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石獅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北支行、洪孝級金融借款合同糾紛執行實施類執行裁定書
案號:(2019)閩0581執5160號之一
判決日期:2020-03-05
法院:石獅市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申請執行人福建石獅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北支行與被執行人洪孝級、洪永堅、洪維信、高桂華借款合同糾紛執行一案,雙方當事人達成執行和解,履行期限較長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暫無數據
判決結果
終結本案的執行。
在終結執行程序后,如被執行人未按照和解協議履行,申請執行人可隨時請求法院恢復執行,申請恢復執行不受執行時效限制,被執行人負有繼續向申請執行人履行債務的義務。
本裁定送達后即發生法律效力
合議庭
審判長洪彥偉
審判員王耿聰
審判員鄞志練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書記員龔曉茵
判決日期
2020-03-05