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添建設管理有限公司與宜賓市翠屏區南岸鼎業興城第三屆業主委員會承攬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8)川1502民初4407號
判決日期:2020-03-04
法院:宜賓市翠屏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總添建設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總添建司)與被告宜賓市翠屏區南岸鼎業興城第三屆業主委員會(以下簡稱業主委員會)承攬合同糾紛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總添建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劉曉玲,被告業主委員會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邱小兵、游伯如均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總添建司向本院提出如下訴訟請求:1、請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工程款111803元;2、本案訴訟費用全部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原告系一家經工商注冊登記的,具備建筑業企業資質的公司法人。2015年12月起,原告多次承包被告發包的翠屏區南岸“鼎業興城”小區維修工程,施工內容大致包括外墻維系、排污等。為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原告與被告每一次合作都簽訂有維修合同,合同中載明維修內容和承包總價等條款(詳見附件)。按照合同約定,原告每一次完工后交付成果時都通知被告到場進行驗收,驗收合格后就應當立即支付工程款。但截至原告起訴之日,被告尚欠111803元工程款未支付。綜上,原被告之間簽訂的合同均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且合法有效。原告按約完成了己方全部應盡義務,被告卻遲遲不予結算,給原告造成了嚴重的經濟損失。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故原告特向貴院起訴,請綜合全案證據公正判決。
被告業主委員會辯稱:原告所述與事實不符,事實是2016年,被告與原告簽訂了《工程維修合同》共3份,工程總款為22953.16元。被告與宜賓中力建筑管理公司簽訂了《工程維修合同》7份,工程款為63594.13元。合同約定經驗收合格后,我方按維修資金的申報流程及時為乙方申報維修資金,具體付款方式和時間以維修資金管理部門的最終審核、審批為準。被告按照《四川省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細則》等相關規定與原告簽訂的合同約定,及時向專項維修資金管理部門為原告申報了維修資金,已經履行了自己的合同義務。原告要求我司立即支付工程款,是不合法的。各級專項維修資金管理部門對該資金的使用都有嚴格的規定,必須按程序辦理。具體程序是:由業主委員會把使用維修資金的相關材料向專項維修資金管理部門申報備案,由專項維修資金管理部門通知專戶管理銀行撥付維修資金。故被告無法也沒有理由向原告支付所謂的工程款。原告沒有按照合同約定完成工程,沒有按照合同約定通知被告驗收,更談不上驗收合格。原告要求支付工程款的金額是錯的,合同簽訂的金額是22953.16元,此金額被告已經按照合同的約定履行了,而原告要求支付的金額是111803元。不知原告是以什么理由和依據要求被告支付所謂的工程款111803元。綜上所述,懇請貴院查清事實,依法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原、被告圍繞訴訟請求、抗辯主張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雙方進行了證據交換和質證,根據原、被告所舉證據及當庭陳述,本院認定事實如下:成都金房物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宜賓分公司(金房物業宜賓分司)系南岸鼎業興城小區的物業管理公司。2014年10月18日,金房物業宜賓分司向宜賓中力建設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力建司,后更名為總添建設管理有限公司)出具“中標通知書”,內容為:本次“宜賓市翠屏區南岸鼎業興城小區2#、3#、6#、9#外墻脫落修復;污水井(排水管下沉:9號樓、11號樓、12號樓排污出口)塌陷維修工程”項目招標,根據評標委員會(業委會成員和業主代表)評標意見,確定你公司為本小區維修工程中標單位。請貴公司于收到中標通知書之日起,12小時內到“宜賓市翠屏區鼎業興城成都金房物業服務中心”簽訂《翠屏區南岸鼎業興城小區維修工程合同》。
2015年12月14日,中力建司(乙方)與被告鼎業興城業委會(甲方)簽訂《維修合同》一份,合同約定:甲乙雙方就本維修工程及相關事項協商達成一致,訂立本合同。工程名稱:南岸鼎業興城11棟1單元公共排污管道漏水整治維修工程(11棟1單元01戶型負一層)。乙方應嚴格按照乙方提供的11棟1單元公共排污管道漏水整治維修工程,所列工程量清單的事項保質保量完成工程施工,并確保工程質量驗收合格。開工日期:2015年12月15日,竣工日期:2015年12月17日,包工包料,合計400元。驗收合格后,從宜賓市翠屏區南岸鼎業興城維修資金中支付除質保金以外的全部工程款給乙方,甲方不墊支。貳年質保期滿后,由乙方提出申請,經業委會和甲方審核,從維修資金中撥付質保金給乙方。乙方按甲方要求提供辦理維修資金的相關資料。業主委員會在該合同下方加蓋了印章。業主委員會、宜賓市翠屏區南岸鼎業興城業主大會(以下簡稱業主大會)分別在維“修資金使用備案表”上加蓋了印章,并簽字認可:情況屬實。2015年12月10日,金房物業宜賓分司及業主委員會對上述事宜進行了公示。
2016年1月16日,原告與業主委員簽訂了《商鋪共用水溝維修合同》,合同約定:宜賓市翠屏區南岸鼎業興城商鋪共用排水溝修復工程(蜀南大道36號1棟-1樓54號和蜀南大道3602號1棟-1樓56號),合同價款:包工包料,合計4904.71元,其余合同內容均同上。業主委員會分別在上述工程計價表以及維修資金使用備案表上蓋章確認,業主大會在“維修資金使用備案表”上加蓋了印章,并簽字認可:情況屬實。
2016年1月18日,原告與業主委員簽訂了《商鋪共用水溝維修合同》,合同約定:宜賓市翠屏區南岸鼎業興城商鋪共用排水溝修復工程(蜀南大道34號2棟-1樓46號),合同價款:包工包料,合計2573.64元,其余合同內容均同上。業主委員會在“工程計價表”上蓋章確認。
2016年3月18日,原告與金房物業宜賓分司簽訂了《維修合同》,合同約定:宜賓市翠屏區南岸鼎業興城9棟3單元外墻維修工程(9棟3單元101戶平臺上方外墻修補),開工日期:2016年4月28日,竣工日期:2016年5月1日,合同價款:包工包料,合計1980元,其余合同內容均同上。業主委員會、業主大會分別在維修資金使用備案表上加蓋了印章,并簽字認可:情況屬實。2016年3月1日,金房物業宜賓分司及業主委員會對上述事宜進行了公示。
2016年5月19日,原告與業主委員會簽訂了《維修合同》,合同約定:宜賓市翠屏區南岸鼎業興城9幢化糞池排污管改造工程,開工日期:2016年5月25日,竣工日期:2016年8月30日,合同價款:包工包料,合計35550.41元,其余合同內容均同上。業主委員會分別在工程計價表、工程(竣工)驗收單、維修資金使用備案表上蓋章確認,并簽字認可:情況屬實。業主大會、宜賓市翠屏區南岸街道桂花社區居民委員會(以下簡稱桂花社區)、宜賓市翠屏區南岸街道辦事處在“維修資金使用備案表”上蓋章,并簽字:情況屬實。2016年7月1日,金房物業宜賓分司及業主委員會對上述事宜進行了公示。
2016年5月28日,原告與業主委員會簽訂了《外墻維修合同》,合同約定:宜賓市翠屏區南岸鼎業興城4幢1單元外墻維修工程,合同價款:包工包料,合計5247.03元,其余合同內容均同上。業主委員會分別在工程項目清單與計價表、維修資金使用備案表上蓋章確認,并簽字認可:情況屬實。業主大會、桂花社區在“維修資金使用備案表”上蓋章,并簽字:情況屬實。2016年6月1日,金房物業宜賓分司及業主委員會對上述事宜進行了公示。
2016年6月15日,原告與業主委員會簽訂了《外墻維修合同》,合同約定:宜賓市翠屏區南岸鼎業興城2幢1單元外墻維修工程,合同價款:包工包料,合計2257.32元,其余合同內容均同上。業主委員會分別在工程竣工驗收單、工程項目清單與計價表、維修資金使用備案表上蓋章確認,并簽字認可:情況屬實。業主大會、桂花社區在“維修資金使用備案表”上蓋章,并簽字:情況屬實。2016年7月10日,金房物業宜賓分司及業主委員會對上述事宜進行了公示。
2016年6月28日,原告與業主委員會簽訂了《外墻維修合同》,合同約定:宜賓市翠屏區南岸鼎業興城11幢2單元外墻維修工程,合同價款:包工包料,合計3251.02元,其余合同內容均同上。業主委員會分別在工程竣工驗收單、工程項目清單與計價表、維修資金使用備案表上蓋章確認,并簽字認可:情況屬實。業主大會、桂花社區在“維修資金使用備案表”上蓋章,并簽字:情況屬實。2016年7月1日,金房物業宜賓分司及業主委員會對上述事宜進行了公示。
2016年6月28日,原告與業主委員會簽訂了《外墻維修合同》,合同約定:宜賓市翠屏區南岸鼎業興城9幢2單元外墻維修工程,合同價款:包工包料,合計3664.95元,其余合同內容均同上。業主委員會分別在工程竣工驗收單、工程項目清單與計價表、維修資金使用備案表上蓋章確認,并簽字認可:情況屬實。業主大會、桂花社區在“維修資金使用備案表”上蓋章,并簽字:情況屬實。2016年7月1日,金房物業宜賓分司及業主委員會對上述事宜進行了公示。
2016年7月9日,原告與業主委員會簽訂了《維修合同》,合同約定:宜賓市翠屏區南岸鼎業興城11幢4單元外墻維修工程(11棟4單元101、204戶平臺上方外墻修補),合同價款:包工包料,合計3732元,其余合同內容均同上。業主委員會、業主大會、桂花社區分別在“維修資金使用備案表”上蓋章確認,并簽字認可:情況屬實。2016年7月1日,金房物業宜賓分司及業主委員會對上述事宜進行了公示。
2016年7月15日,原告與業主委員會簽訂了《商鋪共用水溝維修合同》,合同約定:宜賓市翠屏區南岸鼎業興城商鋪共用排水溝修復工程(戎州路2704號3棟-1樓17號),合同價款:包工包料,合計2770.2元,其余合同內容均同上。業主委員會分別在工程竣工驗收單、工程計價表、維修資金使用備案表上蓋章確認,并簽字認可:情況屬實。業主大會在“維修資金使用備案表”上蓋章,并簽字:情況屬實。2016年9月1日,金房物業宜賓分司及業主委員會對上述事宜進行了公示。
2016年7月20日,原告與業主委員會簽訂了《外墻維修合同》,合同約定:宜賓市翠屏區南岸東區5幢1單元1號戶型文化外墻整治工程,合同價款:包工包料,合計5988.42元,其余合同內容均同上。業主委員會分別在工程清單與計價表、維修資金使用備案表上蓋章確認,并簽字認可:情況屬實。業主大會、桂花社區在“維修資金使用備案表”上蓋章,并簽字:情況屬實。2016年8月1日,金房物業宜賓分司及業主委員會對上述事宜進行了公示。
2016年8月15日,原告與業主委員會簽訂了《外墻維修合同》,合同約定:宜賓市翠屏區南岸鼎業興城3幢1單元外墻維修工程,合同價款:包工包料,合計3333.72元,其余合同內容均同上。業主委員會分別在工程清單與計價表、維修資金使用備案表上蓋章確認,并簽字認可:情況屬實。業主大會、桂花社區在“維修資金使用備案表”上蓋章,并簽字:情況屬實。2016年7月1日,金房物業宜賓分司及業主委員會對上述事宜進行了公示。
2016年8月18日,原告與業主委員會簽訂了《外墻維修合同》,合同約定:宜賓市翠屏區南岸鼎業興城9幢3單元外墻維修工程,合同價款:包工包料,合計10289.68元,其余合同內容均同上。業主委員會分別在工程清單與計價表、維修資金使用備案表、工程竣工驗收單上蓋章確認,并簽字認可:情況屬實。業主大會、桂花社區在“維修資金使用備案表”上蓋章,并簽字:情況屬實。2016年7月1日,金房物業宜賓分司及業主委員會對上述事宜進行了公示。
2016年8月19日,原告與業主委員會簽訂了《維修合同》,合同約定:宜賓市翠屏區南岸鼎業興城9幢化糞池入口排污工程,合同價款:包工包料,合計14391.1元,其余合同內容均同上。業主委員會分別在工程計價表、維修資金使用備案表、工程竣工驗收單上蓋章確認,并簽字認可:情況屬實。業主大會、桂花社區、南岸街道辦事處分別在“維修資金使用備案表”上蓋章,并簽字:情況屬實。2016年8月10日,金房物業宜賓分司及業主委員會對上述事宜進行了公示。
2016年8月23日,原告與業主委員會簽訂了《維修合同》,合同約定:宜賓市翠屏區南岸鼎業興城4幢05戶型屋面排水管改造工程,合同價款:包工包料,合計1860元,其余合同內容均同上。業主委員會、業主大會分別在“維修資金使用備案表”上蓋章確認,并簽字認可:情況屬實。2016年8月20日,金房物業宜賓分司及業主委員會對上述事宜進行了公示。
原告另與業主委員會簽訂了《商鋪共用水溝維修合同》,合同約定:宜賓市翠屏區南岸鼎業興城商鋪共用排水溝修復工程(蜀南大道東段32010號7棟-1樓81號和86號),合同價款:包工包料,合計5419.44元,其余合同內容均同上。業主委員會、業主大會分別在“維修資金使用備案表”上蓋章確認,并簽字認可:情況屬實。業主委員會另在工程計價表、工程竣工驗收單上蓋章確認。2015年4月1日,金房物業宜賓分司及業主委員會對上述事宜進行了公示。
原告另與業主委員會簽訂了《外墻維修合同》,合同約定:宜賓市翠屏區南岸鼎業興城3棟2單元04戶型外墻改造工程,合同價款:包工包料,合計4189.65元,其余合同內容均同上。
金房物業宜賓分司于2019年3月27日出具情況說明,內容為:….案涉17項工程均已完工,并正常使用,其中部分工程未經2/3以上業主簽字同意。“宜賓市翠屏區南岸鼎業興城業主委員會”由于換屆等原因更名為“宜賓市翠屏區南岸鼎業興城第三屆業主委員會”,業主委員會及金房物業宜賓分司至今未對上述工程向宜賓市房地產管理局(宜賓市住房專項維修資金監督管理辦公室)遞交維修基金使用備案材料等,宜賓市房地產管理局(宜賓市岸鼎業興城業主的維修基金賬戶總額中至今尚有900萬余元。原告總添建司原名為“宜賓中力建設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5月27日經宜賓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準更名為“總添建設管理有限公司”
判決結果
被告宜賓市翠屏區南岸鼎業興城第三屆業主委員會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20日內從宜賓市房地產管理局(宜賓市住房專項維修資金監督管理辦公室)代管的宜賓市翠屏區南岸鼎業興城業主專項維修基金總額中支付原告總添建設管理有限公司工程款111803元。
如果義務人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536元,減半收取計1268元,由被告宜賓市翠屏區南岸鼎業興城第三屆業主委員會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四川省宜賓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王利
二〇一九年四月八日
法官助理趙雪
書記員李葦
判決日期
2020-03-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