。
公訴機關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有:寶馬740黑色轎車1輛,組裝電腦機箱3臺,印章2枚,蘋果筆記本電腦1臺等物證;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報案材料、被告人基本信息、抓獲經過、通知函、任命書、中標通知書、北京中建金豐科技有限公司證明、借條、土石方工程鋼結構臨建內部施工合同、土石方工程內部施工合同書、中國鐵路總公司機關保衛處證明、銀行卡交易明細等書證;證人胡某12、馬某、王某2、張某3、陳某1、李某1、孫某1、張某4、李某2、孫某2、劉某3、仲某、胡某12的證言:被害人楊某、徐某、葉某、朱某、胡某113、毛某、陳某1、徐某1、夏某、湯某、程某、唐某、趙某2、王某2、吳某、崔某、周某、徐某3、王某3、于某2、張某2的陳述;被告人劉某1、鄧某、臧某、冀某、劉某2的供述與辯解;提取筆錄、辨認筆錄、搜查筆錄、扣押清單、扣押照片等勘驗檢查筆錄;內蒙古允正聲像資料司法鑒定意見書等證據。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劉某1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虛構“民生二六一工程”,指使被告人鄧某制作虛假中標通知書,將虛假中標信息在網上公示,騙取他人“上網公示費”、“上網費”189萬元,另被告人鄧某以承攬工程為由騙取他人好處費20萬元,數額特別巨大,二被告人的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之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詐騙罪追究二被告人刑事責任。被告人臧某以分包工程為由騙取他人借款557萬,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之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三被告人為共同犯罪,均為主犯。被告人冀某明知“上網公示費”為劉某1詐騙所得,仍為其提供銀行賬戶,收取并轉移資金68.04萬元,情節嚴重,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之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劉某2幫助其父親劉某1收取“上網公示費”6.32萬元,并將劉某1詐騙所得40.68萬元存入自己的銀行賬戶內,情節嚴重,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之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被告人劉某1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和犯罪事實無異議。被告人劉某1的辯護人對指控罪名無異議,但認為證明犯罪數額應為150萬元到160萬元,指控189萬元的證據不足,另被告人劉某1到案后如實供述,具有坦白情節,避免了特別嚴重后果的發生,當庭認罪,且系初犯,自愿退贓,建議對被告人劉某1減輕處罰。
被告人鄧某辯稱其并不知道涉案工程是虛假的,沒有騙取上網公示費和上網費,其也不認識徐某1,其不構成詐騙罪。被告人鄧某的辯護人被告人鄧某沒有詐騙的主觀故意,更沒有騙取他人財產的目的,其只是在受到蒙蔽的情況下參與了虛構工程操作行為,公訴機關指控鄧某犯詐騙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另如認定被告人有罪,其在共同犯罪過程中起輔助作用,系從犯,犯罪應當按照鄧某實際收取的詐騙金額來認定。
被告人臧某辯稱其不知道涉案工程是虛假的,557萬元是其向他人借的錢款,并非是詐騙錢款,其行為不構成詐騙罪。被告人臧某的辯護人提出被告人的行為不構成詐騙罪,臧某也是受到劉某1欺騙的被害人,涉案的500萬元是臧某與被害人在自愿的基礎上達成的借款,臧某不具有占有他人財物的目的和欺詐行為,另指控臧某詐騙張某257萬元的證據不足,被告人能夠償還被害人部分損失。
被告人冀某對指控罪名和犯罪事實無異議,但其辯稱其當時并不知道涉案工程是虛假的,希望能對其從輕處罰。被告人冀某的辯護人提出冀某并不知道涉案工程是虛假的,不具有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的主觀要件,另被告人冀某并未獲利,主觀惡性不大,具有坦白情節,系初犯,認罪悔罪,建議對其從輕處罰。
被告人劉某2對指控罪名和犯罪事實無異議,辯稱其不知道涉案工程的具體情況,自愿認罪認罰,退還贓款,希望對其從輕處罰。被告人劉某2的辯護人提出劉某2并不知道劉某1虛構涉案工程,也未參與詐騙活動,其認為劉某1給的錢都是父親對子女的關照,另劉某2并未將劉某1給其的錢揮霍,且自愿認罪認罰,同時家中有母親和幼子需要照顧,建議對其從輕、減輕處罰,考慮適用緩刑。
經審理查明,2015年7月,被告人劉某1虛構了“中國鐵路總公司第一工程局”,并借中國鐵路總公司第一工程局名義虛構了“民生二六一工程”即“國家石油儲備管廊施工項目”,后偽造“中國鐵路總公司第一工程局”印章、“民生二六一工程指揮部專用章”印章、《聯合下達開工許可證》《保密協議》《中標通知書》《通知函》及“施工線路圖”等,向全國各地工程公司進行招標。
2015年7月,被告人臧某通過朋友認識劉某1,并參與“民生二六一工程”,2016年底,被告人鄧某經臧某介紹認識劉某1,并參與“民生二六一工程”。后劉某1指使鄧某偽造《中標通知書》,并將多家公司虛假中標信息在北京中建金豐科技有限公司的“中國建設招標網”上公示,收取每家公司“上網公示費”3.6萬元。每公示一家公司的中標信息,鄧某向北京中建金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5000元公示費。從2017年5月至2018年6月,鄧某給北京中建金豐科技有限公司匯款51筆,總計30.5萬元,支付了61家公司中標公示費。劉某1未收取臧某的兩家公司、鄧某的兩家公司“上網公示費”,騙取其余57家公司“上網公示費”181.8萬元,其中指使被告人冀某收取“上網公示費”總計68.04萬元(其中兩家公司,每家公司各收取4萬元),指使被告人劉某2收取了6.32萬元,鄧某收取兩家公司“上網費”7.2萬元。
2018年2月,被告人鄧某以為濟寧國泰君安機械設備安裝有限公司承攬“民生二六一工程”項目為名,騙取徐某1好處費20萬元。
2018年5月27日,被告人臧某在明知“民生二六一工程”不存在的情況下,以為富順縣磊鑫勞務輸出有限公司(以下稱磊鑫勞務)分包“民生二六一工程”土石方工程為由,騙取磊鑫勞務借款200萬元,5月28日,臧某以江西省柏旺礦業有限公司名義與磊鑫勞務委托代表人湯某簽訂《二連浩特土石方工程鋼結構臨建內部施工合同》、《土石方工程內部施工合同書》;2018年6月3日,臧某以該公司委托代表人程某簽訂《土石方工程內部施工協議書》;于2017年10月至2018年4月,分多次騙取江蘇建投建設有限公司借款57萬元,5月24日與該公司法人張某2簽訂《土石方工程內部施工協議書》。被告人臧某將騙取的557萬元借款全部用于償還個人債務及揮霍。
2018年3月9日,被告人劉某2將其父親劉某1騙取所得8.02萬元存入自己的中信銀行賬戶內;2018年1月至6月,被告人劉某2將劉某1詐騙所得32.66萬元存入自己的農村商業銀行賬戶內。
另查明,案發后公安機關扣押被告人臧某錢款5.4萬元、扣押被告人鄧某錢款93.32萬元、被告人劉某1錢款1.85萬元、被告人冀某錢款1萬元、被告人劉某2錢款43.7萬元;追繳李某1涉案錢款11.3萬元、劉志剛涉案錢款16萬元、北京中建金豐科技有限公司的涉案錢款30.5萬元;凍結陳某賬戶內涉案錢款135萬元和臧某支付的保證金50萬元,共計388.07萬元;扣押被告人臧某購買的黑色寶馬牌轎車1輛(車牌號為×××),被告人劉某1購買的銀色蘋果牌筆記本電腦1臺。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有:
一、物證
黑色寶馬740轎車1輛(車牌號為×××)、3臺組裝電腦機箱、印章2枚(一枚為工程指揮部、一枚為中國鐵路總公司第一工程局)、銀色蘋果筆記本電腦1臺,證明涉案物品情況。
二、書證
1.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證明2018年6月9日二連浩特市公安局民警對位于前進南路贊巴拉酒店的外墻掛字為“國家石油儲備管廊工程二連段指揮部”的工程項目進行核查,發現此項目系虛假項目,隨即對該案受案審查,并于同年6月10日立案偵查及本案被害人報案等情況。
2.犯罪嫌疑人基本情況、人員基礎信息,證明被告人劉某1、臧某、劉某2、冀某、鄧某的基本身份信息及各被告人屬完全刑事責任能力人。
3.抓獲經過、歸案情況說明、臨時羈押證明,證明被告人冀某、劉某2、劉某1于2018年6月10日被二連浩特市經偵大隊傳喚到案;被告人鄧某于2018年6月11日20時許二連浩特市經偵大隊民警在錫林郭勒盟經偵支隊民警協助下抓獲到案;被告人臧某于2018年7月9日被抓獲到案,于2018年7月10日至7月12日臨時羈押于景德鎮市看守所等情況。
4.證明,證明被告人臧某曾因涉嫌詐騙被采取強制措施,后因主犯潛逃未到案,現有證據不能對協犯臧某提請訴訟,被解除取保候審強制措施等情況。
5.調取證據通知書、調取證據清單及相關書證,證明楊志國為秦皇島領航建設工程有限公司法人,其公司中標“中國鐵路總公司第一工程局”國家石油儲備管廊施工項目二連浩特第七標段等情況。
6.接受證據材料清單、報案材料及相關書證,證明趙某2為遼寧天緣匯豐建筑安裝有限公司實際經營人,其公司中標“中國鐵路總公司第一工程局”國家石油儲備管廊施工項目東烏支四標段等情況。
7.接受證據材料清單、陳某提供的租房協議,證明江西省柏旺礦業有限公司的法人臧某與二連浩特市新贊巴拉大酒店的陳某于2018年5月28日簽訂租房協議,租賃期限為五年,年租金為135萬元,保證金為50萬元等情況。
8.接受證據材料清單、臧某向二連浩特市公安局提供聯合下達開工許可證、工程標段圖、中標通知書、通知函、掛牌申請等相關書證,證明涉及“民生二六一工程”的聯合下達開工許可證、工程標段圖、中標通知書、通知函、掛牌申請等文件情況。
9.接受證據材料清單、葉某提交的進場通知書,證明葉某收到的“民生二六一國家石油儲備管廊施工項目”進場通知書的情況。
10.接受證據材料清單、徐某1提交的中標通知書、中國農業銀行轉賬業務客戶回執、交易受理等書證,證明徐某1收到的“中國鐵路總公司第一工程局”中標通知書、通知函及2018年3月7日徐某1通過尾號為1919的中國農業銀行賬戶給鄧某尾號為3692的中國建設銀行賬戶轉賬20萬元等情況。
11.接受證據材料清單、馬某提交的任命書、中標通知書、通知函等書證,證明馬某收到的“民生二六一工程指揮部”任命鄧某為“民生二六一工程”全線安全質量檢查督察長的任命書、“中國鐵路總公司第一工程局”中標通知書、通知函等。
12.接受證據材料清單、程某提交的營業執照、借條、內部施工協議書、建設銀行卡余額變動提示短信、建設銀行客戶回單、中標通知書等書證,證明江蘇景福貴勞動服務有限公司授權程某為法定代理人,并授權其為簽訂經濟合同代理人;江蘇景福貴勞動服務有限公司法人周其渭、委托代表人程某與江西柏旺礦業有限公司法人臧某于2018年6月4日簽訂內部施工協議;2018年6月15日江蘇景福貴勞動服務有限公司借給臧某300萬元,其中2018年5月30日湯某妻子張芳給臧某打款100萬元,2018年6月3日程某妻子湯愛英給臧某打款200萬元的事實。
13.接受證據材料清單、夏某提交的借條、手機轉賬截圖等書證,證明2018年5月27日臧某向富順縣磊鑫勞務輸出有限公司借款200萬元,其中2018年4月28日、29日夏某通過手機銀行給臧某轉賬100萬元等情況。
14.接受證據材料清單、湯某提交的土石方工程鋼結構臨建內部施工合同、土石方工程內部施工合同書、中國工商銀行跨行匯款憑證,證明富順縣磊鑫勞務輸出有限公司委托代表人湯某與江西柏旺礦業有限公司法人臧某于2018年5月28日簽訂土石方工程鋼結構臨建內部施工合同、土石方工程內部施工合同;湯某妻子張芳于2018年5月26日給臧某匯款100萬元人民幣。
15.調取證據通知書、調取證據清單、北京中建金豐科技有限公司營業執照及中建國泰(北京)科技有限公司營業執照、電信與信息服務業務經營許可證等書證,證明北京中建金豐科技有限公司及中建國泰(北京)科技有限公司的營業資質及經營范圍情況。
16.北京市通信管理局提供的備案信息,證明建設招標網網站在北京市通信管理局備案。
17.調取證據清單、二連浩特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于“民生二六一工程”的情況說明,證明二連市發改委從未收到相關企業和關于“民生二六一工程”的各類項目信息,更未對此項目進行過審批。
18.調取證據通知書、中國鐵路總公司機關保衛處證明,證明不存在“中國鐵路總公司第一工程局”,總公司機關職工中也無劉某1一人。
19.調取證據通知書、關于企業數據查無的函,證明經北京市工商局查詢沒有“中國鐵路總公司第一工程局”企業信息。
20.協助凍結、解除財產通知書,證明本案相關銀行賬戶凍結和解除凍結財產情況。
21.扣押決定書及清單、扣押物品照片,證明偵查機關依法將邀請函2張、身份證復印件3張、手機購買發票1張、中標單位名單7張、國家重點項目獎勵中介備案表11張、中標通知書2張、通知函2張、二連浩特段工程指揮部掛牌申請書1張、保密協議11份予以扣押情況。
22.扣押決定書及清單、資金往來結算票據,證明二連市公安局依法扣押鄧某銀行卡內資金21.52萬元、49.8萬元、10萬元和2萬元;扣押北京中建金豐科技有限公司的與本案相關的涉案款30.5萬元;扣押李某111.3萬元;扣押劉志剛16萬元;扣押劉某2與本案相關的涉案資金3.1萬元和32.6萬元、8萬元;扣押冀某與本案相關的銀行卡內涉案資金1萬元;扣押劉某1現金1.85萬元、鄧某現金10萬元、臧某現金5.4萬元,共203.07萬元。
23.調取證據通知書、建設銀行尾號5321、7240銀行交易流水,證明臧某建設銀行卡尾號5321銀行卡,2018年2月21日至2018年7月9日的個人明細,其中2018年4月28日收到夏某30萬元,4月29日收到夏某20萬元,5月26日收到夏某50萬元,5月28日收到張芳100萬元,5月30日收到張芳兩筆每筆50萬元,6月3日收到湯愛英200萬元等情況。
24.調取證據通知書、冀某交通銀行尾號9251銀行卡交易明細,證明冀某交通銀行尾號9251銀行卡2015年7月16日至2018年7月24日交易流水,期間共計收取18筆3.16萬元人民幣,共計56.88萬元,2018年2月26日該賬戶存入兩筆各4萬元,2018年2月28日分四次收取共3.16萬元,共計收取68.04萬元;取現共計34.3499萬元人民幣;匯入劉某1農業銀行尾數為4219的賬戶共計31萬元人民幣;匯入冀某自己尾號為0215和2220的賬戶共計2.41萬元。
25.調取證據通知書、陳某1建設銀行尾數2925銀行卡交易流水、倪振榮建設銀行7903銀行卡交易流水、臧某建設銀行尾號5321銀行卡交易明細、鄧某建設銀行尾號3692銀行卡交易明細,證明2018年6月13日陳某1收到臧某(尾數5321)轉賬218萬元;2018年5月22日倪振榮收到吳春元轉賬5萬元;2018年3月5日倪振榮(尾號7903)給臧某轉賬80萬元;自2017年5月8日至2018年2月27日鄧某共向北京金豐科技有限公司轉賬17筆每筆5000元,一筆4萬元,共計12.5萬元,2018年2月26日崔某現金存入鄧某賬戶36000元人民幣。
26.調取證據通知書、臧某工商銀行(尾號8252)交易記錄及開戶信息,證明該賬戶于2018年5月3日至2018年7月25日的交易明細。
27.調取證據通知書、中國銀行開戶信息及交易明細,證明卡號為×××(鄧某)、6217580100001410513(劉某1)、6216688400000067303(劉某1)、6216608400004238410(劉某2)、6217858400026113117(劉某2)的開戶信息和流水信息,劉某2尾號為8410的銀行卡于2018年4月18日收到3.16萬元。
28.調取證據通知書、工商銀行卡開戶信息及交易流水,證明鄧某工商銀行尾數為6426銀行卡于2015年1月27日開戶,該卡沒有任何交易等情況。
29.調取證據通知書、北京中建金豐科技有限公司尾號為2249賬戶交易明細,證明從2017年5月8日至2018年6月9日鄧某共給該賬號打款55筆,共計31萬元等情況。
30.調取證據通知書、劉志剛中國農業銀行尾數8473銀行卡交易明細,證明劉某1給劉志剛于2018年2月14日打款19萬元,3月18日打款20萬元等情況。
31.協助查詢財產通知書、劉某2農商銀行尾號6496銀行卡交易明細,證明劉某2上述銀行卡交易流水情況。
32.調取證據通知書、中國農業銀行卡交易流水,證明劉某2農業銀行尾號8564銀行卡交易流水,2018年4月25日收到轉賬3.16萬元等情況。
33.調取證據通知書及清單、劉某1中國農業銀行尾號4219銀行卡交易明細,證明劉某1尾號4219銀行卡收到冀某尾號為9251的銀行賬戶匯款情況,2018年5月28日臧某尾號為5321賬戶向劉某1該賬戶匯入100萬元,2018年5月29日劉某1該賬戶給文基浩賬戶轉賬80萬元,2018年6月3日給李某1轉賬20萬元等情況。
34.調取證據通知書、調取證據清單、中國農業銀行卡開戶信息及流水,證明劉某2(尾號8564)、鄧某(尾號7775、1067)、劉某1(尾號4219)銀行卡開戶信息及交易明細。
35.調取證據通知書及清單、中信銀行開戶信息及交易流水,證明劉某2(尾號7864)、劉某1(尾號7776)開戶信息及交易流水。
36.調取證據通知書及清單、臧某中國工商銀行尾號4638銀行卡交易流水,證明2017年10月31日江蘇建投建設有限公司給臧某匯入7萬元,12月1日匯入3萬元,12月5日匯入2萬元,12月8日匯入5萬元,2018年3月28日匯入兩筆每筆10萬元,4月24日匯入5萬元;2018年3月28日張某2匯入三筆每筆5萬元,共計57萬元等情況。
37.鑒定聘請書、檢材移交單,證明二連浩特市公安局聘請內蒙古允正聲像資料司法鑒定所對劉某1一部三星2016手機、劉某2的一部IPhone6S手機、冀某的一部華為matel0手機,鄧某的一部oppo手機和一臺蘋果筆記本電腦進行鑒定。
38.調取證據通知書及清單、開戶申請、開戶許可、居民身份證、土石方工程內部施工合同書、簽訂土石方工程合同公司列表,證明吉林泓運建筑勞務有限公司、暉春三國建筑勞務有限公司、吉林鴻林建筑勞務有限公司、天津市欣飛華通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富順縣磊鑫勞務輸出有限公司、江蘇建投建設有限公司與江西省柏旺礦業有限公司(法人代表臧某)簽訂的土石方工程內部施工合同書,北京鈺豐金安消防科技發展有限公司與天津市欣飛華通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簽訂的土石方工程內部施工合同書,上述7家公司向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二連浩特支行申請開立人民幣一般存款賬戶的情況。
39.關于犯罪嫌疑人張志堯未到案情況說明,證明偵查機關多次傳喚犯罪嫌疑人張志堯到案配合調查,但張志堯拒不到案,2018年6月19日二連浩特市公安局依法對張志堯網上追逃,截止2019年4月9日張志堯仍在逃。
40.被騙經過,證明2018年10月30日徐某3報案稱劉某1以承包工程為由詐騙其人民幣13萬元等情況。
41.情況說明、接受證據材料清單、銀行交易流水、轉賬交易記錄截圖、中標公告截圖,證明張某2提供的與臧某的銀行轉賬交易記錄,共計給臧某轉賬57萬元;江西柏旺礦業有限公司在中國建設中標網上的中標公告等情況。
42.調取證據通知書及清單、證明、北京中建金豐科技有限公司提供匯款明細,證明鄧某向北京中建金豐科技有限公司匯入51筆上網公示費,共計30.5萬元,并證明鄧某在上網公示時以工程涉密為由,沒有向該公司提供相關證明進行審核等情況。
43.調取證據通知書、調取證據清單、金阿蘋提交的收據、支付憑證、借條,證明金阿蘋為國家石油儲備管廊項目二連段指揮部所支付的款項及張志堯向其借款的借條。
44.協助查詢財產通知書、陳某中國建設銀行交易流水,證明陳某(尾號2999)于2018年5月29日至6月5日收到張志堯轉入的143萬元等情況。
45.協助查詢財產通知書、鄧某中國建設銀行交易流水,證明鄧某(尾號3692)向北京中建金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3日至2018年6月9日轉賬上網公示費37筆,每筆5000元;2018年3月7日收到徐某1轉賬20萬元等情況。
46.報案材料,接受證據清單、身份證復印件、營業執照、證明、中標通知書、通知函、交易記錄,證明2018年10月24日于某2報案稱劉某1已民生二六一工程詐騙其人民幣20.64萬元,證明于某2借用安徽潰淦建筑裝飾工程有限公司、天津九通宏昊基礎工程有限公司的營業執照,用于操作民生二六一石油管廊項目公示,于某2交納兩家上網公示費6.32萬元,并通過銀行存現到冀某交通銀行卡上;劉國華曾于2018年初陪同于某2去赤峰將8萬元交給李鳳亭,用于支付給劉某1石油管廊工程中標上網費;河北常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內蒙古圣仙基礎建設有限公司、安徽貴淦建筑裝飾有限公司、天津九通宏昊基礎工程有限公司為中標單位,并收到參加合同簽約儀式的通知函等情況。
47.報案材料、接受證據清單、王某3中國農業銀行交易明細,證明2018年10月28日王某3報案稱劉某1通過土方工程詐騙其3.16萬元等情況。
48.接受證據清單、章曉君提供營業執照復印件,證明寧波騰宇建筑有限公司情況。
49.接受證據清單、崔某提交的中標通知書、通知函、匯款憑證,證明武漢金銳祥建設工程有限公司為中標單位,并收到參加合同簽約儀式的通知函,2018年2月26日向鄧某(尾號3692)的建設銀行轉賬3.6萬元。
50.報案材料、接受證據清單、營業執照、中標通知書、網頁截圖、匯款憑證,證明2018年11月10日周某報案稱劉某1以“民生二六一工程”為由詐騙其3.16萬元,河北民福安居建設工程有限公司為中標單位,周某于2018年3月23日給冀某轉賬3.16萬元,其公司在網上公示等情況。
51.接受證據清單、吳某提供營業執照、通知函、中標通知書、匯款憑證,證明鴻百佳(海南)建設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為吳某,該公司為中標單位,并收到參加合同簽約儀式的通知函,該公司于2018年3月23日向冀某轉賬3.16萬元,通過微信轉賬到鄧某的賬戶上3.6萬元等情況。
52.接受證據清單、王某2提供網頁截圖、中標通知書,證明珠海億源建設工程有限公司為中標單位,2018年2月23日在網上公示等情況。
53.情況說明,證明北票市連廷建設工程服務有限公司、北票市國江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吉林鴻運建筑有限公司、吉林鴻林建筑有限公司,在民生二六一工程中沒有實際經濟損失;河北省常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錦州遠東建筑有限公司,沒有上述兩家公司的存在等情況。
54.調取證據通知書及清單、企業注冊信息、工商注冊信息,證明與本案相關公司的工商注冊信息及法人信息等情況。
55.調取證據通知書及清單、土石方內部施工協議書、開工進場通知函、網上中標信息、交易記錄流水、轉賬交易記錄截圖、中標公告截圖、通知函、二連指揮部照片,證明2018年3月18日張某2給臧某中國工商銀行轉賬3次,每筆5萬元,共計15萬元;2017年10月31日至2018年4月24日分多次給臧某轉賬,其中項目掛網費5萬元,備用金5萬元,費用32萬元,張某2轉給臧某共計57萬元;2018年5月24日臧某與張某2簽訂內部施工協議;2018年2月2日,江西柏旺礦業有限公司在中國建設中標網上的中標公告等情況。
56.控告書、順風快遞單,證明張志堯于2018年11月15日向偵查機關郵寄一份控告書,控告臧某、臧明生合謀以“民生二六一工程項目”進行詐騙的事實等情況。
57.協助凍結財產通知書,證明2018年12月17日二連浩特農村合作銀行將陳某賬戶內185萬元人民幣予以凍結;2018年12月24日招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總行營業部將陳某1賬戶內39萬元人民幣予以凍結等情況。
58.扣押決定書,證明2018年10月21日二連浩特市公安局將與本案相關的小型汽車(奧迪A6、黑色、×××)扣押的情況等情況。
59.調取證據通知書及清單、高波中國建設銀行交易流水,證明2018年3月21日高波給高強轉賬100萬元等情況。
60.接受證據清單、交易明細,證明北京德源奧通汽車銷售有限公司提供交易記錄一份,證實2018年3月21日尾號5576(高強)的農業銀行賬戶轉入90.148萬元等情況。
三、證人證言
1.陳某證言,證明2018年5月份,張志堯與陳某租用了二連浩特市贊巴拉酒店五年,并支付了184.7萬元的租賃費和押金,租賃合同是陳某和臧某簽訂的,張志堯稱其租用酒店一部分用來辦公,一部分用來住宿,并對酒店進行了改造等情況。
2.胡某12證言,2017年9月,葉某為了承包“民生二六一工程”掛靠胡某12的天津盛陽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并答應給予千分之一的提成,葉某支付給臧某公示費,2018年6月6日通知胡某12參加“民生二六一工程”的剪彩儀式;胡某12與劉某1簽訂過一份保密協議等情況。
3.馬某證言,證明馬某是中銳悅益新建設工程有限公司的法人,董事長是鄧某,馬某通過鄧某認識臧某,鄧某將馬某公司的營業執照和相關手續復印件給臧某,鄧某讓其交上網公示費,馬某因為沒錢所以沒交,2018年2月份鄧某告訴馬某其公司已中標,工程總造價1850億元等情況。
4.王某2證言,證明王某2是北京鴻石工程勞務有限公司法人,2017年11月中旬,鄧某找到王某2并介紹了“民生二六一工程暨國家石油儲備管廊施工項目”,后王某2和徐某1合作想在該工程里攬點工程,后王某2將王某2和徐某1掛靠的濟寧國泰君安機械設備安裝有限公司的資質相關資料給了鄧某,后鄧某說審核通過了,2018年3月中旬我們去找劉某1并簽了保密協議,當時按照鄧某的要求徐某1給鄧某手機轉賬了2萬元,現金1.16萬元,后徐某1給鄧某打過去20萬元等情況。
5.張某3證言,證明2018年4月25日左右張某3是通過一個朋友認識湯某,張某3稱其認識江西省柏旺礦業有限公司的法人臧某,該公司是“民生二六一工程”中標的公司,2018年5月底在錫林浩特張某3與湯某夏某和程某見面,2018年6月2日張某3帶著夏某與臧某在錫林浩特市大酒店見面了,后湯某通過網銀轉賬給臧某50萬元,后又簽訂了內部零件鋼構項目工程合同,2018年5月26日湯某和臧某又簽訂一份內部土方施工工程協議,并向臧某轉賬150萬元人民幣。臧某給湯某出具了一張200萬元的收據等情況。
6.陳某1證言,證明陳某1從臧某處知道民生二六一工程,從2016年開始臧某從陳某1處借了近300萬元,2017年6月12日左右,臧某還給陳某1218萬元等情況。
7.劉志剛證言,證明劉某1和劉志剛系父子關系,2018年初,劉志剛向劉某1借錢買房,后劉某1給劉志剛的尾號為8473的農業銀行賬戶轉賬39萬元等情況。
8.李某1證言,證明劉某1是李某1的后爸,2018年5、6月份,李某1拿著劉某1給的一張農行卡匯入李某1尾號為7074農行卡20萬元等情況。
9.孫某1證言,證明有個叫烏蘭的人讓孫某1將一個箱子和兩個袋子提交給二連浩特市公安局經偵大隊。
10.臧明聲證言,證明臧明聲認識張志堯。
11.倪振榮證言,證明2018年的3月份在中國建設銀行赤峰新天地廣場支行,倪振榮用自己的身份證為鄧某開了一張尾號為7903的銀行卡,開戶時鄧某將1000元存入該張銀行卡內,這張卡一直在鄧某手里,倪振榮從未用過這張卡等情況。
12.李某2證言,證明李某2是北京中建金豐科技有限公司的股東負責人,該公司經營范圍是網站開發,網站維護,代理,發布廣告等,公司負責運營的網站名稱叫建設招標網,在工信部已備案了,會員發布信息最高收費5000元,建設招標網上發布的信息不審核,就是偶爾去網站上看一下,信息都是該公司里有采編權限的人員發布,孫某2有采編權限可以發信息等情況。
13.孫某2證言,證明孫某2是中建金豐科技有限公司的建設招標網的客服,孫某2受理了鄧某展示企業的業務,一家企業收取5000元人民幣,大約有幾十家,還有收取了鄧某兩年的會員費用,因鄧某是會員,其可以自己發布民生二六一工程中標公司的信息,該公司負責抽選審核發布中標的信息,不核實競標工程及中標公司的真實性等情況。
14.劉某3證言,證明劉某3和劉某2是夫妻關系,高強給劉某1買了一輛黑色奧迪A6,車牌號是×××,上的戶是劉某2,現在劉某3使用該輛車等情況
15.仲某證言,證明仲某是鎮江市宇鑫建設工程有限公司法人,2018年4、5月份,王耀國想借用鎮江市宇鑫建設工程有限公司資質參與民生二六一工程。
16.張偉(撫順和緣建筑安裝有限公司職員)證言,證明撫順和緣建筑安裝有限公司沒有簽合同也沒有繳納上網費。
17.胡某12證言,證明高強向胡某12借錢,并買了兩輛奧迪車。
18.高強證言,證明高強是中兆龍盛建設工程有限公司總經理,證明高強自己出錢買了一輛奧迪轎車借給劉某1,該車登記在劉某2名下等情況。
19.臧銘紫證言,證明臧銘紫和臧某是父子關系,劉偉是臧某的朋友,2016年、2017年,臧某讓臧銘紫到北京大興劉偉的家拿了20萬元或是30萬元等情況。
20.金阿萍證言,證明張志堯參與民生二六一工程,張志堯向金阿萍借123萬元租用贊巴拉酒店等情況。
21.章曉君證言,證明章曉君是寧波騰宇建筑有限公司法人,與陳某1是夫妻關系,因參與民生二六一工程陳某1曾給過臧某3萬元現金的上網公示費等情況。
22.閆紅彬陳述,證明劉偉、楊保成、閆紅彬為了從臧某處得到工程,跟臧某簽訂了土石方施工合同,并給了臧某300萬元現金。
四、被害人陳述
1.楊某陳述,證明2016年楊某通過朋友認識了臧某,并為了在臧某處得到一個土石方工程以秦皇島市彩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名義參與民生二六一工程,2018年2月,鄧某通知楊某他的公司中標,2018年5月,楊某購買了市彩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后前往錫林浩特市與其他14家公司一起商談成立國家石油儲備管廊工程二連段指揮部的事情,后楊某寫了一份成立國家石油儲備管廊工程二連段指揮部的申請,劉某1在其申請上蓋了民生二六一工程的專用章,臧某于2018年5月底找楊某商量成立國家石油儲備管廊工程二連段指揮部的事情,后臧某以其公司名義租用二連浩特市贊巴拉酒店的3樓及4樓作為國家石油儲備管廊工程二連段指揮部的辦公室,并掛上國家石油儲備管廊工程二連段指揮部的牌匾,楊某將3.16萬元的公示費交給臧某,由臧某轉交給劉某1,后楊某共計四次給劉某12萬元的紅包,楊某因相信臧某才相信劉某1和該工程,劉某1身邊有其兒子劉某2和一個姓冀的司機,鄧某在該工程中也有三個標段,他是該工程的安全總監等情況。
2.徐某陳述,證明徐某是天津傳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人,2017年徐某得知臧某在做民生二六一工程,徐某想從這個工程里找點活干,2017年年底臧某向徐某介紹認識了劉某1,劉某1向其索要公司的施工資質,并承諾將徐某等人的公司的資質給中國鐵路總公司第一工程局,直接中標,并在“建設招標網”上公示,后徐某和葉某將天津傳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天津華祥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天津盛陽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三家的公示費以現金的方式給了臧某,每家公司3.16萬元,共計給了10萬元,并給劉某1紅包6萬元的事實。
3.葉某陳述,證明葉某是天津華祥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人,2017年5月份,葉某通過臧某認識了劉某1,劉某1為其介紹“石油管廊898工程”,2018年2月2日,天津華祥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該工程中標并在中國建設招標網上公示,后劉某1將中標書給了葉某,葉某按照劉某1的要求交了上網費3.16萬元,葉某共繳納了天津傳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天津華祥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天津盛陽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三家公司的公示費以現金的方式給了臧某,每家公司3.16萬元,共計給了10萬元,因臧某和劉某1比較熟就讓臧某轉交公示費,劉某1身邊還有其兒子和冀某,葉某還給劉某1共計6萬元的紅包等情況。
4.朱某陳述,證明朱某是江蘇勁松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法人,2017年5月中旬,朱某通過吳企仁認識臧某然后商談項目合作事宜,劉某1與朱某簽訂保密協議,2018年1月,臧某讓朱某繳納3.16萬元的上網公示費,朱某將該筆錢交給了臧某。2018年2月5日吳企仁給朱某一張江蘇勁松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中標通知書的復印件,2018年3月20日左右吳企仁給朱某一張朱某公司中標通知書等情況。
5.胡某113陳述,證明胡某113在江西科創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工作,2016年11月,胡某113的老鄉臧某向胡某113介紹民生二六一工程,2018年2月臧某給胡某113下發定標書,后臧某告訴胡某113劉某1通知胡某113競標成功,讓胡某113繳納3.16萬元的上網公示費,2018年3月胡某113將3.16萬元的公示費分兩次交給臧某,工程的事都是臧某在跑,胡某113僅是在幾次吃飯時見過劉某1,胡某113收到過中標通知書和簽約書,中標通知書上劉某1還加蓋了“中國鐵路總公司第一工程局”的章,劉某1身邊有他兒子和一個司機等情況。
6.毛某陳述,證明毛某在中銳悅達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工作,2016年3月份毛某在赤峰通過臧某介紹認識了劉某1,劉某1向其介紹了國家的一個項目“石油管廊898工程”,2017年5月份毛某和劉某1簽訂了一個保密協議,2018年2月2日中銳悅達建設工程有限公司中標了并在“中國建設招標網”上面滾動,后臧某將中標通知書給了毛某,劉某1提出要以現金形式交上網費3.16萬元,后毛某將3.16萬元以現金形式交給了臧某,劉某1身邊有他兒子劉某2經常送圖章,還有一個姓冀的司機等情況。
7.陳某1陳述,證明陳某1是寧波騰宇建筑有限公司實際負責人,2015年陳某1通過朋友介紹認識臧某,通過臧某介紹知道了民生二六一工程,后臧某通知陳某1其公司上網中標,并給陳某1中標通知書,隨后讓陳某1繳納3.16萬元的上網公示費,陳某1繳納了3萬元給臧某,因該工程都是臧某安排的,中標通知書也是臧某給陳某1的,陳某1就將錢給了臧某等情況。
8.徐某1陳述,證明徐某1掛靠在濟寧國泰君安機械設備安裝有限公司,2018年2月,徐某1與王某2合作,想從民生二六一工程接活,2月底,徐某1與王某2在赤峰見到鄧某和劉某1,劉某1給徐某1出示一份中標通知書并且要求徐某1支付3.16萬元的上網公示費,工程押金款20萬元人民幣,當時徐某1通過現金支付以及轉賬方式向鄧某支付了3.16萬元,2018年3月7日,徐某1通過尾號為1919的中國農業銀行賬戶轉賬20萬元給鄧某尾號為3692的中國建設銀行賬戶等情況。
9.唐某陳述,證明唐某是內蒙古成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人,唐某和劉某1認識十幾年了,其不知道民生二六一工程,劉某1和唐某說有工程要讓其做,其就給劉某1以現金形式交了3.16萬元上網公示費等情況。
10.趙某2陳述及報案材料,證明趙某2是遼寧天緣匯豐建筑安裝有限公司總經理,該公司參與了民生二六一工程的競標工作,后該公司的秦經理以現金的方式給劉某14000元的上網公示費等情況。
11.王某2陳述及報案材料、證明王某2是珠海億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2017年王某2通過他人介紹認識了劉某1,并知道了民生二六一工程,2018年2月,王某2的公司收到了民生二六一工程的中標通知函和中標通知書,后其通過銀行匯款的方式匯到了冀某交通銀行賬戶4萬元上網公示費,并給劉某12萬元紅包等情況。
12.吳某陳述,證明吳某是鴻百佳(海南)建設工程有限公司的法人,2018年3月通過他人介紹知道了民生二六一工程并認識了劉某1,后吳某公司收到了該工程的中標通知函和中標通知書,吳某為參與民生二六一工程,通過支燕尾號為3740的農村信用社銀行卡轉賬給冀某尾號為9251交通銀行卡3.16萬元上網公示費,給鄧某尾號為3692的建設銀行卡轉賬3.6萬元上網費。
13.崔某陳述,證明2017年10月,崔某通過朋友介紹認識了劉某1,劉某1告訴了其民生二六一工程,2018年,劉某1先后給了崔某一份中標通知書和通知函,為參與民生二六一工程崔某掛靠了武漢金銳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并通過銀行轉賬給鄧某匯款3.6萬元,通過徐方給劉某1匯款3.16萬元,冀某是劉某1的司機等情況。
14.周某陳述、報案材料,證明周某是河北民福安居建設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2018年3月,周某通過他人介紹認識劉某1,知道了民生二六一工程,后周某收到了中標通知書,并通過尾號為0853的中國銀行賬戶轉賬給冀某交通銀行尾號為9251的賬戶3.16萬元上網公示費,冀某是劉某1的司機等情況。
15.徐某3陳述、報案材料,證明2018年4月,北京通亨佳良工程建設有限公司法人徐某3為了參與民生二六一工程給劉某17萬元用于公司上網公示及辦證,6萬元由劉鈞華交給劉某1的是給劉某1的好處費,徐某3的公司收到了中標通知書和通知函,冀某是給劉某1跑腿的,劉某2是劉某1的兒子等情況。
16.王某3陳述,證明王某3是中恒翔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總經理,劉某1是民生二六一工程負責人,為了參與該工程王某3與劉某1簽訂過保密協議,并通過自己的尾號為2711的農業銀行賬戶給冀某尾號為9251的賬戶轉賬3.16萬元的上網費等情況。
17.于某2陳述及報案材料,證明于某2是內蒙古圣仙基礎建設有限公司董事長,劉某1是民生二六一工程負責人,該工程的工作人員有冀某,于某2收到中標通知書等文件,并交了五家公司的上網費,估計有20萬左右,內蒙古圣仙基礎建設有限公司和河北常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上網費于某2是通過銀行給對方打的款,打到了冀某的卡上,天津九通宏昊基礎工程有限公司、安徽潰淦建筑裝飾有限公司的上網費是直接給的現金,現金也交給了冀某,四家公司都是交了3.16萬元,給海南中海亞奧建設工程有限公司交了8萬元,交給這家公司的法人李鳳亭,直接給的現金等情況。
18.張某4陳述,證明張某4和臧某是朋友關系,2018年年初,張某4給臧某3.16萬元,臧某說是上網費,2018年6、7月份,臧某給張某4打電話說是工程要開工讓張某4來二連浩特市等情況。
19.楊志國陳述,證明楊志國是秦皇島領航建設工程有限公司法人,楊志國在2016年通過朋友認識的臧某,后通過臧某認識的劉某1和知道民生二六一工程,臧某說用楊志國的公司參與該工程的招標,工程各做一半,2018年,楊志國收到臧某給的中標通知書和通知函,并給了臧某3.16萬元的上網公示費等情況。
20.夏某陳述,證明2018年5月和6月,夏某為了能夠在“民生二六一工程”中干工程,給臧某分兩筆支付了50萬元的定金,隨后又分兩筆支付了150萬元的工程款,又打了300萬元的工程款給臧某,共計500萬元,臧某出具了兩張欠條,夏某在錫林浩特市婦女兒童醫院見到鄧某,鄧某介紹“民生二六一工程”的真實性等情況。
21.湯某證言,證明2017年12月份湯某的表姐夫夏某通過劉和清、許水旺介紹說內蒙古二連浩特市有一個國家的“民生二六一工程”,夏某、湯某和湯某的姐夫程某想要參與民生二六一工程,后湯某經人介紹見到臧某,臧某要求與湯某簽訂一個臨建合同和一億立方土石方合同前先借給臧某500萬元,后經協商夏某給臧某匯了50萬元,湯某以富順縣磊鑫勞務輸出有限公司與臧某簽了一個臨建施工合同,期間,臧某向湯某要150萬元,要不然不和他們簽一億方土石方工程合同,之后,夏某又給臧某匯入50萬元,湯某讓他老婆給臧某匯了100萬元,后經張某3介紹稱如能再借給臧某300萬元,臧某還能與湯某簽訂一個兩億方土石方工程,后湯某、夏某和程某見到了鄧某,鄧某向其介紹了“民生二六一工程”的真實性,之后湯某妻子張芳給臧某匯款100萬元和程某妻子湯愛英給臧某匯款200萬元,程某與臧某簽訂了兩億土石方施工合同等情況。
22.程某陳述,證明2018年4月,程某通過湯某得知內蒙古二連浩特市有一個很大的工程,叫“民生二六一”工程(即國家石油儲備管廊施工項目),后程某也想參與該工程,在鄧某介紹該工程的真實性后,湯某妻子張芳于2018年5月30日給臧某通過手機銀行分兩次轉賬共計100萬元,程某妻子湯愛英給臧某轉賬200萬元,張某3幫忙找了江蘇景福貴勞務輸出有限公司后,程某以該公司的名義與臧某簽訂施工協議合同的等情況。
23.張某2陳述,證明張某2是江蘇建投建設有限公司法人,張某2通過臧某知道了民生二六一工程,為了參與該工程,張某2借給臧某57萬元,2018年5月24日張某2的公司和臧某的公司簽訂了土石方工程內部施工協議書等情況。
五、被告人供述
1.被告人臧某供述,證明臧某是江西省柏旺礦業有限公司的法人、總經理,2015年7月劉某1向臧某介紹“民生二六一工程”,劉某1任命臧某為“民生二六一項目”指揮部的負責人,2017年底臧某的公司中標同時還有10家公司也中標,臧某收取了十家公司的上網公示費31.6萬元交給劉某1,劉某1沒有收取臧某的公司的上網公示費;2018年5月份臧某在二連浩特市以自己公司的名義租下二連浩特市贊巴拉酒店成立國家石油儲備管廊二連段指揮部,已簽訂5年的租賃合同,支付租金共計135萬元和50萬元的保證金,張志堯墊付一年租金135萬元人民幣,臧某收到劉某1提供的中標通知書、通知函、施工線路圖,已向二連市執法局提交了掛牌申請,并準備在2018年6月11日舉行掛牌儀式。臧某收取10家中標公司的上網公示費,每家31600元,并將錢交給了劉某1。臧某在沒有能力償還的情況下分別向富順縣磊鑫勞務輸出有限公司和江蘇景富貴勞務輸出有限公司的湯工、夏某借款200萬元人民幣、300萬元,并與他們簽訂“內部施工合同”;臧某用這500萬買了一部寶馬740花了103萬,加上給車上戶,上保險總共花了113萬元左右,借給劉某1100萬,還給陳某1218萬元,再有就是交給贊巴拉酒店50萬元房租,還有給彭建10萬元買手機的錢。江蘇建投法人張某2因想從臧某處承攬“民生二六一工程”轉賬給臧某57萬元。張志堯墊付的贊巴拉酒店的租金是臧某向張志堯借的。臧某與張某2簽訂了土石方內部施工協議,并收取了張某2轉給其的57萬元等情況。
2.被告人鄧某供述,證明劉某1讓鄧某按照網上下載的通知書模板制作中標通知書,鄧某負責將中標單位在網上公示,與網站聯系操作,公示網站每公示一個公司收取5000元,劉某1讓冀某給鄧某匯款60萬元左右,鄧某將30多萬元的上網公示費轉給“中國建設招標網”,剩余錢款用于裝修租用的辦公室;因鄧某幫濟寧國泰君安設備安裝工程有限公司在民生二六一工程里得到一個標段,收取濟寧國泰君安設備安裝工程有限公司20萬元人民幣。內蒙古中銳悅泰建設工程有限公司、中銳悅益新建設工程有限公司、中銳悅泰建設工程有限公司的實際經營者是鄧某,中銳悅益新建設工程有限公司、中銳悅泰建設工程有限公司雖公示了但未交3.16萬元的公示費給劉某1;劉某1聘用鄧某為督察長,劉某1給鄧某買了一個蘋果牌銀色筆記本電腦。鄧某在中國建設招標網上公示沒有向網站提供營業執照,且以收取“上網費”的名義收取多家公司每家36000元。“中國鐵路總公司第一工程局”的標志是鄧某設計的。鄧某共向北京金豐公司繳納61家公司的上網公示費,北京金豐公司提供的51家公司繳費記錄,實為61家公司等情況。
3.被告人劉某1的供述,證明2015年7月,被告人劉某1虛構了“中國鐵路總公司第一工程局”,并借中國鐵路總公司第一工程局的名義虛構了“民生二六一工程”即“國家石油儲備管廊施工項目”,后偽造“中國鐵路總公司第一工程局”印章、“民生二六一工程指揮部專用章”印章、《聯合下達開工許可證》《中標通知書》《中標通知函》及“施工線路圖”等,向全國各地工程公司進行招標。2018年1月底,臧某提出來說把他帶的14家公司在網上公示一下,因為“民生二六一工程”已經拖了3年了,先穩定一下大家的情緒,說是鄧某知道怎么上網公示,就讓鄧某去做吧,對此劉某1表示同意。收取上網公示費31600元是劉某1定的數額,共有60多家家公司中標,有10家公司沒有交公示費,剩余50多家中標公司交了公示費,共計160萬元左右,劉某1留了一半,給了鄧某75萬元,除了給上網公示費的錢,剩余的錢一半留著自己花銷,一半是給鄧某操作上網的好處費。中標通知書是鄧某做的,劉某1當著鄧某的面加蓋了中國鐵路總公司第一工程局的公章;劉某1為應付瑞寶國際城建發展有限公司的核實,向瑞寶國際城建發展有限公司檢查人員證實有三千萬資產而制造假的借款協議的事實。劉某1將虛構的“民生二六一石油管廊工程”二連標段的工程交給臧某,臧某將這段工程分包。通知函是劉某1自己制作的,之后鄧某提出通知函不正規,并主動要求重新制作。臧某給劉某1匯的100萬元是劉某1跟臧某借的,其中80萬元打給文基浩了,20萬元打給李某1了。涉及民生二六一工程的轉賬、支取業務都是冀某操作的。高強聯系的中兆龍盛建設有限公司交了31600元上網公示費后,2018年4月高強送給劉某1一輛奧迪轎車,就是劉某2名下車牌號為×××,高強還送給劉某1一部三星手機和一部蘋果手機,后劉某1將兩部手機送給了劉某2,劉某1送給鄧某一臺蘋果筆記本電腦。二連標段的9家公司的公示費是由臧某收取后將現金交給劉某1的。剩余2家公司由鄧某介紹參與工程,劉某1沒有收取其上網公示費。遼寧天緣匯豐建筑安裝有限公司、秦皇島領航建筑安裝有限公司向劉某1交了31600元人民幣的上網公示費。中恒翔業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內蒙古圣仙基礎建設有限公司河北常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天津九通宏浩基礎工程有限公司、安徽潰淦建筑裝飾有限公司、海南中海亞奧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北京通亨佳良建設投資有限公司、鴻百佳(海南)建設工程有限公司、珠海億源建筑有限公司、武漢金銳祥建設工程有限公司、河北民福安居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均向劉某1交過上網公示費31600元人民幣,鄧某收取過上網費36000元,鄧某稱該費用是網站的會員費。鄧某在上網公示的工程中,沒有向劉某1要過相關手續用于上網公示;劉某1收取上網公示費,上網費3.6萬元是鄧某說需要收取的會員費,該項費用都打到了鄧某的銀行賬戶等情況。
4.冀某供述,證明自2008年,冀某在劉某1的公司打工,2018年2月后給劉某1開車,劉某1從2015年7、8月份開始做“民生二六一工程”,并從2018年2月開始收取一些公司“上網公示費”,劉某1用冀某尾號為9251的交通銀行銀行卡收取每家公司3.16萬元的上網費,大約20筆左右,收完后按劉某1的指令,將這些錢轉到劉某1、鄧某的賬戶,并將1萬元工資轉入自己的農業銀行賬戶,臧某是工程中二連標段的負責人,冀某曾看到臧某給劉某1一個檔案袋,并說是上網費;冀某寫的借款協議,但沒有產生借款;冀某幫劉某1打印過保密協議書、通知函、任命書,劉某2和冀某都是給劉某1跑腿的,劉某2和冀某曾一起打印通知函,冀某曾幫劉某1給一個叫文基浩的人轉賬轉了20萬元,冀某曾向了解該工程的人說“民生二六一工程”挺好的等情況。
5.被告人劉某2供述,證明2018年6月份,在錫林浩特市元和建國賓館犯罪嫌疑人劉某1將兩枚公章即虛假的“中國鐵路總公司第一工程局”及“民生二六一工程指揮部專用章”交給劉某2保管。劉某2供述自己沒有參與“民生二六一工程”。2018年4月18日在錫林浩特市上都苑賓館劉某2的中國銀行卡收到3.16元;2018年4月份,在錫林浩特市希吉爾酒店劉某2的中國農業銀行卡收到3.16元。劉某2赤峰中信銀行尾號為7864銀行卡內8萬多元和赤峰農商銀行尾號為6496的銀行卡內的32萬多元都是劉某1給劉某2的錢,2018年劉某1給了劉某2兩部手機,分別是三星2018手機和蘋果X手機,2018年4月份,劉某2和冀某在錫林浩特市的一個復印社打印過“民生二六一工程”的中標通知書或是中標通知函等情況。
六、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
1.提取筆錄及相關材料,證明二連浩特市公安局于2018年9月12日依法對被告人鄧某使用過的黑色標注“副總經理倪進平”的電腦主機進行了相關證據提取,提取了照片、內蒙古中銳悅泰建設工程有限公司中標通知書、江西省柏旺礦業有限公司二連浩特土石方工程鋼結構臨建內部施工合同(空白)、管理人員登記表、管理人員匯總表,總計三十一個文件53頁紙質資料等情況。
2.提取筆錄及相關材料,證明二連浩特市公安局于2018年9月12日依法對扣押的“三總師辦公室”標識的白色主機中文件進行相關證據提取,提取了“國家石油儲備管廊(二連浩特段)工程綠色施工管理辦法(暫行)”、“民生二六一工程XXX合同段實施性施工組織設計”,共四個文件30頁紙質材料等情況。
3.提取筆錄及相關材料,證明二連浩特市公安局于2018年9月12日依法對扣押的鄧某使用的無標識白色電腦主機的電子資料進行提取,提取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范本國家免費完整版”、“施工進場通知”、“中標通知書”12份、“工程支付流程”、“中國鐵路總公司第一工程局(二連段邀請函市委)”、“工程項目組織管理機構框架圖”共計十七個文件17頁紙質材料等情況。
4.辨認筆錄、被辨認人照片列表、被辨認人身份情況說明,證明經胡某113、楊某、葉某辨認冀某就是劉某1的司機;經胡某113、楊某、葉某辨認劉某2就是劉某1的兒子;經湯某、夏某辨認鄧某就是在錫林浩特市為其講解“民生二六一工程”的鄧總;經陳某辨認張志堯就是跟其談租用贊巴拉賓館相關事項,并向其銀行卡轉賬的人;經湯某辨認臧某就是與其簽訂內部施工合同的人;經程某辨認臧某就是與其簽訂內部施工合同的人;經吳某、崔某、徐某3、王某3、于某2辨認劉某1就是“民生二六一工程”的總負責人。
5.搜查證(冀某人身)、搜查筆錄、扣押清單、扣押照片,證明經對冀某的人身進行搜查并扣押了相關物品等情況。
6.搜查證(劉某2住所)、搜查筆錄、扣押清單、扣押照片,證明二連浩特市公安局依法對劉某2位于二連浩特市莫麗國際酒店8420房間的住所進行搜查并扣押印章(中國鐵路總公司第一工程局)、印章(民生二六一工程指揮部)等物品情況。
7.搜查證(劉某1人身)、搜查筆錄、扣押清單、扣押照片,證明二連浩特市公安局依法對劉某1的人身進行搜查并扣押了相關物品、現金等情況。
8.搜查證(鄧某黑色手提包)、搜查筆錄、接受材料清單、扣押清單、扣押照片,證明經對鄧某所持有的黑色手提包及其人身進行搜查,并扣押了蘋果筆記本電腦一部(銀白色、型號A1707)、邀請函兩張等物品情況。
9.搜查證(鄧某公司)、搜查筆錄、扣押清單、扣押照片,證明經對鄧某在內蒙古錫林浩特市經營的內蒙古中銳悅泰工程建設有限公司進行搜查,并扣押了相關物品及現金十萬元等情況。
10.搜查證(劉某1住所)、搜查筆錄,證明經對劉某1位于××園住所進行搜查,未搜查到相關涉案證物。
11.搜查證(臧某住所)、搜查筆錄、扣押清單,證明經對臧某位于江西省景德鎮市××區西戶租住的房屋進行搜查并扣押了轎車(寶馬740、黑色、×××)、現金5.4萬元等物品情況。
12.搜查證(劉某1行李箱)、搜查筆錄、扣押決定書、扣押清單、扣押照片,證明經對劉某1的銀色硬殼行李箱進行搜查并扣押了邀請函兩份、中標單位名單七張、國家重點項目獎勵中介備案表十一張、中標通知書兩張、通知函兩張、二連浩特段工程指揮部掛牌申請書一張、保密協議十一份等物品情況。
上述證據,經過庭審舉證、質證,證據來源合法,內容客觀真實,且證據間能相互印證,本院予以確認
判決結果
一、被告人臧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四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十萬元。
(刑期自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7月9日起至2033年1月8日止。)
二、被告人鄧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十萬元。
(刑期自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6月13日起至2030年12月12日止。)
三、被告人劉某1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十萬元。
(刑期自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6月10日起至2029年12月9日止。)
四、被告人冀某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
(刑期自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6月10日起至2021年6月9日止。)
五、被告人劉某2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
(刑期自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6月10日起至2021年6月9日止。)
六、查明扣押在案的涉案錢款共計388.07萬元和轎車1輛、筆記本電腦1臺予以沒收,依法發還被害人;責令被告人臧某、鄧某、劉某1退還被害人剩余違法所得。
七、作案工具3臺組裝電腦機箱、印章2枚依法予以沒收。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直接向錫林郭勒盟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兩份
合議庭
審判長陳學偉
審判員劉良士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日
判決日期
2020-03-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