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銀甲與盈江縣振盈建筑工程有限責任公司、程永超勞務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9)云3123民初378號
判決日期:2020-03-03
法院:云南省盈江縣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楊銀甲與被告盈江縣振盈建筑工程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振盈公司)、程永超、楊榮華勞務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2日立案,因楊榮華與本案的審理結果有利害關系,本院于2019年5月22日依據原告楊銀甲申請追加楊榮華作為本案被告參加訴訟,依法適用普通程序,于2019年7月9日公開開庭進行審理,原告楊銀甲、被告振盈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楊文昌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程永超、楊榮華經本院傳票傳喚未到庭應訴。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楊銀甲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勞務費7200元;2.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2017年5月份,原告幫被告程永超在盈江縣第十中學鋼筋班組干活,因天氣原因不能施工,2017年10月2日被告程永超讓原告先回家,并寫下一份欠條,內容為:周繼平在盈江第十中學給鋼筋班組長楊榮華煮飯,工資7200元,大寫柒仟貳佰元整。楊銀甲在盈江第十中學鋼筋班組干活,總計工資7200元,大寫柒仟貳佰元整,此款在第十中學教學樓主體結構封頂時由楊銀甲到施工現場找程永超支付。事后被告程永超和原告說把卡號發給他,他把錢打到原告卡時,原告將開戶在農村信用社的卡號發給被告程永超后,在家里等了三天,在給被告程永超打電話時就聯系不上程永超了,該款項至今沒有匯到原告的卡里。事后原告多次到盈江縣找程永超未果。被告振盈公司因發包給程永超承攬施工,是發包方應負連帶責任。請人民法院依法判決。
被告振盈公司辯稱:公司與原告沒有勞務合同關系,沒有付款義務,原告的勞務費應雇主承擔。公司承建的芒璋中學教學樓項目已完工,公司項目經理已按照《工程施工合同》向程永超全額支付了工程款701200元,原告是鋼筋班組楊榮華雇傭的工人,他的勞務費都是由楊榮華支付,程永超已經在2017年7月份別向楊榮華支付了1800元、22110元、8000元鋼筋班組的勞務費,楊榮華才是本案適格的被告。程永超不是楊銀甲的雇主,楊榮華與楊銀甲是否經過結算尚不可知,楊榮華具體拖欠原告多少勞務費只有雙方結算后才知道,與公司無關。公司是承包方,不是工程的發包方,請法院依法駁回原告對公司的訴訟請求。
被告程永超、楊榮華未到庭參加訴訟,亦未向本院提交書面答辯意見。
原告楊銀甲、被告振盈公司圍繞訴辯主張向本院提交了證據,本院依法組織雙方進行舉證、質證。
原告楊銀甲提交證據:1.原告身份證復印件1份,欲證明原告的身份情況。2.欠條1份,欲證明被告程永超拖欠勞務費的事實,被告程永超承諾由其支付,與被告楊榮華沒有關系。
本院對原告楊銀甲提交的證據評判如下:被告振盈公司對證據1無異議,對證據2的三性不認可,認為欠條是否為被告程永超本人書寫無法核實,如果是真的,也應由被告程永超支付,與被告振盈公司無關。經審查,本院對雙方無異議的內容予以確認,對于證據2本院結合具體案件情況予以綜合評判。
被告振盈公司提交證據:1.營業執照、法定代表人資格證明書、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各1份,欲證明被告振盈公司的身份情況。2.《工程施工合同》4頁、收條8頁。欲證明芒璋中學教學樓工程承包給被告程永超,與原告無關;被告程永超的工程款701200元已經全部支付完畢。3.《鋼筋班組勞務合同》復印件1頁、收條3頁掃描件,欲證明被告程永超將鋼筋班組的勞務承包給被告楊榮華,被告程永超只負責向被告楊榮華支付勞務費;原告是被告楊榮華找的勞務工人,他的勞務費由被告楊榮華支付。
本院對被告振盈公司提交的證據評判如下:原告楊銀甲對證據1無異議,證據2、3有異議,認為公司應該監督被告程永超把工資發放到農民工的手中,公司是否將工程款撥給被告程永超不清楚;被告程永超與被告楊榮華之間的合同怎么簽訂的不清楚,兩人之間是什么關系也不清楚。經審查,證據2中的《工程施工合同》能證實被告振盈公司與被告程永超之間存在承包關系,對其證明觀點本院結合案件具體情況綜合評判;收條8頁共有收條2份,借條14份,顯示被告程永超向楊恩川借支701200元款項,對其證明觀點本院結合案件具體情況綜合評判。證據3系傳來證據,無法與原件相核實,對該證據本院不予采信。
被告程永超、楊榮華未向本院提交證據。被告程永超、楊榮華經本院依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應視為其放棄了舉證、質證權,由此產生的不利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擔。
結合原告楊銀甲、被告振盈公司舉證、質證及雙方的陳述內容,本院經審理確認如下法律事實:2017年4月13日,被告振盈公司將其承建的芒璋中學(盈江縣第十中學)教學樓工程轉包給被告程永超,被告楊榮華系鋼筋班組長。2017年5月21日,原告楊銀甲來到被告楊榮華的鋼筋班組干活,2017年10月2日,被告程永超與原告楊銀甲結算后,寫下一份憑據,內容為:楊銀甲在盈江第十中學鋼筋班組干活總計工資7200元,大寫柒仟貳佰元整,此款在第十中學教學樓主體結構封頂時由楊銀甲到施工現場找程永超支付,電話189××××7708,現場管理電話187××××8407。后原告楊銀甲以被告程永超不支付勞務報酬為由向法院提起訴訟。另查明,楊恩川系被告振盈公司芒璋中學教學樓工程的項目負責人;被告程永超在2017年6月5日至2018年2月10日期間,收到楊恩川分兩筆支付的現金90000元,并分14筆向楊恩川借款611200元,上述款項合計701200元
判決結果
一、被告程永超于本判決生效后三十日內支付原告楊銀甲勞務費7200元。
二、駁回原告楊銀甲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50元,由被告程永超負擔(未付)。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交副本,上訴于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頗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
雙方當事人均服判的,本判決即發生法律效力。若負有義務的當事人不自動履行本判決,享有權利的當事人可在本判決規定履行期限屆滿后二年內向本院申請強制執行
合議庭
審判長王曄
人民陪審員申光成
人民陪審員張應漢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三日
書記員刀汪宏
判決日期
2020-03-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