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044宋中年與袁孝東、昆山市玉山鎮奧栩翔貿易商行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9)蘇0583民初16044號
判決日期:2020-03-04
法院:江蘇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宋中年訴被告袁孝東、昆山市玉山鎮奧栩翔貿易商行(以下簡稱奧栩翔商行)、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昆山中心支公司(以下簡稱太平洋保險昆山支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委托訴訟代理人羅麗華、被告袁孝東、被告奧栩翔商行委托訴訟代理人白蕓、被告太平洋保險昆山支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陸梁晴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被告賠償原告各項損失合計280789.48元;2.被告太平洋保險昆山支公司在保險范圍內優先承擔賠償責任;3.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2017年12月23日,原告宋中年駕駛電動自行車沿312國道南側非機動車道由西向東行駛至昆山市新城域北門前路段時,車輛右前側部位與由袁孝東頭東尾西停放在非機動車道內的蘇E×××××的輕型貨車車尾左側部位發生碰撞,造成原告倒地受傷及兩車不同程度損壞的交通事故。此次事故中,被告袁孝東承擔事故的同等責任,原告承擔事故的同等責任。為了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特向法院起訴。
被告袁孝東、奧栩翔商行辯稱,對原告訴請事實和理由無異議。但原告訴訟請求中的賠償項目、賠償比例及金額部分有異議。被告奧栩翔商行在被告太平洋保險昆山支公司處投有交強險和商業險含不計免賠,應當由太平洋保險昆山支公司承擔相應賠償責任。
被告太平洋保險昆山支公司辯稱,對原告訴請的事實及責任認可。事故車輛在我司投保了交強險和商業險限額100萬元含不計免賠,事故發生后我司墊付10000元。另,對原告的傷殘等級我司只認可10級傷殘。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17年12月23日,原告宋中年駕駛電動自行車沿312國道南側非機動車道由西向東行駛至昆山市新城域北門前路段時,車輛右前側部位與被告袁孝東停放在非機動車道內的蘇E×××××的輕型貨車車尾左側部位發生碰撞,造成宋中年倒地受傷及兩車不同程度損壞。經昆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認定,原告與被告袁孝東對此次事故負同等責任。
2017年12月24日,原告被送至昆山市中醫醫院住院治療,住院期間為2017年12月24日至2018年1月16日,后原告于2019年4月16日再次住院至2019年4月27日,原告因治療共花去醫療費69198.21元。2019年6月24日,蘇州大學司法鑒定中心作出司法鑒定意見書,認定此次交通事故造成原告L1椎體粉碎性骨折,椎管內骨性占位評為九級殘疾;建議原告傷后給予90日一人護理及90日營養支持,誤工期掌握在傷后270日。為此,原告花去鑒定費3060元。另,原告駕駛的電動車因此次事故遭受損壞,花去維修費1000元。
經查,車牌號為蘇E×××××輕型廂式貨車登記在被告奧栩翔商行名下。被告奧栩翔商行在被告太平洋保險昆山支公司處為蘇E×××××輕型廂式貨車投保了交強險及商業三者險(限額100萬元,含不計免賠),保險期間2017年6月21日至2018年6月20日。事故發生后,被告袁孝東墊付原告3400元費用、被告太平洋保險昆山支公司墊付原告10000元費用。
另查明,原告母親蘇大桂已去世,父親宋祥成(1948年6月19日出生)由長子宋中年、次子宋巍、長女宋新珍共同扶養。原告事故發生前平均工資7872.16元/月,事故發生后,原告領取工資29114.16元。
上述事實由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駕駛證復印件、行駛證復印件、保險單復印件、病歷、出院記錄、費用匯總清單、醫療費發票、鑒定意見書、鑒定費發票、親屬關系證明、戶口簿、工資流水、維修費發票、收據以及當事人在庭審中的陳述證實,本院予以確認
判決結果
一、被告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昆山中心支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賠償原告宋中年243482.41元;
二、被告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昆山中心支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返還被告袁孝東3400元。
三、駁回原告宋中年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如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義務,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九條的規定,在法定期限內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申請執行的期限為二年,申請執行時效中止、中斷,適用法律有關訴訟時效中止、中斷的規定,執行期限,從法律文書規定履行期間的最后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規定分期履行的,從規定的每次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未規定履行期限的,從法律文書生效之日起計算。
案件受理費1804元,減半收取計902元,由原告宋中年負擔120元,由被告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昆山中心支公司負擔782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同時按照國務院《訴訟費用交納辦法》規定向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開戶行:中國農業銀行蘇州蘇福路支行,賬號:10×××76
合議庭
審判員張志高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吳曉菲
書記員李志斌
判決日期
2020-03-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