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貴勇與林海平、福建國德醫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攬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9)閩0626民初1347號
判決日期:2020-03-05
法院:東山縣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陳貴勇與被告林海平、福建國德醫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國德公司)承攬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5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后裁定轉為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陳貴勇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林羨珠到庭參加訴訟,被告林海平、國德公司經傳票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陳貴勇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判令林海平、國德公司連帶清償尚欠的工程款1300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損失(自2015年11月13日起至實際還款之日按銀行同期貸款年利率4.35%的1.5倍計算,暫計至2019年6月13日為30395.63元)。訴訟過程中,陳貴勇變更訴訟請求為判令林海平清償尚欠的工程款1100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損失(自2015年11月13日起至實際還款之日按銀行同期貸款年利率4.35%的1.5倍計算,暫計至2019年6月13日為30395.63元),國德公司對前述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事實與理由:國德公司于2013年承包東山縣醫院的建設工程,將工程的三分之一分包給林海平建設施工,林海平于2013年7月30日與案外人王百開簽訂勞務承包協議書,約定將東山縣醫院醫技樓二裝工程的勞務作業分包給案外人王百開,東山縣醫院醫技樓二裝工程的施工作業由案外人王百開與陳貴勇合作進行,后因案外人王百開無暇顧及施工作業,施工作業由陳貴勇完成。在工程施工過程中,林海平均與陳貴勇結算工程款。工程驗收合格后,林海平于2015年11月13日與陳貴勇結算,由國德公司支付工程款130000元。經陳貴勇多次催討,國德公司僅在2018年11月19日支付20000元,余款經多次催討均未支付,故請求支持其訴訟請求。
林海平、國德公司均未作答辯。
根據當事人陳述和經審查確認的證據,本院認定事實如下:
2015年11月13日,經陳貴勇與林海平結算,林海平出具一份證明交陳貴勇收執,證明載明“茲有陳貴勇木作結算款計人民幣壹拾叁萬元正。(130000.00)。此款由公司轉付陳貴勇”。庭審過程中,陳貴勇確認該證明出具后,其于2018年11月19日收到木作作業款20000元。
另查明,2018年4月17日,陳貴勇曾起訴林海平、福州國德光電設備有限公司連帶清償上述款項,后撤訴。嗣后,陳貴勇又于2018年10月15日起訴林海平、國德公司連帶清償上述款項,后亦撤訴。本院分別以(2018)閩0626民初1037號和(2018)閩0626民初2302號民事裁定書,裁定予以準許
判決結果
一、林海平應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向陳貴勇支付木作作業款110000元及逾期付款損失(自2018年4月17日起至2018年11月19日以130000元為基數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自2018年11月20日起至實際給付之日止以110000元為基數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
二、駁回陳貴勇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3108元,由林海平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福建省漳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長林景川
審判員洪藝芯
人民陪審員吳清旗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八日
書記員吳丹寧
判決日期
2020-03-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