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與徐建華、袁衛萍等金融借款合同糾紛執行裁定書
案號:(2019)蘇0602執3435號之一
判決日期:2020-03-05
法院:南通市崇川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申請執行人招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與被執行人徐建華、袁衛萍、張雪峰、江蘇海峰電力機械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海門市永和藥用包裝材料有限公司、南通展陽纖維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蘇0602民初3398號民事判決書已經發生法律效力。依該判決,被執行人江蘇海峰電力機械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一次性歸還申請執行人招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借款本金1966984.42元、利息48959.21元、罰息13794.92元、復息854.17元,及自2019年4月16日至實際給付之日止按照合同約定計算的逾期利息;被執行人海門市永和藥用包裝材料有限公司、南通展陽纖維有限公司、徐建華、袁衛萍、張雪峰對被告江蘇海峰電力機械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對被執行人江蘇海峰電力機械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述給付義務承擔連帶責任;如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金錢給付義務,應當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被執行人江蘇海峰電力機械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海門市永和藥用包裝材料有限公司、南通展陽纖維有限公司、徐建華、袁衛萍、張雪峰共同負擔共同負擔案件受理費元11602.5(已減半),保全費5000元,合計16602.5元。因被執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申請執行人向本院申請執行,本院于2019年11月7日立案受理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本院在執行過程中,依法采取了如下執行措施:
1、2019年11月11日、2020年2月18日分別在執行“總對總”、“點對點”系統查詢被執行人的銀行存款、車輛、證券、工商登記、中國人民銀行開戶登記等信息,除在訴訟階段已經輪候查封的被執行人張雪峰名下位于海門街道中南世紀城23幢1502室的不動產及被執行人南通展陽纖維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海門市秀山路1999號、秀山東路1999號4-7號的不動產外,另查明被執行人徐建華名下有牌號蘇F×××××、蘇F×××××的汽車兩輛,其他未發現被執行人名下有可供執行的財產。
2、2019年11月20日向被執行人郵寄送達執行通知書、限制消費令及報告財產令。
3、2019年10月25日,本院執行人員至南通市不動產登記中心查明,除本案在訴訟階段已經輪候查封的被執行人張雪峰名下位于海門街道中南世紀城23幢1502室的不動產及被執行人南通展陽纖維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海門市秀山路1999號、秀山東路1999號4-7號的不動產外,其他被執行人名下無不動產登記信息。上述不動產查封期限為2019年7月18日至2022年7月17日止,因上述不動產均為輪候查封,本案中暫無法處置。
4、2019年11月27日,本院執行人員至南通市公安局車輛管理所,依法查詢了被執行人徐建華名下牌號蘇F×××××、蘇F×××××的汽車兩輛,查封期限自2019年11月27日至2021年11月26日,因上述車輛未能實際扣押,本案暫無法處置。
5、2019年11月29日,被執行人江蘇海峰電力機械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向本院發函,告知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已經受理對江蘇海峰電力機械集團股份有限公司進行破產清算。
6、2020年2月18日,經關聯案件查詢,被執行人在本院均有多起執行案件因確無可供執行財產而終結本次執行程序。本案在訴訟階段,被執行人均未能出庭應訴,執行過程中,向被執行人郵寄的法院專遞也均未能妥投。
7、2020年2月18日,本院執行人員通過執行系統凍結到被執行人張雪峰名下財付通存款2353.82元,后將其扣劃并轉為本案執行費。
8、2020年2月19日,本院作出執行決定書,認定被執行人徐建華、袁衛萍、張雪峰、海門市永和藥用包裝材料有限公司、南通展陽纖維有限公司未依法履行法定義務,且違反財產報告制度,將其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
9、2020年2月18日,本院電話約談申請執行人委托代理人潘兆年,將本案執行中的財產調查反饋情況、被執行人的財產狀況及已采取的執行措施、終結本次執行程序的依據及法律后果及江蘇海峰電力機械集團股份有限公司進入破產程序的事實向其予以告知,同時征求其對本案終結本次執行程序的意見。潘兆年對本案的執行過程及采取的措施未提出異議,同意對本案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綜上,本案實際執行到位執行費2353.82元。
上述事實,有各協助執行單位出具的財產查詢回執、談話筆錄等證據證實
判決結果
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申請執行人發現被執行人徐建華、袁衛萍、張雪峰、海門市永和藥用包裝材料有限公司、南通展陽纖維有限公司有可供執行財產或被執行人江蘇海峰電力機械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中止破產的,可以申請恢復執行。
本裁定送達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裁定,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復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本院遞交異議申請書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提出異議
合議庭
審判長王洪濤
審判員王風華
審判員錢平
法官助理張勝祥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九日
書記員周晶晶
判決日期
2020-03-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